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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涵

法律

機制

中華台北電子商務法律機制之基本原則

1.給予電子商務與其他形式商業平等待遇

2.遵守功能性平等之原則

3.優先讓市場機制與技術本身解決問題

4.政府介或相關法規調整為後手段

尋求電子商務法規與國際規範之協調

1.注重電子商務法律架構與各經濟體法律規範之協調

2.重視與國際組織法規的一致性

電子商務法律規範之目標

目標朝向活絡電子商務應用、解決現有或可預見之法令障礙、確保競爭秩序及建立可遵循與可預測的規範

重視電子商務法律機制與產業自律之配合

維護公共利益及消費權益的目標

因應網路特性加強智慧財產權之保護

進一步強化保護著作權及其相關權利的法律架構,塑造一個有利網路資訊服務應用的環境

支持全球性之網域名稱系統

──

打擊網路犯罪維護電子商務交易秩序

完成刑法等相關法令之修正,成立電腦犯罪防制中心

市場

秩序

主張網際網路為一自由開放市場

由民間企業主導

政府秉持中立原則,維持市場資訊透明化

技術

標淮

採取不偏袒某種科技的立場

支持國際組織,倡導由產業主導制訂標準

防止各經濟體界定標準或非關稅障礙

金融

財稅

維持電子商務明確的、一致、中立、無歧視之租稅制度

避免電子商務之租稅與內國稅管轄權產生衝突與雙重課稅

簡化並明確電子商務租稅制度之稽徵方式

制訂能彈性因應市場需求之電子付款政策

表6-1我國推動電子商務政策綱領所揭示之十大立場(續)

隱私

保護

確保個人隱私,促進電子商務普及應用

推動產業界採行保護隱私權的自律規範,鼓勵產業界開發科技裝置來護使用者的隱私

因應電子商務特性,推動隱私保護法制

已制訂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民法與刑法等個人隱私保護規範

網路

安全

健全路安全相關法規及訂定技術規範,支持1997年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之加密政策指導原則

制訂電子認證機制、資訊安全管理及稽核制度、資訊安全共通規範、公開金鑰認證體系

電信

建設

提供市場所需之網路頻寬與服務為原則

逐步開於電信服務事業,促進電信市場自由化

積極參與國際組織,討論電子商務電信發展相議題

內容

管理

遵循保障言論自由以進行網內容管理

推動網路內容業者制訂自律規範、明確分級標示、利用科技裝置來解決兒童保護等相關課題

遏止網路上不實廣告與詐欺行為,以維交易秩序

秉持資訊自由流通精神,創造富含中華文化之資訊內容

扶植具有高經濟價值的內容產業;

並促使中華台北成為全球的華文網路資訊及電子商務中心

教育

推廣

積極培育電子商務相關人才

建置長期之人才培育計畫、終身學習體系及短中期現有在職人才之電子商務知能培育課程

兼顧質與量的提升

針對不同產業之中下游供應鏈,推展深入之應用

中小

企業

鼓勵中小企業透過電子商務拓展國際市場

資料來源:

經濟部商業司,資策會MICITIS計畫,1999年6月

基本上,台灣和美國對電子商務所秉持的“由民間部門主導、政府提供良好發展環境、減少不當管制以帶動電子商務應用風氣,以及積極進行國際合作”等精神並無牴觸之處。

在關稅領域、統一商法、隱私權、網路安全、電子通訊、內容、以及技術標準上的立場也大致相似。

除了美國之外,其他各國(組織)發展電子商務立場及相關內容,分別彙整於表6-2。

表6-2 各國(組織)發展電子商務立場及其相關內容

推動單位

美國

主要由國家資訊通訊基本建設專案推動(NIIProgram),為此行政單位特別組成跨部會聯邦電子商務專案小組(FederalElectronicCommerceAcquisition)籌劃整個電子商務架構。

此小組由12個政府部門組成,由行政服務部竹國防部聯合主持。

台灣

由跨部會之國家資訊通訊基本建設專案推動小組(NII小組)專責推動。

NII小組下設六個工作小組,分別由經建會、交通部、教育部、研考會及經濟部等負責推動。

歐聯

主要由歐聯政府中的DirectorateIII及XIII負責,大部份研究發展工作由DirectorateIII負責。

APEC

1.運輸工作小組(TransportationWorkingGroup)負責研究必須使用書面紀錄之相關運輸法規。

2.電子政策及發展方向工作小組(ElectronicPolicyandTrendWorkingGroup)負責有關網際網路於電子商務上之運用研究計畫。

3.電信工作小組(TelecommunicationWorkingGroup)負責公開金鑰認證及電子簽名相互承認等研究計畫。

OECD

 

