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侯列传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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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東鄉坐、西鄉對、鄉利背義。
(鄉後作向)
15.且信非得素拊循士大夫也。
(拊通撫)
16.然而衆勞卒罷。
(罷通疲)
17.情見勢屈。
(見後作現。
按屈作虧損解)
18.以麾召諸將。
(麾通揮)
19.乃亨之。
(亨後作烹)
三、語法
1.固定詞組“有以”:
“吾必有以重報母。
”2.意動用法:
上未之奇也、何奇之。
3.判斷句:
此乃信所以去也、此所謂婦人之仁也。
四、古注
1.貧無行,不得推擇爲吏。
裴駰集解:
“無善行可推舉選擇。
2.乃晨炊蓐食。
裴駰集解引張晏曰:
“未起而床蓐中食。
3.諸母漂。
裴駰集解引韋昭曰:
“以水擊絮爲漂。
4.居戲下。
裴駰集解引徐廣曰:
“戲,一作麾。
5.無所事信。
“無事用信。
6.言語嘔嘔。
司馬貞索隱:
“音吁。
嘔嘔猶區區也。
《漢書》作‘姁姁’。
鄧展曰:
‘姁姁,好也。
’”
7.三秦可傳檄而定也。
“此云傳檄,謂爲檄書以責所伐者。
8.新喋血閼與。
司馬索隱引如淳云:
“殺人血流滂沱也。
9.樵蘇後爨。
裴駰集解引《漢書音義》曰:
“樵,取薪也;
蘇,取草也。
10.令其裨將傳飱,曰:
“今日破趙會食!
”司馬貞索隱:
“小飯曰湌。
謂立足傳湌,
待破趙乃大食也。
11.位不過執戟。
“郎中,宿衛執戟之人也。
12.西鄉爲百姓請命。
張守節正義:
“止楚漢之戰鬥,士卒不死亡,故云‘請命’。
13.秦失其鹿。
“以喻帝位也。
五、討論
⒈“又不能治生商賈。
”注:
“治生,備辦財貨,就是做生意。
治生即謀生計、營生,指經營家業、積累資財,其途多種,商賈僅其一焉。
而農業社會中人以農耕爲主要謀生手段,故治生主要指務農,亦包括其他生計。
如:
《管子·
輕重戊》:
“父老歸而治生,丁壯者歸而薄業。
《史記·
貨殖列傳》“治生”凡四見,皆泛指農耕、畜牧、養殖、經商等謀生手段而言。
故善治生者,能擇人而任時。
今治生不待危身取給,則賢人勉焉。
又曰“治産、治生産”:
“范蠡乃治産積居。
”(同上)吾治生産,猶伊尹、呂尚之謀,孫、吳用兵,商鞅行法是也。
(同上)是故身率妻子,勠力耕桑,灌園治産,以給公上。
(楊惲《報孫會宗書》)
又曰“治生業、營生業”:
人聞其能使物及不死,更饋遺之,常餘金錢衣食,人皆以爲不治生業而饒給。
(史記·
封禪書)(馮)立不營生業,衣食取給而已。
(大唐新語·
清廉)
錢大昕《十駕齋養新錄》卷十八“治生”條,敘三事,皆與農耕有關:
《清波雜志》云:
“頃侍鉅公,語及常産,公云:
‘人生不可無田。
有則仕宦自如,可以行志。
不仕則仰事俯育,粗了伏臘,不致喪失氣節。
有田方爲福,蓋福字從田從衣(大昕案,福從示,不從衣。
宋人不講小學,故多誤解)。
許魯齋言,爲學者治生最爲先。
苟生理不足,則於爲學之道有所妨。
彼旁求妄進及作官嗜利者,殆亦窘於生理之所致也。
諸葛孔明身都將相,死之日廩無餘粟,庫無餘財。
其廉至於如此者,以成都桑土,子孫衣食自有餘饒耳。
與其不治生産而乞不義之財,毋寧求田問舍而卻非禮之饋。
故井上之李,甘於彈鋏之魚;
五侯之鯖,劣於牆東之儈(《西京雜記》卷二載婁護於五侯間傳食,合煎制美味之魚肉,稱“五侯之鯖”。
《後漢書·
逸民列傳·
逢蒙》:
“君公遭亂獨不去,儈牛自隱。
時人爲之論曰:
‘避世牆東王君公’”)。
紀昀亦以治家、謀生計爲“治生”。
《閱微草堂筆記·
