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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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按类定级收费,依据办园类型、办园条件、地区差异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

第六条公办幼儿园各等级类别的保教费基准收费标准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政府投入、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提出意见,经所在地市、县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常州市区公办幼儿园各等级保教费基准收费标准另行下达。

对于办园条件、课程设置特殊,难以适用现行幼儿园等级分类标准的,能够申请单独定价,其保教费须经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对于已经单独审批的幼儿园,其保教费仍按经批准同意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七条对于幼儿园符合上浮条件,已经执行保教费上浮的,仍按上浮后收费标准执行。

对于幼儿园符合上浮条件,尚未执行保教费上浮的,可参照“常州市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上浮办园条件”(详见附件2),根据自身办园实际成本和政府投入情况,提出不超过20%的上浮申请(保教费上浮申请表式详见附件3),经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对于保教费已经上浮或单独审批的幼儿园,其执行的收费标准达到一定年限,且无任何收费投诉,保教质量稳定,课程设置特殊,办园品牌优良,家长广泛认可,经市、区组织的幼教专家评估后,可再提出保教费上浮申请(执行年限和上浮幅度另行下达),经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经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公办幼儿园利用寒、暑假期间为幼儿提供保教服务的,保教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能够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由幼儿园自行确定,并报所在地价格部门备案(备案表式详见附件4)。

第十条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幼儿园为未满三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全日制托儿班)服务的,保教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能够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每生每月50元,由幼儿园自行确定,并报所在地价格部门备案(备案表式详见附件四)。

公办全日制早教机构举办保教活动,其保教费由该机构根据办园成本提出申请,经所在地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并报市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符合开展早教服务条件的公办幼儿园,利用双休日或节假日,为非在园幼儿开展短期早期保育教育服务活动,其短期早教费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自行确定,并报所在地教育、财政和价格部门备案审核后执行(备案审核表式详见附件5)。

第十二条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由幼儿园根据成本情况提出核定或调整申请,经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当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和不以营利为目的原则制定。

公办幼儿园托管费,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并兼顾同类地区收费标准后提出核定或调整最高收费标准的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

公办幼儿园伙食费,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成本情况提出核定或调整基准收费标准的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各幼儿园可在上下不超过20%幅度内提出实际执行收费标准,并报所在地教育、价格、财政部门备案。

各幼儿园根据伙食费收取标准和当时成本情况,每周提前公示菜谱,每月结束公示收支情况,接受幼儿家长监督。

常州市区公办幼儿园托管费最高收费标准、伙食费基准收费标准另行下达。

公办幼儿园代收费由幼儿园根据公开招标成交价格确定,报所在地教育、价格、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标准,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由民办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住宿及服务成本合理确定,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备案表式详见附件6)。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标准备案后,原则上两年内不得调整。

第十五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视同公办幼儿园管理。

第十六条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幼儿园的有关情况及其证明;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情况:

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

(三)申请备案的具体项目及标准,并填写《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

(四)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七条保教费、住宿费均按学期收取,每学期按五个月计算,幼儿家长经济困难的可申请分期缴纳,不得强制跨学期预收。

托管费、伙食费按月收取,伙食费每月按22天预收,学期结束按实际用餐天数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八条各幼儿园等级调整、保教费上浮或重新核定后,保教费提高收费标准的,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全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基准收费标准统一调整除外。

第十九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非税收入票据,托管费、伙食费、短期早教费、代收费纳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并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时使用民办学校收费票据。

第二十条在园幼儿因故休园或要求退园、转园的,其在园时间在三个月之内的(含三个月)退还一半保育教育费,超过三个月的不退费。

因幼儿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被有关部门关闭或者暂停办学,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当全额退还所收费用。

