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质量管理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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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验收员应根据“入库质量验收通知单”内容,对到货药品进行逐批验收。
3、验收药品应在待验区内进行,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验收。
一般药品应在到货后1个工作日验收完毕,需冷藏药品应在到货后30分钟内验收,应当查看冷藏箱外部显示的订体内温度数据并记录。
4、验收时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5、药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应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份、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6、验收整件药品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7、验收外用药品,其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要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
8、验收进口药品,其内外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册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其最小销售单元应有中文说明书。
进口药品应凭进口药品注册证》及《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验收。
9、验收首营品种,应有与首批到货药品同批号的药品出厂检验报告书。
10、验收药品应按规定进行抽样检查,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
对验收抽取的整件药品,验收完成后应加贴明显的验收抽样标识,进行复原封箱。
11、验收药品时应检查有效期,一般情况下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不得入库。
12、对验收不合格的药品,应填写药品拒收报告单,报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处理。
13、应做好“药品质量验收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目,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五年。
附:
2-1药品质量验收表2-2验收合格药品入库单2-3不合格药品退货单
药品养护管理制度
为规范药品仓储养护管理,确保储存药品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1、建立和健全药品养护组织,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养护人员,养护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2、坚持以预防为主、消除隐患的原则,开展在库药品养护工作,防止药品变质失效,确保储存药品质量的安全、有效。
3、质量管理部负责对养护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包括审核药品养护工作计划、处理药品养护过程中的质量问题、监督考核药品养护的工作情况等。
4、养护人员应配合仓储管人员做好库房温湿度监测和调控工作,根据库房温湿度状况,采取相应的通风、降温、增温、除湿、加湿等调控措施,并做好记录。
每日上午9-10时、下午3-4时各记录一次库内温湿度。
5、根据库存药品流转情况,按季度进行药品质量的养护检查,并做好养护记录,养护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五年。
6、对效期不足6个月的近效期药品,应按月填报“近效期药品催销表。
7、对养护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暂停销售,及时通知质量管理部门进行复查处理。
8、定期汇总、分析养护工作信息,并上报质量管理部。
3-1药品养护记录单
药品陈列管理制度
为保证陈列药品质量,方便消费者购药,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1、营业场所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品陈列货架及柜台,陈列货架、柜台应保持清洁卫生。
2、营业场所应配备监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设备。
每日巡回检查店内药品陈列条件与保存环境,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在规定时间内店堂的温湿度进行观察记录,发现不符合药品正常陈列要求时,应及时调控。
3、药品应按品种、用途或剂型分类摆放,标签放置正确,字迹清晰。
4、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品与非处方药品分柜陈列,内用药与外用药、性质互相影响,标志明显、清晰。
5、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陈列、销售。
6、需冷藏的药品应存放在符合规定的冷藏设施中。
7、危险药品不得陈列,如需陈列,只能陈列空包装。
8、拆零药品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的标签。
9、陈列药品应避免阳光直射,需避光、密闭储存的药品不应陈列。
10、凡上架陈列的药品,应按月进行检查,并做好陈列药品的质量检查记录,发现质量问题及时下架,并尽快向质量管理部报告。
4-1药品陈列质量检查记录
4-2温湿度记录单
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
为确保经营行为的合法性,保证药品的购进质量,把好药品购进质量关,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首营企业,是指与本企业首次发生药品供需关系的药品经营企业。
首营品种,是指向某一药品生产企业首次购进的药品,包括药品的新品种、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等。
2、药店应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进行质量审核,确保供货单位和所经营药品的合法性。
3、购进首次经营药品或首营企业开展业务关系前,业务部门应详细填写“首营品种企业审批表”,连同规定的资料及样品报质量管理部。
