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程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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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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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设计规范
篇一:
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目录
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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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住宅设计标准
designstandardforresidentialbuildings
dgj08-20-20xx/8/27
主编单位:
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
批准部门: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
20xx年8月1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沪建建(20xx)第0342号
关于批准《住宅设计标准》
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主编的《住宅设计标准》,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其中3.2.1条、3.2.2条、3.3.3条1~4款、4.1.l条、4.2.2条、4.3.2条、4.4.2条、4.7.2条、4.7.3条、5.l.1条、5.1.2条、5.2.1条、5.2.2条、5.3.2条、5.5.3条、5.6.2条、5.6.3条、6.1.2条、6.2.1条、7.1.l条、7.1.2条、7.1.3条、7.4.2条、7.4.3条、7.4.4条、9.0.3条、10.0.11条、10.0.17条、11.0.3条、11.0.8条、12.1.1条和12.4.1条为强制性条文。
该规范统一编号为dgj08-20-20xx,自20xx年8月1日起实施。
原《住宅建筑设计标准(局部修订)》(dbj08-20-98)同时废止。
该规范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前言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是根据沪建建(99)第0197号《关
于下达1999年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范和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编制完成的。
本标准围绕上海“十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以与城市功能定位相协调、以人为本、促进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前瞻性与可操作性相统一为指导思想,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十五”期间住宅设计的安全、功能、环境、适用等要求作了多方面的考虑,提出了一些基本指标和基本规定。
为了较好地适应住宅市场化、商品化的需要,本标准以倡导性提示和推荐性条款为主的形式予以编制。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为:
1总则;2术语;3总体设计;4套型设计;5公共部位设计;6物理环境性能设计;7构配件设计;8技术经济指标;9结构设计;10给水排水设计;11燃气设计;12电气设计;13智能设计。
为便于将相关强制性条款适时纳入《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强制性条文》,加大强制性标准实施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力度,本标准强制执行的内容以黑体字标注。
本标准在制订过程中,自始至终得到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领导的指导和关心,以及各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限于经验和水平,本标准尚存在一些不足。
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在执行时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地址:
宛平南路75号建科大厦2305室;邮编:
200032;电话:
64031689),以使本标准逐步趋于完善。
主编单位:
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
参编单位: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消防局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主要起草人:
彭圣钦陈华宁王勤芬周建新
吴云芝曾杰崔莹沈育祥
林在豪陈宁刘明明刘乔明
王薇张绍弘黄彬
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
20xx年5月
1总则
1.0.1为适应本市“十五”期间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住宅建设水平,满足广大市民对居住质量、居住功能和居住环境的需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高度在100m以下的新建城镇住宅。
租赁式公寓、改建、扩建住宅等也可参照使用。
1.0.3住宅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体现“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贯彻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设计原则,考虑可改造性和环保、节能的要求,并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居住者的特殊使用要求。
1.0.4住宅设计应符合本市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1.0.5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因地制宜地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6住宅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住宅residential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套型typeofflat
按完整的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的房型。
2.0.3居住空间habitablespace
卧室、起居室、餐厅、书房及娱乐室的使用空间。
2.0.4阳光室sunroom
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玻璃外墙面或屋面,能获取大量日照的使用空间,且与其他空间相分隔。
2.0.5阳台balcony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2.0.6贮藏室cabinet
住宅套内用于贮藏并可以进入的空间。
2.0.7使用面积usable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复合保温层和管道井的面积。
2.0.8标准层typicalfloor
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0.9层高story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0室内净高ceiling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低层住宅low-risedwellingbuilding
一至三层的住宅。
2.0.12多层住宅multi-storiesdwellingbuilding
四至六层的住宅。
2.0.13中高层任宅mediumhigh-risedwellingbuilding
七至九层的住宅。
2.0.14高层住宅high-risedwellingbuilding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
2.0.15商住楼commercial-residentialbuilding
下部商业用房与上部住宅组成的建筑。
2.0.16塔式住宅tower-typeapartmentbuilding
以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组成的交通中心为核心,将多套住房组织成一个单元式平面,且每套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不超过10m的住宅。
2.0.17通廊式住宅galleryapartmentbuilding
由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且至少有一套住房的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超过10m的住宅。
2.0.18单元式住宅combineddepartmentbuilding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个单元均设有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的住宅。
2.0.19跃层式住宅duplexapartmentbuilding
设套内楼梯且每套跨跃两层或三层楼面的住宅。
2.0.20跃式住宅skipfloorapartmentbuilding
通过一层水平共用走道,联系两层或三层楼面各套住房的住宅。
2.0.21租赁式公寓apartmentforleasing
用于出租的成套住宅。
3总体设计
3.1一般规定
3.1.1总体设计应注重居住环境质量的提高,注意建筑与自然的和谐,重视生态环境的建设,合理进行功能分区,组织好人流和车流,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组织管理。
3.1.2总体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遵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规定。
3.1.3住宅建设应按《城市居住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j08-91)和《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dbj08-55)的要求,配置与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服务设施。
3.1.4住宅建设应按《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bj08-7)的规定,配置与居住规模和标准相对应的机动车泊位和非机动车泊位。
采用机械停车库的,其设计应符合《机械式停车库设计规定》(dbj08-60)的要求。
3.2居住环境
3.2.1高层住宅的小套、中套应有一个居住空间,大套应有两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至日连续满窗有效日照不少于1h。
3.2.2多层住宅间距在中心城浦西地区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在浦东新区、郊区、县城镇等地区不得小于1.2倍。
3.2.3除3.2.1条及3.2.2条以外,建筑间距应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
3.2.4居住区域内道路设计应便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垃圾车和居民小车的通行,并符合防灾救灾的要求。
道路最小宽度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要求。
3.2.5绿地率和集中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
3.2.6居住区域内围墙宜通透。
3.2.7居住区域内宜设置雨水收集和再利用系统。
3.2.8居住区域内应设置给水、污水、雨水、燃气、电力和通信、安保、电视等管线。
各类管线必须与城市管线相衔接,并应按照《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进行管线综合设计。
3.2.9有城市污水管网时,生活污水应纳入城市污水管网内;无城市污水管网时,生活污水应进行处理,并达到《民用建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设计规定》(dbj08-71)的排放指标。
3.2.10居住区域应设置分类收集垃圾的设施。
篇三: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xx)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xx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住宅设计标准
designstandardforresidentialbuildings
dgj08-20-20xx/8/27
主编单位:
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
批准部门: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
20xx年8月1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沪建建(20xx)第0342号
关于批准《住宅设计标准》
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主编的《住宅设计标准》,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其中3.2.1条、3.2.2条、3.3.3条1~4款、4.1.l条、4.2.2条、4.3.2条、4.4.2条、4.7.2条、4.7.3条、5.l.1条、5.1.2条、5.2.1条、5.2.2条、5.3.2条、5.5.3条、5.6.2条、5.6.3条、6.1.2条、6.2.1条、7.1.l条、7.1.2条、
7.1.3条、7.4.2条、7.4.3条、7.4.4条、9.0.3条、10.0.11条、10.0.17条、11.0.3条、11.0.8条、12.1.1条和12.4.1条为强制性条文。
该规范统一编号为dgj08-20-20xx,自20xx年8月1日起实施。
原《住宅建筑设计标准(局部修订)》(dbj08-20-98)同时废止。
该规范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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