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婚姻继承法真题及解析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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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婚姻继承法真题及解析Word文件下载.docx

同年5月3日,甲因病被丁送至医院急救,甲又立口头遗嘱一份,内容是其全部遗产由丁继承,在场的赵医生和李护士见证。

甲病好转后出院休养,未立新遗嘱。

如甲死亡,下列哪一选项是甲遗产的继承权人?

A.乙

B.丙

C.丁

D.乙、丙、丁

《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本案中,甲3月2日所立代书遗嘱因无其他见证人属于无效遗嘱,5月3日的口头遗嘱因甲病好后出院未立新遗嘱而无效,则最后的遗嘱应当为1月1日的自书遗嘱,即全部遗产应当由乙继承。

所以,A项正确,BC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2013

23刘某和洪某夫妇共有两个儿子甲、乙和一个女儿丙。

由于夫妇二人承包林地、种植大棚蔬菜,生活比较富裕,盖了两栋三层的楼房,购买Y4,汽车,还有数十万元的存款。

为避免日后子女们争夺财产,刘某和洪某夫妇立下了书面的遗嘱,指定这两栋三层的楼房由甲继承,因为在林地承包、种植大棚蔬菜过程中,甲付出的最多。

不幸的是,甲因病于2004年死亡,留下未成年的儿子乔乔。

而刘某和洪某夫妇则于2011年6月在运输蔬菜途中因交通事故同时遇难死亡。

针对刘某和洪某夫妇的遗产“两栋三层的楼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由乔乔代替其父作为遗嘱继承人,独立继承

  B.应由乔乔与乙、丙两人共同继承

  C.应由乙、丙两人共同继承

  D.乔乔作为孙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因此,无权继承

【答案】B

【解读】首先,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刘某和洪某夫妇书面遗嘱指定“两栋三层的楼房”由甲继承,因此,在遗嘱生效后,甲则有权按照遗嘱的指定获得“两栋三层的楼房”的所有权。

但是甲先于遗嘱人刘某和洪某夫妇死亡,因此,该遗嘱不生效。

虽然甲有儿子乔乔,但是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乔乔不能代替甲作为遗嘱继承人独立继承“两栋三层的楼房”。

所以,选项A是不正确的。

  其次,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且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

《继承法》第11条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乔乔作为刘某和洪某夫妇的孙子女,不属于第一顺序或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但是,作为刘某和洪某夫妇的子女甲的子女,在甲(乔乔勺父亲)先于刘某和洪某夫妇(乔乔的祖父母)死亡时,乔乔依法作为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他的父亲甲继承被继承人(刘某和洪某夫妇)遗产的份额。

由于代位继承人只有乔乔一人,因此,乔乔有权独立地与乙和丙两人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所以B选项是正确的,CD选项是错误的。

28陈某与潘某离婚后,潘某带着2岁的儿子陈煜改嫁包某。

陈某、潘某、包某三人订立收养协议,陈煜由包某收养,今后一切与陈某概无关系,但未办理收养登记。

5年后,潘某与包某生下一女,取名包红。

陈某离婚后,与洪某结婚,生女取名陈婴。

几年后,陈某、包某相继去世。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因未办理收养登记,包某与陈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父子关系

  B.陈煜作为包某生前抚养且无经济来源的人,可适当分得包某遗产

  C.陈某的遗产由洪某与陈婴继承,陈煜不能继承

  D.陈煜既可以继承陈某的遗产,也可以继承包某的遗产

【答案】D

【解读】因包某与陈煜之间形成扶养关系,陈煜得继承包某遗产,AB项错误。

由于包某与陈煜间不成立收养关系,因此陈煜与陈某的父子关系继续存在,其能够继承陈某的遗产,C项错误,D项正确。

32灰太狼、喜羊羊于2000年结婚。

婚后,灰太狼与他人共同经营合伙企业,喜羊羊在家照料家务,同时帮灰太狼处理一些生意上的事。

2009年2月因感情不和,喜羊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对于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灰太狼同意将一部分转让给喜羊羊,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如果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喜羊羊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B.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并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灰太狼、喜羊羊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C.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灰太狼、喜羊羊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D.如果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灰太狼、喜羊羊不能分割在合伙企业的份额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

(二)》)第17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因此,ABC项符合规定,D项错误。

36时年72岁的徐某,没有继承人,现有房屋三间,存款3000元以及其他财产价值约6000元。

为了安度晚年,徐某与其邻居何某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何某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死后其遗产全部留归何某。

协议签订后的第一年,何某对徐某照顾得比较周到。

第二年,何某突然不按照协议履行,徐某生病,何某置之不理。

徐某发现何某忙于餐馆经营,于是主张解除协议。

半年后,徐某因病去世,未留遗嘱。

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徐某的遗产应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全部归何某继承

  B.何某没有正惜理由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徐某有权解除协议

  C.徐某解除了遗赠扶养协议,可以不补偿何某在协议签订后第1年为照顾他支付的费用

  D.何某不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徐某的遗产应当归集体组织或国家所有

【答案】A

【解读】根据《继承法》第31条的规定: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据此徐某可以与何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56条的规定,

