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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质量管理处罚条例

19、材料收发管理制度

20、水泥库管理制度

21、仓库保管管理制度

技术交底制度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为了使施工人员充分理解设计意图、掌握施工技术标准和正确执行施工组织设计所确定的方案,项目部制订“技术交底制度”,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验收标准。

第一条设计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进行设计图纸的全面技术交底(设计意图、施工要求、质量标准、技术措施),向总承包单位负责作出书面纪要交由总承包单位执行。

分包单位应积极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执行其分包工程有关的书面纪要和要求。

第二条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各专项方案,并进行整体工程、分部工程、施工图纸、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工程变更联系技术交底。

专业施工员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对其分包工程有关的分项工程进行技术交底。

第三条专业施工员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对特殊工序或重点部位应编制有针对性的作业指导书,每个工种、每道工序均应进行技术交底。

第四条专业班组长接受交底后,应组织工人认真学习、讨论,保证施工意图明确、无误地得到贯彻。

第五条未经技术交底的分部分项工程不得任意施工,如发现有类似情况将给予经济处罚。

第六条各级交底工作应做到有书面记录,必须内容明确、有针对性,做到交底人、被交底人及交底时间清楚,接受交底人(包括班组长)应有签字,并列入技术检查资料,交底工作应及时进行。

第七条各施工操作班组组员接受任务后,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按各项

规定和质量要求进行作业。

如因交底错误而发生的质量事故,由交底者负责,如因不执行交底要求而发生质量事故,由班组负责。

有关技术质量交底未详细,任务不明确,操作班组有权暂不接受安排,直到清楚后再接任务。

施工质量检查、检验制度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为了加强施工质量检验,贯彻“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施工质量检查、检验制度”。

第一条总包单位项目部应按照公司“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设专、兼职质量检查员。

第二条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

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凡所有隐蔽工程必须按公司“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制度”执行。

第三条严格工序管理,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坚持质量“三检”制度,做好自检、互检、交接检工作,并严格把好最后的专检关,检验不合格不准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各类检验应有文字记录。

第四条坚持执行公司规定的“样板制度”,样板开路,带动整体,确保施工质量。

第五条材料采购、检验、保管是搞质量的关键,因此应严格执行公司“材料采购、检验、保管制度”。

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

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

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第六条质量等级的评定、核定是一个关系到建筑产品优劣的系统工程,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必须严格执行公司“质量等级评定、核定制度”规定的检验程序。

第七条质量检查、检验控制的主要内容

1、操作前的准备检查,检查材料、用具、机械的配合,原材料的规格,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等;

2、施工过程中监督检查,检查是否按技术质量交底要求操作,是否遵守操作规程,发现违章立即停止;

3、收工前的产品检验,检查当天完成的产品,工作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并及时做好记录,做到边检查边提出纠正改进措施,使产品能符合要求;

必检项目:

?

轴线、标高检查核查;

墙柱钢筋定位、钢筋型号、规格、数量、锚固长度、绑扎成型状况、钢筋保护层;

架体检查,模板梁、板安装检查、墙柱模板定位垂直与平整度的检查,筒体和大角的垂直度检查;

混凝土浇筑前柱墙脚封堵检查,梁板柱卫生检查,拆模后对振捣成型状况的检查,楼层清理的检查;

4、有关专项检查:

根据施工形象进度、环境、气候变化等不同情况,必要时应采取特定的专项检查,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工作质量的提高;

悬挑脚手架垂直度平整度检查,架体与各楼层连接点布设;

钢丝绳布设安装检

查、剪刀撑设置检查、水平防护检查、兜网布设检查、“三宝、四口、五临边防护”检查;

机械设备的周检、月检(塔吊限位限载检查、螺丝检查、钢丝绳检查、吊钩保险检查),施工电梯防坠检查、定期维护等;

各种机械设备的维修与检查;

临电系统的定期检查,漏电保护的自动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接线点螺丝的紧固等。

5、产品(成品)的技术检查,单位工程的主要技术检查工作。

如定位标高、轴线、灰线、大样等,必须由施工员会同质量员进行检查,复查后要有文字会签,

列入技术资料档案。

构件、门窗的外行、尺寸、型号和试验数据是否齐全、正确、必须由技术负责人会同质量员进行检查,复查后作好记录会签,列入技术资料档案;

6、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质量检查、订购各种材料时,必须按计划规定的规

格、质量采购,外加工的成品、半成品、预制构件、门窗等,必须由产品合格证,并经检查合格,才准进场,同时应按指定地点、分规格集中堆放,严禁使用材质不明、不合格或无质量合格证,无试验报告的原料、成品、半成品;

