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意见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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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船舶下水作业;
6高温作业;
7起重作业
(六)船舶修造事故伤害基本类别:
1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
3机械伤害;
4起重伤害;
5触电;
6淹溺;
7灼烫;
8火灾;
9高处坠落;
10坍塌;
11锅炉爆炸;
12容器爆炸;
13其他爆炸;
14中毒和窒息;
15其他伤害
三、监管工作主要部门及人员职责
船舶修造企业危险作业现场监护人员制度实行“综合监管”原则:
(一)区经济贸易局负责督促企业建立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现场监护人员管理制度及相关的教育、培训、奖惩等各项管理制度。
负责浙江省地方标准《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有关条款的宣传、贯彻及落实工作,参与浙江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达标工作。
(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企业危险作业现场监护人员制度落实工作的检查、监督工作。
负责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地方标准行为的查处工作。
负责浙江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达标工作,协同区经济贸易局开展《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的宣传、贯彻及落实工作。
(三)海洋与渔业、人事劳动保障、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消防、港务、海事等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专业监管职责。
(四)乡、镇(街道)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船舶修造企业履行地方政府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监督企业危险作业现场监护人员制度的建立和日常工作开展情况的管理。
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根据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授权事项依法履行相应行政执法权限,具体落实危险作业现场监护人员工作的执法检查。
(五)船舶修造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全面责任。
负责建立和完善本企业危险作业类别和监管等级的确定、现场监护人员管理制度、考核奖惩制度等各项企业规章制度,并确保制度在企业内部的全面实行。
其他企业负责人按照各自职责承担具体法律责任。
船舶修造企业依法对所属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统一协调、统一管理职责。
(六)船舶修造企业所属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对承包、承租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承担主体监管责任。
负责落实船舶修造企业危险作业现场监护人员的配备及有效监护。
(七)船舶修造企业生产、经营、仓储、运输、财务、人事等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承担相关管理责任。
(八)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承担日常监督、检查职责。
负责对危险作业现场监护人员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九)船舶修造企业现场安全监护人员对危险作业行为依法履行专项监督、检查、管理职责。
四、现场安全监护人员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对船舶修造企业现场安全监护人员实行以下管理制度:
1、船舶修造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浙江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规定对本企业的作业行为按危险作业类别进行归类,并制定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2、船舶修造企业进行危险作业时,必须安排现场安全监护人员进行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3、船舶修造企业必须保证现场安全监护人员独立行使监管职责,建立并完善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监护人员管理制度、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等相关规定。
4、现场安全监护人员应当由企业进行专业安全管理教育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后持证上岗。
5、现场安全监护人员在危险作业未结束前,不得擅离岗位。
6、对同一危险作业,因工作期存在连续性需配备两个以上现场安全监护人员的,必须实行相邻现场安全监护员交接班制度。
7、现场安全监护人员必须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对现场存在的重大事故预兆和事故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
8、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行为和一时无法消除的事故隐患,现场安全监护人员必须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或撤出作业现场,并及时向负责人汇报。
附件2:
船舶建造主要危险源及监护基本要求
一、钢料出库
危险源:
起重伤害
起重伤害基本监护要求:
1、作业司机和指挥手(挂钩工)应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
2、钢丝绳、卸扣、吊耳等有无损坏和变形;
3、作业环境(含风力、照明等)及周围人、机动车辆应不影响作业安全;
4、作业人员应遵守起重作业“十不吊”规定。
二、预处理
火灾爆炸
火灾爆炸基本监护要求:
1、保持通风;
2、机器设备启动前应检查设备完好;
3、喷漆泵应接地并确保良好状态;
4、控制作业周围内其他作业或人员引起的明火。
三、切割下料
起重伤害、职业病
2、钢丝绳、卸扣、吊耳等有无损坏和变形,条板捆绑应牢固;
3、周围人、机动车辆应不影响作业安全;
职业病基本监护要求:
1、作业人员应保证眼睛、口部防护;
