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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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干到户。
各承包户向国家交纳农业税,交售合同定购产品以及向集体上交公积金、公益金等公共提留。
其余产品全部归农民自己所有。
(2)包产到户。
实行定产量、定投资、定工分,超产归自己,减产赔偿。
绝大部分地区采用的是包干到户的形式。
2、历史
凤阳县小岗村18位农民签下“生死状”
1978年11月24日晚上,安徽省凤阳县凤梨公社小岗村西头严立华家低矮残破的茅屋里挤满了18位农民[1]。
关系全村命运的一次秘密会议此刻正在这里召开。
这次会议的直接成果是诞生了一份不到百字的包干保证书。
其中最主要的内容有三条:
一是分田到户;
二是不再伸手向国家要钱要粮;
三是如果干部坐牢,社员保证把他们的小孩养活到18岁。
在会上,队长严俊昌特别强调,
“我们分田到户,瞒上不瞒下,不准向任何人透露。
”1978年,这个举动是冒天下之大不韪,也是一个勇敢的甚至是伟大的壮举。
1979年10月,小岗村打谷场上一片金黄,经计量,当年粮食总产量66吨,相当于全队1966年到1970年5年粮食产量的总和。
从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来,在关于农村的文字中,“包产到户”是个出现频率很高的词汇,也是常被质疑和批判的。
即使在小岗村获得丰收的1979年,批评“包产到户”的声音也是不绝于耳。
1980年5月31日,邓小平在一次重要谈话中公开肯定了小岗村“大包干”的做法。
当时国务院主管农业的副总理万里和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对这一举动表示的支持传达了一个明确的信息:
农村改革势在必行。
1982年1月1日,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农村工作的一号文件正式出台,明确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
此后,中国政府不断稳固和完善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鼓励农民发展多种经营,使广大农村地区迅速摘掉贫困落后的帽子,逐步走上富裕的道路,中国因此创造了令世人瞩目的用世界上7%的土地养活世界上22%人口的奇迹。
3、签订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合同
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指出农村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
1983年中央下发文件,指出联产承包制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
1991年11月25日―29日举行的中共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
《决定》提出把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并不断充实完善。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第一步,突破了“一大二公”、“大锅饭”的旧体制。
而且,随着承包制的推行,个人付出与收入挂勾,使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大增,解放了农村生产力。
[2]
4、土地改革
把封建土地所有制改为农民土地所有制。
农民既获得了土地所有权,也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这次改革大大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但是改革是以国家行政手段而非市场手段推行的,造成了贫富差距拉大,不符合我国当时的国情。
5、土地集体化
1955年的土地集体化,变土地的农民个人私有为集体所有,实行统一经营,按劳分配,取消土地报酬。
农民既失去了土地所有权,也失去了经营权。
这种所有制的经营方式,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受到挫伤,生产力也遭到破坏。
6、“人民公社”运动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的丰收
1958年至1960年的“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将土地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变更为人民公社所有制,并由1962年9月27日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将这种土地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下来。
农民完全丧失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
在实行这种土地制度期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高度集中,土地不能出租、买卖,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7、开始实行
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其显著特点是“集体所有、分户经营”,讲土地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开来。
为保障农民的土地经营权,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1986年6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使这一制度更加明确,它规定:
“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法律规定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这种土地制度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的性质,只是将土地的所有权、经营权分开了。
但在当时,对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来说,的确取得了很大的成就。
8、
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经营体制是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包方,以家庭为承包主,以承包合同为纽带而组成的有机整体。
通过承包使用合同,把承包户应向国家上交的定购粮和集体经济组织提留的粮款等义务同承包土地的权利联系起来;
把发包方应为承包方提供的各种服务明确起来。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
主要生产资料仍归集体所有;
在分配方面仍实行按劳分配原则;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集体和家庭有分有合。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党中央的积极支持和大力倡导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在全国推开,到1983年初,全国农村已有93%的
生产队实行了这种责任制。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取消了人民公社,又没有走土地私有化的道路,而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生,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既发挥了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又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是适应我国农业特点和当前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管理水平的一种较好的经济形式。
9、实质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质是打破了人民公社体制下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旧的农业耕作模式,实现了土地集体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确立了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经营的新型农业耕作模式。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特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的历史选择,该种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与传统的农业生产组织方式(大集体时期)相比具有较大的进步,在改变农村经济格局的同时,奠定了经济发展和后续改革的基础,调动了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为我国农民脱贫起到了重要作用,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极大地改变了我国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被邓小平同志誉为中国农村改革与发展的“第一次飞跃”。