澳洲

將原來的「通訊暨藝術部」改為「通訊、資訊經濟暨藝術部」,並由該部部長負責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

表6-2 各國(組織)發展電子商務立場及其相關內容(續1)

基本立場

「全球電子商務架構報告」(1997.7.1)

4.政府應確網際網路之獨特性。

5.電子商務交易應擴大適用至全球等五大原則。

根據經濟部1998年10月完成之「電子商務政策綱領」主要內容包括:

願景:

透過電子商務的應用,建構我國成為二十一世紀亞太地區之商務中心。

目標:

1.成為具備便利、效率、親和、先進與網路化等特質之商務中心。

2.提升產業總體競爭力,確保下一世紀競爭優勢。

3.於電子商務應用上取得領先地位。

發展策略:

1.歐洲各國應把握全球資訊網路發展之契機,提升競爭力、維持經濟成長及提供就業機會,而對於資訊網路發展所衍生之技術及法律問題應積極尋求解決,以免影響企業投資之意願,而延緩其發展與使用。

2.全球資訊網路的發展應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並由民間企業主導。

3.政府應提供明確及可預測之管理架構,以鼓勵企業投資。

4.教育民眾使之更廣泛使用全球資訊網路。

1.APEC應利用電子商務推動區域內之經濟成長、發展與合作。

2.支持並鼓勵全球電子商務之發展。

3.促進全球電子商務發展,積極參與推動行動計畫(ActionPlan)。

4.WTO架構下推動建立全球電子商務零關稅環境之協議。

5.由私人企業主導,政府鼓勵企業訂定自律規定。

6.政府應避免過度限制。

1.無歧視稅賦原則(電子商務賦稅架構報告)

2.全球網路隱私的保障並確認加密、認證的指導原則。

1.充分體認電子商務的前景及商機。

2.確保線上與非線上服務之稅制相一致。

3.電子商務的成長不應受不公平及沈重的稅負而影響其發展。

第二節 政府當前推動電子商務的相關政策及獎勵

1、行政院(推動電子商務會議決議):

將行政院「產業自動化小組」擴大為「產業自動化暨電子商務推動小組」。

此小組研擬「產業自動化及電子化推動方案」,自1999年7月起政府整合各部會資源,目前編列了10億預算執行「產業自動化及電子化推動方案」,在這項五年計畫的頭二年先推動資訊業界導入電子商務,企業可申請補助企業推動電子化相關經費。

輔導重點在協助國內資訊大廠與其上、中游協力廠商建立供應鏈。

由於台灣的產業體系屬於分工整合形態,相當適合推動電子商務。

因此,此方案的目標在於推廣5萬家企業、200個體系,深入應用企業間電子商務,提升產業競爭力,其中至少80%為中小企業。

在行政院和經濟部主導下,美商康柏電腦和國內20多家廠商聯合推動資訊電子化「e商網台威計畫」(TaiWeb),目的在於藉由資訊大廠主導,將供應鏈系統向中、下游廠商推動BtoB計畫。

事實上,台灣雖然在製造技術上領先他國,以及以全球運籌管理能力具長,但袛有上下游廠商建立供應鏈管理,電子商務體系,才能繼續維持台灣的領先地位,而TaiWeb系統建立後,可以協助廠商合上、下游廠商間的物流、資金、資訊,使企業降低庫存、營建成本,減少生產週期,進而提高生產力,因此,TaiWeb也是經濟部推動「產業自動化及電子化推方案」中,首先通過的專案。

為達成目標,初期將優先建成資訊業企業間電子商務的示範體系,並針對目標產業發展產、儲、運、銷模組,建立40處示範點;

五年後推廣至2,000家製造業、商業、金融證券業、農業、營建業,輔導廠商建立整體自動化的能力。

有關政府「產業自動化及電子化推動方案」各部會的分工,請見圖6-2。

在此一分工構架下,工業局的輔導重點將在國內大廠與其上、中游協力廠商間建立供應鏈,目前一個體系估計補助5,000萬元,20個體系則需10億元,預計後年底前完成架構。

圖6-2 政府推動電子商務的架構與分工

其次,經濟部也預計以經費補助四至五家外國資訊產品採購商,由於以採購金額多寡作為補助評選依據。

此外,政府並提供以下幾項獎勵措施:

(1)「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條草擬「產業電子化相關獎勵辦法」,對業者未來購置產電子化相關軟、硬體及諮詢費用擬比照自動化設備,享有高達20%投資抵減,並接受經濟部經費補助。

