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修改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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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60~110

154

220

330

工器具、安装构件、接地线等与带电体的距离(m)

工作人员的活动范

围与带电体的距离(m)

整体组立杆塔与带电体的距离(m)

应大于倒杆距离(自杆塔边缘到带电体的最近侧为塔高)

2.1.15高处作业人员使用电梯、吊栏、升降机等设备垂直上下时,必须装有灵敏、可靠的控制器、限位器等安全装置。

3.1.4机械的转动带、开式齿轮、电锯、砂轮、接近于行走面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必须安设防护装置。

3.2.8机械如在高压线下进行工作或通过时,其最高点与高压线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表2-5的规定。

表2-5

线路电压

1kv以下

1~20kv

35~110kv

154kv

22kv

330kv

机械最高点与线路间的垂直距离(m)

2

4

5

6

7

6.2.2施工现场各作业区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用火作业区距所建的建筑物之间和其它区域不得小于25m,距生活区不小于15m。

2.仓库区、易燃、可燃材料堆集场距修建的建筑物和其它区域不小于20m。

3.易燃废品集中站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它区域不小于30m。

防火间距中,不应堆放易燃和可燃物质。

《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267-88

第五篇

1.0.6爆破器材必须储存于专用仓库内,不得任意存放。

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

2.1.2仓库和药堆与住宅区或村庄边缘的距离,规定如下:

1.有土提和无土提的地面库房或药堆的安全距离按表5-1确定。

表5-1

距离存药量

(m)(t)

库房类别

150~200

100~150

50~100

30~50

20~30

10~20

5~10

2~5

<2

无土提库、药堆

1000

900

750

600

400

350

250

200

150

有土提库

800

700

500

300

170

130

2.隧道式峒库至住宅区或村庄边缘的最小距离按表5-2。

表5-2

距离存药量

(m)(t)

与洞口轴线交角α

至两侧70°

1500

1250

1100

850

两侧70°

~90°

450

两侧90°

~180°

120

100

3.由于保护对象不同,因此在使用当中对表5-1、5-2的数值应加以修正,(保护系数)见表5-3。

表5-3

序号

保护对象

保护系数

1

村庄边缘、住宅边缘、乡镇企业围墙区域、变电站围墙

地县级以下乡镇、通航汽轮的河流航道、铁路支线

3

总人数≤50人的零散住户边缘

国家铁路线、省级及以上公路

高压送电线路500kv

220kv

110kv

35kv

人口≤10万人的城镇规划边缘、工厂企业的围墙、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铁路车站

人口>10万人的城镇规划边缘

注:

上述各项外部距离,适用于平坦地形。

当地形条件有利时可适当减少,反之应增加。

2.2.1爆破器材库的贮存量规定如下:

1.地面库单一库房允许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表5-6的规定;

2.地面总库的容量:

炸药不超过本单位半年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超过一年生产用量。

地面分库的总容量:

炸药不超过3个月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超过半年生产用量。

2.2.2库区布局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位置必须选择在远离被保护对象较安全的地方。

其外部安全距离和库房彼此间的距离应符合本篇的有关规定;

2.避免设在有山洪或地下水危害的地方,并充分利用山上等自然屏障;

表5-6

爆破器材名称

允许最大贮量(t)

硝化甘油炸药

40(净重)

梯恩梯

120(净重)

硝铵炸药:

如2#岩石水胶炸药

200(净重)

导爆索

120(皮重)

导火索

不限

雷管、继爆管、导爆管起爆系列

硝酸铵、硝酸钠

400(净重)

3.周围应设围墙,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0m,防止人员自由出入。

围墙至最近库房墙角的距离应不小于25m;

4.库区值班室应设在围墙外测,距离一般不应小于25m,食堂、宿舍距危险品库房应不小200m。

3.2.2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和自行车等运输爆破器材;

2.车厢船底应加软垫。

卫生

4.1.1施工现场、车间卫生设施、卫生标准等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饮水水质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1.8为防止污染地下水源,有害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不得排入渗坑、渗井或河道。

含汞、砷、六价铬、铅、苯、锰、氰化物及其它毒性大的可溶性工业废渣,必须采取净化措施,严禁污染。

4.1.10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工作地点的噪声标准、生产性粉尘和有毒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应符合表2-6、表2-7和表2-8的规定。

4.3.1施工单位对接触粉尘、毒物的职工应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接触粉尘、毒物浓度比较高的工人,应每隔6~12个月检查一次,如粉尘、毒物浓度已经经常低于国家标准时,可每隔12~24个月检查一次。

