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知识点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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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③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④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⑤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B.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对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①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即“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②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视同销售的,属于外购的资产,不以销售为目的,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企业自制的资产按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1.完工进度法:
条件:
收入、完工进度、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可核算;
方法:
已完工作的测量;
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2.宣传媒介的收费:
在广告出现于公众面前确认收入;
广告制作费根据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会员费:
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会员费时确认收入。
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免税收入。
三、扣除原则和范围
1.职工福利费:
①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②企业尚未分立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
③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④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⑤其他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等等
职工福利费应单独设置账册,没有设置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进行合理的核定。
企业因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税法规定扣除。
职工浴室等职工福利部门招聘员工应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范畴
2.社会保险费
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分别不超过5%可以扣除
3.利息费用
(1)企业税负低于或等于境内关联方的,允许扣除
(2)投资者投资未到位:
以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
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3)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30%准予扣除
(2)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宣费支出一律不得扣除
(3)筹建期,业务招待费按60%计入筹办费;
广宣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
5.公益性捐赠
前三年接收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低于70%的;
受到行政处罚的取消资格,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扣除资格。
6.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保险企业:
财产保险企业15%;
人身保险企业10%;
(2)电信企业:
收入总额的5%
(3)其他企业:
收入金额的5%
(4)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7.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1)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
投资型的,有保证收益,不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人寿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超过业务收入的0.15%;
无保证收益的,不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超过保费收入的0.8%;
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超过保费收入的0.15%;
(2)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资产6%的;
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3)按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8.借款费用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四、不得扣除的项目
五、亏损弥补
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但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
第四节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1.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二、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消耗性:
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
生产性:
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役畜等
公益性:
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
三、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四、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五、存货的税务处理
成本计算方法:
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
六、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七、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处理
第五节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一、资产及资产损失的概念
二、资产损失扣除政策
股权投资损失确认条件: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4.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一)申报管理
1.清单申报情况:
(1)按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各项存货正常损耗
(3)固定资产正常报废清理损失
(4)生产性生物资产正常死亡损失
(5)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品等发生的损失
2.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
总分机构各报各的;
分支机构向上汇总;
总机构汇总分支机构上报损失以清单申报的形式申报;
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打包转让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进行专项申报。
(二)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1.存款损失:
金融机构应清算未清算超过3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2.坏账损失:
企业逾期1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5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3.投资损失:
债权投资损失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失踪死亡等的,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的且上述事项超过3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300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及追索记录等。
企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券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节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重组的概念
二、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
三、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
1.特殊重组的条件:
非常5+1:
一个目的、两个比例、两个12个月
2.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3.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
购买的股权和资产不低于总股权和资产的75%,股权支付不低于85%
4.涉及境内外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补充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境外—境外模式:
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造成预提税负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承诺3年内部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2)境外—境内模式:
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3)境内—境外模式:
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第七节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概念
完工的三个条件,采用竣工备案、使用、产权孰早的原则
二、收入的税务处理
1.收入的实现规则
(1)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实现。
(2)分期收款方式,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银行按揭方式,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
①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②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开发产品的。
视同买断
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
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买断价格中的较高者
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
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
买断价格
③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的
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
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基价中的较高者,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
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
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
④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①至③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
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看房屋性质,二看房屋区域)
房屋性质
地理位置
计税毛利率标准
非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危改房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所在地域城区和郊区
不得低于15%
地级市城区和郊区
不得低于10%
其他地区
不得低于5%
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危改房(不受区域限制)
不得低于3%
3.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
(未售先租)
三、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
1.基本配套设施——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热力站、文体场馆、幼儿园、电站水厂等,视其营利性与否有不同处理,非营利性且属全体业主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按公共配套设施费处理
2.营利性的上述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
3.委托境外销售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扣除
4.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四、计税成本的核算方法
1.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
可否销售;
分类归集;
功能区分;
定价差异;
成本差异;
权益区分;
2.成本支出的内容:
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
前期工程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建设费;
公共配套设施费;
开发间接费;
3.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
首先区分成本与期间费用;
再将成本划分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共同成本,并合理地归集、分配至已完工成本对象、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
其次对已完工成本对象按已销开发产品、未销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进行分配;
4.成本分摊方法:
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计算;
(1)占地面积法:
核算土地成本
(2)建筑面积法:
核算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
(3)直接成本法:
借款费用
(4)预算造价法:
5.除几项预提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1)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2)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
(3)应向政府上缴但尚未上缴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
6.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五、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
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合作建房、合作分房
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二)合作建房、合作分钱
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
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先税后分)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三)投地建房、合作分房
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第八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1.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
指在境外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不包括
(1)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2)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其厉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款
(5)按我国税法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6)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2.抵免限额的余额应从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内抵免
3.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简易办法抵免:
无法确认的,境外实际税率高于12.5%的,按12.5%计算限额
境外实际税率低于12.5%的,按25%计算限额
4.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计算生产经营所得纳税年度与我国规定的纳税年度不一致的,与我国纳税年度当年度相对应的境外纳税年度,应为在我国有关纳税年度中任何一日结束的境外纳税年度
企业取得上款以外的境外所得实际缴纳或间接负担的境外所得税,应在该项境外所得实现日所在我国对应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计算抵免
三、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专业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2.流程:
纳税人收到《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报送税务,税务机关在受理《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税务机关复核,县级税务机关收到《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3.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
四、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1.税务机关可按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
(1)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
(2)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
(3)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2.非居民企业与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可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
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
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通信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等。
(1)购置固定资产支出及装修支出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税
(2)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
发生的交际应酬费,以实际发生额计入经费支出额
(3)其他费用包括:
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所支付的样品费和运输费用;
国外样品运往中国发生的中国境内的仓储费用、报关费用;
总机构人员来华访问聘用翻译费用;
总机构为中国某个项目投标由代表机构支付的购买标书的费用等等。
(4)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滞纳金、罚款以及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自身业务活动发生的费用,不应作为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
七、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
第九节税收优惠
一、免税收入
二、免征与减征优惠
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三免三减半
企业电网新建项目暂以资产比例法,即以企业新增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占总输变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确认新建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2.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三免三减半
3.技术转让所得:
(1)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
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2)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优惠政策
三、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1.认定条件:
(1)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近3个会计年度)
销售收入:
(0,5000),不低于6%;
[5000,20000],不低于4%;
[20000,00],不低于3%
其中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占全部研发费用的比例不低于60%
(2)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在60%以上
(3)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
大专以上科技人员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10%以上。
2.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3个月提出复审申请。
3.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两免三减半(税率减半)
四、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工业企业:
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
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五、加计扣除优惠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预缴时据实扣除,年度申报时加计扣除
2.安置残疾人员加计扣除
六、创投企业优惠
1.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可结转无限期抵扣。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投资期限内,企业规模超过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标准,但仍是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影响创投企业享受优惠
2.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优惠政策
(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按以上方式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其法人合伙人可计算其投资额的70%抵扣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七、加速折旧优惠
八、减计收入优惠
九、税额抵免优惠
1.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停止享受并补缴税款,受让方可以抵免
十、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
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免征的,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十一、非居民企业优惠
税率为10%的非居民企业下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十二、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优惠
1.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三免三减半
符合条件:
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且能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