“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因此B、C、D三项都正确。

根据《继承法》第32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

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结合题目所给的条件,可以判断A项是错误选项。

2012

22.甲在乙寺院出家修行,立下遗嘱,将下列财产分配给女儿丙:

乙寺院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

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

甲撰写《金刚经解说》的发表权。

甲的个人存款。

甲死后,在遗产分割上乙寺院与丙之间发生争议。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房产虽然登记在甲名下,但甲并非事实上所有权人,其房产应归寺院所有

  B.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目的是为推广佛法理念,其微博账号应归寺院所有

  C.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属于职务作品,为保护寺院的利益,其发表权应归寺院所有

D.甲既已出家,四大皆空,个人存款应属寺院财产,为维护宗教事业发展,其个人存款应归寺院所有

【答案】A

【考点】遗嘱、物权、发表权

【解读】寺院出资购买房产虽然登记在甲名下,但寺院为事实上所有权人。

因本题不涉及交易,故应确认寺院为房产所有权人,选项A正确。

微博账号属无形财产,应属于遗产范围,归僧人继承人享有。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条,甲撰写的《金刚金解说》在其生前未发表且未明确表示不发表,死后发表权由甲的继承人行使。

甲的个人存款,不会因出家事实而改变,仍属于甲个人遗产范围。

选项BCD错误。

23.甲与乙结婚多年后,乙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甲保管夫妻共同财产但拒绝向乙提供治疗费,致乙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恶化。

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权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B.乙有权提出离婚诉讼并请求甲损害赔偿

  C.乙在离婚诉讼中有权请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D.乙有权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经管处罚法》对甲予以行政处罚

【答案】C

【考点】夫妻扶养义务、夫妻共有财产、离婚过错赔偿

【解读】甲和乙为夫妻,依法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乙患重病期间,甲拒绝支付医疗费的行为构成遗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依照该条规定,乙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A选项正确。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第(4)项,乙有权在离婚诉讼中请求甲赔偿损害,B选项正确。

根据《婚姻法》第47条,甲的行为不属于可以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且乙已通过损害赔偿获得救济,故C选项错误。

根据《婚姻法》第43条第3款,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经管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乙有权获得公安机关救助,D选项正确。

24.甲与保姆乙约定:

甲生前由乙照料,死后遗产全部归乙。

乙一直细心照料甲。

后甲女儿丙回国,与乙一起照料甲,半年后甲去世。

丙认为自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尽了义务,主张甲、乙约定无效。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遗赠抚养协议有效

  B.协议部分无效,丙可以继承甲的一半遗产

  C.协议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D.协议有效,应按遗嘱继承处理

【考点】遗赠抚养协议

【解读】根据《继承法》第31条,甲与乙没有法定继承关系,故其协议应当认定为遗赠扶养协议,题干中没有介绍该协议具有无效情形,故该协议有效,A选项正确。

根据《继承法》第5条,丙与甲具有血缘关系,属于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在遗赠抚养协议有效的情况下,甲的遗产应当按照该协议约定执行,不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或其他继承方式处理,故BCD选项错误。

2011

21.黄某与唐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财产平均分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唐某偿还。

经查,黄某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刘某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刘某只能要求唐某偿还10万元

  B.刘某只能要求黄某偿还10万元

  C.如黄某偿还了10万元,则有权向唐某追偿10万元

  D.如唐某偿还了10万元,则有权向黄某追偿5万元

  【答案】C

  【考点】离婚时的债务清偿

  【解读】选项A、B错误。

《婚姻法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本题中,黄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刘某借款10万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即购买婚房,虽然该借款是以个人名义借的,但是仍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刘某既可以要求黄某偿还,也可以要求唐某偿还。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婚姻法解释

(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本题中,黄某与唐某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并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唐某偿还,该协议合同有效,对黄某与唐某具有约束力。

若黄某向刘某偿还了10万元借款,则有权向唐某追偿10万元。

22.甲与乙登记结婚3年后,乙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婚姻无效。

乙提出的下列哪一理由可以成立?

  A.乙登记结婚的实际年龄离法定婚龄相差2年

  B.甲婚前谎称是海归博士且有车有房,乙婚后发现上当受骗

  C.甲与乙是表兄妹关系

  D.甲以揭发乙父受贿为由胁迫乙结婚

  【考点】无效婚姻

  【解读】选项A错误。

《婚姻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

《婚姻法解释

(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选项A中,乙登记结婚的实际年龄离法定婚龄相差2年,在甲与乙登记结婚3年后,该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

因此,以此为由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选项B错误。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选项B中的情形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婚姻无效。

  选项C正确。

《婚姻法》第十条第

(二)项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

第七条第

(一)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表兄妹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因此,甲与乙是表兄妹关系,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该婚姻无效。

  选项D错误。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据此可知,若乙是被胁迫而与甲结婚的,该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而非无效婚姻。

另外甲乙登记结婚已经3年,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已过,该婚姻也不能被撤销了。

23.下列哪一行为可引起放弃继承权的后果?