如是我聞四》:
老儒故善治生,冬不裘,夏不絺,食不肴,飲不荈,妻子不宿飽。
⒉“常從人寄食飲。
此“從”當訓爲“往就,往依”。
他例如:
景公夜從晏子飲,晏子稱不敢與。
(晏子春秋·
雜上十二)故權貴之家,雖咫尺弗從也;
知道之士,雖艱遠必造也。
(抱樸子·
序)又“食飲”當爲偏義複詞,故下句但言“常數從其下鄉南昌亭長寄食”。
3.“數月,亭長妻患之,乃晨炊蓐食。
食時信往,不爲具食。
“在床上就把飯吃了(依張晏說)。
蓐,通褥。
這裏是極言吃飯時間之少。
此據《史記》集解引張晏解“蓐食”曰:
”《左傳·
文公七年》:
“訓卒利兵,秣馬蓐食,潛師夜起。
”杜預注亦同張晏:
“蓐食,早食於寢蓐也。
”王引之《經義述聞》卷十七“秣馬蓐食”條:
《方言》曰:
“蓐,厚也。
”食之豐厚於常,因謂之蓐食。
“訓卒利兵秣馬蓐食”
者,《商子·
兵守》篇曰“壯男之軍,使盛食厲兵,陳而待敵;
壯女之軍,使盛食負壘,陳而待令”,是其類也。
兩軍相攻,或竟日未已,故必厚食乃不饑。
亭長之妻欲至食時不具食,以絕韓信,故亦必厚食乃不饑也。
《成十六年傳》“蓐食申禱”,《襄二十六年傳》“秣馬蓐食”,並與此同。
按,“蓐食”確實皆爲決戰前之飽食,與在床上吃飯無關。
《文公七年》述晉襲秦軍,“潛師夜起”前說“訓卒利兵,秣馬蓐食”,既已“訓卒利兵”矣,確實毫無必要、亦不可能“食於寢蓐”。
《廣雅·
釋詁三》亦曰:
”“厚食”即多吃、吃好吃飽。
王所引《成十六年傳》、《襄二十六年傳》原文如下:
子反命軍吏察夷傷,補卒乘,繕甲兵,展車馬,雞鳴而食,唯命是聽。
晉人患之,苗賁黃徇曰:
“蒐乘補卒,秣馬利兵,脩陳固列,蓐食申禱,明日復戰。
”乃逸楚囚。
彭城之役,晉楚遇於靡角之谷,晉將遁矣。
雍子發命於軍曰:
“歸老幼,反孤疾,二人役,歸一人;
簡兵蒐乘,秣馬蓐食,師陳焚次,明日將戰。
”行歸者而逸楚囚。
楚師宵潰。
今增補二例:
度尚傳》:
“尚敕令秣馬蓐食,明旦,徑赴敵屯。
”《晉書·
劉曜載記》:
“伊餘有驕色,子遠候其無備,夜,誓衆蓐食,晨……躬先士卒,掃壁而出。
而《國語·
吳語》述吳晉爭長,類似情況說成“吳王昏乃戒,令秣馬食士”。
可見上述“蓐食”與《吳語》“食士”意同。
其實《史記·
項羽本紀》“旦日饗士卒,爲擊破沛公軍”,不過也是“蓐食”——大戰前讓戰士吃飽喝足而已。
薛正興亦主此說。
4.“諸母漂,有一母見信饑,飯信,竟漂數十日。
”:
“漂,在水中拍洗綿絮。
此注是,但初學者仍不易得要領。
此當即《不龜手之藥》(莊子·
逍遙遊)之“洴澼絖”。
5.“俛出胯下,蒲伏。
”注:
“蒲伏,通匍匐,爬。
莊榮貞謂“蒲伏”是聯綿詞,伏地膝行。
形體書寫自由爲聯綿詞的特點之一。
“蒲伏”又作“匍伏”(《秦策一》:
嫂蛇行匍伏,四拜自跪而謝)、“蒲服”(《史記·
蘇秦傳》:
嫂委蛇蒲服,以面掩地而謝)、“扶服“(《禮記·
檀弓下》:
凡民有喪,扶服救之)。
在一個語言環境中,一個通假字,是不可能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本字的。
如果說是“通匍匐”,對上述現象就無法解釋。
6.“諸將行道亡者數十人。
“行,等,輩。
”張永言“行”可訓“輩”,不可訓“等”。
7.“信度何等已數言上,上不我用。
“度(du),揣測。
“度”作“揣測”講,當音du。
今1999年修訂本已改。
8.“王必欲長居漢中,無所事信。
必欲爭天下,非信無所與計事者。
“無所事,等於說用不着。
”此兩“必”字皆爲假設連詞,宜說明。
張永言謂當補充“事,用”,並舉《商君書》、《韓非子·
亡征》例:
“故事《詩》、《書》談說之士,則民遊而輕其君;
事處士,則民遠而非其上;
事勇士,則民競而輕其禁。
”“境內之傑不事,而求封外之士。
9.“今東鄉爭權天下,豈非項王邪?
