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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東鄉坐、西鄉對、鄉利背義。

(鄉後作向)

15.且信非得素拊循士大夫也。

(拊通撫)

16.然而衆勞卒罷。

(罷通疲)

17.情見勢屈。

(見後作現。

按屈作虧損解)

18.以麾召諸將。

(麾通揮)

19.乃亨之。

(亨後作烹)

三、語法

1.固定詞組“有以”:

“吾必有以重報母。

”2.意動用法:

上未之奇也、何奇之。

3.判斷句:

此乃信所以去也、此所謂婦人之仁也。

四、古注

1.貧無行,不得推擇爲吏。

裴駰集解:

“無善行可推舉選擇。

2.乃晨炊蓐食。

裴駰集解引張晏曰:

“未起而床蓐中食。

3.諸母漂。

裴駰集解引韋昭曰:

“以水擊絮爲漂。

4.居戲下。

裴駰集解引徐廣曰:

“戲,一作麾。

5.無所事信。

“無事用信。

6.言語嘔嘔。

司馬貞索隱:

“音吁。

嘔嘔猶區區也。

《漢書》作‘姁姁’。

鄧展曰:

‘姁姁,好也。

’”

7.三秦可傳檄而定也。

“此云傳檄,謂爲檄書以責所伐者。

8.新喋血閼與。

司馬索隱引如淳云:

“殺人血流滂沱也。

9.樵蘇後爨。

裴駰集解引《漢書音義》曰:

“樵,取薪也;

蘇,取草也。

10.令其裨將傳飱,曰:

“今日破趙會食!

”司馬貞索隱:

“小飯曰湌。

謂立足傳湌,

待破趙乃大食也。

11.位不過執戟。

“郎中,宿衛執戟之人也。

12.西鄉爲百姓請命。

張守節正義:

“止楚漢之戰鬥,士卒不死亡,故云‘請命’。

13.秦失其鹿。

“以喻帝位也。

五、討論

⒈“又不能治生商賈。

”注:

“治生,備辦財貨,就是做生意。

治生即謀生計、營生,指經營家業、積累資財,其途多種,商賈僅其一焉。

而農業社會中人以農耕爲主要謀生手段,故治生主要指務農,亦包括其他生計。

如:

《管子·

輕重戊》:

“父老歸而治生,丁壯者歸而薄業。

《史記·

貨殖列傳》“治生”凡四見,皆泛指農耕、畜牧、養殖、經商等謀生手段而言。

故善治生者,能擇人而任時。

今治生不待危身取給,則賢人勉焉。

又曰“治産、治生産”:

“范蠡乃治産積居。

”(同上)吾治生産,猶伊尹、呂尚之謀,孫、吳用兵,商鞅行法是也。

(同上)是故身率妻子,勠力耕桑,灌園治産,以給公上。

(楊惲《報孫會宗書》)

又曰“治生業、營生業”:

人聞其能使物及不死,更饋遺之,常餘金錢衣食,人皆以爲不治生業而饒給。

(史記·

封禪書)(馮)立不營生業,衣食取給而已。

(大唐新語·

清廉)

錢大昕《十駕齋養新錄》卷十八“治生”條,敘三事,皆與農耕有關:

《清波雜志》云:

“頃侍鉅公,語及常産,公云:

‘人生不可無田。

有則仕宦自如,可以行志。

不仕則仰事俯育,粗了伏臘,不致喪失氣節。

有田方爲福,蓋福字從田從衣(大昕案,福從示,不從衣。

宋人不講小學,故多誤解)。

許魯齋言,爲學者治生最爲先。

苟生理不足,則於爲學之道有所妨。

彼旁求妄進及作官嗜利者,殆亦窘於生理之所致也。

諸葛孔明身都將相,死之日廩無餘粟,庫無餘財。

其廉至於如此者,以成都桑土,子孫衣食自有餘饒耳。

與其不治生産而乞不義之財,毋寧求田問舍而卻非禮之饋。

故井上之李,甘於彈鋏之魚;

五侯之鯖,劣於牆東之儈(《西京雜記》卷二載婁護於五侯間傳食,合煎制美味之魚肉,稱“五侯之鯖”。

《後漢書·

逸民列傳·

逢蒙》:

“君公遭亂獨不去,儈牛自隱。

時人爲之論曰:

‘避世牆東王君公’”)。

紀昀亦以治家、謀生計爲“治生”。

《閱微草堂筆記·

如是我聞四》:

老儒故善治生,冬不裘,夏不絺,食不肴,飲不荈,妻子不宿飽。

⒉“常從人寄食飲。

此“從”當訓爲“往就,往依”。

他例如:

景公夜從晏子飲,晏子稱不敢與。

(晏子春秋·

雜上十二)故權貴之家,雖咫尺弗從也;

知道之士,雖艱遠必造也。

(抱樸子·

序)又“食飲”當爲偏義複詞,故下句但言“常數從其下鄉南昌亭長寄食”。

3.“數月,亭長妻患之,乃晨炊蓐食。

食時信往,不爲具食。

“在床上就把飯吃了(依張晏說)。

蓐,通褥。

這裏是極言吃飯時間之少。

此據《史記》集解引張晏解“蓐食”曰:

”《左傳·

文公七年》:

“訓卒利兵,秣馬蓐食,潛師夜起。

”杜預注亦同張晏:

“蓐食,早食於寢蓐也。

”王引之《經義述聞》卷十七“秣馬蓐食”條:

《方言》曰:

“蓐,厚也。

”食之豐厚於常,因謂之蓐食。

“訓卒利兵秣馬蓐食”

者,《商子·

兵守》篇曰“壯男之軍,使盛食厲兵,陳而待敵;

壯女之軍,使盛食負壘,陳而待令”,是其類也。

兩軍相攻,或竟日未已,故必厚食乃不饑。

亭長之妻欲至食時不具食,以絕韓信,故亦必厚食乃不饑也。

《成十六年傳》“蓐食申禱”,《襄二十六年傳》“秣馬蓐食”,並與此同。

按,“蓐食”確實皆爲決戰前之飽食,與在床上吃飯無關。

《文公七年》述晉襲秦軍,“潛師夜起”前說“訓卒利兵,秣馬蓐食”,既已“訓卒利兵”矣,確實毫無必要、亦不可能“食於寢蓐”。

《廣雅·

釋詁三》亦曰:

”“厚食”即多吃、吃好吃飽。

王所引《成十六年傳》、《襄二十六年傳》原文如下:

子反命軍吏察夷傷,補卒乘,繕甲兵,展車馬,雞鳴而食,唯命是聽。

晉人患之,苗賁黃徇曰:

“蒐乘補卒,秣馬利兵,脩陳固列,蓐食申禱,明日復戰。

”乃逸楚囚。

彭城之役,晉楚遇於靡角之谷,晉將遁矣。

雍子發命於軍曰:

“歸老幼,反孤疾,二人役,歸一人;

簡兵蒐乘,秣馬蓐食,師陳焚次,明日將戰。

”行歸者而逸楚囚。

楚師宵潰。

今增補二例:

度尚傳》:

“尚敕令秣馬蓐食,明旦,徑赴敵屯。

”《晉書·

劉曜載記》:

“伊餘有驕色,子遠候其無備,夜,誓衆蓐食,晨……躬先士卒,掃壁而出。

而《國語·

吳語》述吳晉爭長,類似情況說成“吳王昏乃戒,令秣馬食士”。

可見上述“蓐食”與《吳語》“食士”意同。

其實《史記·

項羽本紀》“旦日饗士卒,爲擊破沛公軍”,不過也是“蓐食”——大戰前讓戰士吃飽喝足而已。

薛正興亦主此說。

4.“諸母漂,有一母見信饑,飯信,竟漂數十日。

”:

“漂,在水中拍洗綿絮。

此注是,但初學者仍不易得要領。

此當即《不龜手之藥》(莊子·

逍遙遊)之“洴澼絖”。

5.“俛出胯下,蒲伏。

”注:

“蒲伏,通匍匐,爬。

莊榮貞謂“蒲伏”是聯綿詞,伏地膝行。

形體書寫自由爲聯綿詞的特點之一。

“蒲伏”又作“匍伏”(《秦策一》:

嫂蛇行匍伏,四拜自跪而謝)、“蒲服”(《史記·

蘇秦傳》:

嫂委蛇蒲服,以面掩地而謝)、“扶服“(《禮記·

檀弓下》:

凡民有喪,扶服救之)。

在一個語言環境中,一個通假字,是不可能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本字的。

如果說是“通匍匐”,對上述現象就無法解釋。

6.“諸將行道亡者數十人。

“行,等,輩。

”張永言“行”可訓“輩”,不可訓“等”。

7.“信度何等已數言上,上不我用。

“度(du),揣測。

“度”作“揣測”講,當音du。

今1999年修訂本已改。

8.“王必欲長居漢中,無所事信。

必欲爭天下,非信無所與計事者。

“無所事,等於說用不着。

”此兩“必”字皆爲假設連詞,宜說明。

張永言謂當補充“事,用”,並舉《商君書》、《韓非子·

亡征》例:

“故事《詩》、《書》談說之士,則民遊而輕其君;

事處士,則民遠而非其上;

事勇士,則民競而輕其禁。

”“境內之傑不事,而求封外之士。

9.“今東鄉爭權天下,豈非項王邪?

“大意是,現在你向東方去爭奪天下,對手難道不是項王嗎?

”此似非反詰,乃推度語氣。

因韓信首次與漢王交談,語及天下大事,隱秘之情,雖屬君臣間心照不宣事,語氣亦不宜過於生硬。

此“豈”似爲表推度語氣的副詞,與《項羽本紀》“羽豈其苗裔邪”同。

10.“信再拜賀曰:

‘惟信亦以爲大王弗如也。

’”“惟”當注“通‘雖(雖)’”。

王引之《經傳釋詞》卷八“雖唯惟”條謂古書中三字通用,王念孫《讀書雜志·

漢書》第八亦舉此例,其說是。

俞樾《古書疑義舉例》卷四亦有“雖唯通用例”。

11.“印刓敝,忍不能予。

“等於說捨不得給。

“印刓敝”,《漢書》作“刻印刓”,漢劉向《新序·

善謀下》作“印刓綬敝”。

疑有“綬”字是。

注未明確釋“忍”。

參看本書《離騷》“忍而不能舍也”條。

12.“項羽雖霸天下而臣諸侯,不居關中而都彭城。

有背義帝之約而以親愛王。

“有”當通“又”,古書中多此用法。

王引之《經傳釋詞》卷三舉經傳諸子中多例。

日瀧川資言《史記會注考證》:

“陳仁錫曰:

‘《荀紀》、《新序》有作又,字古通用。

’愚按,《漢書》作又。

”按,《荀紀》指東漢荀悅《漢記》,漢劉向《新序·

善謀下》作“又背義帝約”。

13.“特劫於威,強耳。

“《漢書》作‘強服’。

這裏可能是脫了一個‘服’字。

張永言謂“威、強”間脫“服”字乃王念孫說。

其實《史記》自作“特劫於威強(qing)耳”,意爲“只不過是被威勢強力所脅迫罷了”;

《漢書》自作“特劫於威,強(qiǎng)服耳”,意爲“只不過是被威勢強力所脅迫,勉強服從罷了”。

二者文意相通,並行不悖,無須強此從彼,歸於一律。

上古漢語有“威強”一詞。

如《荀子·

富國》:

“威強足以捶笞之。

”《晏子春秋·

內篇問下》:

“敢問長保威強勿失之道若何?

”又:

“不以威強退人之君。

”劉師培《晏子春秋補釋》訓“威強”爲“威力”,是。

按,日瀧川資言《史記會注考證》謂“楓、三本‘強’下有‘服’字。

王念孫曰:

‘《漢書》及《新序·

善謀篇》皆有服字:

特劫於威,強服耳。

強,勉強之強。

’愚按,威強二字連讀,服字不必補。

強,強弱之強。

上文云‘勇悍仁強’,下文云‘其強易弱’。

14.“今大王誠能反其道,任天下武勇,何所不誅!

以天下城邑封功臣,何所不服!

以義兵從思東歸之士,何所不散!

日瀧川資言《史記會注考證》引王念孫曰:

“何所不誅、何所不服、何所不散,三‘所’字皆後人所加。

索隱本出‘何不誅’三字,又出‘何不散’三字,則正文無三‘所’字明矣。

《漢書》、《新序》並無,《鹽鐵論·

結合篇》:

‘夫以天下之力勤,何不摧!

以天下之士民,何不服!

