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传媒学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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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参加校内组织的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说明原因。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处。
超过2周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记入诚信档案。
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并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学生入学后,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准时到校办理报到、缴费等手续,并到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注册后,方能取得该学期学习资格。
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未经请假逾期2周者不予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经学生处认定,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节考勤与纪律
第十一条学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参加其他教学和实践环节,并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认真听课。
自修时间应认真学习,保持安静,不得妨碍他人。
第十三条学校采用多种方式对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实行考勤。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学校所规定的课程(含实践环节)学习和活动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处。
旷课含擅自离岗、擅自离校。
旷课按实际天数计算。
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学生请假需征得任课老师同意,请假应在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医院证明。
请假在1周以内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批,并由二级学院备案(在校外实习期间由带队老师审批);
1周以上、1个月以内由二级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报学校教务处审批;
1个月以上还须报校领导批准。
因特殊情况学生无法事先书面请假的,允许先口头请假,但在书面请假障碍消除后立即(1周以上不超过3天内,1周以下不超过1天内)书面补请假,补请假程序同上。
第十五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我校学生考试纪律,考试作弊、违反考场纪律或旷考等行为,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注:
详见《浙江传媒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四节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其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或五级制记分(优秀为90分以上,良好为80—89分,中等为70—79,及格为60—69分,不及格为60分以下)。
第十八条考核成绩评分,应兼顾期末考核成绩与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比重的40%-60%。
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考核不合格者,除旷考、作弊及各种原因不允许参加期末考核的情况外,必修课程都可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安排的补考(毕业前最后一学期的实践环节除外),不参加此次补考视为放弃。
第十九条课程考核实行资格审核制度。
任课教师在课程期终考试前对学生参加考试的资格进行审查。
凡在一学期中在本课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终考试:
(一)无故旷课达3次或6学时及以上者;
(二)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并按要求补课后,可申请参加该课程的期终考试)。
(三)实验、实习时数缺课达三分之一或实验、实习考核不及格者(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并按要求补课后,可申请参加该课程的期终考试)。
(四)扰乱教学秩序达3次及以上者。
凡不具备考试资格,擅自参加考试者,成绩无效。
不具备考试资格学生名单由任课教师开具,并附简要说明,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填写《浙江传媒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开课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之后方可缓考(补考除外)。
原则上,校级选修课不得申请缓考。
缓考随下学期开学前的补考进行。
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记载。
无故不参加缓考或缓考不及格者须重修。
第二十一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
公共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者,必须有医院证明,征得公共体育部的同意。
同时,该生还须按公共体育部规定的其它方式上课并确定体育成绩。
第二十二条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具体管理按照《浙江传媒学院辅修专业(含第二专业)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根据学校规定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五节学习年限与升级、留(降)级
第二十五条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专升本基本学制为两年,专科基本学制为两年,各专业均按基本学制安排人才培养方案。
专科和专升本的学生实行学年制管理,四年制本科学生实行学分制管理。
采用学分制管理的本科学生采取弹性学制,学习年限为三至六年。
学生要延长学习年限,需提出申请,学校可保留其学籍,原则上学习年限到达六年的必须结业处理。
结业学生因特殊原因要求延长学习年限的,应在校期间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最长不得超过八年(以入学时间开始计算)。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根据自己的情况申请提前或延迟修读课程。
第二十六条本科学生选择提前修读的课程须在前一学期的期末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提前修读的课程一般采用插班听课的方式,考核成绩合格后即取得该课程学分。
如学生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提前毕业。
第二十七条专科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八条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公选课除外),按学校的规定补考或者重修。
对实行学年制管理的学生,一学年累计有四门课程不及格者,降至下一年级学习;
对实行学分制管理的本科学生,如累计需重修总学分达到10学分的(含10学分,其统计时间截止时间为每学期开学第三周,以下同),将给予学业预警。
预警后,下一学期初,如累计需重修总学分达到12学分者(含12学分),务必调整学习计划,降至下一年级学习,并编入相应班级。
学生第一次降级后,如累计需重修总学分再次达到10学分的(含10学分)给予预警;
预警后,如再次达到12学分者(含12学分),给予第二次降级。
第二次降级后,如学生累计需重修总学分再次达到10学分的(含10学分)给予预警;
预警后,再次达到12学分者(含12学分),将予以退学。
学生降级手续需在预警后2周内办理,未按时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学业。
学生预警后,累计需重修总学分达到20学分者(含20学分),将给予退学。
毕业班学生累计重修学分12学分(含12学分)以上者,不得进入毕业设计(论文)教学环节。
第六节免修、间断听课、免听与重修
第二十九条成绩优秀或学有所长的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了相关课程,可申请免修。