“大意是,現在你向東方去爭奪天下,對手難道不是項王嗎?
”此似非反詰,乃推度語氣。
因韓信首次與漢王交談,語及天下大事,隱秘之情,雖屬君臣間心照不宣事,語氣亦不宜過於生硬。
此“豈”似爲表推度語氣的副詞,與《項羽本紀》“羽豈其苗裔邪”同。
10.“信再拜賀曰:
‘惟信亦以爲大王弗如也。
’”“惟”當注“通‘雖(雖)’”。
王引之《經傳釋詞》卷八“雖唯惟”條謂古書中三字通用,王念孫《讀書雜志·
漢書》第八亦舉此例,其說是。
俞樾《古書疑義舉例》卷四亦有“雖唯通用例”。
11.“印刓敝,忍不能予。
“等於說捨不得給。
“印刓敝”,《漢書》作“刻印刓”,漢劉向《新序·
善謀下》作“印刓綬敝”。
疑有“綬”字是。
注未明確釋“忍”。
參看本書《離騷》“忍而不能舍也”條。
12.“項羽雖霸天下而臣諸侯,不居關中而都彭城。
有背義帝之約而以親愛王。
“有”當通“又”,古書中多此用法。
王引之《經傳釋詞》卷三舉經傳諸子中多例。
日瀧川資言《史記會注考證》:
“陳仁錫曰:
‘《荀紀》、《新序》有作又,字古通用。
’愚按,《漢書》作又。
”按,《荀紀》指東漢荀悅《漢記》,漢劉向《新序·
善謀下》作“又背義帝約”。
13.“特劫於威,強耳。
“《漢書》作‘強服’。
這裏可能是脫了一個‘服’字。
張永言謂“威、強”間脫“服”字乃王念孫說。
其實《史記》自作“特劫於威強(qing)耳”,意爲“只不過是被威勢強力所脅迫罷了”;
《漢書》自作“特劫於威,強(qiǎng)服耳”,意爲“只不過是被威勢強力所脅迫,勉強服從罷了”。
二者文意相通,並行不悖,無須強此從彼,歸於一律。
上古漢語有“威強”一詞。
如《荀子·
富國》:
“威強足以捶笞之。
”《晏子春秋·
內篇問下》:
“敢問長保威強勿失之道若何?
”又:
“不以威強退人之君。
”劉師培《晏子春秋補釋》訓“威強”爲“威力”,是。
按,日瀧川資言《史記會注考證》謂“楓、三本‘強’下有‘服’字。
王念孫曰:
‘《漢書》及《新序·
善謀篇》皆有服字:
特劫於威,強服耳。
強,勉強之強。
’愚按,威強二字連讀,服字不必補。
強,強弱之強。
上文云‘勇悍仁強’,下文云‘其強易弱’。
14.“今大王誠能反其道,任天下武勇,何所不誅!
以天下城邑封功臣,何所不服!
以義兵從思東歸之士,何所不散!
日瀧川資言《史記會注考證》引王念孫曰:
“何所不誅、何所不服、何所不散,三‘所’字皆後人所加。
索隱本出‘何不誅’三字,又出‘何不散’三字,則正文無三‘所’字明矣。
《漢書》、《新序》並無,《鹽鐵論·
結合篇》:
‘夫以天下之力勤,何不摧!
以天下之士民,何不服!