10、土改区别
11、
土地改革是把土地分给农民,实行类似封建社会的小农经济,本质上还是封建主义的。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前提下,把土地承包给农民,农民承担一定的义务,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的,农民只有经营权使用权,本质上属于社会主义的。
12、人民公社化运动给农业发展带来消极后果:
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是在“大跃进”中发展起来的。
它的特点是“一大二公”。
即规模大(一般为两千户左右)、公有化程度高。
权力过分集中,基层生产单位没有自主权,生产中没有责任制,分配上实行平均主义,这极大地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使“左倾”错误严重地泛滥开来,造成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是导致1959年~1961年严重困难的主要原因。
13、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产对农业生产的积极影响:
研究表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对农业生产的影响是一次性的突发效应,到1984年全国范围内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这种
制度变迁的冲击已经释放完毕。
另外,农业的发展和农村市场化政策的逐步实行,使得农村非农就业机会增加,劳动力加速从种植业向非农产业转移。
1978—1984年中国农产品产值以不变价格计算增长了42.23%,其中46.89%归功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取代集体耕作制度的体制改革。
二、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优缺点
中国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发挥了集体的优越性和个人的积极性,既能适应分散经营的小规模经营,也能适应相对集中的适度规模经营,因而促进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以及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提高了广大农民的生活水平。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中国将继续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
农户在承包期内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善流转办法,逐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证国家粮食安全。
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
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征地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途管制,及时给予农民合理补偿。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具体体现在集体和农户的两个经营层次。
集体在经营中的作用主要在土地发包,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农户则成为基本的生产经营单位。
“统”和“分”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关系。
其中,集体经济组织是双层经营的主体,承包家庭经营是双层经营的基础,离开了其中任何一方,联产承包责任制就不能成立,双层经营体制就不存在。
可以这样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如果离开了集体经济组织,离开了“统”的功能的发挥,家庭承包就失去了主体,家庭经营实质上就成为个体小农经济,偏离了农业的社会主义方向;
如果离开了承包家庭的分散经营,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就不能得以充分发挥,农业集体经济就失去了活力,集体经济的优越性也就不能发挥。
1、优点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变了我国农村旧的经营管理体制,解放了农村生产力,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
第一,就全国来说,农业发展水平比较低,主要是手工劳动,因此不适合大规模的经营,而将经营的单位划小到家庭,同这种手工劳动的生产水平相适应。
第二,原来那种大规模经营下的集体劳动(改革前农村以生产队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农民评工记分年终分配)对每个人的劳动数量、质量很难准确统计,因而必然是平均主义的
“大锅饭”,而以家庭为经济单位可克服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平均主义。
第三,农业生产的劳动对象是动物、植物等生命体,劳动对象的这种特性要求劳动者有更强的责任心,以家庭为经营单位有助于这种要求的实现。
所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得以蓬勃发展。
2、缺陷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现行的土地家庭承包制度的边际效用急剧递减,已呈现出许多问题:
农村土地产权不明晰
现行的农村土地所有制结构是在1962年实行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上确定的。
“三级”即“组,村,乡”。
从法律上看界限十分清楚,但具体到实践中,却无法操作。
首先,乡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事实上不存在。
政社合一的体制废除后,无论是在法律规定中还是事实上都不存在所谓的乡农民合作社。
因而也就找不到一个代表乡农民集体的组织或机构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
这样,法律规定的乡农民集体所有,实际上是无人所有。
乡政府作为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上不可能成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
但由于存在着上述无人所有的缺陷,使乡政府对土地的管理职能与所有权合二为一,集体土地事实上成了国有土地。
[1]其次,村民委员会也不能作为
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2条规定: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是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因而,它不能成为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
最后,村民小组也不能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
因为在家庭承包责任制后,村小组的组织基本上解除了,通常只有一个村民小组长充当类似行政村联络员的工作,况且村民小组仅仅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是一级集体组织,因而它也不能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
从理论上来讲,农村集体拥有法定所有权,集体应当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在客观事实上,我国的集体所有权是一种不完全的权利,农民集体所有权的最终处分权属于国家且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利益得不到保障。
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最终处分权和部分经营收益属于国家。
3、权力寻租
2003年3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虽然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流转权和继承权,以此来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但当国家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征用农民的土地时,土地承包合同就成了一纸空文。
由于土地权属不清,管理体制不健全,征地制度不规范。
另外,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分户经营”之后,国家对农村土地经营的大部分控制权下放给了农村各级基层政权,基层干部掌握着土地发包、调整地价、决定费用收取和宅基地分配等权力,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能力,就使得乡村干部容易滥用权力,以权谋私;
