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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准则体系开始正式在会计计量中大规模引入公允计量模式。

其次,对基本准则的修订最主要的目的是服务于经济活动,提升

会计活动中对公允价值计量的准确性、规范性等等。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及其指

南规范了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但实务操作中,由于相关规

定散见于准则及指南、讲解、解释、年报通知等文件中,不利于从业

人员对准则的查询和理解。

2011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正式发布

了《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单独财务报表》(IAS27)和《国际会

计准则第28号——联营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IAS28)修订版。

此,为了对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会计处理进一步规范,并保持我国企

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借鉴国际会计准

则,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于2014年3月13日修订并发布了《企业

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一)新准则最大变化在于修订了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

原准则在正文中并未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而是在《企业会

计准则讲解》中规定长期股权投资主要包括四类:

一是投资企业能够

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

二是投资企

业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共同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

合营企业投资;

三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

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

四是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

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

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新准则规定上述第四类投资适用《企业会计

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有关会

计处理,且按22号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计量,不会对实务产生过大

的实质性影响。

(二)整合已发布的解释公告、年报通知等相关规定,对准则正

文做以修订

1、明确规定了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投资企业确认投

资收益的会计处理,取消了旧准则中以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

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为限的规定;

2、明确规定了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如何确认应享有

被投资单位净损益和其他原因导致的净资产变动的份额;

3、明确规定了投资企业在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

净损益时,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

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

4、明确规定了投资企业因追加投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

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

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5、明确规定了投资企业因增加投资或减少投资等原因导致对被投

资单位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发生变化的会计处理,即长期股

权投资核算方法随着以上变化相应在成本法、权益法之间的转换衔

接,以及改按22号准则核算的衔接规定;

6、删除了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投资的要求;

删除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确定初始投资成本的规定。

(原准则

规定:

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

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三)新旧衔接采用追溯调整法

在新准则施行日之前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新

准则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三、企业会计准则9号——职工薪酬

2014年1月27日,财政部发布了修订版《企业会计准则9号—

—职工薪酬》(财会[2014]8号),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在

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

前执行,2006年2月2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

酬》同时废止。

新旧准则最大的不同在于新准则首次提出了离职后福利的概念。

离职后福利分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两种类型。

(1)设定提存计划,是指向独立的基金缴存固定费用后,企业不

再承担进一步支付义务的离职后福利计划。

根据新准则,养老保险和

失业保险属于设定提存计划,需在“应付职工薪酬——离职后福利”

中核算,而原准则下是在“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中核算。

(2)设定受益计划,是指除设定提存计划以外的离职后福利计划,

如企业为职工提供的社会统筹外补充退休金。

旧准则没有对此项业务

做明确的处理规定,而在新准则中规范了处理方法。

设定受益计划的

实施比较麻烦,可能需要精算师确定每期应为职工缴费的金额,会计

人员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精算师精算的结果计算确定企业每期的年金

费用水平,并进行相关的确认和列报。

这一变动可能会对很多国有或

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另外,新准则相比于旧准则的主要变动之处还有:

(1)对职工和职工薪酬的定义做了更全面的阐述;

(2)将带薪缺勤、利润分享计划、辞退福利等定义和处理方法由

指南和讲解移入准则正文;

(3)提出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概念和核算方法。

长期职工福利是

指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职工薪酬,包括长

期带薪缺勤、长期残疾福利、长期利润分享计划等。

符合提存条件的,

适用设定提存计划的准则规定,否则按设定受益计划的规定处理。

四、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2014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了修订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

—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

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

业提前执行,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

务报表列报》同时废止。

(一)新准则的最大亮点在于修订了“综合收益”的有关内容

1、利润表新增“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分别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

额”和“综合收益总额”。

综合收益总额等于净利润与其他综合收益

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的合计金额,反应了企业当期经营总业绩,

既包括计入损益的业绩(净利润),也包括未计入损益的业绩(所有

者权益),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损益;

2、将其他综合收益划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

他综合收益项目”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

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两类并分别列报;

3、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综合收益总额”取代“净利润”和“直

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及其总额”;

4、在报表附注中新增关于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的信息。

(二)借鉴国际会计准则,整合原指南和讲解,对财务报表列报

准则做了完善性的修订

1、企业管理层需评价企业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

能力,并指出评价时需考虑的因素;