’句法與此同。
15.“又欺其衆降諸侯,至新安,項王詐坑秦降卒二十余萬,唯獨邯、欣、翳得脫。
“據《項羽本紀》載,章邯等投降項羽時,手下秦卒有二十萬,投降後,項羽等諸侯軍虐待秦卒,秦卒有怨言,項羽等恐怕他們不服,於是把他們全活埋在新安城南。
坑,活埋。
詐,騙。
先騙降,而後活埋。
以活埋的方式殺害二十余萬青壯年,恐怕很難做到,因其必不能坐以待斃。
《項羽本紀》詳記此事爲:
到新安。
諸侯吏卒異時故繇使屯戍過秦中,秦中吏卒遇之多無狀,及秦軍降諸侯,諸侯吏卒乘勝多奴虜使之,輕折辱秦吏卒。
秦吏卒多竊言曰:
“章將軍等詐吾屬降諸侯,今能入關破秦,大善;
即不能,諸侯虜吾屬而東,秦必盡誅吾父母妻子。
”諸將微聞其計,以告項羽。
項羽乃召黥布、蒲將軍計曰:
“秦吏卒尚衆,其心不服,至關中不聽,事必危,不如擊殺之,而獨與章邯、長史欣、都尉翳入秦。
”於是楚軍夜擊坑秦卒二十余萬人新安城南。
《黥布列傳》亦曰:
項籍之引兵西至新安,又使布等夜擊坑章邯秦卒二十余萬人。
《漢書項籍傳》則明確記爲:
“不如擊之,獨與章邯、長史欣、都尉翳入秦。
”於是夜擊坑秦軍二十余萬人。
可見必先“擊、擊殺”,然後才能“坑”。
坑者,非殺害之方式,乃處理屍體之手段。
《淮陰侯列傳》說“詐坑”,是強調結果,是略說;
與《項羽本紀》劉邦列舉項羽罪狀“詐坑秦子弟新安二十萬”、《秦楚之際月表》“羽詐坑殺秦降卒二十萬人於新安”同。
項羽之詐坑秦降卒,蓋受秦將白起於長平之戰坑趙降卒之啓發,其事亦略同。
白起王翦列傳》:
括軍敗,卒四十萬人降武安君。
武安君計曰:
“前秦已拔上黨,上党民不樂爲秦而歸趙。
趙卒反覆。
非盡殺之,恐爲亂。
”乃挾詐而盡坑殺之,遺其小者二百四十人歸趙。
前後斬首虜四十五萬人。
在秦王使使者賜劍命白起自裁時,他說“長平之戰,趙卒降者數十萬人,我詐而盡坑之”,也是強調結果,是略說。
先殺自不待言,故可略而不言。
唐劉餗《隋唐嘉話下》有云:
懷州北有丹水,其源出長平山下。
傳云:
秦殺趙卒,其水變赤,因以爲名。
可見此類大規模消滅戰俘事,必然殺戮在“坑”之前。
前蘇聯二次大戰前殺戮而後坑埋數十萬波蘭戰俘之“卡廷森林事件”亦屬此類。
又,原文爲“又欺其衆降諸侯,至新安,項王詐坑秦降卒二十余萬”,則釋“詐坑”爲“先騙降,而後活埋”,殊覺與“欺其衆降諸侯”語意重復。
此“詐”似當理解爲《史記·
白起王翦列傳》之“挾詐”,即欺降卒以“今夜早寢,明旦繼續西進”之類謊言,而於夜半趁其熟睡時屠殺。
此爲“詐坑”,亦即《秦楚之際月表》所謂“詐坑殺”。
16.“秦父兄怨此三人,痛入骨髓。
”
“痛”當注爲“怨恨”:
《國語·
楚語下》:
“使神無有怨痛於楚國。
”韋昭注:
“痛,疾也。
昭公二十年》:
“神怒民痛。
”“痛入骨髓”即“怨入骨髓、恨之入骨”。
又說成“痛之入骨、痛於骨髓”:
《資治通鑒·
周紀·
赧王三十六年》:
“齊爲無道,乘孤國之亂以害先王,寡人統位,痛之入骨,故廣延群臣,外招賓客,以求報仇。
”《戰國策·
燕策》:
“樊將軍仰天大息流涕曰:
‘吾每念常痛於骨髓。
當然,“痛入骨髓”之“痛”也有作“傷痛、哀痛”解者,如《南齊書·