’句法與此同。

15.“又欺其衆降諸侯,至新安,項王詐坑秦降卒二十余萬,唯獨邯、欣、翳得脫。

“據《項羽本紀》載,章邯等投降項羽時,手下秦卒有二十萬,投降後,項羽等諸侯軍虐待秦卒,秦卒有怨言,項羽等恐怕他們不服,於是把他們全活埋在新安城南。

坑,活埋。

詐,騙。

先騙降,而後活埋。

以活埋的方式殺害二十余萬青壯年,恐怕很難做到,因其必不能坐以待斃。

《項羽本紀》詳記此事爲:

到新安。

諸侯吏卒異時故繇使屯戍過秦中,秦中吏卒遇之多無狀,及秦軍降諸侯,諸侯吏卒乘勝多奴虜使之,輕折辱秦吏卒。

秦吏卒多竊言曰:

“章將軍等詐吾屬降諸侯,今能入關破秦,大善;

即不能,諸侯虜吾屬而東,秦必盡誅吾父母妻子。

”諸將微聞其計,以告項羽。

項羽乃召黥布、蒲將軍計曰:

“秦吏卒尚衆,其心不服,至關中不聽,事必危,不如擊殺之,而獨與章邯、長史欣、都尉翳入秦。

”於是楚軍夜擊坑秦卒二十余萬人新安城南。

《黥布列傳》亦曰:

項籍之引兵西至新安,又使布等夜擊坑章邯秦卒二十余萬人。

《漢書項籍傳》則明確記爲:

“不如擊之,獨與章邯、長史欣、都尉翳入秦。

”於是夜擊坑秦軍二十余萬人。

可見必先“擊、擊殺”,然後才能“坑”。

坑者,非殺害之方式,乃處理屍體之手段。

《淮陰侯列傳》說“詐坑”,是強調結果,是略說;

與《項羽本紀》劉邦列舉項羽罪狀“詐坑秦子弟新安二十萬”、《秦楚之際月表》“羽詐坑殺秦降卒二十萬人於新安”同。

項羽之詐坑秦降卒,蓋受秦將白起於長平之戰坑趙降卒之啓發,其事亦略同。

白起王翦列傳》:

括軍敗,卒四十萬人降武安君。

武安君計曰:

“前秦已拔上黨,上党民不樂爲秦而歸趙。

趙卒反覆。

非盡殺之,恐爲亂。

”乃挾詐而盡坑殺之,遺其小者二百四十人歸趙。

前後斬首虜四十五萬人。

在秦王使使者賜劍命白起自裁時,他說“長平之戰,趙卒降者數十萬人,我詐而盡坑之”,也是強調結果,是略說。

先殺自不待言,故可略而不言。

唐劉餗《隋唐嘉話下》有云:

懷州北有丹水,其源出長平山下。

傳云:

秦殺趙卒,其水變赤,因以爲名。

可見此類大規模消滅戰俘事,必然殺戮在“坑”之前。

前蘇聯二次大戰前殺戮而後坑埋數十萬波蘭戰俘之“卡廷森林事件”亦屬此類。

又,原文爲“又欺其衆降諸侯,至新安,項王詐坑秦降卒二十余萬”,則釋“詐坑”爲“先騙降,而後活埋”,殊覺與“欺其衆降諸侯”語意重復。

此“詐”似當理解爲《史記·

白起王翦列傳》之“挾詐”,即欺降卒以“今夜早寢,明旦繼續西進”之類謊言,而於夜半趁其熟睡時屠殺。

此爲“詐坑”,亦即《秦楚之際月表》所謂“詐坑殺”。

16.“秦父兄怨此三人,痛入骨髓。

“痛”當注爲“怨恨”:

《國語·

楚語下》:

“使神無有怨痛於楚國。

”韋昭注:

“痛,疾也。

昭公二十年》:

“神怒民痛。

”“痛入骨髓”即“怨入骨髓、恨之入骨”。

又說成“痛之入骨、痛於骨髓”:

《資治通鑒·

周紀·

赧王三十六年》:

“齊爲無道,乘孤國之亂以害先王,寡人統位,痛之入骨,故廣延群臣,外招賓客,以求報仇。

”《戰國策·

燕策》:

“樊將軍仰天大息流涕曰:

‘吾每念常痛於骨髓。

當然,“痛入骨髓”之“痛”也有作“傷痛、哀痛”解者,如《南齊書·

何昌傳》記他爲人訟冤,說“實義切於心,痛入骨髓”。

17.“除秦苛法,與秦民約法三章耳。

《高祖本紀》記此事,如不加新式標點,爲:

與父老約法三章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是極言新法之簡,以代秦之苛法——此“苛”爲煩瑣、繁細之義,按照新法的內容:

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

故此句似宜標點爲:

“與父老約,法三章耳:

”《淮陰侯列傳》似亦當標點爲:

“與秦民約,法三章耳。

”中華書局標點本就都是如此標點的,比較合理。

至於後來“約法三章”成爲成語,則另當別論。

18.“大王失職入漢中,秦民無不恨者。

“失職,失去應得的職位,指未能王關中。

“職”這裏不指職位。

《爾雅·

釋詁上》:

“職,常也。

”《漢書·

景帝紀》:

“令亡罪者失職,朕甚憐之。

”顔師古注:

失其常理也。

”又《武帝紀》:

“有冤失職,使者以聞。

失職者,失其常業及常理也。

”又《成帝紀》:

“惟民之失職。

“失其常業也。

”可見顔師古對此“職”的釋義是明確而且一貫的。

又《董仲舒傳》:

“貧窮孤弱,冤苦失職,甚不稱陛下之意。

”“失職”即失其常理。

劉邦於理當王關中,今項羽乃背懷王約,使王漢中,是失其常理,失其宜,故曰失職。

此“失職”與今之“失職”不同,亦非“失去應得的職位”。

又曰失所。

俞樾《古書疑義舉例》卷五“以旁注字入正文例”舉《管子·

明法解》“孤寡老弱不失其所職”,謂“所職”二字“不辭”,乃“後人旁記異文而誤合之”:

意爲原文或爲“孤寡老弱不失其所”,或爲“孤寡老弱不失其職”,其文意皆爲“不失其宜、不失其常”,學者因於旁注其異文“職”或“所”;

後人不解,遂合旁注字而成“不失其所職”矣。

參看本書《詩經·

碩鼠》“爰得我所、爰得我直”條。

19.“今韓信兵號數萬,其實不過數千,能千里而襲我。

“能”當注“通乃”。

王念孫《讀書雜志·

漢書》第十三“能或滅之”條:

“能字古讀若耐,聲與乃相近,故義亦相同。

”《讀書雜志·

史記》第五“能”條正舉此例,謂“能”通“乃”。

20.“亦已罷極。

“罷極,疲憊。

注“罷極”爲“疲憊”是對的,但未明確注“極”字,初學者易誤解。

“極”有“困窮”之義(由“疲憊”義引申而來):

《論語·

堯曰》篇“四海困窮”包咸注:

“困,極也。

《孟子·

離婁下》:

“有故而去,則君搏執之,又極之於其所往。

”焦循正義:

“‘極’是困窮,極之於其所往,即困之於其所往也……《尚書·

洪范》云:

‘鯀則殛死。

’釋文云:

‘殛本作極。

’極鯀於羽山,亦是困之於羽山。

鄭志答趙商云:

‘鯀非誅死。

鯀放居東裔,至死不得反於朝,置鯀於東海,永不復用,又收管之不許他往。

所以困之窮之,使之終死於是,所謂極也。

’”

又《梁惠王下》:

“舉疾首蹙頞而相告曰:

‘吾王之好鼓樂,夫何使我至於此極也?

父子不相見,兄弟妻子離散!

《莊子·

大宗師》“吾思夫使我至此極者,天無私覆,地無私載,天地豈私貧我哉?

求其爲之者而不得也,然而至此極者,命也夫!

”成玄英疏:

“夫父母慈造,不欲饑凍,天地無私,豈獨貧我?

