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钢门窗销售合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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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内门窗面积以最终实际发生量进行决算。
第二条:
材料、尺寸要求
2.1本合同产品采用品牌的型材,并由卖方加工制作所用型材及门窗配件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2.2本合同产品类型、尺寸表图,洞口尺寸表图,应经买卖双方签字确认。
卖方按确认后的图表制作,作为主合同的附件三;
第三条:
产品质量与安装
3.1产品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建筑行业JG/T180-2005,JG/T140-2005;
3.2产品验收合格后一年内出现非人为的损坏卖方免费保修;
3.3安装工艺和要求:
符合JBJ103-96《塑料门窗安装和验收规程》
3.4本合同产品可由卖方代办安装,并承担产品的安装质量责任,但因买方建筑门窗洞口尺寸不符合国家《建筑门窗洞口尺寸系列》(GB/T5824-2008)的规定及自然不可抗力或买方其他原因,致使卖方不能安装或安装不符合要求的,卖方不承担安装质量责任。
3.5若因卖方成窗制作尺寸不符合双方确认尺寸,致使无法安装的由卖方承担责任,运输及安装的安全由卖方自行负责。
第四条:
运输方式和费用承担:
由卖方负责。
第五条:
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5.1交货时间:
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买方预付款到卖方帐户,并且图纸经双方确认后,卖方开始生产,在天后,卖方接买方通知分批交货安装。
5.2交货地点:
5.3交货方式:
汽车运输
第六条:
结算方式
6.1最终总价按实际发生的门窗洞口面积结算。
6.2买方在合同生效后一周内支付合同总款的30%预付款;
卖方在收到预付款后组织生产;
买方要求框扇分离提货的,提框前买方付至实际提货量总款的75%,提扇前一次性付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卖方应赔偿逾期交货和安装不合格对买方造成的损失;
7.2买方逾期付款,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卖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并承担卖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7.3违约损失按直接损失计算。
7.4若因买方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及时而造成卖方供货不及时延误工期的,卖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售后服务
8.1产品验收合格后一年内出现非人为的损坏,接买方通知后48小时内到现场,卖方免费保修和更换。
8.2产品实行终身维修制,保修期外维修费用按实际成本价计算。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实质性变更、修改或增减,须双方协商一致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条:
本合同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传真方式盖章的合同有效)。
第十二条:
合同一式份,其中买卖双方各执份。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附件一
塑钢门窗材料明细表
序号
名称
品牌
产地
系列PVC门窗材料
5
6
7
8
附件二
塑钢门窗安装材料明细表
赠送:
一份《国际商业合同》
国际商业合同
买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邮编:
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国籍:
卖方: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经协商达成本协议条款,以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第一条品名、规格、价格、数量: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
单价:
总价:
总金额:
第二条原产国别和生产厂:
第三条包装:
1.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
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
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2.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3.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第四条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
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装运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装运港口:
第七条卸货港口:
第八条保险: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九条支付条件:
按下列项条件支付:
1.采用信用证:
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应在交货日前15-20天,由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与装运全金额相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卖方须向开证行出具100%发票金额即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
开证行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即予支付。
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15天内有效。
2.托收:
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银行交给买方进行托收。
3.直接付款:
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后7天内,以电汇或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
第十条单据:
1.海运:
全套洁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公司。
2.空运:
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寄交买方。
3.航邮:
航邮收据副本一份,寄交买方。
4.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5.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两份。
6.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
7.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此外,货发10天内,卖方将上述单据航空邮寄两份,一份直接寄买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公司。
第十一条装运:
1.FOB条款:
a.卖方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b.卖方船运代理公司________,(电报:
________),负责办理租船订舱事宜。
c.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轮代理),预计船达装运港10天之前,即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
当需要更换运载船舶及船舶提前、推迟抵达时,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若船在买方通知日后30天内尚未抵达,则第30天后仓储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d.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
e.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
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2.CFR条款:
a.在装运期内,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
不允许转船。
b.货物经航邮/空运时,卖方于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交货日前30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
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第十二条装运通知:
货物业经全部装船,卖方应将合同号、品名、数量、发票金额、毛重、船名和启航日期等立即以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若因卖方通知不及时使买方不能及时投保,卖方则承担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
所供货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艺制成,商标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
自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为质量保证期。
第十四条索赔:
自货到目的港起90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
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低劣和工艺不佳而出现的损伤,买方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商检局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
商检验书乃索赔之依据。
按买方索赔要求,卖方有责任立即排除货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货物或根据缺陷情况将货物作降价处理。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
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即刻通知买方并在事发14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卖方以作证据,即使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10个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15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按照卖方确认的罚金支付,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5%,卖方若逾期10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尽管合同已撤销,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上述罚金。
第十七条仲裁:
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按项解决:
1.提交方所在国仲裁机构根据该机构的仲裁法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仲裁。
第十八条附加条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
代表:
买方:
签署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