何昌傳》記他爲人訟冤,說“實義切於心,痛入骨髓”。
17.“除秦苛法,與秦民約法三章耳。
《高祖本紀》記此事,如不加新式標點,爲:
與父老約法三章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是極言新法之簡,以代秦之苛法——此“苛”爲煩瑣、繁細之義,按照新法的內容:
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
故此句似宜標點爲:
“與父老約,法三章耳:
”《淮陰侯列傳》似亦當標點爲:
“與秦民約,法三章耳。
”中華書局標點本就都是如此標點的,比較合理。
至於後來“約法三章”成爲成語,則另當別論。
18.“大王失職入漢中,秦民無不恨者。
“失職,失去應得的職位,指未能王關中。
“職”這裏不指職位。
《爾雅·
釋詁上》:
“職,常也。
”《漢書·
景帝紀》:
“令亡罪者失職,朕甚憐之。
”顔師古注:
失其常理也。
”又《武帝紀》:
“有冤失職,使者以聞。
失職者,失其常業及常理也。
”又《成帝紀》:
“惟民之失職。
“失其常業也。
”可見顔師古對此“職”的釋義是明確而且一貫的。
又《董仲舒傳》:
“貧窮孤弱,冤苦失職,甚不稱陛下之意。
”“失職”即失其常理。
劉邦於理當王關中,今項羽乃背懷王約,使王漢中,是失其常理,失其宜,故曰失職。
此“失職”與今之“失職”不同,亦非“失去應得的職位”。
又曰失所。
俞樾《古書疑義舉例》卷五“以旁注字入正文例”舉《管子·
明法解》“孤寡老弱不失其所職”,謂“所職”二字“不辭”,乃“後人旁記異文而誤合之”:
意爲原文或爲“孤寡老弱不失其所”,或爲“孤寡老弱不失其職”,其文意皆爲“不失其宜、不失其常”,學者因於旁注其異文“職”或“所”;
後人不解,遂合旁注字而成“不失其所職”矣。
參看本書《詩經·
碩鼠》“爰得我所、爰得我直”條。
19.“今韓信兵號數萬,其實不過數千,能千里而襲我。
“能”當注“通乃”。
王念孫《讀書雜志·
漢書》第十三“能或滅之”條:
“能字古讀若耐,聲與乃相近,故義亦相同。
”《讀書雜志·
史記》第五“能”條正舉此例,謂“能”通“乃”。
20.“亦已罷極。
“罷極,疲憊。
注“罷極”爲“疲憊”是對的,但未明確注“極”字,初學者易誤解。
“極”有“困窮”之義(由“疲憊”義引申而來):
《論語·
堯曰》篇“四海困窮”包咸注:
“困,極也。
《孟子·
離婁下》:
“有故而去,則君搏執之,又極之於其所往。
”焦循正義:
“‘極’是困窮,極之於其所往,即困之於其所往也……《尚書·
洪范》云:
‘鯀則殛死。
’釋文云:
‘殛本作極。
’極鯀於羽山,亦是困之於羽山。
鄭志答趙商云:
‘鯀非誅死。
鯀放居東裔,至死不得反於朝,置鯀於東海,永不復用,又收管之不許他往。
所以困之窮之,使之終死於是,所謂極也。
’”
又《梁惠王下》:
“舉疾首蹙頞而相告曰:
‘吾王之好鼓樂,夫何使我至於此極也?
父子不相見,兄弟妻子離散!
《莊子·
大宗師》“吾思夫使我至此極者,天無私覆,地無私載,天地豈私貧我哉?
求其爲之者而不得也,然而至此極者,命也夫!
”成玄英疏:
“夫父母慈造,不欲饑凍,天地無私,豈獨貧我?