(2)第三期生產自動化技術輔導五年計畫增列產業電子化,更名為「生產自動化與產業電子化計畫,產業電子化部份,工業局將編列10億至12億元預算推廣,電腦業已被列為產業電子化的全國性示範產業,除電腦業,被選為產業電子化重點輔導產業的還有:

半導體業、汽車業、機車業、自行車業、紡織成衣業、工具機業、精密器材業、網路通訊業與消費性電子業等十大行業。

2、經濟部

(1)比照現行製造業投資自動化補助辦法,直接補助業者從事產業電子化,補助上限為總投資金額的50,個廠補助上限為100萬元。

(2)工業局將成立產業電子化服務團,到廠輔導服務。

(3)透過科專計畫及主導性新產品開發案,提供經費,協助廠商開發產業電子化相關軟、硬體,尤其針對中小企業,開發產業電子化應用軟體。

(4)經濟部自88.7.1日起,動用科技專案等預算,補助資訊業者相關的顧問及人事等費用,依補助對象不同,分成A、B、C三大類。

A類以年採購金額達15億美元以上的外商為主。

(5)商業司88年度並將優先輔導流通連鎖量販及食品日用品業,建立企業對企業(BtoB)的電子商務示範體系。

此外,為配合政府再造計畫,八十九年度也編列二千四百萬元預算,擴大推廣企業再造計畫。

此外,政府目前規劃網路公司取得核准函,可直接在以高科技類股上市、上櫃,或以第二類股上櫃。

行政院並已核定網路業之主管機關為工業局。

工業局出具科技類股意見書,是依據「審核科技事業申請產品開發成功且具市場性意見處理要點」,主要規範為:

產業開發成功、十大新興工業產品及其相關技術服務的營業額占公司總營業額50%以上等。

所謂「產品開發成功」定義,應符合三個條件:

具獨特且自行開發或整合的營運流程系統、工具、知識庫;

使用率須有成長潛力並具再用吸引力;

技術及經營團須具持續創新能力。

此外,工業局亦建議傳統工業如交易型態改為電子商務方式,且網路交易金額達一半以上,可以考慮以網路科技類股上櫃上市。

至於何謂網路公司?

根據經濟部定義:

「其網路內容營業額、網路服務營業額須占公司總營業額五成以上;

如屬網路通路型態者,透過網路進行交易的交易須占公司總營業額50%以上。

工業局將網際網路業區分成四類:

一、提供企業專線或個人撥接之網際網路公司(ISP),部分ISP也提供網站建置、主機託管等加值服務;

二、提供企業專線服務的公司(IAP),不提供個人撥接服務。

第三類為結合文字、圖形、聲音、音響等多媒體呈現方式,透過網際網路提供資訊、教育或娛樂的網際內容的公司(ICP)。

依網際內容來源,ICP又可分為網際內容製作者:

自行製造網路內容,並透過自己的網站傳遞的業者,例如:

聯合新聞網、中時電子報、PCHOME(網路家庭);

另一是網際內容匯集業;

本身不產出網際內容,但提供平台將網際內容匯集,整合一處,便於網友使用的公司,例如:

蕃薯藤、雅虎、奇摩。

第四類為提供企業或個人用戶,透過網際網路擷取原本必須儲存在該企業或個人電腦的應用程式與其他服務公司(ASP)。

工業局表示,ICP及ASP業者技術層級較高,較符合上市上櫃的條件,ISP及IAP技術層級較低,但ICP業者多已結合ISP(見表6-4)。

表6-3 網路公司分類

種類

項目

ICP

新聞網站、知識資料庫、網路遊戲、網路娛樂、入口網站公司、搜尋網站、網路調查、網路廣告、BtoB電子商務(各行業供應鍊),Bto電子商務(客服、娛樂、網路購物、網路証券)、CtoC電子商務(拍賣、交易)

ASP

電子商務系統整合、安全認証、應用系統伺服及代管服務、軟硬體整合及租賃服務

IAP

網路管理、加值服務、虛擬私人網路

ISP

撥接網路、企業網路、介接設備或硬體(如寬頻網路、衛星通訊、無線通訊)

經濟日報,88.12.15

3、財政部:

擬定稅捐稽徵法修正案中,增列第11條之2條文,新增條文中規定任何稅目都得以網路、媒體方式申報繳納,同時亦著手擬定租稅電子化實施辦法,未來一至兩年內,我國整體積稅環境將邁入電子化、網路化,不論企業或個人,不論稅目形式,稽徵機關與納稅人雙方關係將由電腦網路界定。

4、經建會:

(1)由經建會負責推動的亞太營運中心,擬和行政院NII計畫相結合。

(2)擬採取協助業者發展電子商務等八項作法,以推動台灣成為亞太運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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