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的研究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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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查的目的
通过核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污染源普查机构”)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中,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培训、清查摸底、普查表填报、数据审核和录入等工作的质量,特别是对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改正错误,督促各地加强普查质量管理工作。
核查结果作为衡量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
二、核查的原则
按一定数量随机抽样,对抽取的样本进行普查工作质量核查。
抽样数量的确定必须满足质量控制要求,同时兼顾到财力、人力的可行性;
又要兼顾重点行业和区域,保证覆盖面和代表性。
三、核查的技术路线
采取书面材料审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普查工作质量核查以县(市、区、旗)为样本区;
在样本区内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各类污染源单位进行现场质量核查。
地市级污染源普查机构把辖区内的每一个区、县(市、旗)都作为样本区,各随机抽取不少于20个工业污染源、50个生活污染源和40个农业污染源(抽取的市辖区没有农业污染源的可不核查农业污染源,下同)进行普查工作质量现场核查。
省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对辖区内的每一个市(地、州、盟),各随机抽取2个区、县(市、旗)作为样本区,每个样本区抽取不少于20个工业污染源、50个生活污染源和40个农业污染源进行普查工作质量现场核查。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随机抽取不少于2个地市(州、盟)的各1个区、县(市、旗)作为样本区,每个样本区抽取不少于20个工业污染源、50个生活污染源进行普查工作质量现场核查;
安排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质量现场核查的地市(州、盟),农业污染源核查的数量不少于65家。
四、核查方法和内容
(一)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培训、单位清查等工作
1、掌握样本区普查准备阶段总体情况;
调出样本区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培训名单和该地区实际选聘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名录,核查实际参加培训的人数,并随机找5名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询问培训的内容,了解培训质量,确保普查相关内容培训到每一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
2、对样本区内抽取的各类污染源或单位进行入户清查摸底并记录。
对已经进行过清查摸底的单位,在《单位清查表》上做出标记,对未进行过清查摸底的单位,记录该单位的相关信息,填写《单位清查表》并作为清查的漏查单位;
计算“漏查率”,对重复出现的单位计算“重复率”,对基本信息填写错误的单位计算“错误率”;
填写《质量核查报告单》。
3、查看样本区内各类《单位清查一览表》,并与确定的《污染源普查对象名录》表相比较,核查普查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二)普查表指标填报和数据审核工作
调出样本区内抽取的各类污染源普查对象的原始普查表,对所抽取的全部普查对象实地进行普查并填写相关《普查表》;
与普查对象原填报的普查表指标数据进行核对,核查数据的质量,重点核查必填指标及各个指标间的逻辑关系;
分别计算“漏报率”、“指标漏填率”和“指标填报差错率”。
(三)普查数据录入工作
调出样本区抽取的各类普查对象各项普查指标电子版的录入信息,与原始普查表的各项指标进行比对,核查普查对象原始普查表指标数据的录入质量,检查数据的错录、漏录情况;
分别计算“指标录入差错率”和“指标漏录率”。
五、组织实施
(一)核查工作分三级进行,即地市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各区、县(市、旗)普查工作质量进行核查,省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各市(地、州、盟)普查工作质量进行核查,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查工作质量进行核查。
地方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配合上一级污染源普查机构组织核查小组,按本细则规定的要求抽取样本,分阶段开展核查工作。
样本一经抽中,不得调换。
(二)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质量核查分三个阶段
1、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和培训、单位清查等准备阶段工作质量核查,拟于2008年1月进行;
2、普查表填报和数据审核阶段工作质量核查,拟于2008年5月进行;
3、普查数据录入和核查阶段工作质量核查,拟于2008年7月进行。