7、单位工程技术资料检查,单位工程技术资料的完整与否直接影响整个单位工

程的质量综合评定,为此对技术资料必须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和汇总。

对于保证资料中的原材料试验、焊接试验、砼、砂浆试块强度评定等必须做到及时完整、试验数据准确有效,对于工程(产品)应设计的其他技术资料整理,必须符合有关的规定和要求。

第八条各级各项检查必须按标准要求进行,并做好书面记录,及时提出质量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同时根据质量评分,作出奖罚。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制度

为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严格隐蔽工程检验程序,制订“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制度”。

第一条验收程序见下图

第二条凡应进行隐蔽验收的工程,必须在施工班组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项目部质量检查人员按照设计图纸和验收规范,检查原材料规格、型号、数量、部位及施工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提出限期整改通

知,施工班组应立即整改,自检复查合格后重新进行隐蔽验收,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第三条项目部质量检查人员隐蔽验收检查合格,按规定通知建设(监理)单位

和质量监督机构,进行隐蔽验收检查,如未达到验收要求,必须立即整改直至再次复查验收合格为止。

并形成验收文件。

第四条质量监督机构要求到场验收的部位(项目),按照监理公司的通知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由监理公司签署验收文件,施工单位方可进行隐蔽。

第五条隐蔽工程验收时,应详细填写被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被验收的部位和轴线、标高、规格和数量,如有必要应画出简图或说明,检查见栏内不得使用“基本符合”等不肯定用语,亦不能无检查意见。

第六条擅自对应进行隐蔽验收的工程进行隐蔽施工,总包单位、监理和质量监督机构均有权要求剥离检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严肃处理。

技术复核制度

为防止施工中出现差错,保证工程质量,预防质量事故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技术复核的主要内容

建筑物龙门板的轴线尺寸和标高、基础的灰线、桩基的定位、钢筋砼预制构件安装时各类构件的型号、安放位置、搁置长度和标高、砖砌体的轴线尺寸和皮数杆、屋架、钢结构的大样图、主要管道、沟的标高和坡度、设备基础的位置和标高等。

第二条技术复核要求

1、技术复核由现场施工员和班组自复后,由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进行复核,再进行报审监理复核;

2、属于技术复核的项目,未经技术复核者,不得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3、如在技术复核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之处,应立即纠正,并在纠正后,再行复核,未经技术复核者,不得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4、技术复核后,立即填写自复记录和复核意见,形成技术复核文件。

质量“三检”制度

为严格工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特制订质量“三检”制度:

第一条操作人对已完成工序必须坚持质量自检。

保证工序质量符合质量标准。

班组兼职检查员(班组长)对已完成分项工程进行质量自检,保证为下道工序或工程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

第二条认真坚持互检工作。

班组内必须做好操作人工序之间的质量互检;

班组之间进行互相质量检查中,对上道工序不合格的地方及时纠错同时汇报工长限时整改,对重要部位必须专人负责监督,整改完成后通知项目部进行验收或以图片

和视频的形式回复,作为存档。

对不及时整改(指规定整改时间内)或不纠错(由项目部另行组织人员整改,费用在该班组当月进度款中双倍扣除)的班组和擅自隐蔽的班组处罚款10000.00元/处。

第三条认真坚持班组交接检查工作,由施工员组织进行,与技术复核同时进行,

并做好记录;

若甲方与监理验收出现问题不合格需整改时处施工员罚款2000.00元/处(罚款不超过当月工资的20%)。

第四条质量“自检”、“互检”及“交接检”应覆盖施工的全过程和所有部位(项目),体现全面质量管理。

自检应有文字记录。

第五条项目部通过奖罚制度,确保“三检”制度的贯彻实施。

施工阶段检查范围及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我项目所有在建楼层项目,每次检查以栋号为单位,对不同施工阶段中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样板先行”管理措施执行情况、现场文明施工情况以及应的内业资料进行现场巡查和抽查。

现场工程质量检查分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工程、门窗工程、配套工程及室外工程等六个检查分项进行。

基础工程检查包括土方、地基处理、地下防水、桩基等;

主体结构检查包括砌体、混凝土、钢筋、模板、防水等;

装饰装修工程检查包括地面、抹灰、面砖、涂料、屋面防水、细部工程等;

配套工程包括给排水、电气、智能化等;

门窗工程检查包括密封性、玻璃、小五金等;

室外工程检查包括附属建筑、室外环境、室外配套及园林绿化等。

“样板先行”内容是否完备,施工程序和工艺是否按国家规范及地方性标准和项目合同要求进行施工。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包括场地、材料堆放、标识标牌、脚手架、基坑支护、模板工程、“三宝”“四口”、施工用电及施工机具等分项。

