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台帐塔式起重机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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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备运行记录的内容应对照要求认真检查和记录
3.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台帐应由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收集并妥善保管,一个工程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及时移交出租单位,出租单位应归档备查。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长汪光焘
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监督管理,使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的首次女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和制造监督检查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归档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油本规定第七条第
(一)、
(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施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筑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
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五条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行施工总承包的,有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将建筑起重机械按照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或者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六)制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三条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施工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第二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二十七条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
(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
(一)、
(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或附着装置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
(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
(一)、
(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粘贴处
四、项目机管员、安全员上岗证书复印件
(使用单位、监理单位盖章确认)
六、各类记录表(附后)
1.塔式起重机安装、加节验收移交使用记录表(塔附表一)
2.塔式起重机使用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表(塔附表二)
3.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安全教育记录表(塔附表三)
6.塔式起重机项目部巡检记录表(塔附表六)
安装(附着)验收移交使用记录表(塔附表一)
工程名称
移交塔机厂家、型号
出租单位
使用单位
安装单位
监理单位
产权编号
检测报告编号
使用登记
编号
塔机安装未加节高度
塔机安装(加节)总高度
安装
附着
验收结论
总共附着道现第附道
验收意见:
出租单位移交意见:
出租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使用单位接收意见:
公司设备负责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机管员签字:
年月日
安装单位意见:
安装单位负责人签字:
监理单位见证意见:
总监确认:
(盖章)
注:
1.本表一式五份,使用单位两份,产权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各一份。
2.验收的详细内容另附表
塔式起重机使用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表(塔附表二)
交底时间
塔机厂家、型号
工种
交底内容:
交底人签名
被交底人签名
根据塔机作业工程分别交底,由机管员负责交底,本表一式二联,一份留存,另一份交作业人员保存。
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安全教育记录表(塔附表三)
