赠与合同名词解释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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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缔约:

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附合缔约:

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

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行为默示形式:

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理解为默示承诺,该形式为行为默示形式。

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附条件合同:

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附期限合同:

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合同无效:

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可撤销的合同:

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效力未定合同:

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了承认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表见代理:

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合同的履行:

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全面履行原则:

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协助履行原则:

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在未约定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

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

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

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撤销权:

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合同的变更:

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合同的转让:

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合同权利与义务的概括移转:

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新的当事人。

合同承受:

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解除权:

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

清偿:

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

提存:

是指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正机关证明,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混同:

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抵销:

又称充抵,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责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免除:

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赔偿损失:

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

产责任。

全部违约:

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部分违约:

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

预期违约:

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违约归责原则:

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

违约责任:

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义务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不可抗力:

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侵权责任:

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和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竞合:

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管辖辖竞合:

指的是两个或两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凡出现有其它特别法规可以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合同法暂居幕后,让其他的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其他的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或其基本原则。

合同解释:

是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

买卖合同:

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标的物:

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样品买卖:

是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

试用买卖:

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

易货交易:

是指当事人约定双方相互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协议。

供用电合同:

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

供用水合同:

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

供用气合同:

指供气人向用气人供气,用气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价款的合同。

供用热力合同:

指一方当事人依约提供热力,另一方当事人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协议。

赠与合同:

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另一方所有的协议。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由有撤销权的人对赠与合同予以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

捐赠:

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予他人的法律行为。

借款合同:

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

是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

是抵押人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而采取的一种担保措施。

借款合同的质押担保:

是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贷款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借款合同履行的担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该动产或权利凭证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

租赁合同:

是当事一方将物提供给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

转租:

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

房屋租赁合同:

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融资租赁合同:

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承揽合同:

是指一方为他方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运输合同:

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客运合同:

是运送对象是旅客的运输合同。

篇二:

全部合同法名词解释简答

双务合同:

双方当事人互负具有对价意义的债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

仅一方当事人负担义务的合同。

有偿合同:

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偿付相应的代价。

无偿合同:

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支付报酬。

实定合同:

双方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在合同订立时已确定,不以偶然事件为产生前提。

射幸合同: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给付,因不确定的偶然事件而发生。

要式合同:

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形式而成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

法律没有要求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

诺成合同: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合同才能成立。

有名合同:

法律给予一定名称,并设有明确规范。

无名合同:

法律未规定名称,也无从为其设定具体规则。

主合同:

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

从合同:

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一时的合同一次或几次给付便使合同内容得以实现的合同

继续性合同合同内容非一次性给付即可完结,合同的履行需要持续的、不断的过程。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权,是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合同义务又称合同债务,是指债务人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向债权人为一定给付行为的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诚信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先合同义务),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合同的效力:

已经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所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效力未定合同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不完全符合有关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能否生效,尚不确定,须有权人追认才能生效。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代理权的人以他人(被代理人、本人)名义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合同虽已成立,但存在法定的可撤销原因(表意不真实),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的合同。

撤销权撤销有瑕疵民事行为的权利,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无效。

无效合同的定义:

当事人所缔结的合同,因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合意的内容产生拘束力。

部分无效合同合同无效的原因只存在于合同的部分。

有些合同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导致无效,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合同债务人全面、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即依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报酬等内容,完成自己承担的义务,),债权人的合同权利得到完全满足,从而使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过程。

履行抗辩权是指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没有规定哪一方先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时,可相应的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义务时,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

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中,双方债务有先后顺序,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若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一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时,可以拒绝自己履行债务的权利。

合同保全合同之债的债权人依据法律规定,在债务人不正当处分其权利和财产,危及其债权的实现时,可以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的债权保障方法。

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

撤销权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或以非正常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合同的转让即合同主体的变更,是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的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的变更指不改变合同的主体而仅改变合同内容,是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前,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行为等,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合同权利转让又称为债权转让,是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抵销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合同义务转移又称为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合同的全部义务或部分义务转移给第三人。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称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

意定概括转移含义:

合同一方当事人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法定概括转移含义: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于第三人。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使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合同权利义务的解除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通过双方协议,或者一方行使约定或法定解除权的方式,使合同关系终止

抵销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依一方意思表示或双方合意,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履行,而使彼此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法定抵销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时,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在对等额内归于消灭。

合意抵销含义: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将各自的债务抵销。

提存由于债权人的原因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提存机关而使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免除即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是债权人为抛弃债权而对债务人一方为意思表示从而发生债务消灭效力的法律行为。

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从而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归责原则确定某人应否承担责任所遵循的法律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要件,有违约行为就应构成违约责任,除非有免责事由。

过错责任原则一方违反合同义务时,应以过错作为确定违约责任的要件。

预期违约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将不能履行合同。

届期违约实际违约,合同同履行期届至或届满时,合同当事人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履行不能合同债务履行在客观上不可能,无法实现。

履行迟延又称为逾期履行,指履行期届满,债务人能履行却未履行债务。

债权人迟延又称为受领迟延,指债权人对于已提供的给付,未为受领或未为其他给付完成提供必要的协助。

继续履行又称为强制履行、实际履行,是指债务人不依约履行合同时,债权人请求法院强制其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债务。

过失相抵规则指赔偿权利人就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失时,可以减轻赔偿金额甚至免除赔偿责任。

减轻损失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损益相抵规则赔偿权利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赔偿原因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

违约金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不符合要求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

金钱。

责任竞合的概念由于某个法律事实的发生,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遭到破坏,由此使受害人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并且这些权利之间发生冲突的法律现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现实交付:

出卖人将出卖物的事实管领力转移给买受人,使出卖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

拟制交付:

在标的物不能实际转移占有或不需实际转移占有的情况下,出卖人将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转移给买受人,以代替实物交付。

简易交付:

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时,自合同生效之时即视为交付。

占有改定:

买卖双方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买受人,但标的物仍由出卖人实际占有,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

指示交付: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移给买受人。

分期付款买卖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在受领标的物之后按照一定期限分批(至少3次)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样品买卖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与双方封存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

试用买卖又称为试验买卖,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卖方把标的物交给买方,由买方在一定期间内试用,买方在试用期内有权选择是否购买。

赠与合同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租赁合同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承揽合同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建设并向发包人交付,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

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客运合同又称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运抵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运费即票款的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概述是承运人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按时、安全运抵目的地,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是指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将货物安全运送至目的地,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间接代理代理人(受托人)为委托人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民事法律行为: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

先合同义务:

缔约人为订立合同而进行接触、协商期间,基于诚信原则和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而产生的义务。

表见代理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由于某些情形的存在,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

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订立的合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其行为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有代表权,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

显失公平的合同:

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订立的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显失公平:

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

简答题

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区分意义

(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要求不同

(2)责任的轻重不同(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同(4)能否构成善意取得不同(5)决定合同的性质或种类

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

合同关系只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诉讼。

(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

a.合同权利原则上不及于第三人,合同义务也不约束第三人

b.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c.合同权利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3)违约责任只发生在当事人之间,当事人无法向第三人主张违约责任,也不必对之承担违约责任。

主合同和从合同区分意义

从合同必须以主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

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

主合同变更或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依具体情况,相应的变更、随同转让或消灭。

主合同无效或终止,从合同便失去存在的意义,原则上也应消灭。

一时性合同和继续性合同二者的区别:

时间因素在继续性合同中居于重要地位,即继续性合同义务的履行是随着时间推进而不断积累的,债务人履行的义务越多,债权人实现的权利也就越多;

一时的合同之义务履行是分次进行的,可以是一次,也可以是多次,与次有关,而与时间的总量无直接关系。

一时性合同和继续性合同区分二者的意义:

1)继续性合同对当事人间的信赖要求较高,故而法律对该类合同给予更多的合同解除权;

2)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不同但,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则均是自始无效的。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鼓励交易原则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分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民事行为无效;

重大误解的、显失公平——可变更可撤销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均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且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区分

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分

依《民法通则》第58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依《合同法》,上述行为均属效力待定合同严格限制因违约解除合同的条件

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要约的构成要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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