2、提出判断重要性时需考虑的项目性质和金额的要素;

3、解释了正常营业周期的概念;

4、资产负债表列报项目增加了“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

及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

5、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

料,将费用分为耗用的原材料、职工薪酬费用、折旧费用、摊销费用

等;

6、新增终止经营的披露要求。

(三)新旧准则主要变化一览表

新准则旧准则

第二章第五条(新增)无

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利用所有

可获得信息来评价企业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

续经营能力。

评价时需要考虑宏观政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企业

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

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因素。

评价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企业

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

的因素以及企业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第二章第六条(新增)

企业如有近期获利经营的历史且有财务资源支持,则

通常表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合理的。

企业正式决定或被迫在当期或将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进

行清算或停止营业的,则表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无

财务报表不再合理。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采用其

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未以

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事实、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

础编制的原因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第二章第十条(部分新增)

重要性,是指在合理预期下,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

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

有重要性。

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的具体环境,从项目的性质第二章第六条

和金额两方面予以判断,且对各项目重要性的判断标重要性,是指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

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判断项目性质的重要性,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

应当考虑该项目在性质上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是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

否显著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

因素;

判断项目金额大小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项目

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

收入总额、营业成本总额、净利润、综合收益总额等

直接相关项目金额的比重或所属报表单列项目金额的

比重。

第三章第十七条(新增)

正常营业周期,是指企业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

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

正常营业周期通常短

于一年。

因生产周期较长等导致正常营业周期长于一无

年的,尽管相关资产往往超过一年才变现、出售或耗

用,仍应当划分为流动资产。

正常营业周期不能确定

的,应当以一年(12个月)作为正常营业周期。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部分修订)第三章第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

息的项目:

信息的项目:

(一)货币资金;

(一)货币资金;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

(二)应收及预付款项;

资产;

(三)交易性投资;

(三)应收款项;

(四)存货;

(四)预付款项;

(五)持有至到期投资;

(五)存货;

(六)长期股权投资;

(六)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及被划分为持(七)投资性房地产;

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

(八)固定资产;

(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九)生物资产;

(八)持有至到期投资;

(十)递延所得税资产;

(九)长期股权投资;

(十一)无形资产。

(十)投资性房地产;

(十一)固定资产;

(十二)生物资产;

(十三)无形资产;

(十四)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四章第三十一条(部分修订)

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但其

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第二十七条

(一)营业收入;

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二)营业成本;

(一)营业收入;

(三)营业税金及附加;

(二)营业成本;

(四)管理费用;

(三)营业税金;

(五)销售费用;

(四)管理费用;

(六)财务费用;

(五)销售费用;

(七)投资收益;

(六)财务费用;

(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七)投资收益;

(九)资产减值损失;

(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十)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九)资产减值损失;

(十一)所得税费用;

(十)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十二)净利润;

(十一)所得税费用;

(十三)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分别扣除所得税影响后(十二)净利润。

的净额;

(十四)综合收益总额

第四章第三十二条(新增

综合收益,是指企业在某一期间除与所有者以其所有

者身份进行的交易之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所

无有者权益变动。

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反映净利润和其他

综合收益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相加后的合计金

额。

第四章第三十三条(新增

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其他会计准则规定未在

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

无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

分为下列两类列报:

(一)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

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主要包括重新计量设定

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按照权益法核

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

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等;

(二)以后会计期

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项目,主要包括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

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

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

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

供出售金融资产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现金流量套期工

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外币财

务报表折算差额等。

第五章第三十条

第五章第三十六条(部分修订)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

的项目:

项目:

(一)净利润;

(一)综合收益总额,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还

(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及应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和归

其总额;

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三)会计政策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金额;

(二)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金额;

(四)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等;

(三)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等;

(五)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

(四)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

(六)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五)所有者权益各组成部分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

积、未分配利润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

调节情况。

第六章第三十九条(六)(新增)

企业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

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项目列示的顺序,对报表重要项第六章第三十三条(六)(删除)

目的说明采用文字和数字描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披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

露。

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金额合计,应当与报表项目权益变动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

金额相衔接。

终止经营税后利润的金额及其构成情况等。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可将费用分为耗用的原材料、职工薪酬费用、折旧费用、摊销费用等。