()(2011年卷三单选第23题)

  A.张某口头放弃继承权,本人承认

  B.王某在遗产分割后放弃继承权

  C.李某以不再赡养父母为前提,书面表示放弃其对父母的继承权

  D.赵某与父亲共同发表书面声明断绝父子关系

  【答案】A

  【考点】继承权的放弃

  【解读】选项A正确。

《继承法意见》第四十七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

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据此可知,张某口头表示放弃继承权,且本人承认的,发生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

《继承法意见》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据此可知,王某在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继承权的,不发生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

  选项C错误。

《继承法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据此可知,李某以不履行其法定的赡养义务由前提主张放弃继承权的,该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不发生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

继承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而产生的,这种血亲关系不能解除。

父母与子女由于家庭矛盾而发表的脱离父母子女关系的声明没有法律效力,在法律上得不到承认,即这种声明对基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法定继承权没有影响。

因此,赵某与父亲虽然共同发表书面声明断绝父子关系,但赵某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仍然存在。

2010

19.甲妻病故,膝下无子女,养子乙成年后常年在外地工作。

甲与村委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甲的生养死葬由村委会负责,死后遗产归村委会所有。

后甲又自书一份遗嘱,将其全部财产赠与侄子丙。

甲死后,乙就甲的遗产与村委会以及丙发生争议。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2010年卷三单选第19题)

  A.甲的遗产应归村委会所有

  B.甲所立遗嘱应予撤销

  C.村委会、乙和丙共同分割遗产,村委会可适当多分

  D.村委会和丙平分遗产,乙无权分得任何遗产

  【考点】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的效力

  【解读】《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据此可知,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大于遗嘱或遗赠的效力,遗嘱或遗赠的效力大于法定继承。

本题中,被继承人甲生前与村委会订立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

因此,应该按照遗赠抚养协议的约定办理,遗产全部归村委会,那么无论是受遗赠人丙,还是法定继承人乙都不能分得遗产。

2009

19.甲男与乙女通过网聊恋爱,后乙提出分手遭甲威胁,乙无奈遂与甲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后乙得知,甲婚前就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乙向法院起诉离婚。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

  A.法院应判决撤销该婚姻

  B.法院应判决宣告该婚姻无效

  C.对该案的审理应当进行调解

  D.当事人可以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依法提起上诉

  答案:

B

  解读:

本题考核婚姻的效力问题。

  《婚姻法》第10条第(三)项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该婚姻关系无效。

本题中,甲婚前就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满足无效婚姻的构成要件,属于无效婚姻。

因此,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该婚姻关系无效,而非撤销该婚姻。

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9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据此可知,对于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法院审理时不适用调解,且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上诉。

因此,CD项错误。

20.甲、乙结婚的第10年,甲父去世留下遗嘱,将其拥有的一套房子留给甲,并声明该房屋只归甲一人所有。

  A.该房屋经过八年婚后生活即变成夫妻共有财产

  B.如甲将该房屋出租,租金为夫妻共同财产

  C.该房屋及租金均属共同财产

  D.甲、乙即使约定将该房屋变为共同财产,其协议也无效

本题考核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确定。

  《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首先,本题中甲父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将房屋赠给甲,因此,该房屋属于甲的个人财产,C项错误。

  其次,该房屋不会因为经过一定的年限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有约定。

因此,A项错误。

  再次,法律给予了当事人通过约定将夫妻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那么如果甲乙约定将该房屋变为共同财产的话,该约定是有效的。

因此,D项错误。

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根据上述第

(一)项中的规定可知,甲将作为个人财产的房屋出租后取得的租金属于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此种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B项说法正确。

多选题

65.甲(男)与乙(女)结婚,其子小明20周岁时,甲与乙离婚。

后甲与丙(女)再婚,丙子小亮8周岁,随甲、丙共同生活。

小亮成年成家后,甲与丙甚感孤寂,收养孤儿小光为养子,视同己出,未办理收养手续。

丙去世,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

A.小明

B.小亮

C.甲

D.小光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第22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本案中,甲与丙结婚时,小明已20周岁,与丙之间不存在抚养关系,小明不能以继子女身份参与继承,甲与丙收养孤儿小光,并未办理收养手续,因此收养关系不成立,小光不能以养子女的身份参与继承,丙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甲,子女小亮。

所以,AD项错误,BC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C。

63甲与乙结婚不到半年,在一次事故中脑部遭受重创,虽经全力抢救挽回生命,但智力严重受损,智商仅相当于三岁孩童。

起初乙还能耐心照顾,但随着时间经过,乙渐渐丧失耐心,稍不顺心便随意打骂甲,且经常整日外出,致甲独自在家挨饿。

甲的父母欲解除甲乙的婚姻。

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

A.因乙对甲有虐待行为,甲的父母可以直接以甲的名义提起离婚诉讼

  B.甲的父母应先依特别程序变更监护关系,然后代理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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