表2-6噪声标准

每个工作日

接触噪声时间

(h)

新建、扩建、改建

企业允许噪声

〔db(A)〕

现有企业暂时达不到

标准,允许噪声

8

85

88

91

94

90

93

96

99

最高不得超过115

表2-7生产性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

编号

粉尘名称

最高允许浓度(mg/m3)

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石英、石英岩等)

石棉粉尘(含10%以上石棉)

含有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的滑石粉尘

含有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的水泥粉尘

含有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的煤尘

10

铝、氧化铝、铝合金粉尘

玻璃棉和矿渣棉粉尘

其它粉尘

表2-8常见有毒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有毒物质名称

一氧化碳

30

20

臭氧

乙醚

21

氧化锌

二甲苯

22

铅烟

二氧化硫

15

23

铅尘

二氧化碳(皮)

24

四乙基铅(皮)

丁二烯

25

硫化铅

丁醛

26

黄磷

五氯酸及其钠盐

27

酚(皮)

9

丙酮

28

硫化氢

丙烯醇(皮)

29

氯化氢及盐酸

11

甲苯

溴化烷(皮)

12

甲醛

31

溶剂汽油

13

光气

32

滴滴涕

14

金属汞

33

甲醇

50

有机汞化合物

34

氰化氢及氰氢酸盐

16

松节油

35

三氧化铬、铬酸盐重铬酸盐

17

环氧乙烷

36

敌敌畏(皮)

18

苯(皮)

40

37

性碱

19

38

苯胺、甲苯胺、二甲苯胺(皮)

有(皮)标记者为除呼吸道吸收外,尚易经皮肤吸取的有毒物质。

 

2土石方工程

开挖

《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

1.0.8严禁在设计建基面、设计边坡附近采用洞室爆破法或药壶爆破法施工。

2.1.2未经安全技术论证和主管部门批准,严禁采用自下而上的开挖方式。

3.2.6钻孔爆破施工中,对建筑物或防护目标的安全有要求时,应进行爆破监测。

《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DJ212—83

4.2.1洞口削坡应自上而下进行,严禁上下垂直作业。

同时应做好危石清理,坡面加固,马道开挖及排水等工作。

4.2.4进洞前,须对洞脸岩体进行鉴定,确认稳定或采取措施后,方可开挖洞口。

4.4.2竖井采用自上而下全断面开挖方法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锁好井口,确保井口稳定,防止井台上杂物坠入井内;

四、涌水和淋水地段,应有防水和排水措施;

五、Ⅳ、Ⅴ围岩地段,应及时支护。

4.5.5特大断面洞室(或大断面隧洞),采用先拱后墙法施工时,拱脚开挖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拱脚线的最低点至下部开挖面的距离,不宜小于;

二、拱脚及相邻处的边墙开挖,应有专门措施。

5.3.2进行爆破时,人员应撤至受飞石、有害气体和爆破冲击波的影响范围之外,且无落石威胁的安全地点。

单向开挖隧洞,安全地点至爆破工作面的距离,应不少于200m。

5.3.4相向开挖的两个工作面相距30m放炮时,双方人员均须撤离工作面;

相距15m时,应停止一方工作单向开挖贯通。

竖井或斜井单向自下而上开挖,距贯通面5m时,应自上而下贯通。

5.3.7采用电力引爆方法,装炮时距工作面30m以内,应断开电流,可在30m以外用投光灯照明。

锚固与支护

《水工预应力锚固施工规范》SL46—94

2.0.8预应力锚束永久性防护涂层材料必须满足以下各项要求:

(1)对预应力钢材具有防腐蚀作用;

(2)与预应力钢材具有牢固的粘结性,且无有害反应;

(3)能与预应力钢材同步变形,在高应力状态下不脱壳、不脆裂;

(4)具有较好的化学稳定性,在强碱条件下不降低其耐久性。

6.1.3锚束安放后,应及时进行张拉和作永久防护。

8.3.2张拉操作人员未经考核不得上岗;

张拉时必须按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严禁违章操作。

《水利水电地下工程锚喷支护施工技术规范》SDJ57—85

5.1.12竖井中的锚喷支护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溜筒运送喷混凝土的干混合料时,井口溜筒喇叭口周围必须封闭严密。