幼儿家长因故解除住宿服务或托管服务协议,在园住宿或托管时间不足半月按半月退费,超过半月不退费。

第二十一条职工子女入园按规定缴纳的保教费,凭就读幼儿园保教费票据,独生子女按合格园基准收费标准、非独生子女按合格园基准收费标准的40%向家长所在单位报销。

第一学期(秋季开学)的5个月和暑假期间八月份(计6个月)的保教费,由家长女方单位报销,第二学期(春季开学)的5个月和寒假、暑假期间七月份各半个月(计6个月)的保教费,由家长男方单位报销。

对经确认的解放军(武警)边防指战员子女、单亲(仅指丧父或丧母)子女入园按规定报销的保教费,全部由常州市区的家长工作单位报销。

职工子女户口在常州市区,经单位同意寄养在外地入园的费用,凭就读幼儿园保教费票据,独生子女按不高于我市市区合格园基准收费标准、非独生子女按合格园基准收费标准的40%报销。

第二十二条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残疾儿童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及革命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的保教费,予以全免。

对城乡低保家庭和持《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子女、解放军(武警)边防指战员(家属无固定工作单位)子女,凭相关证件,经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其保教费应当按照合格园基准收费标准的50%予以减免。

民办幼儿园能够根据自身能力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给予帮扶。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

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经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开展短期早教保育教育服务的幼儿园,不得强制幼儿参加短期早教活动并作为入园的前提条件,不得在正常办园时间开展短期早教服务活动而影响在园幼儿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收费按照收费许可证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下同)、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当载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优惠减免规定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应占有合理比例并实现逐步增长,明确本地区幼儿园年度生均经费标准、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和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

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

第二十九条幼儿园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

第三十条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收费管理政策。

对违反幼儿园收费管理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

7月12日印发的《关于常州市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常价费〔〕153号、常教财〔〕25号、常财综〔〕13号)、6月13日《关于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常价费〔〕83号)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有关内容同时废止。

附件2

常州市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上浮办园条件

一、江苏省优质幼儿园

(一)班额:

平均班额不超过本地区规定人数。

(二)人员配备:

1.教职工配备:

每班教职工配备两教半保,教师持证上岗。

2.园长队伍:

园长、副园长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中一人为本科学历。

3.教师队伍:

专任教师大专及以上学历达80%,骨干教师比例达1/3。

(三)办园规模:

办园规模9班及以上。

(四)办园特色:

办园特色在区域范围内有影响力,能起到较好的示范作用,并得到业内人士与家长的广泛认同。

二、常州市优质幼儿园

园长、副园长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专任教师大专率达70%,骨干教师比例达1/3。

特色项目在区域范围内较有影响力,能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并得到业内人士的认同。

三、常州市合格幼儿园

专任教师大专率达60%,骨干教师比例达1/4。

特色项目初步形成,并得到家长的认同。

附件3

常州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上浮申报表

幼儿园基本情况

幼儿园名称(盖章)

办学许可证号

地址

幼儿园等级

主管部门

开办时间

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实际班级数

在园幼儿数

园舍面积

(平方米)

在职教师数

在职保育员

其它员工数

幼儿园申请保教费上浮标准

基准收费标准

(元/生、月)

上浮幅度

(%)

上浮后收费标准

教育、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意见

教育主管部门(盖章)

年月日

财政主管部门(盖章)

年月日

价格主管部门(盖章)

注:

1、备案表一式四份,教育、财政、价格部门和幼儿园各保存一份。

2、备案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

附件4

常州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

现行收费标准

寒、暑假

备案收费标准

全日制托儿班

附件5

常州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审核表

幼儿园申请收费项目

申请收费标准

审核收费标准(元/生、月)

注:

2、备案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

附件6

常州市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

幼儿园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办园规模

(在园幼儿数)

年招生人数

办园等级

保育员(含职工)人数

园舍

总面积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计收单位

执行时间

备注

保教费

住宿费

服务性收费

伙食费

托管费

代办费

生活用品费

教育行政

部门意见

经办人:

审核人:

负责人:

盖章 

年月日

价格主管

年月日

1、备案表一式三份,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各保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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