申请免修学生应在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免修申请,经二级学院与开课部门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予以免修。
免修学生参加单独组织的免修考试,成绩达到良好及良好以上水平并完成课程规定的实验量,方可获得学分。
第三十条学生在重修课程的过程中,若已在之前完成听课过程,并在重修时因听课时间冲突等特殊原因,可申请间断听课或免听。
申请间断听课或免听的学生应在重修报名期间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与开课部门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准予间断听课或免听重修。
学生在所有间断听课或免听重修的课程中,要按主讲教师要求完成平时作业,参加实验、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和各阶段的考核。
第三十一条学生每学期采用间断听课方式修读的课程不得超过2门。
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训练、各类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及学校特殊规定的其他课程不得免修或采用间断听课方式修读。
第三十二条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课程,学生必须重修:
(一)参加补考后仍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及限制性选修课程;
(二)因各种原因不允许参加期末考核的课程;
(三)由于旷考或作弊,期末成绩以“零分”计的课程;
(四)不合格的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集中实践环节。
第三十三条重修一般采用插班学习的方式进行,也可参加学校专门开设的教学班学习,已通过的课程原则上不再进行重修。
申请课程重修的学生,须根据总课表并结合自己当学期的学习情况选择插班学习,在开学初两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交费参加学习。
各二级学院于开学第二周末将参加重修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并由教务处协调参加公共重修的有关事宜。
如某课程申请重修的学生达到15人,可开设专门的教学班。
需重修的课程如在后续年级中不再开出,学生可在二级学院指定的教师辅导下自学该课程并参加考试。
第三十四条实行学年制管理的学生,已学过课程成绩在70分或“中”以上的,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后,可以申请免修。
第七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为切实尊重学生专业学习的选择权,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学校教学和学生学习质量,学生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学院考核,学校批准后,学生可转入新专业进行学习。
第三十六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第三十七条学生转学需由本人向所在的二级学院申请,由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经转入院(校)同意,并报浙江省高教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者必须同时经转入地省级高教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八节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无特殊情况,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一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休学学生原来享受助学贷款、助学金的不再发放;
特殊专业的伙食补助停发,实行贷学金的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贷学金;
休学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病休期间停止公费医疗,医疗费用自理。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二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精神疾病休学的学生必须经由学校指定的二甲以上专科医院诊断允许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本人申请及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批准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三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四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和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第九节退学
第四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实行学年制管理的学生,累计八门(含八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因学业问题预警后,累计需重修总学分超出20学分的;
或者留(降)级两次后,再次达到留(降)级条件者。
(二)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或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连续两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八)其他情况不适合在校学习的。
第四十六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七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户籍已转入学校的学生,其户籍关系返回家庭户口所在地;
(二)因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以外致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退学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责任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其学习年限(至少学满1年)发给肄业证书。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四)退学学生应在最后正式决定下达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五)退学学生的档案返回原籍。
第四十八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九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符合毕业条件,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按学校的规定重修或补考,达到毕业条件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二条采用学年制管理的学生可在结业后三个月至一年内申请返校参加课程学习,达到毕业要求者可换发毕业证书,超出规定申请时间的,学校将不再受理。
第五十三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可以开具肄业证明。
第五十四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浙江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十五条对通过弄虚作假获得学历或学位证书的,学校有权收回证书;
已发的学历或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撤销并宣布证书无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毕业、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节申诉
第五十七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是否授予学位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理意见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九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条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级学生起执行。
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浙江传媒学院院长办公室2014年9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