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具体落实举措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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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进一步落实好在滨海高新区内企业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申请工作许可的年龄放宽至65岁。
7.滨海高新区内企业邀请的外籍高层次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提交符合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引进条件和要求规定的证明材料以及邀请、接待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可申请换发R字(人才)签证,在滨海高新区内企业工作的外国人才,可按规定申办5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8.对在国内重点高等学校和我市高等院校获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优秀留学生,在滨海高新区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可凭市科技局出具的创新创业确认函、高校毕业证书和企业相关材料,申请2至5年有效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
国内知名企业事业单位邀请来津实习的国际知名高校硕士及以上学位在读的外国学生,可凭市科技局出具的实习确认函、境外高校在读证明和实习相关材料,申请有效期不超过180天的私人事务类签证。
9.支持将天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认定权限下放至滨海高新区,给予更多企业急需型人才引进落户自主权。
10.满足符合滨海高新区产业发展定位的外省市项目在职职工居住需求,项目转移后,户籍暂未迁入本市且家庭在津无住房的在职职工,可购买1套住房,所购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3年后方可转让。
11.支持符合条件的滨海高新区民营企业、新型研发机构自主开展高级职称评审,赋能企业,进一步激发区域人才活力。
(三)加强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和成果转移转化
12.积极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围绕滨海高新区重点产业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颠覆性技术,加大基础和应用研究投入。
13.支持滨海高新区内相关单位申报、承担国家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重大创新成果在区内落地转化并实现产品化、产业化。
14.面向主导产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重点支持360、中科曙光、麒麟、飞腾、天津药物研究院、中源协和、天津大学医疗机器人与智能系统研究院、浙江大学滨海研究院等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领域、生物医药领域的创新主体建设设施齐全、水平一流的科技成果中试服务平台,实现科技成果与生产转化的顺畅衔接。
15.积极与中国科学院、双一流大学等高端创新机构共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构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扶持高校创新发展。
二、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发展活力
(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
16.加大企业研发投入支持力度,引导企业进一步加强自主创新投入。
17.积极探索特色政策体系,引育高新技术企业,围绕主导产业打造高新技术企业集群,壮大高新技术企业规模。
18.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政策。
19.加大高新技术企业精准培育力度,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建设,实现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体系的网格化、精细化、全程化。
20.加快培育一批成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专业领域新、发展潜力大的“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重点在平台经济、共享经济、智能经济等领域发掘一批掌握行业技术、市场等话语权的“独角兽企业”。
(五)积极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
21.鼓励国内一流大学毕业生、研究生和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在滨海高新区创新创业,孵化和培育科技型创新团队和初创企业,形成科技成果转化特色雏鹰企业群体。
22.扩大首购、订购等非招标方式的应用,加大对滨海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重大创新技术、产品和服务采购力度。
23.落实新动能引育工作要求,对滨海高新区孵化成效好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大支持力度,发挥好培育孵化效能。
支持滨海高新区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发展,按照《天津市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鼓励滨海高新区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专项投资扶持。
(六)加强对科技创新创业的服务支持
24.围绕做大做实新动能“底盘”,促进滨海高新区孵化载体数量快速增长,服务能力明显增强。
引导孵化载体向专业化方向升级,围绕主导产业和优势专业领域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和孵化器。
25.支持建设中国(天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全面推动全市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有效带动滨海高新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26.巩固提升创新创业通票等制度创新成果,进一步丰富“创通票”功能,打造“创通票”升级版。
27.举办“双创力量”“双创周”等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品牌活动,营造双创氛围,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28.支持滨海高新区开展“科创中国”试点园区建设,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服务行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让科技更有效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29.建设自主创新示范区新动能引育中心,整合创新服务和资源要素、提供科技创新大数据服务、展示滨海高新区新动能引育成果,集成政府大数据,更好服务新动能引育。
30.推动高端人才引领型特色载体建设,支持华苑软件园、启迪之星孵化器、清数D-LAB(武清)数据创新孵化基地等引进科学家创业者、海外高层次人才、企业家和投资人等高端创业人才。
三、推进产业迈向中高端
(七)大力培育发展新兴产业
31.加强人工智能、大数据、云服务等战略前沿领域部署,实施一批引领型重大项目和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培育新产业、新业态。
32.加强场景创新,为企业技术创新应用提供更多“高含金量”应用场景,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商业化价值的示范产品。
33.前瞻布局发展智能安防、工业互联网等新兴产业,集中优质资源,支持重点领域加快发展。
34.支持滨海高新区探索实行包容审慎的新兴产业市场准入和行业监管模式,破除新经济发展壁垒,推动新兴服务业等产业发展。
(八)做大做强特色主导产业
35.推进中国信创谷建设,在应用场景搭建、重大创新平台布局、自主创新产品集采等方面予以倾斜,加快形成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
争取工信部等国家部委支持,力争将中国信创谷上升为部市共建信创产业基地。
36.支持中源协和、天津药物研究院等生物医药龙头企业参与“细胞谷”建设,打造“细胞存储、细胞提取制备、质控检验、研发生产、应用转化、冷链物流”为一体的细胞产业链。