思量主宰,皆是自然,尋求來由,竟無兆朕。

而使我至此窮極者,皆我之賦命也。

”《孟子·

梁惠王下》之“極”,即“父子不相見,兄弟妻子離散”;

大宗師》之“極”,即“貧、饑凍”,也即成玄英疏所謂“窮極”,皆“窮困”之義。

下兩例“極”則爲“疲憊”之義:

《戰國策·

齊策三》:

“韓子盧者,天下之疾犬也;

東郭逡者,海內之狡兔也。

韓子盧逐東郭逡,環山者三,騰崗者五,兔極於前,犬疲於後,犬兔俱罷,各死其處。

”《史記·

屈原賈生列傳》:

“故勞苦倦極,未嘗不呼天也;

疾痛慘怛,未嘗不呼父母也。

郭在貽《訓詁叢稿·

〈古代漢語〉文選部分若干注釋的商榷》謂此極爲“”(《說文》訓“憊”也)的借字。

21.“今如此避而不擊,後有大者,何以加之!

“加,等於說勝。

“加”似不能引申出“戰勝”義。

且觀文意,“之”代的不是“大者”,而是“避而不擊”的行爲。

“加”似當訓爲“超過”或“逾越”。

全句意爲:

“現在韓信兵力小弱,尚且躲避不迎擊,以後大兵來,比這(避而不擊)更甚的會是什麽?

”言外之意,只能乖乖投降了。

類似的用法又如《漢書·

蘇武傳》。

副使張勝與謀劫單于母、殺衛律;

事敗,單于欲殺張勝,左伊秩訾不同意,說:

“即謀單于,何以復加?

宜皆降之。

”意思說,如因謀劫單于母、殺衛律就處死,那麽假如他謀殺單于,又有什麽處罰比處死更重?

應該讓他們投降。

又如:

張釋之馮唐列傳》:

“其後有人盜高廟坐前玉環,捕得,文帝怒,下廷尉治。

釋之案律盜宗廟服御物者爲奏,奏當棄市。

上大怒曰:

‘人之無道,乃盜先帝廟器,吾屬廷尉者,欲致之族,而君以法奏之,非吾所以共承宗廟意也。

’釋之免冠頓首謝曰:

‘法如是足也。

且罪等,然以逆順爲差。

今盜宗廟器而族之,有如萬分之一,假令愚民取長陵一抔土,陛下何以加其法乎?

’”《漢書·

霍光傳》:

“擁昭立宣,光爲師保,雖周公、阿衡,何以加此!

”《欒布田叔傳》:

“欒布哭彭越,田叔隨張敖,赴死如歸,彼誠知所處,雖古烈士,何以加哉!

”唐劉肅《大唐新語·

規諫》:

“陛下若近鑒危亡,日慎一日,堯舜之道,何以加之!

”又《持法》:

“張玄素爲侍御史,彈樂蟠令叱奴騭盜官糧。

太宗大怒,特令處斬。

中書舍人張文瓘執據律不當死,太宗曰:

‘倉糧事重,不斬恐犯者衆。

’魏徵進曰:

‘陛下設法,與天下共之。

今若改張,人將法外畏罪。

且復有重於此者,何以加之?

’隅遂免死。

此例與本篇“後有大者,何以加之”絕相類。

《漢語大字典·

力部》“加”條設此義項。

類似例子爲《三國演義》第十六回:

“操曰:

‘將軍在匆忙之中,能整兵堅壘,任謗任勞,使反敗爲勝,雖古之名將,何以加茲!

’”與《史記·

淮陰侯列傳》、《漢書·

霍光傳》等例正奄若合符,而其例惜時間太晚。

“何以加”爲反問說法,否定說法即“無以加”或“不能加”:

王霸傳》:

“此明公至德,神靈之祐,雖武王白魚之應,無以加此。

左思傳》:

“初,陸機入洛,欲爲此賦,聞思作之,撫掌而笑……及思賦出,機絕歎服,以爲不能加也,遂輟筆焉。

韓信傳》記成安君語爲“今如此避弗擊,後有大者,何以距之”,義雖可通,迥非司馬遷筆意矣。

22.“今日破趙會食。

“會食,集合吃飯。

軍隊吃飯往往集合。

即使在韓信“令其裨將傳飱”時,軍隊也一定處於集合狀態。

可見釋“會食”爲“集合吃飯”不甚確切:

此乃韓信許諾將然之事。

“會食”古有二義:

一是相聚進食,常指大家族同堂飲食、特殊人群(如僧徒)或高級官員在辦公處一同進食;

二是慶祝或聯歡性質的會餐。

本文“會食”屬後者。

乃韓信向軍人許諾破趙後要進行慶功會餐——既表達了對臨戰吃便飯的士兵的歉疚之意,又表露了主帥必勝的信心,勉勵軍人努力去爭取勝利。

《漢語大詞典·

日部》釋“會食”爲“相聚進食”,“會餐”爲“聚餐”;

