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网约车管理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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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物价、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网信、税务、质监、商务、人民银行贺州中心支行、各县(区)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运力投放及运价

第五条根据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网约车运力的投放依据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符合条件的给予投放运力。

第六条本行政区域网约车运营价格(以下简称“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本经营许可区域的计程计价方式、标准以及网约车运价调整。

第三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

第七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体条件除应当符合《暂行办法》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组织,设有行政、财务、安全、生产经营等机构;

(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且服务地在市区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服务地在县辖区的应当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地的情况说明以及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文本;

(五)企业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的,应当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企业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的,应当提交注册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在本市的办公场所、管理人员等信息;

(八)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和营运车辆管理制度文本;

(九)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限为4年。

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可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在经营许可有效期没有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的,每次延期期限为4年。

第四章车辆及驾驶员资格管理

第十条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具体条件除符合《暂行办法》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网约车经营车辆档次应当高于巡游出租汽车主流车型,尾气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裸车价格为11万元以上,发动机排量不得小于1.6L或1.4T;

轴距不小于2600mm。

鼓励使用新能源车,新能源车轴距不小于2600mm;

(二)安装应急报警装置、音频视频和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统一接入本辖区交通行业卫星监控管理平台,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JT/T794,能实施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

(三)车辆维护、检测、诊断及车辆技术条件、车辆污染物排放限值、车辆饰材料、车容车貌等应符合GB/T22485的相关要求;

车身外无擅自粘贴、安装宣传物品;

按规定进行车辆年审、二级维护及技术等级评定,符合一级技术等级要求;

(四)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应当明显区分于巡游出租汽车,应在部明显位置贴或放置网约车专用标识,不得安装出租汽车顶灯或相类似顶灯;

(五)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和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行驶证,车辆初始登记日期须在3年之且行驶里程在8万公里以下;

(六)车辆属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无尚在经营使用期限的网约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拟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服务地在市区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服务地在县辖区的应当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网约车车辆运营申请表;

(二)车辆产权属企业或单位的,需提交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法人登记证明及复印件;

车辆产权属驾驶员个人的,需提交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购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车辆所有人与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签订的入网营运协议及有效委托手续;

(五)安装应急报警装置、音频视频和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说明材料;

(六)车辆彩色照片2及照片电子文档;

(七)符合网约车车辆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车辆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车辆所有人到公安机关办理车辆登记或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车客运”,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机动车行驶证已登记为“预约出租车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三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所有人必须与车辆《行驶证》所登记的所有人一致,经营期限与车辆使用年限挂钩,最长不超过8年。

第十四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仅限于所核准的网约车使用,实行一车一证制,即一辆网约车核发一道路运输证,限于该车使用有效。

第十五条拟从事网约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具体条件除符合《暂行办法》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

(二)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拟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明及复印件,非本市户籍的还应当提供有效的本市居住证;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承诺材料;

(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近3个月体检合格证明。

第十七条网约车驾驶员的注册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报备信息包括网约车驾驶员从业信息、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等。

第十八条网约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应当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经营行为规

第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承担承运人责任,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充分保障乘客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建立车辆定期检查、保养制度,并建立完整的车辆维修、保养档案,确保按规定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二十一条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不能同时从事网约车经营,但符合条件的巡游出租汽车可按程序转为网约车。

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确保技术、安全性能良好、可靠,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保证线上线下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信息和营运相关信息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二)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保证线上线下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依法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

(四)执行网约车运营服务规;

(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职业道德服务规、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

(六)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平台发布的信息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七)平台数据库向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

(八)应建立乘客服务投诉受理制度,设立并公布投诉,24小时受理乘客投诉;

(九)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公示作价办法,须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十)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

(十一)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公众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行为;

(十二)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十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

(二)按照运营服务规和标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三)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四)不得以无正当理由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以及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服务;

(五)不得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侯客;

(六)不得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七)按照规定标准及方式向乘客收费,不得违规收费,并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八)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六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和驾驶员退出机制

第二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参加年度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考核标准和退出机制由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发〔2011〕463号)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强制报废。

行驶里程虽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已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自治区制定有网约车报废、退出标准的具体规定的,按自治区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有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行为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2017年11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设置过渡期3个月,从2017年11月28日至2018年2月2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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