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中工会持股现象透析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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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中工会持股现象透析Word格式.docx

是由经济体制改革的现实提出的,一个涉及成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进展和完善我国工会制度两大领域的新课题。

工会或持股会在企业改制后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分持有股分的现象时所闻,而且工会持有上市公司股分的现象也绝非罕有。

有关方面的数据统计说明,2002年8月份,工会(持股会)操纵了7‰的上市公司。

在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中,工会(持股会)直接持股的上市公司共47家,其中直接持股比例在10%以上的上市公司有5家。

持股上市公司家数最多的持股会是“光明持股者协会”,2001年末共持有3家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假设再加上持有“东安动力”(600178)流通股的“光明协会”,共为4家)。

2000年6月,“广发工会”半价受让“广发证券”持有的“辽宁成大”股权,“广发工会”部份操纵“广发证券”。

浙江东方集团股分工会”与自然人出资设立“浙江天业投资”,并由其实行控股。

“中科健”工会于1993年出资设立深圳蛇口科健经营效劳”,这确实是后来成为上市公司的“中科健实业”。

“深圳市海众贸易公司”注册资本1,200万元,“深圳海王集团股分工会委员会”出资1,080万元,占90%的股分。

“万科”的前身“深圳现代企业”,1984年成立,注册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隶属“深圳经济特区进展公司”。

1998年,公司进行股分制改造并发行社会公众股,公司净资产13,246,680元,折股13,246,680股,其中国家股7,948,008股,企业股5,298,672股,占公司股分总额的%由“万科工会”的持有。

“美托投资”成立于2000年4月7日,由“粤美的”的高层治理人员和工会一起出资组建,工会拥有部份股权。

企业改制中工会持股的动机、目的和缘故纷繁复杂,不一而足,大致有以下情形:

第一,为实现企业职工对改制所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参股,绕过有限责任公司必需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股东设立的法定人数的限制,由工会出面向职工集资并代表职工持有公司的股分。

由于改制企业的职工人数往往众多,必将冲破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法定人数不得超过50人的限制,需要组建职工持股会或以工会的名义作为实现职工持股的中间组织形式,担任职工持股受托人的角色。

工会与职工持股会又是一种什么关系呢?

在组建职工持股会的实践中,许多地址将职工持股会作为非法人社团,隶属于工会社团法人的名下。

如黑龙江、甘肃、上海、江苏、安徽、陕西在有关职工持股治理的规章中规定,职工持股会是工会下属从事内部职工持股治理,代表持股职工行使股东权利,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外经贸股分和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方法》也规定:

职工持股会是公司工会下属的专门从事本公司内部职工治理的组织。

《深圳市国有企业内部员工持股试点暂行规定》规定:

员工持股会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办理工商注册记录。

从以上规章能够看出,在实践操作中,除北京、山西个别地域许诺职工持股会单独记录为社团法人之外,职工持股会大多挂靠在工会下面,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作为公司的股东。

第二,在实行内部职工参股进行企业改制的公司中,考虑职工股权集中行使的需要,职工股分往往采取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有的方式。

由于职工持股会在性质、股权行使和运作等方面均存在诸多不标准的问题,因此,1999年,民政部停止了对持股会的审批。

2000年,证监会也明确指出,持股会(工会)不能再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

但是,工会对有限责任公司和不上市的股分的投资持股,法律并无明文禁止的规定。

第三,有些企业在实行公司化改制的进程中,既不想吸收外部自然人、法人投资,也不肯意实行内部职工持股,可是,又不具有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国家受权投资机构或部门的资格,为了知足公司法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需2名以上法定最低人数的要求,于是,将公司的一部份股分划归工会持有,在这种情形下工会仅仅是一挂名股东,并非真正享有股东的权益。

第四,工会以自有财产与其他法人或自然人投资设立公司,取得股东资格,涉足商事经营活动。

工会之因此能够投资持股,作为的股东,是因为设立公司的发起人以为工会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有自已支配的独立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第14条规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址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集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有民法通那么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集体法人资格。