(三)地方各级普查工作质量的核查工作,由省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参照国家质量核查工作的安排做出相应部署。
核查时间原则上应在国家普查质量核查工作之前。
六、工作要求
(一)普查质量核查结果是评估普查工作,特别是普查数据质量的重要依据。
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要认真、如实填写《质量核查报告单》,并逐级上报。
(二)核查中确认样本区某阶段普查工作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则该样本区、县(市、旗)相关阶段的普查工作要重新组织进行,直到符合标准为止。
(三)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在普查工作质量核查中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找出症结,纠正错误,改进工作。
(四)普查工作质量核查工作应与执行《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工作相结合。
附:
1、重点核查指标
2、质量计算公式和评判标准
3、单位清查质量核查报告单
4、普查表填报和数据审核质量核查报告单Ⅰ
5、普查表填报和数据审核质量核查报告单Ⅱ
6、数据录入质量核查报告单
附一:
重点核查指标
工业
污染源
工业源详表
经纬度、工业总产值、主要产品和原辅材料消耗量、生产工艺名称、主要污染物的产生量和处理效率、能源结构和消耗量、耗水量、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燃料含硫量和灰份、排水去向信息、废水排放量、COD排放量、氨氮排放量、废气排放量、SO2排放量、烟尘排放量、工业粉尘排放量、氮氧化物排放量、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受纳水体名称及代码等
工业源简表
工业总产值、主要产品和原辅材料消耗量、生产工艺系数、能源结构和消耗量、耗水量、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燃料含硫量和灰份、排水去向信息、废水排放量、COD排放量、氨氮排放量、废气排放量、SO2排放量、烟尘排放量、工业粉尘排放量、氮氧化物排放量、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等
农业
种植业
耕地面积、园地面积、坡地种植方向与面积、肥料施用量及养分含量、农药施用量及有效成分含量、秸秆产量及去向、地膜用量等
畜禽养殖业
各阶段存栏量、清粪方式、污水日产生量、污水处理利用量、粪便处理利用量、污水及粪便的排放去向等
水产养殖业
养殖模式、养殖面积、换水/水体交换情况、饲料/渔药/肥料投入量
重点流域
农村生活源
常住人口、人均年收入、生活污水日处理情况、厨余垃圾日利用量等
生活污染源
行业类别、开业时间、经营天数、生活垃圾收集方式、用水总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污水实际处理量、污水处理工艺、排水去向、锅炉额定出力、锅炉燃料类型、燃料种类和消费量、燃料硫份与灰份、废气处理设施套数、废气处理设施处理总能力、废气实际处理量、锅炉及运行情况、废气处理设施套数、废气处理设施处理总能力、废气实际处理量、医疗垃圾的产生量、处置方式及处置量、医用电磁辐射设备(频率大于500赫兹且功率大于5千瓦)和放射源与射线装置,行业特征指标数(如住宿的“宾馆饭店等级代码”、“床位数和年平均入住率”,餐饮业的“餐位数”、“固定灶头数与油烟净化器数”,洗染服务业的“设备总容量”,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业的“理发座位数、美容和保健床位总数”,洗浴服务业的“澡堂(桑拿)衣柜数、沐足座位数”,摄影扩印服务业的“扩印设备总能力、日平均扩印照片数”,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业(洗车业)的“车位数、专业洗车设备情况”等。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能源消耗,废水、废气、污泥、渗滤液排放量和监测数据,固体(危险、医疗)废物等污染物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等。
附二:
质量计算公式和评判标准
一、计算公式
(一)清查工作
1、漏查率=
2、重复率=
3、错误率=
(二)普查表填报工作
1、漏报率=
2、一个核查对象普查指标的漏填率=
3、一个核查对象普查指标填报的差错率=
(三)指标录入工作
1、一个核查对象普查指标录入的差错率=
2、一个核查对象普查指标的漏录率=
二、评判标准
按照总计后的各种差错率考核各样本区的工作完成质量,各类质量核查的评判标准是:
市级<
1%、省级<
1.5%、国家级<
2%。
附三:
单位清查质量核查报告单
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地、州、盟)区(市、县、旗)
项目
实际核查
样本的单位数
漏查
单位数
重复
错误
漏查率
(%)
重复率
错误率
总计
重点工业污染源
一般工业污染源
农业
填表人:
质量检查负责人:
报出日期:
附四:
普查表填报和数据审核质量核查报告单Ⅰ
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地、州、盟)区(市、县、旗)
实际核查样本的单位数
单位漏报数
漏报率(%)
农业污染源
填表人:
注:
单位漏报数是指普查对象未填报普查表的数量。
附五:
普查表填报和数据审核质量核查报告单Ⅱ
(污染源种类:
)
序号
普查对象名称
实际应填指标数
指标
漏填数
指标填报差错数
漏填率(%)
指标填报
差错率(%)
附六:
数据录入质量核查报告单
实际录入
指标数
指标录入
错误数
漏录
指标数
指标漏录率(%)
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地、州、盟)区(市、县、旗)
指标差错数不包括指标漏录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