二、喷射机置于地面时,竖井内输料钢管宜用法兰联结,悬吊应垂直牢固。

三、采取措施防止机具、配件和锚杆等物件掉落伤人。

四、操作平台应设置栏杆,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带。

可升降的操作平台必须符合现行《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3砌石工程

《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

6.4.5干砌石砌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2、砌石应垫稳填实,与周边砌石靠紧,严禁架空;

3、严禁出现通缝、叠砌和浮塞;

不得在外露面用块石砌筑,而中间以小石填心;

不得在砌筑层面以小块石、片石找平;

堤顶应以大石块或混凝土预制块压顶;

4、承受大风浪冲击的堤段,宜用粗料石丁扣砌筑。

《泵站施工规范》SL234—1999

6.5.3浆砌石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砌筑前应将石料刷洗干净,并保持湿润。

砌体石块间应用胶结材料粘结、填实。

2护坡、护底和翼墙内部石块间较大的空隙,应先灌填砂浆或细石混凝土并认真捣实,再用碎石块嵌实。

不得采用先填碎石块,后塞砂浆的方法。

《小型水电站施工技术规范》SL172—96

7.6.3拱石砌筑,必须两端对称进行。

各排拱石互相交错,错缝距离不小于10cm。

当拱跨在5m以下,一般可采用块石砌拱,用砌缝宽度调整拱度,要求下缝宽不得超过1cm,水泥砂浆强度不低于号。

拱跨在10m以下,可按拱的全宽和全厚,自拱脚同时对称连续地向拱顶砌筑。

拱跨在10m以上时,应作施工设计,明确拱圈加荷次序,并按此次序施工。

10.2.7连拱坝砌筑应遵守下列规定:

(1)拱筒与支墩用混凝土连接时,接触面按工作缝处理。

(2)诸拱筒砌筑应均衡上升。

当不能均衡上升时,相邻两拱筒的允许高差必须按支墩稳定要求核算。

(3)倾斜拱筒采用斜向砌筑时,宜先在基岩上浇筑具有倾斜面(与拱筒倾斜面垂直)的混凝土拱座,再在其上砌石,石块的砌筑面应保持与斜拱的倾斜面垂直。

10.2.8坝面倒悬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采用异形石水平砌筑时,应按不同倒悬度逐块加工、编号,对号砌筑。

(2)采用倒阶梯砌筑时,每层挑出方向的宽度不得超过该石块宽度的1/5。

(3)粗料石垂直倒悬面砌筑时,应及时砌筑腹石或浇筑混凝土。

《浆砌石坝施工技术规定》(试行)SD120—84

2.1.5砌坝石料必须质地坚硬、新鲜,不得有剥落层或裂纹。

3.4.2胶结材料的配合比,必须满足设计强度及施工和易性的要求。

为确保胶结材料的质量,其配合比必须通过试验确定。

4.2.11在胶结料初凝前,允许一次连续砌筑两层石块,应严格执行上下错缝、铺浆及填浆饱满密实的规定,防止铺浆遗漏或插捣不严。

6.1.2当最低气温在0℃~5℃时,砌筑作业应注意表面保护;

最低气温在0℃以下时,应停止砌筑。

6.3.2无防雨棚的仓面,在施工中遇大雨、暴雨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妥善保护表面。

雨后应先排除积水,并及时处理受雨后冲刷的部位,如表层混凝土或砂浆尚未初凝,应加铺水泥砂浆继续浇筑或砌筑,否则应按工作缝处理。

4混凝土工作

模板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

2.3.2重要结构物的模板,承重模板,移动式、滑动式、工具式及永久性的模板,均须进行模板设计,并提出对材料、制作、安装、使用及拆除工艺的具体要求。

2.3.7除悬臂模板外,竖向模板与内倾模板都必须设置内部撑杆或外部拉杆,以保证模板的稳定性。

2.6.1拆除模板的期限,应遵守下列规定:

(2)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承重模板,应在混凝土达到下列强度后(按混凝土设计标号的百分率计),才能拆除。

1)悬臂板、梁

跨度≤2m70%;

跨度>2m100%。

2)其他梁、板、拱

跨度≤2m50%;

跨度2~8m70%;

跨度>8m100%。

3)经计算及试验复核,混凝土结构的实际强度已能承受自重及其他实际荷载时,可提前拆模。

《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SL32—92

4.5.8牵引系统的设计应遵守以下规定:

(1)地锚、岩石锚杆和锁定装置的设计承载能力,应为总牵引力的3~5倍;