4、审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必备资料:
4.1首营企业应提供加盖首营企业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
4.2与本药店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应提供药品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首营企业质量认证的有关证明、加盖委托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和签字的法人委托授权书,并标明委托授权范围及有效期;
4.3购进首营品种,应提供加盖生产单位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药品质量标准、药品生产批准证明文件、首营品种的药品出厂检验报告书,以及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实样及批文等资料。
5、质量管理部对业务部门填报的“首营品种企业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和样品进行质量审核后,报质量负责人审批。
6、首营品种及首营企业的审核以资料的审核为主,对首营企业的审批如依据所报送的资料无法作为准确的判断时,业务部门应会同质量管理部门对首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并由质量管理部根据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报告,再上报审批。
7、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必须经质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往来,购进药品。
8、首营品种或首营企业的审批原则上应在1天内完成。
9、质量管理部负责收集审核批准的“首营企业审批表”和“首营品种审批表”及报批资料,建立质量档案。
附:
5-1首营企业审批表
5-2首营品种审批表
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为规范药店销售秩序,确保顾客购药安全,依据GSP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1、药店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执业药师注册证等;
2、所有营业人员必须佩戴有照片、姓名、岗位等内容的工作牌;
3、执业(中)药师的工作牌必须标明执业资格;
4、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的工作牌应当标明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5、在岗的执业药师应当挂牌明示。
6、销售处方药(含中药饮片处方)、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拆零药品按相关制度执行;
7、销售近效期药品必须向顾客告知有效期,并建立告知登记;
8、销售药品开具销售凭证,内容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规格等;
9、药品广告宣传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
10、非本店在职人员不得在营业场所从事药品销售相关活动;
11、在营业场所公布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设置顾客意见薄,及时处理顾客对药品质量的投诉.
12、凡从事药品零售工作的所有人员,上岗前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对营业员应按年度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13、销售药品应开据合法票据。
14、认真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做到药品标签放置正确、字迹清晰、填写准确、规范。
15、营业员应正确介绍药品,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消费者。
对顾客所购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认真核对无误后,方可销售。
16、销售药品时,处方必须经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审核签章后,方可调配和出售。
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
17、拆零药品出合时应在药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18、缺货药品要认真登记,及时向业务部反馈信息,组织货源补充上柜。
19、做好各项台帐记录,字迹端正,准确、记录及时。
作好当日报表,做到帐款、帐物、帐货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药店经理。
20、凡经质量管理部门检查或接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的不合格、过期失效、变质的药品,一律不得上柜销售。
21、药品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等方式销售。
22、药店应在店堂内为消费者提供用药咨询或指导,指导顾客安全、合理、正确用药。
23、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药品宣传广告不准在店堂内外悬挂、张贴、散发。
6-1药品销售记录单
药品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科学合理的服用处方药,根据GSP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中的处方药,是指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服用的安全性确定并公布执行的.
2、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
3、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中的处方药还必须按照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4、处方药须经执业(中)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
5、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必须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药销售记录应保存不少于5年.