《耳部》釋“聚餐”爲“群聚進食”,均不夠確切。

而《現代漢語詞典》釋“會餐”爲“聚餐”,釋“聚餐”爲“爲了慶祝或聯歡大家在一起吃飯(多在節日)”,較確切地釋了今義(相當於古代第二義)。

23.“信乃使萬人先行,出,背水陣,趙軍望見而大笑。

”《尉繚子·

天官》:

“背水陣爲絕地,向阪陣爲廢軍。

”此蓋軍人皆知之古兵法,故“趙軍望見而大笑”。

24.“水上軍開入之。

“開,指開營壘的門。

“水上軍”是淩晨到達河邊列背水陣的漢軍,並無營壘。

“開入之”應是陣列閃開一個缺口,讓佯敗而歸的韓信、張耳兵馬也加人陣列,一同拼死作戰。

25.“信所出奇兵二千騎,共候趙空壁逐利。

“空壁逐利,是說軍隊全部離開了營壘,追求戰利品。

“逐利”作爲兵家常用語,指爭取勝利(多爲控制戰役或戰鬥主動權的一方,在有利形勢下採取的攻擊行動),非指爭奪戰利品。

所以韓信在戰前向將士授計,即說:

“趙見我走,必空壁逐我。

”“逐我”即是逐利——乘勝追擊,以爭取勝利。

戰時信軍詐敗,佯棄鼓旗,是示趙敗征,誘其來追,“趙果空壁爭漢鼓旗,逐韓信、張耳,”“爭漢鼓旗”是爲爭功,“逐韓信、張耳”才是“逐利”的主要表現。

因盡人皆知,擒殺敵軍主帥才是最後勝利。

又《孫子兵法·

虛實》“退而不可追者,速而不可及也”陳嗥注:

“逐利而退,敵不知所追也。

”(《諸子集成·

孫子十家注》)也是指爭取主動、有利形勢,所以“敵不知所追”。

與“逐利”義近的又有“爭利、赴利、趨利(趣利)、求利”,“利”也都不指戰利品。

如《孫子·

軍爭》:

“舉軍而爭利,則不及。

”杜佑注:

“舉軍悉行,爭赴其利,則道路悉不相逮。

“後處戰地,而趨戰者勞。

”孟氏注:

“若敵已處便勢之地,己方赴利,士馬勞倦,則不利矣。

“百里而爭利,則擒三將軍。

”杜牧注:

“凡爭利必是爭奪要害。

”張預注:

“言百里之遠,與人爭利。

”又《史記·

孫子吳起列傳》記孫臏謀破龐涓,用古兵法“百里而趣利者蹶上將,五十里而趣利者軍半至”,設減竈之計誘龐涓“趣利”;

龐涓急追齊軍,並不是爲奪取戰利品(那就太浮淺了),他是誤以爲齊軍逃散者多,欲一擊而置之於死地,奪取戰爭勝利。

又《三國志·

魏志·

曹彰傳》寫他深入代北,欲乘勝追擊胡軍,諸將以爲已“受節度,不得過代,不可深進”,彰曰:

“率師而行,唯利所在,何節度乎?

胡走未遠,追之必破。

”此亦“逐利”。

而何者爲“利”,戰爭中隨機而變。

如《呂氏春秋·

愛士》:

“凡敵人之來也,以求利也。

今來而得死,且以走爲利。

”高誘注:

“傳曰:

‘見可而進,知難而退,武之善經也。

’故以走爲利。

”而“逐利”不得,則爲“失利”。

“利”的意思是相同的。

又,鄭友賢《孫子十家注遺說》:

“軍爭爲利,衆爭爲危。

軍之與衆也,利之與危也,義果異乎?

”將“利、危”對舉,明“利”乃“勝利、失利”之利而非指戰利品。

26.“兵法‘右陪山陵,前左水澤’。

“陪,通背,背後。

《史記》原文作“倍”。

《說文·

人部》:

“倍,反也。

”不通“背”。

參看本書《魯仲連義不帝秦》(戰國策·

趙策)“主人必將倍殯柩”條。

27.“兵法不曰‘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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