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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治理,实施清洁化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十大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的,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

(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等参与)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

(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

持续整治矿山采选行业。

主要流域干流、一级支流、饮用水源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禁止矿产开采,该区域内的采矿(石)场及流域所有无证、非法采矿予以取缔。

(市国土局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现有建筑饰面石材集中加工区域应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污水管网和水回用系统,实现零排放。

现有零散分布的建筑饰面石材企业应严格执行环保相关要求,达标排放,并实施差别电价政策,促进零散企业尽快搬入集中区。

(市经信委、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住建局等参与)现有国家严格控制的重金属采选企业要于2015年底前完善废水治理设施,选矿废水全部循环利用,逾期未完成的,予以关停整顿。

(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经信委等参与)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

推进皮革、电镀、印染行业集控区水污染集中治理,新建企业必须全部进入相应行业的集控区,实施“以大带小”“以新带老”,坚持涉重污染物排放量“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原则,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零增长;

区内所有企业必须全面实现废水分流分治、深度处理,含重金属废水必须进行预处理,达到车间排放标准;

所有集控区应同步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否则一律不准生产。

(市环保局牵头,市商务局、经信委、科技局等参与)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园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园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

现有省级及以上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全面实现污水集中治理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其他类型开发区、工业园区应于2017年底前建成。

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直至完成整改,逾期6个月未完成的,撤销其园区资格。

现有化工园区、涉重金属工业园区内企业污水接管率必须达到100%,未达标的园区及区内企业一律停产整改。

(市商务局、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科技局等参与)

2.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

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

峰头水库、杜塘水库等湖库汇水区域及漳浦、云霄、诏安、东山等近海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排放口位于城市建成区水体中上游的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

(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等参与)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

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

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

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城镇新区建设应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2015年底前,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老城区超过50%的面积要实现雨污分流;

2020年底前,各地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

推进污泥规范处理处置。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

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

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

(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农业局等参与)

3.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坚持生态先行,疏堵结合,严格养殖准入门槛,实现畜禽养殖转型升级。

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具体范围细化到村,按期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2015年底前,基本关闭拆除可养区内存栏250头以下、未提出改造方案或改造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生猪养殖户。

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

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存栏500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

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可养区内生猪规模养殖场(存栏250头以上)标准化改造。

持续推进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生猪养殖污染专项督查整治。

(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制定实施全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

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实施水稻、蔬菜、茶叶、香蕉、蜜柚等大宗农产品农药减量行动,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实行测土配方施肥,重点实施水稻、甘薯、花生、蔬菜、茶叶、蜜柚和香蕉等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

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

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

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

(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质监局等参与)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

在缺水地区鼓励发展节水栽培技术,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引导发展需肥需药量低的农作物。

(市农业局、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国土局等参与)

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创新管护方式,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

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不少于50个。

(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等参与)推动“点线面”攻坚计划、美丽乡村建设,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

2016年底前,九龙江流域1公里范围内和土楼保护区内36个乡镇要实现污水有效处理,其余乡镇要力争在2018年底前完成。

(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等参与)

4.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积极治理船舶污染。

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

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国家有关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的环保新标准;

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

航行于我市水域的国际航线船舶,要实施压载水交换或安装压载水灭活处理系统。

(漳州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经信委、环保局、农业局、质监局等参与)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龙海、漳浦、东山等要实施修造(拆)船业污染专项整治,并将此列为执法监管的重点,专项整治于2016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

修造(拆)船业污染专项整治结果纳入县(市、区)长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市环保局、经信委、交通运输局、漳州海事局等负责)

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

编制实施全市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

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

位于沿海和内河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分别于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

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按规定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

逾期未完成的,一律停产整改。

(厦门港口管理局漳州分局、市经信委、海洋与渔业局牵头,漳州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农业局等参与)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调整产业结构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自2015年起,各地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分级报经信、环保部门备案。

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

(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等参与)

严格环境准入。

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

九龙江北溪江东北引桥闸以上、西溪桥闸以上流域范围禁止新、扩建造纸、制革、电镀、漂染行业和以排放氨氮、总磷等为主要污染物的工业项目;

重金属国、省控重点区域禁止新建、扩建增加相应重金属排放量的项目。

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水质不能稳定达标的区域禁止建设新增相应不达标污染物指标排放量的工业项目,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

