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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安全设施监管工作意见

市委安全设施监管工作意见

  为规范和加强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夯实开发区安全生产基础,改善开发区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开发区安全生产可靠性,切实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和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意见》等要求,现就加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为基础,加强开发区科学规划,健全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开发区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胡埭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

  总体目标

  通过科学规划、理顺关系、严格管理、落实责任、强化执法等工作,着力推进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建设、体系建设、基础建设和制度建设,全面建立“界定清晰、责任明确、管理统一、监管有力、保障到位”的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显著提升开发区整体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全面实现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最大限度防范和减少一般事故的安全生产目标。

  二、源头防控,完善开发区安全设施功能保障

  1、注重区域安全规划。

开发区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统筹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认真开展开发区安全生产状况的安全评价,确定开发区发展的安全容量,合理规划开发区发展涉及的危险装置空间布局;完善开发区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和应急避难场所,预留安全通道、安全距离和发展空间;强化进区项目选址安全条件论证,提高进区项目建设标准和集约化程度,确保项目选址恰当、规范有序;及时对构成重大隐患的建成项目进行空间布局调整,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和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设施、装置。

  2、加强前置安全控制。

开发区要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新、改、扩建生产经营单位须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对不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擅自投入生产经营的,应当报告并配合区级有关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单位未办理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许可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及时制止其生产经营,并督促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对拒不办理的,应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安监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加强开发区内公共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公共设施、厂房结构和有关设备、设施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对入驻的生产经营单位须查验工商营业执照、许可、验收等相关证照和手续,审查安全生产条件,实施安全生产告知承诺。

  3、规范承包租赁行为。

开发区内企业承包租赁活动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入驻企业引进外来单位或人员承包经营的,将厂房、场所出租、转租或者转让的,应当事先书面告知开发区管理单位,并履行相关事项审查备案手续。

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将项目及有关业务转交给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或者将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设备、设施出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和处置。

  4、落实项目信息共享。

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的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区级有关职能部门要做好开发区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并实行项目审查报送制度。

按照“谁审批、谁报送”的原则,区发改、经信、建设、科技、工商等部门要定期将生产和建设项目立项、企业登记和变更等情况及时通报给开发区安委会办公室,使开发区对入驻企业迅速落实监管措施,提升监管效能。

  三、明确要求,落实开发区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1、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开发区管委会对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外,开发区范围内的其它属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均由开发区负责监管,并由开发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按照相应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入园手续移交机制。

按照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各单位、各有关部门搬迁至开发区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自投产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办理相关交接手续,与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并同时报送区安委会安全生产办公室备案。

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后,原监管单位、部门应当继续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配合开发区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已搬迁至开发区的生产经营单位,原监管单位、部门未按规定要求实施移送的,由原监管单位、部门实施监管。

  3、加强项目建设安全监管。

切实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属于区内其它板块迁入的,由项目原所在地的开发区、街道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属于招商引资进入的,由项目招商的区有关单位、有关部门负责监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的协调、管理,须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施工单位及其有关施工人员、设施、设备的相关安全资质和证明,应当报开发区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4、明确事故控制指标统计。

市级重点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市级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其它已实施移交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均纳入开发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由开发区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报送工作。

已搬迁至开发区的生产经营单位,原监管单位未与开发区办理交接手续的,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原监管所在地的其它开发区、街道和区有关部门统计。

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纳入项目监管单位、部门统计。

  四、配强力量,健全开发区安全监管组织体系

  1、强化安全生产组织领导。

开发区须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委员会由开发区管委会、安监部门、负有安监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各共建园区负责人等组成,分析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形势,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对策,制订安全生产工作措施。

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和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督促落实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

  2、配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

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的规定,根据开发区中小企业多、新入企业增长迅速、企业结构复杂和发展多元化、监管任务日益繁重的特点,本着配齐、配强、配好的原则,开发区安监人员应配备至12人以上,主要职责是根据法律规范,从事生产、消防、交通、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其中明确部分监管人员专门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检查、专项督查和重点巡查。

  、园)区管理位加强特种设备设施动防护用品、参加工伤保险;督促园五、认真履职,构建开发区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1、明确安全监管机构职责。

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当在安委会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开发区安全生产的统一协调、管理;查验进区企业安全生产的相关证照和安全规章制度,并建立一企一档;牵头制定和实施开发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对进区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对公共区域的设施、设备进行日常安全巡查;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督促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评估、监控,编制开发区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开展各类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协助实施安全生产评估,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管理经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联合执法检查行动;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等。

  2、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开发区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如下工作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安全生产一企一档和告知承诺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培训制度;消防、用电、用气、职业健康、特种设备等安全管理制度;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等。

  3、实施安全事项重点检查。

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对开发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事项进行重点检查: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各类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培训与考核,并持证上岗;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用于隐患整改和改善劳动条件;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确保特种设备定期检测,并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和设备。

  4、落实安全生产经费保障。

开发区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度,在保障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日常工作经费的基础上,建立开发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少于60万元,并列入开发区年度财政预算。

  各单位、各有关部门可参照本意见对所属各类开发园区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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