内业资料检查包括现场签证联系单、资料设备合格证及试验报告、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示范样板制度

为了提高工艺水平,确保操作质量,通过样板示范施工,积累必要的管理和操作经验,确定质量验收标准(主要是观感),制订“质量样板”制度。

第一条主要分项工程或专业工种(特别是量大面广的分项工程)都要在开始大面积操作前做出示范样板,包括样板墙、样板间、样板件等。

示范样板应选择有代表性的部位,突出工程的难点及特色。

现行工程建设规范大全下载

第二条示范样板施工前,应制订样板施工方案和验收标准。

施工完毕应会同监理及有关方面进行验收并签署确认文件。

统一操作要求,明确质量目标。

第三条示范样板应进行“封样”,注意保护,做为施工和验收标准。

第四条施工班组应严格按照示范样板进行施工,按照示范样板标准确定施工工艺,提高操作水平,进行质量控制。

工程质量挂牌制度

为落实操作和管理责任人的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制订“操作质量挂牌”制度。

第一条项目部确定对钢筋帮扎、模板安装、混凝土浇筑、墙体砌筑、装饰抹灰、油漆涂饰、防水工程、水电预埋等分项工程实行操作质量挂牌制度。

第二条挂牌制度由班组长负责实施,在施工部位标明施工日期、管理者人员和操作人员姓名、质量验收结论。

其中砌体和抹灰施工时,操作人员应在施工部位用毛笔注明操作者和施工日期。

第三条班组长应认真按规定要求做好挂牌记录,记录应与实际情况相符,并与施工进度同步进行。

挂牌记录在分项工程完成后由班组长交给资料员,做为施工资料保存,便于实施追溯。

第四条现场质量检查时发现存在质量缺陷时,根据挂牌记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质量合格,予以确认。

第五条原材料入库后,由仓库保管员负责分类堆放,做好挂牌标识,标识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地、生产厂家等内容。

第六条施工现场使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也应挂牌,做好标识。

现场材料员负责实施,标识应清晰、明确。

材料采购、检验、保管制度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一条项目经理部材料采购管理人员对材料供应商按照公司采购程序进行综合评价,编制合格材料供应商名录,报告施工经理批准。

第二条材料采购必须在合格材料供应商名录内进行,在生产急需时,应经项目施工经理或工程技术负责人批准、签字,方允许在名录外采购。

第三条当采购的材料检验不合格时,除材料退回外,项目部可对材料供应商进行警告,如发现三次以上(含三次)则取消其合格供应商资格。

第四条钢材、水泥、砖、防水卷材等材料,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送检。

第五条按规定仅凭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件而不必经试验室复验的材料,当未能及时取到有关材料合格证件或证件存在数据不合格、有效期已过、外观较差等问题,为防止差错需进行检验或验证,同时要求供应商提交质量证明文件或提出释疑。

第六条仓库保管员负责材料入库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材料的名称类别、规格型号、数量以及质量证明文件。

材料按照仓库管理制度妥善保管。

现场堆放材料应按照平面管理要求,做到堆放整齐,标识完整。

第七条易燃易爆和危险物品应设立专用仓库、专人保管,登记领用。

试块、试件、材料的取样、制作、养护、送检制度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为了加强对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管理,特制订“试块、试件、材料的取样、制作、养护、送检制度”。

第一条施工现场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取样、制作、养护、送检工作设专人负责。

必须遵守真实、有效的原则,坚决不准弄虚作假。

第二条根据建设部(2000)211文件规定,确定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必须取样和送检范围。

取样必须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条严格按照现行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编制工程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取样、制作、养护、送检计划。

第四条砼、砂浆试块必须在搅拌或浇筑现场随机取样,制作过程由监理单位见证。

试件上应注明施工部位、制作日期、强度等级、编号等内容。

试块应采用合格试模制作。

第五条试块拆模后应进行标准养护或同条件养护。

现场应设立标准养护室,或者送到检测单位试验室养护。

试块应注意保管,不得丢失。

第六条试块达到规定的养护时间,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应正确填写“试验委托单”,监理见证人员按规定签字。

第七条及时取回、保管好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的试验报告单,并向工程技术负责人报告试验结果。

工程质量评定、验收制度

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统一标准》(GB50300-2013)的有关规定,制订“工程质量评定、验收制度”。

第一条检验批和分项工程首先应进行班组自检,项目专业质量检验员复验合格后报监理验收。

验收前,应填好“检验批和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有关监理记录和结论不填),项目专业质量检验员和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分别在记录中相关栏目签字。

