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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练习题
债与债法概述
一、考核要点
(一)债的概念与特征
1.债的概念。
2.债的特征。
3.债的要素。
4.债权的特征。
(二)债法的概念和特征
1.债法的特征。
2.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三)债的分类
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可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3.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根据债的主体双方的人数,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都仅为一人的债。
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均为二人以上或者其中一方主体为二人以上的债。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
两者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6.主债与从债。
7.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根据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可分为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
财物之债是指债务人须给付金钱或实物的债。
劳务之债是指债务人须提供劳务的债。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财物之债可适用强制履行方式,劳务之债则不宜适用强制执行方式。
二、自测试题及题解
(一)单项选择题
1.甲从乙商场购买的商品质量不合格,甲要求该商场进行修理。
甲与该商场之间存在的债
是(B)。
A.法定之债B.简单之债
C.选择之债D.多数人之债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是以(D)为划分标准的。
A.债的主体B.债的内容
C.债的标的D.债的标的物
3.区分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的法律意义在于(D)。
A.财物之债是不特定的,而劳务之债是特定的
B.财物之债转移所有权,而劳务之债转移使用权
C.财物之债不履行时,可以金钱赔偿,而劳务之债不能
D.财物之债可强制执行,而劳务之债一般不能强制执行
4.下列属于意定之债的是(D)。
A.侵权损害之债B.不当得利之债
C.无因管理之债D.合同之债
5.下列不属于债的要素的是(C)。
A.债的主体B.债的内容
C.债的标的物D.债的标的
6.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
A.民法上的债就是指民间所称的债
B.传统民法中的债包括合同、侵权损害、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C.所有的债都必须具备三个要素
D.债的客体不一定是实物
7.连带债务的债权人(D)。
A.只能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同时或先后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
B.只能向全体债务人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
C.只能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请求其履行部分债务
D.可以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同时或先后请求其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
8.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上看,债的主体(D)。
A.双方都是不特定的
B.债权人是特定的,债务人是不特定的
C.债权人是不特定的,债务人是特定的
D.双方都是特定的
9.合伙关系中,合伙对第三人负有债务时,(A)。
A.各合伙人对外负连带之债,对内是按份之债
B.各合伙人对外是按份之债,对内是连带之债
C.对外、对内承担何种责任由合伙章程规定
D.对外、对内均承担连带之债
10.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以分为(D)。
A.按份之债和特定之债。
B.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C.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D.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二)多项选择题
1.作为债的标的的给付的具体方式包括:
(ABCDE)。
A.支付金钱B。
交付财物
C.提供劳务D.提交成果
E.不作为
2.甲、乙共同出资,合伙购买丙的一辆汽车。
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丙将其汽车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甲、乙。
该合同所产生的债属于(A)。
BDE
A.单一之债B.简单之债
C.按份之债D.连带之债
E.多数人之债
3.下列关于债权的描述正确的是(C)。
ABC
A.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债权所负载的权利
B.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行为
C.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向债务人以外的任何人主张权利
D.所有债权都可以任意设定
E.债权一般具有期限性,但也可以设定无期限的债权
4.北京甲厂和北京乙厂都需要柴油,两厂与锦州丙燃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锦州燃料公司在1个月内供给9号柴油1000吨,每吨价格为1600元。
在柴油运到后,甲厂与乙厂再按4:
6分配。
该合同之债属于(D)。
ABD
A.多数人之债B.按份之债
C.选择之债D.种类之债
E.连带之债
5.下列哪些分类是债的分类(ACDE)。
AC
A.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B.附条件之债与无条件之债
C.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D.物质之债与行为之债
E.简单之债与复杂之债
6.债权是债权人享受的权利,包括(ABCD)等项权利。
BD
A.相对权B.请求权
C.支配权D.受领权
E.形成权
7.(ABC)的债务人或债权人肯定都为二人以上的多数人。
A.多数人之债B.按份之债
C.连带之债D.简单之债
E.选择之债
8.选择之债因下列(BCD),变为简单之债。
ACD
A.可供选择的标的只余下一种可以履行
B.当事人一方提出变更
C.有选择权的一方行使了选择权
D.没有选择权的一方只同意以数种标的中的一种履行,有选择权的一方同意
E.一方当事人变成单数
9.可以作为债的主体的有(ABCDE)。
A.公民B.法人
C.国家D.合伙组织
E.农村承包经营户
10.甲向乙借了100元钱,双方约定乙可以还钱,也可以120斤大米折抵,但应在30日内还清。
这一债的关系属(AC)。
A.单一之债B.多数人之债
C.选择之债D.简单之债
E.连带之债
(三)简答题
1.简述债的要素。
2.简述债权的特征。
3.简述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的区分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4.试述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分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5.简述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区分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6.简述主债与从债的区分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四)论述题
1.试述债的概念和特征。
2.试述债法的特征及其在民法中的地位。
(五)案例分析题
甲厂因急需柴油,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双方商定,乙方在一个月内筹集0号或10号柴油10吨供给甲厂,每吨单价为1200元。
合同生效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2000元定金。
乙厂也在合同生效后的第25天,依约定向某厂发运了0号柴油10吨。
因当时气温下降,0号柴油无法投入使用,故甲厂要求乙厂改供10号柴油,或者退货。
乙厂认为其所供0号柴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既不应换货,也无货可换;同时要求甲厂依约支付货款,不能退货。
问:
(1)本案合同所生之债为简单之债还是选择之债?