6、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
拆零药品的管理制度
为方便消费者合理用药,规范药品拆零销售行为,保证药品销售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1、拆零药品是指所销售药品最小单元的包装上,不能明确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的药品。
2、药店应指定专人负责药品的拆零销售工作。
拆零销售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由地市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岗位合格证书,且身体健康。
3、营业场所应设立专门的拆零柜台或货架,并配备必备的拆零工具,如药匙、瓷盘、拆零药袋、医用手套等,并保持拆零用工具清洁卫生。
4、拆零后的药品,应相对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不能与其他药品混放,并保留原包装及标签。
5、拆零前,应检查拆零药品的包装及外观质量,凡发现质量可疑及外观性状不合格的药品,不得拆零销售。
6、药品拆零销售时,应在符合卫生条件的拆零场所进行操作,将药品放入专用的拆零药品包装袋中,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及药店名称,核对无误后,方可交给顾客。
7、拆零药品不得陈列在开架陈列柜台中。
8、拆零后的药品不能保持原包装的,必须放入拆零药袋,加贴拆零标签,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批号、有效期及药店名称。
9、应做好拆零药品销售记录,内容包括:
药品通用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拆零数量、拆零销售起止期、操作人等。
8-1药品拆零记录单
质量事故管理制度
为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减少资源的浪费和经济损失,避免对顾客的健康造成伤害,根据GSP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质量事故,是指药品经营过程中,因药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危及人体健康或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情况。
质量事故按其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序分为:
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两大类。
2、重大质量事故
2.1违规购销假劣药品,造成严重后果者;
2.2未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造成不合格药品入库者;
2.3由于保管不善,造成药品整批虫蛀、霉烂变质、破损、污染等不能再供药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4销售药品出现差错或其他质量问题,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者。
3、一般质量事故
3.1违反进货程序购进药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3.2保管、养护不当,致使药品质量发生变异:
4、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限
4.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质量管理部在24小时内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2质量管理部门应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并在3日内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汇报;
4.3一般质量事故应在当天报质量管理部,由质量管理部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及时处理。
5、发生事故后,质量管理部应及时通知各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控制、补救措施;
6、质量管理部在处理事故时,应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未制定整改防范措施不放过。
9-1药品质量事故记录单
药品效期管理制度
为合理控制药品的经营过程管理,防止药品过期失效,确保药品的储存、养护,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药品应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药处理,验收人员应拒绝收货。
2、距失效期不到6个月的药品不得购进,不得验收入库。
3、药品应按批号进行储存、养护,根据药品的有效期相对集中存放,按效期远近依次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
4、近效期药品在货位上可设置近效期标志或标牌。
5、对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应按月进行催销。
6、对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应加强养护管理、陈列检查及销售控制。
7、及时处理过期失效品种,严格杜绝过期失效药品售出。
10-1近效药品促销单
10-2过期药品记录单
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药品是用于防病治病的特殊商品,其质量与人体的健康密切相关。
为严格不合格药品的控制管理,严防不合格药品售出,确保消费者用药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质量管理部负责对不合格药品实行有效控制管理。
2、质量不合格药品不得采购、入库和销售。
凡与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药品,均属不合格药品,包括:
3.1药品的内在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药品;
3.2药品的外观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药品;
3.3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药品。
4、在药品验收、储存、养护、上柜、销售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药品,应存入于不合格药品区,挂红色标识,及时上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5、质量管理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药品,应出具药品质量报告书或不合格药品通知单,及时通知仓储、营业等岗位立即停止出库和销售。
同时将不合格品集中存放于不合格药品库,挂红色标识。
6、上级药监部门监督检查、抽验发现不合格品,企业应立即停止销售。
同时,将不合格品移入不合格药品区,挂红色标识,做好记录,等待处理。
