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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doc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其中必须载明: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泰安市民政局。

本团体接受×

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

、×

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团体的活动区域为泰安市【县、市、区】。

  第六条本团体的住所:

【必须载明具体地址、联系电话】。

  

第二章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

实行(认缴制、实缴制),认缴期限×

年【界内年限为最高认缴期限,实行实缴制的不必填写】。

出资者:

,金额: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八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扶贫、济困

□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具体描述为:

(二)

  ……

()涉及行政许可的事项,凭许可证办理。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团体活动、接受本团体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团体经费收支或会议决议等情况有异议的,可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出质询、申请答复;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团体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及时缴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

年【一般为1-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可予以除名:

(一)1年及以上不交纳会费;

(二)1年及以上不参加社会团体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给予会员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或除名的处分。

第十七条本团体每年定期更新会员名册,并在网站、会刊等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本团体由会员(或会员代表)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会员数量少于100个(含100个)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

会员数量超过100个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会员数量的1/3,且会员代表数量不少于50个。

会员数量较多的,可以申请适当降低会员代表比例】。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五)对本团体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选举办法、会员管理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以书面形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经监事会以及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提议,可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必须由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改选换届和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数量一般不超过会员(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且应为单数。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会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选任制)、理事(常务理事);

  (五)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决定人、财、物等重大事项;

  (七)决定设立、变更、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除名;

  (九)决定秘书长【聘任制】、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监督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十二)……;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会长、主席)召集和主持;

理事长(会长、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会长、主席)委托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会长、主席)因下列情形不能召集理事会的,经1/5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其决议须以无记名方式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死亡或失踪;

(二)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有关权力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辞职;

(五)因身体原因无法履行职责;

(六)有证据证明有滥用职权或其他严重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人数在6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且应为单数】。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会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五条除第四项之外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本团体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少于3人【一般不超过9人】,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从理事和会计人员以外的会员中推举,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或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或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或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务多数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监事会主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在本行业(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设理事长(会长、主席)1名、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1至3名【一般不超过5名】,秘书长1名、监事会主席1名。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主席)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主席)担任。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团体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团体发生违法行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理事长(会长、主席)出现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不能履行职责或不适合继续任职的,由1/5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以无记名方式经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可对理事长(会长、主席)进行罢免。

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的理事长(会长、主席)的罢免须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并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行业协会商会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应严格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室会议,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秘书长采用聘任制(或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在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

  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如果秘书长是选任制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享有对其的选举或者罢免权,列入第十九条第二项中。

如果秘书长是聘任制,理事会享有对其聘任与解聘权,列入第二十五条第九项中】。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聘任制秘书长为列席,不具备理事资格,不参与理事会表决】。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监事会主席,在提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前,需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选举后15日内须报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后方能正式任职。

  第四十条本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团体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经监事会审核同意;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每年将上年度工作总结、财务报告和本年度活动安排,于5月底前报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团体召开大型会议、举办展览会,开展对外交流,与境外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5章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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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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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换届及章程的修改程序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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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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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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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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