(2)牵引钢丝绳的承载能力为总牵引力的5~8倍。

5.4.6陡坡上的滑模施工,应有保证安全的措施。

牵引机具为卷扬机钢丝绳时,地锚要安全可靠。

牵引机具为液压千斤顶时,应对千斤顶的配套拉杆作整根试验检查,并应设保证安全的钢丝绳、卡钳、倒链等保险措施。

钢筋

3.1.3钢筋应有出厂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

使用前,仍应作拉力、冷弯试验。

需要焊接的钢筋尚应作好焊接工艺试验。

钢号不明的钢筋,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但不能在承重结构的重要部位上应用。

3.1.6水工结构的非预应力混凝土中,不应采用冷拉钢筋。

3.4.1钢筋的安装位置、间距、保护层及各部分钢筋的大小尺寸,均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规定。

浇筑

4.1.5运至工地的水泥,应有制造厂的品质试验报告;

试验室必须进行复验,必要时还应进行化学分析。

4.1.15未经处理的工业污水和沼泽水,不得用以拌制和养护混凝土。

4.2.2为确保混凝土的质量,工程所用混凝土的配合比必须通过试验确定。

4.3.1拌制混凝土时,必须严格遵守试验室签发的混凝土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

4.5.2岩基上的杂物、泥土及松动岩石均应清除。

4.5.8浇入仓内的混凝土应随浇随平仓,不得堆积。

仓内若有粗骨料堆叠时,应均匀地分布于砂浆较多处,但不得用水泥砂浆覆盖,以免造成内部峰窝。

4.5.9浇筑混凝土时,严禁在仓内加水。

如发现混凝土和易性较差时,必须采取加强振捣等措施,以保证混凝土质量。

4.5.10不合格的混凝土严禁入仓;

已入仓的不合格的混凝土必须清除。

4.5.11混凝土浇筑应保持连续性,如因故中止且超过允许间歇时间,则应按工作缝处理,若能重塑者,仍可继续浇筑混凝土。

4.5.12混凝土工作缝的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1)已浇好的混凝土,在强度尚未达到25kgf/cm2前,不得进行上一层混凝土浇筑的准备工作。

4.5.13混凝土浇筑期间,如表面泌水较多,应及时研究减少泌水的措施。

仓内的泌水必须及时排除。

严禁在模板下开孔赶水,带走灰浆。

温度控制

5.1.5施工中严格地进行温度控制,是防止混凝土裂缝的主要措施。

混凝土的浇筑温度和最高温升均应满足设计要求,否则不宜浇筑混凝土。

如施工单位有专门论证,并经设计单位同意后,才能变更浇筑块的浇筑温度。

5.2.5在高温季节施工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以减少混凝土的温度回升;

1)缩短混凝土的运输时间,加快混凝土的入仓覆盖速度,缩短混凝土的曝晒时间;

2)混凝土的运输工具应有隔热遮阳措施;

3)宜采用喷水雾等方法,以降低仓面周围的气温;

4)混凝土浇筑应尽量安排在早晚和夜间进行;

5)当浇筑块尺寸较大时,可采用台阶式浇筑法,浇筑块高度应小于。

5.2.14气温骤降频繁季节,基础混凝土、不游坝面及其它重要部位,应按《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试行)SDJ21—78第166条要求进行早期表面保护。

5.2.16模板拆除时间应根据混凝土已达到的强度及混凝土的内外温差而定,但应避免在夜间或气温骤降期间拆模。

在气温较低季节,当预计拆模后混凝土表面温降可能超过6~9℃时,应推迟拆模时间;

如必须拆模时,应在拆模后立即采取保护措施。

6.0.2低温季节施工时,必须有专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可靠的措施,以保证混凝土满足设计规定的强度、抗冻、抗裂等各项指标的要求。

7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

质量检查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SL176—1996

4.3.3中间产品与原材料质量检验。

施工单位应按《评定标准》有关技术标准对中间产品与水泥、钢材等原材料质量进行全面检验,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

4.3.4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质量检查。

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检查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

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中。

4.3.5单元工程质量检验。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评定标准》检验工序及单元工程质量,作好施工记录,并填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

建设(监理)单位根据自己抽检的资料,核定单元工程质量等级。

发现不合格单元工程,应按设计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单元工程施工。

对施工中的质量缺陷要记录备案,进行统计分析,并记入相应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评定意见”栏内。

5.2.6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SL239—1999

4.1.3重要隐蔽工程及工程关键部位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质量监督、设计、施工、管理运行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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