同时,作为土地转让价值的土地补偿费,无法由集体成员的农民直接支配,而被各级基层政权截留,导致了类似其他集体财产的所谓“人人所有,人人无权”的现象,极大的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4、农户土地经营规模小
自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基本上按现有人口平均分配,把整块土地分割成许多小块分户经营,田埂、沟堰占了不少耕地。
由于耕地面积狭小,农民还在沿用传统手工劳动工具,机械化大生产既不合算,也不可能,生产效益低下。
这既不利于农业生产规模的扩大,也不利于分工的发展,更不利于农业技术的进步。
超小规模的家庭经营使中国农村经济带有浓厚的小农经济色彩,使我国农业生产长期滞留在半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阶段,导致农产品成本过高,缺乏市场竞争力,经济效率低下。
随着
中国加入WTO,外国农产品凭借其价格优势大举进入中国市场,中国农业将由于自身的低效率而受到强烈冲击,农业发展将面临更大的挑战。
5、阻碍土地资源市场配置
家庭承包责任制对土地使用权的划分,使农民对所承包的土地产生了恋土情节,农民不仅把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解决生活资料的来源,而且当作应付从事不稳定的非农产业带来的风险的一种手段。
[4]加上土地对农民的就业保障、生活福利保障和伤病养老保障等功能,许多农民即使已经从事了非农产业也不愿放弃土地占有权,宁愿粗放经营或抛荒。
我国大多数农户经营的土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下,而世界上中等收入以上的国家平均每个生产单位的面积是76.5公顷。
我国人均农用地资源高度缺乏,而一些种田能手也为取得规模效益而希望得到更多的土地。
换句话说,承包制使许多农民不能真正离开土地,安心从事非农产业;
另一方面,又使得安心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不能通过扩大生产面积取得规模效益。
因此,承包制既阻碍了广大农民真正从土地上解脱出来,又阻碍了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6、土地承包期限
1984年中央提出土地承包期15年不变,当时许多第一轮承包合同尚未到期,即使是1984年签订的合同也要1999年才能到期。
但中央在1993年又提出再延长承包三十年,并提倡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2003年3月启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也重申了“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在此基础上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百年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离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24条)并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且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26、27、35条)。
中央政策的意图完全是基于农民的整体利益考虑。
三十年承包期不变的设计者以为这一“定心丸”吃下去后,农民便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长期不变的信心增强,从而增加投资意愿。
然而结果并非制度设计者所预料的那样,农民依然没有增加投资,很多农民依然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农民的生存状况并没有得到大的改善。
农民认为不肯投资原因非常简单,种田太不划算,与承包期的长短没有太大的关系中央三令五申要为农民减负,取消农业税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减负”确实在一些地方得到了实现,许多农民每年几十元。
但是,农民们依然贫困,全国依然又那么多的贫困村,贫困县,每年依然有越来越汹涌的“民工潮”。
如果政府不能从根本上,从制度层面上解决种田不赚钱的现实问题,解决农民的贫困问题,光依靠延长承包期是不管用的。
7、针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的立法缺陷,理论界对农村土地所有制度的改革进行了探讨。
在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权属确定上有三种不同的思路:
第一种:
是改革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实行土地农民私有化,实现生产力条件下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统一。
第二种:
是依然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土地股份合作制度,在“两权分离”的基础上,又将使用权分离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农户以承包权入股参与经营和分配。
第三种:
是废除农村集体所有权,实行土地的国有化。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根本上体现了农民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的关系。
而这一直接结合的特殊形式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题中应有之意。
马克思认为,“不论社会生产形式如何,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要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不同的经济时期。
”在阶级社会里,生产资料私有制,决定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
作为阶级社会最后社会形态的资本主义社会也是如此,也恰是资本主义私有制规定着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使资本主义的生产社会性与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形式之间的基本矛盾不断激化,导致了一次又一次的资本主义社会的全面危机。
也正是为了解决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马克思、
恩格斯从无产阶级的利益要求和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出发,提出了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代替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科学设想。
恩格斯指出:
“私有制必须废除,代替它的是共同使用生产工具和按共同协议来分配产品。
”显然,恩格斯所阐述的作为对资本主义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分离否定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公有制。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民紧紧地与土地直接结合在一起。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本质上是社会主义农村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1962年,在北戴河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期间,毛泽东为陶铸和王任重在广西龙胜调研基础上,写的关于实行产量责任制的报告,作了“问题的提出是马克思主义的,解决问题的方法,也是马克思主义的”的批示。
毛泽东也曾经认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解放了我国农村的生产力,开创了我国农业发展史上的第二个黄金时代,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优越性。
粮食总产量从1978年的6095亿斤,增至1984年的8146亿斤。
我国农业以占世界7%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22%的人口。
农业的发展也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而且,由于利益的内在推动,使家庭承包经营,
“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从而推动我国农业的现代化。
总之,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长期稳定农村基本政策的方针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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