思量主宰,皆是自然,尋求來由,竟無兆朕。
而使我至此窮極者,皆我之賦命也。
”《孟子·
梁惠王下》之“極”,即“父子不相見,兄弟妻子離散”;
大宗師》之“極”,即“貧、饑凍”,也即成玄英疏所謂“窮極”,皆“窮困”之義。
下兩例“極”則爲“疲憊”之義:
《戰國策·
齊策三》:
“韓子盧者,天下之疾犬也;
東郭逡者,海內之狡兔也。
韓子盧逐東郭逡,環山者三,騰崗者五,兔極於前,犬疲於後,犬兔俱罷,各死其處。
”《史記·
屈原賈生列傳》:
“故勞苦倦極,未嘗不呼天也;
疾痛慘怛,未嘗不呼父母也。
郭在貽《訓詁叢稿·
〈古代漢語〉文選部分若干注釋的商榷》謂此極爲“”(《說文》訓“憊”也)的借字。
21.“今如此避而不擊,後有大者,何以加之!
“加,等於說勝。
“加”似不能引申出“戰勝”義。
且觀文意,“之”代的不是“大者”,而是“避而不擊”的行爲。
“加”似當訓爲“超過”或“逾越”。
全句意爲:
“現在韓信兵力小弱,尚且躲避不迎擊,以後大兵來,比這(避而不擊)更甚的會是什麽?
”言外之意,只能乖乖投降了。
類似的用法又如《漢書·
蘇武傳》。
副使張勝與謀劫單于母、殺衛律;
事敗,單于欲殺張勝,左伊秩訾不同意,說:
“即謀單于,何以復加?
宜皆降之。
”意思說,如因謀劫單于母、殺衛律就處死,那麽假如他謀殺單于,又有什麽處罰比處死更重?
應該讓他們投降。
又如:
張釋之馮唐列傳》:
“其後有人盜高廟坐前玉環,捕得,文帝怒,下廷尉治。
釋之案律盜宗廟服御物者爲奏,奏當棄市。
上大怒曰:
‘人之無道,乃盜先帝廟器,吾屬廷尉者,欲致之族,而君以法奏之,非吾所以共承宗廟意也。
’釋之免冠頓首謝曰:
‘法如是足也。
且罪等,然以逆順爲差。
今盜宗廟器而族之,有如萬分之一,假令愚民取長陵一抔土,陛下何以加其法乎?
’”《漢書·
霍光傳》:
“擁昭立宣,光爲師保,雖周公、阿衡,何以加此!
”《欒布田叔傳》:
“欒布哭彭越,田叔隨張敖,赴死如歸,彼誠知所處,雖古烈士,何以加哉!
”唐劉肅《大唐新語·
規諫》:
“陛下若近鑒危亡,日慎一日,堯舜之道,何以加之!
”又《持法》:
“張玄素爲侍御史,彈樂蟠令叱奴騭盜官糧。
太宗大怒,特令處斬。
中書舍人張文瓘執據律不當死,太宗曰:
‘倉糧事重,不斬恐犯者衆。
’魏徵進曰:
‘陛下設法,與天下共之。
今若改張,人將法外畏罪。
且復有重於此者,何以加之?
’隅遂免死。
此例與本篇“後有大者,何以加之”絕相類。
《漢語大字典·
力部》“加”條設此義項。
類似例子爲《三國演義》第十六回:
“操曰:
‘將軍在匆忙之中,能整兵堅壘,任謗任勞,使反敗爲勝,雖古之名將,何以加茲!