2、检查切割设备自身防尘措施是否有效。
四、小组立
起重伤害、物体打击
物体打击基本监护要求:
保证片体摆放、堆放稳定。
五、冷热加工
机械伤害、起重伤害
机械伤害基本监护要求:
1、剪、切、冲、压等设备在运转过程中应确保现场有安全监管并统一指挥;
2、所有设备的安全保护设施应确保完好。
六、中组立
1、保证片体摆放、堆放稳定;
2、单片板的固定、安装过程中应由钢性连接。
七、分段制作
起重伤害、火灾爆炸、高处坠落、中毒窒息
在已经形成密闭或狭窄空间时,应严格执行皮带出舱和通风到位措施等要求;
高处坠落基本监护要求:
1、脚手架搭设必须经过验收;
2、2M以上作业必须系扣安全带;
3、分段胎架周围应尽量减少材料的堆放。
中毒窒息基本监护要求:
在已经形成密闭或狭窄空间时,应保证通风措施到位。
八、分段脱胎
1、分段吊运方案是否有策划或设计;
2、确认分段在胎架上的固定点已全部割除;
3、作业司机和指挥手(挂钩工)应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
4、钢丝绳、卸扣、吊耳等有无损坏和变形;
5、周围人、机动车辆应不影响作业安全;
6、作业人员应遵守起重作业“十不吊”规定。
1、分段上摆放的零散物件是否已清理;
2、确证分段脱胎后的摆放及支撑稳定。
3、分段脱胎后摆放场地周围应设置明显警戒区域。
九、分段预舾装
火灾爆炸、中毒窒息
火灾爆炸及中毒基本监护要求:
十、分段喷涂
1、在已经形成密闭或狭窄空间时,应按照密闭舱室涂装作业要求,严格执行作业申报制度;
2、确保通风措施到位。
十一、分段总组
2、作业司机和指挥手(挂钩工)应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
3、钢丝绳、卸扣、吊耳等有无损坏和变形;
4、周围人员、机动车辆应不影响作业安全;
5、作业人员应遵守起重作业“十不吊”规定。
十二、总段合拢
起重伤害、中毒窒息、火灾爆炸
5、作业人员应遵守起重作业“十不吊”规定;
6、分段脱钩前要确认分段固定到位。
中毒窒息及火灾爆炸监护要求:
1、在已经形成密闭或狭窄空间时,应按照密闭舱室涂装作业要求,严格执行作业申报制度
十三、机器设备安装
起重伤害、火灾
1、大型机器设备吊运方案是否有策划或设计;
3、钢丝绳、卸扣、吊耳、葫芦、滑车、千斤顶等有无损坏和变形;
6、大型机器设备脱钩前要确认固定到位;
7、在吊运或平移过程中确保下方无人。
火灾基本监护要求:
1、火灾作业实行申报制度;
2、机器设备应做好防火措施。
十四、船体涂装
火灾爆炸及中毒窒息基本监护要求:
1、应按照密闭舱室涂装作业要求,严格执行作业申报制度
3、油漆打磨时在确保通风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进舱作业人数。
十五、船舶下水
物体打击、淹溺
1、牵引、导向钢丝绳可能打击范围内,应确认人员全部撤离,防止断缆伤人;
2、下水船舶上面的可移动设备设施要确认固定,防止滑移。
淹溺基本监护要求:
临边作业人员应穿戴救生衣
十六、码头舾装
火灾爆炸、高处坠落
1、应按照明火作业要求,严格执行作业申报制度
1、孔洞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2、施工照明到位。
十七、船舶试验及试航
辐射伤害
辐射伤害基本监护要求:
1、作业必须申报;
2、人员必须撤离。
十八、船舶交付
无
基本监护要求:
附件3:
船舶修理改装主要危险源及监护基本要求
一、修理改装项目主要工程及内容
1、船体工程:
钢结构工程
2、机电工程:
管条、电气、机械、水下工程等
3、涂装及脚手架工程:
喷涂、脚手架、清洁工程等
4、其他工程:
舾装件拆装、移靠泊、进出场工程等
二、危险源及重要作业项目
1、火灾爆炸
热工作业:
装焊、气割、打磨、敲铲、打砂
喷涂作业:
喷吵、油漆、化学清洗
加、驳油作业:
燃油驳运
2、高处坠落
离坠落基准面2M及以上的作业环境中所有项目
3、物体打击
作业环境所有项目
4、中毒窒息
密闭空间作业喷涂作业
CO2灭火系统修理清油、清舱作业
5、坍塌
脚手架搭拆和使用项目
6、起重伤害
7、机械伤害
8、车辆伤害
9、淹溺
进出坞、移靠泊、水上作业
10、触电
三、主要涉及工种:
1、管工2、油漆工3、清油工4、架子工5、起重驾驶
6、厂内机动车辆驾驶7、装配工8、“三供”工(水电气)
9、水手10、电焊工
四、危险作业安全监护基本要求:
1、火灾爆炸基本监护要求
(1)热工作业现场易燃易爆物品清除;
(2)密闭和狭窄空间要保持通风要求;
(3)明火作业实行申报审批制度;
(4)作业场所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5)在可能产生易燃易爆场所应实行气体检测;
(6)禁止与热工作业有抵触的其他作业同时进行;
(7)禁止在密闭和狭窄空间使用相对比重比空气大的易燃易爆气体;
(8)易燃易爆气体汇流排不得进入密闭和狭小空间,进舱气管应实行检查制度,防止泄漏。
作业完毕后应出舱;
(9)未清油的油舱柜及管系应进行标识;
(10)在有热工作业的油舱柜内管系要进行有效封堵;
(11)对涉及不明管系的施工必须手工拆除第一节;
(12)明火作业点下方涉及到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区域应采取有效隔离、防护、封堵等措施;
2、高处坠落基本监护要求
(1)栏、网、盖等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2)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戴安全带。
3、物体打击基本监护要求
(1)处于高位的移动物件应进行有效固定;
(2)设备、材料摆放应当摆放稳定;
(3)禁止垂直立体交叉作业;
(4)甲板工艺孔洞周围应设防滑扁铁。
4、中毒窒息基本监护要求
(1)进入密闭和狭小空间前应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气体检测;
(2)在可能持续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应保持持续有效通风,并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
(3)CO2灭火系统修理时要采取必要的防泄漏措施。
5、坍塌基本监护要求
(1)脚手架搭设要符合规范要求;
(2)搭拆过程中应尽量避免脚手架层高差超过二层以上;
(3)脚手架使用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外力作用影响。
6、起重伤害基本监护要求
(1)起重工、索具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确保完好;
(2)起重吊耳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确认;
(3)大型结构件吊装要进行策划,有吊运方案;
(4)在吊装作业过程中要统一指挥信号;
(5)吊装物下方不得有人。
7、触电基本监护要求
(1)电器、电线等设备和设施要保持完好;
(2)高、低压应有明显标识,高压电线应有效架空或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3)电器设备禁止带电维修或操作。
8、车辆伤害基本监护要求
(1)厂区内不得超速行驶;
(2)行驶或作业过程中应开启声光报警系统;
(3)运输超大件过程中应有专人监护。
9、机械伤害基本监护要求:
(1)剪、切、冲、压等设备在运转过程中应确保现场有安全监管并统一指挥;
(2)所有设备的安全保护设施应确保完好。
10、淹溺基本监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