教育部门
教育时间
教育内容:
教育人签名
接受教育人
签名
根据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同施工阶段和作业环境等对塔机操作人员进行经常教育。
塔式起重机项目周检查记录表(塔附表四)
名称
序号
自检内容
检查要求
检查结果
金属
结构
件
1
主要结构件
无明显裂纹、变形、严重磨损与锈蚀
2
主要连接螺栓
齐全、紧固
3
主要连接销轴
连接可靠
品钩
与
钢丝绳及
防跳装置
4
防脱钩保险装置
完整、可靠
5
钩体(裂纹、磨损、变形、补焊)
磨损≤10%,开口变形≤15%,无裂纹、补焊;
6
钢丝绳防跳槽装置
完好、可靠
7
钢丝绳完好度
符合GB/T5972-2006第3.5条
8
钢丝绳端部固定
有防松和闩紧功能
起升
系统
9
力矩限制器
完好、有效;
10
起升高度限位
11
起重器限制器
功能完好、有效
变幅
12
变幅限位
有效、符合要求
13
防变幅绳断绳装置
完好、有效
14
小车防坠落保护
15
小车行走端部挡架与缓冲
回转
16
回转限位
17
回转轴承固定
螺栓连接应紧固无松动
电气
及
保护
18
紧急断电开关
非自动复位,完好、有效;
19
绝缘电阻
≥0.5MΩ
20
接地电阻
≤4MΩ
21
报警与电铃
完好;
22
风速仪
其他
23
钢丝绳润滑与干涉
润滑良好,无干涉
24
制动器
制动可靠、制动摩擦片无严重磨损;
25
滑轮
无破损,裂纹,无严重磨损;
26
卷筒
检
查
结
果
结论:
驾驶员签名:
维修保养人员签名:
机管员签名:
安全员签名:
其他参与检查人员签名:
现场监理签字确认:
检查日期:
塔式起重机公司月检查记录表(塔附表五)
序
号
检查项目
要求
结果
检查每班保养得全部内容
见“每班保养”
检查地基
地基应坚实平整,排水通畅,接地装置连接紧固,接地电阻≤4欧姆。
检查钢结构
检查连接螺栓和销轴有无松动和短缺;
拧紧和配齐连接件;
标准节连接螺栓应在塔身的某一侧受压时检查松紧度(可采用回转起重臂的方法使其造成受压状态),回转支承装置与上下支承座间的连接螺栓必须齐全完好和紧固;
检查底座、回转平台、塔身、塔帽、起重臂、平衡臂等结构部件组成的杆件应无扭曲、变形或焊缝开裂等情况;
塔顶架与连接架的连接螺栓必须齐全、完好和紧固;
变幅小车的滚轮应活动自如,与臂架下弦均匀接触;
牵引时无卡阻或三条腿现象
检查各工作机构减速器油量
检查起升、回转、变幅的减速器的油量。
如有渗漏应予检修排除;
并按规定换油
检查回转机
构
检查回转齿圈回转与固定部位的连接螺栓紧固;
小齿轮与内齿圈的啮合应良好。
支承滚轮与塔帽支承圈的连接应均匀;
否则应进行调整;
刷洗开始齿轮,检查齿轮啮合情况,重新涂抹新油脂;
检查齿轮箱中极限力矩联轴节的工作情况;
检查弹簧(橡胶)缓冲器;
检查液力联轴节的油量
检查制动器
制动器的弹簧、拉杆、销轴和开口销等均应完好无缺,磁铁的活动衔铁不应与线圈铁芯摩擦;
制动瓦的摩擦片有无过度磨损和接触不均匀的现象;
调整拉杆行程和制动器间隙(0.3~0.5㎜)。
检查液压推杆制动器的油量;
检查制动摩擦片与制动轮的接触情况,应达到接触均匀,间隙适当,制动作用良好的要求,检查制动总泵的油量;
检查电气设
备
检查集电器,清除碳刷与滑环上的灰尘与赃物;
检查控制器、接触器,消除黑灰和铜屑,烧蚀或磨损的接触子或接触片(触头)应修证或更换,使之接触可靠,压力均匀,间隙合适,手轮动作灵活可靠,消除衔铁上的尘土及污垢;
检查线圈绝缘,紧固接线端子;
检查电阻器,清除电阻片上的灰尘和脏物,更换已破损的电片和绝缘垫,紧固各部螺栓;
检查各工作机构的限位开关,修磨触头,使之闭合可靠,调整撞杆及碰轮的位置,紧固固定螺栓;
警铃、指示灯、照明灯均应完好齐全;
检查联动台,揭开封盖,清除内部积尘,接线端子及各部触头如有氧化和烧蚀以及弧坑时应及时清除磨光;
检查附着装置
附着杆要保持在一个水平上,附着框与塔身顶丝不得松动,附墙铰座应牢固可靠不得晃动,连接销轴,螺栓均应完好齐全;
润滑工作
按照润滑规定进行
保养人员签名:
驾驶员签名:
项目机管员签名:
公司设备负责人签名:
使用单位公章:
受委托单位检查负责人签字:
受委托单位公章:
保养日期:
由委托单位负责检查的,须附使用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中应明确安全责任。
塔式起重机安全使用巡检记录表(塔附表六)
塔吊型号
登记编号
周一记录
记录人:
年月日
周二记录
记录人:
周三记录
周四记录
周五记录
加班日记录
年月日
周周巡查情况汇总:
监管人员或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本表由项目机管员、安全员每日填写,主要检查塔机工作人员持证上岗,记录违章作业及检查、整改、维修保养等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塔式起重机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表(塔附表七)
机械型号
产权单位
机械生产厂家
出厂编号
出厂年月
使用登记编号
维修日期
维修单位(盖章)
维修原因:
更换零部件名称:
维修结果:
维修人员签名:
维修日期:
项目机管员签名:
公司设备负责人签名:
监理确认:
使用单位盖章:
技术改造日期
技术改造单位
技术改造原因:
技术改造内容:
技术改造结果:
技术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对机械进行维修及技术改造应按表内内容要求如实填写及签名盖章。
塔式起重机运行故障记录表(塔附表八)
运行故障日期
运行故障原因:
运行故障排除结果:
维修人员签名:
项目机管员签名:
故障排除工时:
安全员签名:
日期:
项目负责人签名:
使用单位设备负责人签名:
维修单位负责人签名:
委托单位公章:
监理单位确认:
日期:
使用单位委托其他单位排除故障的,须有与维修签订的委托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