’”與《史記·
淮陰侯列傳》、《漢書·
霍光傳》等例正奄若合符,而其例惜時間太晚。
“何以加”爲反問說法,否定說法即“無以加”或“不能加”:
王霸傳》:
“此明公至德,神靈之祐,雖武王白魚之應,無以加此。
左思傳》:
“初,陸機入洛,欲爲此賦,聞思作之,撫掌而笑……及思賦出,機絕歎服,以爲不能加也,遂輟筆焉。
韓信傳》記成安君語爲“今如此避弗擊,後有大者,何以距之”,義雖可通,迥非司馬遷筆意矣。
22.“今日破趙會食。
“會食,集合吃飯。
軍隊吃飯往往集合。
即使在韓信“令其裨將傳飱”時,軍隊也一定處於集合狀態。
可見釋“會食”爲“集合吃飯”不甚確切:
此乃韓信許諾將然之事。
“會食”古有二義:
一是相聚進食,常指大家族同堂飲食、特殊人群(如僧徒)或高級官員在辦公處一同進食;
二是慶祝或聯歡性質的會餐。
本文“會食”屬後者。
乃韓信向軍人許諾破趙後要進行慶功會餐——既表達了對臨戰吃便飯的士兵的歉疚之意,又表露了主帥必勝的信心,勉勵軍人努力去爭取勝利。
《漢語大詞典·
日部》釋“會食”爲“相聚進食”,“會餐”爲“聚餐”;
《耳部》釋“聚餐”爲“群聚進食”,均不夠確切。
而《現代漢語詞典》釋“會餐”爲“聚餐”,釋“聚餐”爲“爲了慶祝或聯歡大家在一起吃飯(多在節日)”,較確切地釋了今義(相當於古代第二義)。
23.“信乃使萬人先行,出,背水陣,趙軍望見而大笑。
”《尉繚子·
天官》:
“背水陣爲絕地,向阪陣爲廢軍。
”此蓋軍人皆知之古兵法,故“趙軍望見而大笑”。
24.“水上軍開入之。
“開,指開營壘的門。
“水上軍”是淩晨到達河邊列背水陣的漢軍,並無營壘。
“開入之”應是陣列閃開一個缺口,讓佯敗而歸的韓信、張耳兵馬也加人陣列,一同拼死作戰。
25.“信所出奇兵二千騎,共候趙空壁逐利。
“空壁逐利,是說軍隊全部離開了營壘,追求戰利品。
“逐利”作爲兵家常用語,指爭取勝利(多爲控制戰役或戰鬥主動權的一方,在有利形勢下採取的攻擊行動),非指爭奪戰利品。
所以韓信在戰前向將士授計,即說:
“趙見我走,必空壁逐我。
”“逐我”即是逐利——乘勝追擊,以爭取勝利。
戰時信軍詐敗,佯棄鼓旗,是示趙敗征,誘其來追,“趙果空壁爭漢鼓旗,逐韓信、張耳,”“爭漢鼓旗”是爲爭功,“逐韓信、張耳”才是“逐利”的主要表現。
因盡人皆知,擒殺敵軍主帥才是最後勝利。
又《孫子兵法·
虛實》“退而不可追者,速而不可及也”陳嗥注:
“逐利而退,敵不知所追也。
”(《諸子集成·
孫子十家注》)也是指爭取主動、有利形勢,所以“敵不知所追”。
與“逐利”義近的又有“爭利、赴利、趨利(趣利)、求利”,“利”也都不指戰利品。
如《孫子·
軍爭》:
“舉軍而爭利,則不及。
”杜佑注:
“舉軍悉行,爭赴其利,則道路悉不相逮。
“後處戰地,而趨戰者勞。
”孟氏注:
“若敵已處便勢之地,己方赴利,士馬勞倦,則不利矣。
“百里而爭利,則擒三將軍。
”杜牧注:
“凡爭利必是爭奪要害。
”張預注:
“言百里之遠,與人爭利。
”又《史記·
孫子吳起列傳》記孫臏謀破龐涓,用古兵法“百里而趣利者蹶上將,五十里而趣利者軍半至”,設減竈之計誘龐涓“趣利”;
龐涓急追齊軍,並不是爲奪取戰利品(那就太浮淺了),他是誤以爲齊軍逃散者多,欲一擊而置之於死地,奪取戰爭勝利。
又《三國志·
魏志·
曹彰傳》寫他深入代北,欲乘勝追擊胡軍,諸將以爲已“受節度,不得過代,不可深進”,彰曰:
“率師而行,唯利所在,何節度乎?
胡走未遠,追之必破。
”此亦“逐利”。
而何者爲“利”,戰爭中隨機而變。
如《呂氏春秋·
愛士》:
“凡敵人之來也,以求利也。
今來而得死,且以走爲利。
”高誘注:
“傳曰:
‘見可而進,知難而退,武之善經也。
’故以走爲利。
”而“逐利”不得,則爲“失利”。
“利”的意思是相同的。
又,鄭友賢《孫子十家注遺說》:
“軍爭爲利,衆爭爲危。
軍之與衆也,利之與危也,義果異乎?
”將“利、危”對舉,明“利”乃“勝利、失利”之利而非指戰利品。
26.“兵法‘右陪山陵,前左水澤’。
“陪,通背,背後。
《史記》原文作“倍”。
《說文·
人部》:
“倍,反也。
”不通“背”。
參看本書《魯仲連義不帝秦》(戰國策·
趙策)“主人必將倍殯柩”條。
27.“兵法不曰‘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