到2020年,组织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水利局等参与)研究建立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重点开展东山湾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评估工作,适时提出区域限制措施。

(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

2.优化空间布局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

严格执行《关于全省石化等七类产业布局的指导意见》。

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

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主要流域干流沿岸,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

合理调控海岸带区域经济发展空间布局。

(市发改委、经信委牵头,市国土局、环保局、规划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

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

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

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

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海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建立健全生态空间保护的评价考核追责制度。

(市规划局、国土局牵头,市住建局、环保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3.推进循环发展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

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

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

(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水利局等参与)

促进再生水利用。

以缺水及水污染严重地区城市为重点,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

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

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

(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水利局、城管执法局、福建省高速公路漳州分公司等参与)

推动海水利用。

在沿海地区电力、化工、石化等行业,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等工业用水。

东山、古雷、常山等沿海缺水城市,加快推进淡化海水作为生活用水补充水源。

(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住建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1.控制用水总量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

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

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

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

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21.53亿立方米以内。

(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局、农业局等参与)

严控地下水超采。

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

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可到达区域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

2017年底前,全面实现县城以上使用地表饮用水水源,将地下水作为战略和应急水源,逐步取消城镇饮用水地下水源。

编制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

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

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

(市水利局、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住建局、农业局等参与)

2.提高用水效率

建立用水效率评估体系。

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到2020年,全市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要达到10%以上,水资源紧缺的东山、古雷、常山开发区等地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要达到15%以上;

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

(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局等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

执行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健全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

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

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

全市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70%以上。

(市经信委、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住建局、质监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

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

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

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20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

积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

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雨水利用设施。

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雨水利用设施。

到2020年,市本级、东山等城市要创建全国节水型城市(县城)。

(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水利局、质监局等参与)

发展农业节水。

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

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全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

(市水利局、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等参与)

3.科学保护水资源

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

(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等参与)保障河流生态流量。

严格限制在主要流域内新建水电项目。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

完善水量调度方案。

加强生态流量保障工程建设,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

科学核定水电站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指导督促水电站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落实生态下泄流量要求。

不符合河流最小生态流量要求的水电站要限制运行,对安全隐患重、生态影响大的水电站要建立报废和退出机制。

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水量分配中的作用。

(市水利局、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住建局等参与)

(四)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1.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

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制定工作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

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

(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参与)

2.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和统计监测考核体系。

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应按照市政府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将控制指标进行分解落实。

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等参与)

3.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防范环境风险。

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

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根据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

(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卫计委、安监局等参与)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要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和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物资储备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住建局、农业局、卫计委等参与)

4.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加强许可证管理。

认真落实《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排污单位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规定达标排放。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

(市环保局负责)建立海上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

(五)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1.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加强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

各级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对涉及供水安全的环节要加强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监督。

及时公开水源水质状况(市环保局负责)、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市住建局、卫计委负责)。

市级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

自2018年起,县级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

(市住建局、环保局、卫计委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水利局等参与)

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

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排污口和网箱养殖。

(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2018年底前,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居民生活污水和垃圾要基本实现收集处理。

(市环保局、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水利局等参与)强化水源地水质监测,2015年起,市级水源地水质一旬一测,县级水源地水质一月一测;

2015年底前,市级主要地表水源地要实现水质自动监测。

(市环保局、水利局牵头)加快备用水源建设,单一水源供水的县城,应于2020年底前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

(市水利局、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参与)

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源地的日常保护管理,实现工程建设和水源保护“两同时”。

(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卫计委等参与)

防治地下水污染。

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整改措施。

(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利局等参与)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

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

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

(市商务局、经信委、国土局、住建局、环保局、安监局、水利局负责)

2.提升流域水环境总体质量

深化流域水污染防治。

实施防治结合、分级推进、联动执法。

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

汇入峰头、杜塘等富营养化湖库的河流应实施总氮排放控制,落实控源、截污、清淤、活流措施,富营养化水平到2020年要有所好转。

龙海、长泰、南靖、平和、华安要重点推进水质超标小流域及交界断面的整改,相关区域要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各地可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范围。

(市环保局、水利局、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3.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

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城市建成区应于2015年底前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并建立城市水体监测评价体系;

于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河道无违建违占,无违法排污口;

于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

(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规划局、城管执法局等参与)

4.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

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

加强滨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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