7、不合格药品应按规定进行报损和销毁。
7.1不合格药品的报损、销毁由质量管理部统一负责,其他各岗位不得私自处理、销毁不合格药品;
7.2不合格药品的报损、销毁由仓储部门提出申请,填报不合格药品报损有关单据;
7.3不合格药品销毁时,应在质量管理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填写“报损药品销毁记录”。
8、对质量不合格的药品,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制定与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9、明确为不合格药品仍继续发货、销售的,应按经营责任制、质量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处罚。
10、应认真、及时、规范地做好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报损和销毁记录,记录应妥善保存至少五年。
质量信息管理的制度
11-1不合格药品报损单
11-2不合格药品销毁记录单
有关记录和凭证管理制度
为保证质量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可追溯性及完整性,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建立药品采购、验收、销售、陈列检查、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
2、记录及相关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
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记录及凭证按相关规定保存。
3、记录和凭证的设计首先由使用部门提出,报质量管理部门统一审定。
使用部门按照记录、凭证的管理职责,分别对管辖范围内的记录、凭证的使用、保存及管理负责。
4、记录、凭证由各岗位人员负责填写,并按规定归档、保管。
实行计算机录入数据的质量记录,应使用个人专用密码进入填制,以明确责任。
5、记录和凭证的填写应及时、真实、完整、规范,字迹要清楚、正确,不得使用铅笔填写,不得撕毁或任意涂改,需要更改时应划线后在旁边填写,具有真实性、规范性可追溯性。
6、质量记录和凭证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丢失。
质量信息管理制度
为确保质量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建立高效畅通的质量信息渠道,充分发挥质量信息的作用,根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质量信息是指企业内外环境对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产生影响,并作用于质量控制过程及结果的所有相关因素。
2、药店应建立以质量管理部为中心的信息反馈、传递、分析及处理的质量信息网络体系。
3、质量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3.1国家有关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等;
3.2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公告及药品监督抽查公告:
3.3市场情况的相关动态及发展导向;
3.4药品供应单位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及质量保证能力;
3.5药店内部各环节围绕药品质量、环境质量、服务质量、工作质量各个方面形成的数据、资料、记录、报表、文件等。
3.6客户及消费者的质量查询、质量反馈和质量投诉等。
4、按照质量信息的影响、作用、紧急程度,对质量信息实行分级管理
4.1A类信息:
指对药店有重大影响,需要药店最高领导作出判断和决策,并由药店各部门协同配合处理的信息;
4.2B类信息:
指涉及药店两个以上部门,需由领导或质量管理部协调处理的信息;
4.3C类信息:
可由相关部门自行协调处理的信息。
5、质量信息的收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高效、经济。
6、质量信息的处理
6.1A类信息:
由药店领导判断决策,质量管理部负责组织传递并督促执行。
6.2B类信息:
由主管部门协调决策,质量管理部传递、反馈并督促执行。
6.3C类信息:
由部门决策并协调执行,并将处理结果报质量管理部。
7、质量管理部对异常、突发的重大质量信息要以书面形式,在24小时内及时向主管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反馈,确保质量信息的及时畅通传递和准确有效利用。
8、各部门应相互协调、配合,将质量信息及时报质量管理部,经质量管理部分析汇总后,以信息反馈单的方式传递至执行部门。
13-1质量信息记录单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为了加强经营药品的安全监管,严格执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管理,确保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药品不良反应英文缩写ADR,主要是指合格药品的正常用法、用量情况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2、药品不良反应主要包括药品已知和未知作用引起的副作用、毒性反应及过敏反应等。
3、质量管理部负责收集、分析、整理、上报企业药品的不良反应信息。
4、各部门应注意收集所经营的药品不良反应的信息,及时填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上报质量管理部。
5、质量管理部应定期收集、汇总、分析各部门填报的药品不良反应报表,按规定向当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
14-1药品不良反应记录单
环境卫生及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保证药品经营行为的规范、有序,确保药品经营质量和服务质量,依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药店负责人对营业场所卫生和员工个人卫生负全面责任,并明确各岗位的卫生管理责任。
2、应保持营业场所的环境整洁、卫生、有序,每天早晚各做一次清洁,无污染物及污染源。
3、货架及陈列的药品应保持无灰尘、无污损,柜台洁净明亮,药品陈列规范有序。
4、营业场所环境整洁、地面平整,门窗严密牢固,物流畅通有序,并有防虫、防鼠设施,无粉尘、污染物。
5、保持店堂和库房内外清洁卫生,严禁把生活用品和其他物品带入库房,放入货架。
个人生活用品应统一集中存放于专门位置,不得放在药品货架或柜台中。
6、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佩戴胸卡上岗,勤洗澡、勤理发,头发、指甲注意修剪整齐。
7、每年定期组织一次全员健康体检,凡直接接触药品的员工必须依法进行健康体检,药品验收和养护人员应增加“视力”“色盲“检查项目,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对患有传染病,皮肤病及精神病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工作岗位。
8、健康体检应在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