”第42条规定;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一个月全数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另外,我国《工会法》并未禁止工会投资办企业。

我国《工会法》第47条:

“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效劳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把这一条与第42条第2项结合起来考察,咱们完全能够得出结论,我国现行工会法,并非绝对禁止工会投资办企业。

再查阅《工会财产治理暂行方法》咱们一样发觉,工会及其企事业单独,和与有关方面(政府、其他企事业单位)合伙、合作兴修工会企事业和第三产业,这种现象普遍存在。

但是,从工会的性质和职责进行分析,工会除开办一些与职工劳动就业、文化娱乐、体育等活动有关的事业外,不能投资开办以营利为目的企业。

我国《工会法》第2条规定:

“工会是职工志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6条规定,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大体职责。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和谐劳动关系,保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作为依法设立的社会集体法人,是工人志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就性质而言工会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治组织,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它的大体职责是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投资办公司,持有公司的股分属于典型的以营利为的商事行为,这不但违抗了工会的性质和设立宗旨,而且必然会与工会履行职责发生严峻的冲突。

另外,《工会财产治理暂行方法》明确规定,工会财产是指属于工会社团集体所有的财产。

工会财产是开展职工活动,进展工运事业,保障工会建设和兴办工会事业的物质基础。

《工会法》那么要求,工会经费要紧用于为职工效劳和工会活动。

由此可见,除承担法定职责之外,工会事实上并无向公司投资的剩余财力。

由于工会作为公司的股东与工会的性质相抵触,笔者以为必然会造成工会角色的错位,进而危及其履行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乃至会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现就其要者,归纳分析如下:

第一,工会作为公司的股东会使劳资两边地位和角色发生错位,产生严峻的利益冲突。

工会作为股东处于资方地位,而工会依照性质和职能应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但是这两种利益不一致。

工会决不可能同时期表两边的利益,调和两边利益的矛盾和冲突。

我国《工会法》第20条规定:

工会帮忙、指导职工与企业和实行企业化治理的事业单位签定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和实行企业化治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定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部职工讨论通过。

企业违背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能够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能够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22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违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时,工会应今世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方法予以更正;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置,并向工会作出回答;

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更正的,工会能够请求本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置。

在工会持有公司股分的情形下,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定集体合同或处置劳资纠纷时,必然陷于同时期表劳资两边利益的矛盾境界,同时在法律上还会形成事实的两边代理的问题。

若是工会主席或其他工会干部作为股权代表兼任公司的治理者,当发生劳资纠纷时,乃至,会显现工会主席代表公司与职工对簿公堂的为难局面。

这种情形在我国已经见诸报端,工会主席的双重人格使其里外不是人,不仅背离了其职业道德,而且走向了职工利益的反面。

由此能够看出,工会持股致使角色双重,相互错位,工会必将处于两难境界,不能自拔:

工会站在股东的立场,可能无益于职工;

而假设代表职工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必将会无益于资方。

第二,假设工会作为挂名股东持有公司的股分,工会就会成为大股东或实际操纵人谋利的工具,从而使交叉持股、关联交易隐性化,造成执法的漏洞。

工会可能会成为大股东规避法律的工具和帮凶,工会干部也有可能沦为出卖职工利益的工贼。

例如,海航工会2005年5月14日发布公告,海航工会以65%的股分操纵了盛唐进展,同时,凤凰机场名下的50%的海南交管股分转给盛唐进展,而海南交管直接持有海航集团70%股权,为海航集团第一大股东。

至此,海航工会间接控股海南交管,从而完成了对海航集团的掌控。

但是,2004年9月28日,海航工会法人记录在案的资金额仅为万元。

但正是那个仅有50多万元资金的工会却掌控了盛唐进展的65%股分,并间接操纵了号称中国内地第四大航空集团的海航集团。

这确实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还有海航工会用于控股的资金倒底来源于何处,其最终的操纵和受益人又是谁?

这一切不但潜藏着股权投资产权不明晰的非标准安排,而且形成了一个以工会持股为依托的操纵权配置的迷宫。

在这种错综复杂、千头万绪的关系中,又何处去查找职工的利益呢?