第六章第四十一条(新增)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终止经营的收入、费用、利润

无总额、所得税费用和净利润,以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终止经营利润。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新增)终止经营,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已被企业处置或被企业划归为持有待售的、在经营和编制财务报表时能够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

(一)该组成部分代表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主

要经营地区。

(二)该组成部分是拟对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

主要经营地区进行处置计划的一部分。

(三)该组成部分是仅仅为了再出售而取得的子公司。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组成部分(或非流动资产,

下同)应当确认为持有待售:

该组成部分必须在其当

前状况下仅根据出售此类组成部分的惯常条款即可立

即出售;

企业已经就处置该组成部分作出决议,如按

规定需得到股东批准的,应当已经取得股东大会或相

应权力机构的批准;

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

销的转让协议;

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

五、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2006年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及其指南后,又陆续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1-4号等文件,以

对准则做以修订和完善。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相关规定散见于准则及

指南、讲解、解释、年报通知等文件中,不利于从业人员对准则的查

询和理解。

2011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

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

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有关合并的部分以及《解释公告第

12号——合并:

特殊目的主体》。

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合并财务

报表的编制和列报,并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

持续趋同,财政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于2014

年2月17日修订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

表》。

(一)重新界定合并范围

新准则规定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

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而应按公允价值

计量其对所有子公司的投资,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二)对控制的定义做了重述并提供了判断指引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以控制作为合并

的单一基础,明确规定控制构成的3个要素,即:

主导被投资者的权

力、面临被投资者可变回报的风险或取得可变回报的权利、利用对被

投资者的权力影响投资者回报的能力,并就一系列情况下如何应用控

制原则提供了详细指引,包括实质性控制的判断、委托与代理关系的

判断、潜在表决权的考虑等。

新准则借鉴国际会计准则,规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

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

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即明确了构成控制的三要

素:

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享有可变回报、有能力运用权力影响其回报。

就如何应用控制原则上,同样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内容,引入了实质

性权利、委托人与代理人、被投资方可分割部分等概念。

(三)整合讲解、解释、年报公告等相关规定,对准则正文做以

修订

1、购买少数股权、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处置部分对子公司投资交

易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作为权益性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2、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

的账面价值与其在所属纳税主体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

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确认相应的所得税影响;

3、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

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视为处置子公司同时取得一项新的投资性资

产,对剩余股权应按照其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

4、子公司当期综合收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应当在合并

利润表中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下以“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项目列示;

5、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

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仍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四)首次采用新准则时需重新评估合并范围,并做追溯调整

首次采用新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新准则的规定对被投资方进行重

新评估,确定其是否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因首次采用新准则导

致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

除外。

比较期间已丧失控制权的原子公司,不再追溯调整。

六、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2014年6月20日,财政部印发了修订版《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

——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4]23号),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的企业应当在2014年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该准则要求

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

本次准则的修订仍延续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向

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大方向,新旧准则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五点:

(一)金融工具的分类和区分方法

新准则指出企业应当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

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

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

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二)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消条件及披露要求

旧准则对抵消条件的说明比较简单,实务中不好操作,新准则第

五章大篇幅介绍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消,明确了抵销权的定义

和抵消标准,并列举了五种不能抵消的情况,同时在第六章“金融工

具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列报”中对抵消的披露要求也做了规

定。

(三)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披露

在流动性风险披露中,规定了金融负债到期期限分析的原则,强

调需披露流动性风险敞口汇总定量信息的确定方法。

在市场风险披露

中强调对具有重大汇率风险敞口的每一种货币,应分币种进行敏感性

分析。

(四)金融资产转移的披露

除新增了金融资产转移、继续涉入的定义外,还详细规定了所有

未终止确认的已转移金融资产、已转移但继续涉入的金融资产的披露

要求,扩充了披露信息的内容,如转出方继续涉入已转移金融资产的,

需披露因继续涉入导致企业发生损失的最大风险敞口及确定方法等。

(五)新旧准则的衔接处理

准则指出对原按旧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金融工具,采用追溯调整

法进行处理,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则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

在对

外提供比较期间的财务报表时,对于因会计政策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

数,应当调整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涉及财务报表

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当一并调整。

七、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

2014年初,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

计量》(财会[2014]6号),具体准则队伍中,新增一个成员。

第39

号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计量作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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