选择
(2)本案乙厂的做法是否适当?
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是否成立?
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2.D3.D4.D5.C
6.A7.D8.D9.A10.D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E2.BDE3.ABC
4.ABD5.AC6.BD
7.ABC8.ACD9.ABCDE
10.AC
(三)简答题
1.简述债的要素。
答:
债的要素包括:
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
(1)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
(2)债的内容是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负担的义务的总和,即债权和债务。
债权和债务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统一地构成债的内容。
没有无债权的债务,也没有无债务的债权。
(3)债的客体也称债的标的,是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特定的行为,即给付。
给付须合法、确定、适格。
债的客体或标的不同于债的标的物。
2.简述债权的特征。
答:
债权是债的内容的核心,是重要的民事权利,具有如下特征:
(1)债权是请求权。
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债权所负载的利益,也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行为,而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实现其利益。
(2)债权是相对权。
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向债务人以外的任何人主张权利,债的效力仅及于特定的相对人即债务人,其他人均不对债权人负有义务,所以,债权是只对特定相对人发生效力的权利,具有相对性。
(3)债权的设定具有任意性。
债权的任意性是指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可以依自己的自由意志,任意设定债权。
当然,债权的任意设定仅就合同之债而言,法定之债的债权设定不具有任意性。
(4)债权具有期限性。
债权只在一定的期限内有效存在,而不能永久存续,清偿、免除、提存、混同、抵销、破产清算等行为或法律规定的原因均可导致债的关系的消灭,进而消灭债权。
3.简述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的区分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答:
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可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种类物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
其一,特定物之债的履行,债务人负有交付特定标的物的义务,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交付该标的物,双方均不得变更。
若标的物灭失,则发生债的履行不能。
种类物之债通常不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况,除非债务人所有的种类物全部灭失,此种情况下由债务人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
其二,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可自债成立之时转移,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亦随之转移。
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时起转移,其意外灭失的风险也将自交付之日起转移。
4.简述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分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答:
多数人之债根据各方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以及相互间的关系,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
其一,按份之债的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债权或债务各自是独立的,相互间没有连带关系;而连带之债的债权人或债务人的权利或义务是连带的。
其二,按份之债中,任一债权人接受了其应受份额的履行或者任一债务人履行了自己应负担份额的义务后,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连带之债的连带债权人的任何一人接受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后,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5.简述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区分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答:
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以该种标的履行并没有选择余地的债。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来履行的债。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
其一,如为简单之债,债务人仅依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所确定的内容为给付,即具有给付内容的确定性和不可选择性;如为选择之债,则当事人可享有选择权,给付内容须待选择后才能确定;其二,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属于形成权,当事人一经行使选择权,该债便成为确定内容的简单之债。
6.简述主债与从债的区分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答:
根据两个债之间的关系,可分为主债与从债。
主债是指能够独立存在,不以他债为前提的债。
从债是不能独立存在,而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
其一,主债是从债的存在依据,没有主债就不会存在从债;其二,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不成立,从债也不成立,主债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从债也随之失去效力;其三,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四)论述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