第三,在我国,由工会或挂靠在工会下的职工持股会行使对公司的股权,可能会增强内部人操纵。

从法律上讲,我国工会是职工志愿结合的独立的群众组织。

但事实上,我国工会的独立性并非够,它们的实际任务是让职工正常工作并治理他们的福利,其实际角色第一是企业治理者的助手,帮忙治理层进行工作,或担当社会福利的分派者;

第二,才是职工利益的代表。

在这种情形下,由工会或工会下属的职工持股会代表职工持股,工会被治理层操纵的事实就会演变成工会名下的股权行使,最终形成由治理层操纵的局面,从而强化了内部人的操纵。

第四,不管是用工会财产直接投资,仍是以工会或其下设的职工持股会的名义代理职工进行投资持股,都会造成工会财产的流失或处于高风险状态,引发工会产权的混乱的局面。

这不仅无益于工会履行其职责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会为工会干部利用工会支配的财产寻租谋取私利提供了便利条件。

2001年4月24日,卢圣水、韩幼军、叶森等3名职工状告宏智工会拖欠股分转让款及相关利息,这一案件足以说明工会作为公司的股东不可幸免地会造成工会产权混乱状态。

一方工会直接投资持有公司股分,可能会造成用于开展职工活动,进展工运事业的工会财产被挪用作为股权投资,造成工会活动和职工维权活动的经费不足;

另一方面,工会受托职工向公司投资持股的财产及收益没有成立与工会自有财产隔离的机制,也无幸免相互挪用和侵占的事件的发生。

第五,工会或工会下属的职工持股会缺乏投资的商业判定能力,事实上不具有商事主体资格,也无法产生作为受托人代表职工持股的能力。

投资入股属于典型的商行为,涉及诸多专业技术、资讯分析及投资判定,通常应有商事主体基于自身的财产和责任亲自实施或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投资理财。

工会或工会下属的职工持股会不能享受行使股权的利益,事实上也可不能承担因行使股权不妥而带来的不利后果。

第二,职工持股会取得法人地位或借助工会的法人资格仅仅说明在法律上它能够作为一个主体取得股东资格,并非意味着它对外能够对受托人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因为除从委托人(职工)那里受托而来的财产(信托财产)之外,它并无独立的责任财产承担其行使股权不妥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这一方面使委托人的风险大大加大,另一方面那么使工会(职工持股会)的仁慈治理义务失去了约束。

由此能够看出,由工会代表职工作为受托人持有公司的股分,难以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不但不能为职工谋利,对职工负责,反而沦落为公司治理层的附庸。

第六,工会同意职工的委托代表职工投资持股,尽管具有职工股权集中行使之便,同时也能够减轻职工股东对外部股东的抗击,可是职工却无法成为正直的股东。

另外不管是工会直接或是代理职工投资持有公司的股分,均意味着工会背离其性质和职责,涉足了商事经营领域。

在股权由工会主席或其他工会干部行使时,工会与其他股东均处于公司主人地位,考虑的是股东和公司的利益,而不是职工的利益。

工会作为职工持股的中间形态,职工股分聚集起来就能够够成为大股,有权利、也有责任参与经营,从而可能幸免分散的职工股东搭便车的现象。

对职工股进行集中治理还有助于提高外部股东资本收益。

它能够避免职工对企业事务的过量介入,事实上也确实是在持股职工与公司事务决策之间设置一道作为中介的屏障;

工会持有企业股分,承担了的企业风险,而企业的决策权却要紧集中在其他大股东方面,如此必将造成对职工者利益的侵害。

综上所述,工会是职工志愿组织起来的以保护职工利益为宗旨的政治组织,不能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

但是,投资办公司持有公司的股分是以营利为目的商事经营活动,与工会的性质和目的相冲突,不仅无益于工会履行职责,而且会使工会成为职工的对立面。

因此,笔者建议修改我国《工会法》,明文禁止工会投资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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