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第二条分部工程应首先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自

检验收。

合格后报监理验收。

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

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

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

关分部工程验收。

第三条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首先要依据质量标准、设计图纸等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符合要求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和完整的质量资料,请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第四条建设单位收到工程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第五条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按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

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第六条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

理部门备案。

项目部必须做好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于15个工作日内上报公司。

第七条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应按照《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划分。

并与监理达成一致。

第八条参加验收的有关人员应按规定权限签署意见,并对所暑意见负责。

不合格/不符合控制制度

为确保不合格/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得到识别和控制,制定“不合格/不符合控制制度”。

第一条项目部负责材料、设备、安全防护设施、操作程序及施工质量和工程产品的不合格品处置的实施,以及工地环境因素的控制。

第二条材料设备不合格/不符合的识别和处置

2.1进货验收由材料采购员会同质量员按公司“进货检验规定”内容进行验收,并向监理报验。

2.2劳保用品和安全防护设施由项目安全员会同项目材料员参照相关标准验收,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均视为不合格。

2.3对无原始数据(如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等)、观感质量不符合要求、抽样试验不合格、设备部件欠缺影响使用功能等,均视为不合格材料或设备。

2.4对有辐射、有毒、有害物质经抽样试验释放量超过国家有关标准限量的建筑装修、装饰材料,均视为不合格品。

2.5对视为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应采取隔离、标识措施,并保存记录。

2.6稍作处理便可正常使用的一般不合格材料,由质量员提出处置意见,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同意,材料员负责组织人员实施;

存在严重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及材料员共同协商,由项目经理作出退货(更换)或降级使用的处理决定,材料员负责实施。

2.7劳保用品、安全防护设施材质存在不合格,由项目经理和项目安全员共同协商,由项目经理作出退货(更换)的处理决定,材料员负责实施。

2.8建筑装饰材料存在辐射、有毒、有害物质释放超限量不合格的,由项目经理

作出退货/更换的处理决定,材料员负责实施。

第三条施工质量不合格/不符合的识别和处置

3.1在施工单位检查和监理/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时,在工程验收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中发现不符合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或设计要求的,均视为施工质量不合格。

3.2在工程产品交付或使用后,在工程质量回访时或其他时间(保修期内),业主/使用单位提出的,对工程产品质量的抱怨/投诉均应先视为不合格。

3.3对不合格的事实应作记录并保存。

必要时在实物上作标识。

3.4在项目部自检中发现施工质量存在轻微的不合格,由项目质量员提出处置意见,并负责督促相关施工班组长组织人员实施。

3.5在监理单位组织验收时发现施工质量存在一般的不合格,由项目技术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后,由项目部质量员负责督促,施工员组织实施。

3.6在项目部自检或监理单位验收中发现施工质量存在严重的不合格,涉及到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由下属公司/分公司(或公司)的技术负责人邀请监理单位/建

设单位、设计单位(如果涉及基础工程,还应邀请勘察单位)及下属公司/分公司和项目部的相关人员,共同商讨处理办法,并由设计单位作出处置决定,下属公司/分公司质安科和监理单位监督,项目部组织实施。

3.7在工程交付或投入使用后,业主/用户提出质量的抱怨和投诉或不合格时,应评价所产生的结果及潜在后果,采取相适应的措施。

当确认工程产品质量存在

轻微的不合格时,由下属公司/分公司质安科与业主/用户共同协商,分清责任,提出处置意见,由下属公司/分公司负责监督原项目部或另请施工单位实施。

发生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8业主/用户提出质量的抱怨或投诉,工程产品质量确认存在一般的不合格时,由下属公司/分公司质安科上报公司并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共同协商,分清责任,共同作出处置决定,由下属公司/分公司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实施,发生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9业主/用户提出质量的投诉,工程产品质量确认存在严重的不合格时,由工程质量监督站主持会议,邀请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共同

探讨原因和责任,必要时通过法定检测单位作质量鉴定,由下属公司/分公司质安科负责组织项目部实施,发生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条操作程序和安全防护不符合要求的识别和处置

4.1在施工过程中,凡违反施工规范或安全操作规程的操作均视为操作程序不符合要求。

4.2凡发现安全防护设施搭设不牢固或者搭设程序末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的,均视为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要求。

4.3对于不符合施工规范的操作程序,由项目经理或项目施工员作出立即停止违章违规操作,进行整改的决定。

4.4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由项目经理或安全员作出立即停止使用

(操作),返工的处置决定:

第五条材料设备不合格的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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