支持将医疗器械国家级天津评审分中心设立在滨海高新区,辐射带动全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
37.聚焦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主导产业,制定培育产业链实施方案,深入推进强链、补链、建链工程,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推动传统优势产业迈向中高端。
38.围绕主导产业发展建立专利导航工作机制,加强专利信息资源利用和产业专利分析,把握产业链中关键领域的核心专利分布,系统配置优势资源,提高产业创新能力、增强竞争优势。
四、加大开放创新力度
(九)推动区域协同发展
39.支持滨海高新区深度参与京津冀协同发展,精准对接北京优质资源,加大引育力度,积极引进一批高质量企业。
强化京津高新技术产业带,支持建设“通武廊”等产业示范区,大力引进高端制造、科技研发、现代服务等北京优质项目资源。
40.加强与中关村合作,加快推动滨海中关村(天津自创区)创新中心建设。
41.与石家庄、唐山、保定等高新区深化战略合作,通过优化结构布局,推动创新资源共享、企业协作。
42.支持滨海高新区建设京津合作示范区飞地,推动承接非首都功能疏解等工作。
(十)打造区域创新增长极
43.鼓励华苑产业园在信息安全软件、大数据与云计算、物联网等若干领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北辰科技园、南开科技园和武清科技园的科技创新发展。
44.支持滨海高新区继续建设好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形成良好创新创业氛围,带动周边区域创新发展。
45.支持滨海高新区打造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升级版,建设成为“创新主体集聚区、产业发展先导区、转型升级引领区、开放创新示范区”。
(十一)融入全球创新体系
46.支持滨海高新区内跨国公司设立全球或者区域资金管理中心,实施更加便利的跨境资金双向归集管理模式,以便引进境外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领先企业,深度融合国际产业链、创新链。
支持滨海高新区帮助境外企业对接国内市场。
47.支持滨海高新区企业申请国际专利。
48.支持滨海高新区内企业从境外募集资金,在符合外汇管理规定基础上,自主用于境内外的经营活动。
49.支持滨海高新区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人才交流、技术交流和跨境协作,支持企业“走出去”,在境外建设各类合作产业园。
五、营造高质量发展环境
(十二)深化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50.支持滨海高新区自主发展,除依法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管理或者需要全市统筹的重大事项以外,可以将市级管理权限授权或者委托管委会行使。
51.充分发挥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滨海高新区管委会)职能,对于示范区提出需要市级有关部门争取协调的事项,市有关部门全力支持。
52.完善法定机构改革相关配套运行机制,进一步放大制度创新效应,促进滨海高新区发展质量效益不断提升。
(十三)优化营商环境
53.支持滨海高新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信用承诺制”审批制度,重点在投资项目审批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容缺受理制,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和审批备案事项。
54.对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企业境外投资全部实行备案制,属市级管理权限的由滨海高新区负责备案。
55.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市场准入,简化审批程序,持续提升企业登记智能化、便利化水平,持续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56.支持滨海高新区与自贸试验区联动发展,各项改革试点任务具备条件的,在滨海高新区全面实施。
(十四)加强金融服务
57.鼓励商业银行在滨海高新区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
58.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滨海高新区内企业知识产权质押、信用贷款、知识产权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贸易融资、产业链融资、产业链融资等工作。
59.支持滨海高新区充分运用天津证监局、市金融局等部门制定的私募股权基金“白名单”制度,简化会商研判工作流程,提高风险投资、基金类企业会商研判工作效率,为相关企业在滨海高新区依法合规发展提供高效高质服务。
60.支持滨海高新区向国家相关部门申请获得互联网保险、消费金融等牌照资源。
61.支持互联网银行等金融持牌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在滨海高新区注册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在科技保险金融产品、服务模式等方面的创新。
62.支持天津市海河产业基金、滨海产业发展基金在滨海高新区成立战略新兴产业新动能引育母基金,针对不同产业方向,成立专项产业子基金,支持区内优质科技型中小企业更好更快发展。
63.支持滨海高新区企业利用科创板等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十五)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64.强化滨海高新区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强度、投资强度、人均用地指标整体控制,提高平均容积率,加快城市更新。
65.支持滨海高新区积极谋划,待符合条件后申请扩大区域范围和面积。
66.天津市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占补平衡指标向滨海高新区倾斜,优先安排项目建设。
67.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支持滨海高新区开展闲置、低效用地整治提升行动,着力提高亩均产出效益。
68.支持滨海高新区加快出台针对新型产业用地高效复合利用的相关政策。
(十六)建设绿色生态园区
69.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入驻。
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做好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苑科技园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复查评估工作。
70.加快布局5G、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平台、工业互联网平台等信息基础设施,加快产城融合发展。
71.支持滨海高新区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与天津外国语大学等教育机构合作建设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推动滨海高新区教育事业发展;
完善渤龙湖体育健身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推进安全、绿色、智慧科技园区建设。
六、加强分类指导和组织管理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
72.加强党对滨海高新区工作的统一领导,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保障滨海高新区高质量发展。
73.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布局、资金安排、体制创新、试点示范、扩大开放等方面支持滨海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
74.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要承担滨海高新区建设的主体责任,加强领导班子配备和干部队伍建设,给予滨海高新区充分的财政、土地、人才、教育、金融等政策保障。
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和工作推进机制。
(十八)强化动态管理
75.建立“一区五园”联动机制,在产业发展、新动能引育、双创环境建设等方面形成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76.做好火炬统计等工作,建立“一区五园”数据统计、运行监测体系。
77.整合优质科技创新资源,强化各项任务落实,推动滨海高新区排名提升,发挥引领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