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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研究规划、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同时责任问责;

  (四)定期或不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五)设立局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明确专职人员,逐步改善工作条件;

  (六)建立健全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和工作责任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年度控制指标并强化考核,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七)组织制定、修改完善并签署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预案,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抢险救援的组织指挥。

  (八)研究作出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决定。

  (九)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督促局属各科室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局领导是全局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对全局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

  

(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结合全局工作实际,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控制指标和落实措施,督促和指导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受局长委托,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各股室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传达贯彻上级精神,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形势,

  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

  (三)领导和支持局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

  (四)组织制定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体系;

  (五)根据上级的部署和安全生产状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各股室抓好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及时听取和掌握全局安全生产情况,协调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制定监管办法和具体防范措施;

  (七)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负责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分管其他工作的局领导,对分管行业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市委政府和市水利局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在分管

  工作范围内的贯彻落实;

  

(二)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检查验收;

  (三)领导分管科室、领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督促分管科室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采取措施确保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四)监督检查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各类形式的安全生产检查,特别是在汛期、节假日、重要时期和重大活动期间要亲自带队组织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事故隐患,落实整改责任;

  (五)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局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科室和分管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科室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站职责:

负责受监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管。

主要包括:

检查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中项目法人、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施工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受监项目的监督检查高边坡、地下洞室、基坑、起重机、塔带机、模板、脚手架和炸药仓库等的安全防范措施等;

协助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等。

负责业务及职责范围内有关安全生产的监督、监管工作。

  

(二)办公室职责(含后勤服务中心):

负责局机关后勤服务和办公场所的安全监管及大院安全保卫、消防、车辆等安全管理工作;

制定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主要包括:

检查指导驾驶操作人员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三)局政工人事处职责:

协助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负责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备案工作。

  (四)财务科职责:

负责加强对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加大安全专项投入。

  (五)规划计划科职责:

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有关安全设施和费用纳入工程和总投资,指导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六)建设与管理科职责:

负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安全监管。

监督、检查、指导全区水库、水闸、堤防等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安全工作以及大坝安全责任制和水库安全运行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制定和事故救援演练;

督导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抓好重要时段、重要项目水利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工作。

研究建立安全生产不良行为“黑名单”制度。

  (七)农村水利水保科职责:

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大型灌区节水改造运行等安全工作。

  (八)水政水资源科技科职责:

负责水政监察工作中有关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水政巡查、水政执法过程中的人员安全情况;

检查、指导各地打击非法采砂、非法占用水域、非法偷排泥浆等水事违法行为;

监督、检查、指导全区水资源监测设施建设与运行安全工作,负责全区水资源开发利用;

三条红线;

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防汛抗旱安全监管和水利工程度汛安全监管。

监督、检查、指导全市中小河流治理等相关工作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指导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防汛、山洪抗旱预案、预警体系的建设情况,水利工程度汛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防汛抗旱设施的运行情况等。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修订全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山洪灾害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

  (十)农村水电管理局职责:

监督、检查、指导全市农村小水电建设与运行安全生产工作;

负责管辖权限内小水电建设的安全管理;

对在建的农村小水电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负责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十一)水利项目建设管理中心职责:

负责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及承建项目的工程建设制定安全生产制度;

负责监督检查所管辖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隐患,并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督促整改,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监督本单位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水利电力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职责:

负责水利工程勘测设计,野外勘测作业、消防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规程规范在水利设计工作中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设计规定。

  (十三)水土保持科职责:

负责全区水土保持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监督全区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十四)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职责:

负责全区水文系统野外水文监测作业及车辆运行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规程操作水文仪器、设备,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监督本单位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十六)防汛机动抢险队职责: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制定本单位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仓库及承建工程安全生产制度,保证抢险期间人员、设备物资安全;

开展经常性隐患排查方面;

负责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

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监督本单位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各成员单位必须切实负起责任,在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领导下,对各自职责分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项进行监督管理,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负责完成业务及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内容。

  (十七)局属各科室共同职责制:

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大对安全隐患治理、应急救援装备的投入;

制定安全生产考核及奖惩制度;

负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制定所辖工作范围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教育;

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十条安全生产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因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或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按

  省、市、市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

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第八条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

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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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三)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

  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报告。

  第十五条为水利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

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它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围堰工程;

  (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考核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考核工作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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