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内为安全作业规范Word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7488079 上传时间:2022-12-06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3.5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厂区内为安全作业规范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厂区内为安全作业规范Word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厂区内为安全作业规范Word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厂区内为安全作业规范Word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厂区内为安全作业规范Word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厂区内为安全作业规范Word文档格式.docx

《厂区内为安全作业规范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厂区内为安全作业规范Word文档格式.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厂区内为安全作业规范Word文档格式.docx

负责特殊作业(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作业。

)全面监督管理。

4.3.各部门:

负责所属区域特殊作业审批和安全管理。

4.4.设备动力部:

负责外委施工单位特殊作业初审和安全管理。

5.工作要求

5.1.动火作业

在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5.1.1.作业分级

5.1.1.1.根据公司内部危险区域级别,将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和特殊动火三个级别。

5.1.1.2.特殊动火区域:

加油站、胶浆制作室、120#溶剂油储存区域。

5.1.1.3.一级动火区域:

炼胶生产区域、库房。

5.1.1.4.二级动火区域:

特殊动火区域及一级动火区域以外的其他部位。

5.1.2.动火审批

5.1.2.1.特殊动火由生产部领导和公司安全员审批,审批人不在岗时由当班调度长审批。

5.1.2.2.一、二级动火由动火区域所在部门领导、部门兼职安全员审批,审批人不在岗时由主管工程师,值班长、保全班长审批。

5.1.3.动火作业职责划分

5.1.3.1.实际动火人是动火作业负责人。

5.1.3.2.监护人应在动火时做好现场监护工作,不得离开动火作业现场。

5.1.4.外委施工动火作业

5.1.4.1.外委施工单位进行的动火作业由外委项目委托人、动火区域部门领导(兼职安全员)、生产部安全主管人员依据动火级别依次签署意见。

5.1.4.2.外委施工单位设置临时固定动火作业区域由生产部批准。

临时固定动火作业区域需具备下列条件:

远离易燃易爆区域30米以外设置;

与生产作业区域保持安全距离;

四周设置不低于1米高的不燃材料围档;

现场无可燃物、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等。

在临时固定动火作业区域内动火可以不办理动火作业证。

批准的"

临时固定动火作业区域"

标识要悬挂在现场醒目位置。

5.1.5.固定动火作业维修间

各部门保全班维修间为各部门固定动火作业区域。

在保全班维修间固定动火作业区域动火可以不办理动火作业证。

各部门固定动火作业区域必须具备动火作业相关的基本要求,"

固定动火作业区域"

5.1.5.除易燃易爆区域、各类油管线、炼胶车间除尘管线外,电钻、砂轮作业可以不办理动火作业证。

但应视现场情况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5.1.7.动火作业基本要求

5.1.7.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5.1.7.2.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

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5.1.7.3.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安全防火措施。

5.1.7.4.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1.7.5.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米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

距动火点15米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

在动火点10米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1.7.5.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米,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5.1.7.7.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经所在区域负责人确认后方可离开。

5.1.7.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5.2.受限空间作业

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受限空间指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

如反应器、塔、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下水道、坑(池)等场所。

5.2.1.作业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绝,要求如下:

5.2.1.1.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插入盲板进行隔绝。

5.2.1.2.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5.2.1.3.受限空间内用电设备应停止运行并有效切断电源并加挂警示牌。

5.2.2.应保持受限空间空气流通良好,可采取如下措施:

5.2.2.1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5.2.2.2.必要时,应采用风机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管道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5.2.3.进入下列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如下防护措施

5.2.3.1.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佩戴隔离式呼吸器,必要时应拴带救生绳。

5.2.3.2.有噪声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5.2.3.3.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尘护具。

5.2.3.4.高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

5.2.4.照明及用电安全要求如下

5.2.4.1.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或等于35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或等于12V。

5.2.4.2.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5.2.5.作业监护要求如下

5.2.5.1.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得离开。

5.2.5.2.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保持联络。

5.2.5.应满足的其他要求如下

5.2.5.1.受限空间外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备有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5.2.5.2.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5.2.5.3.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

5.2.5.4.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

作业中不应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在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

不应向受限空间充氧气;

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气割(焊)工具带出。

5.2.5.5.作业结束后,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5.3.盲板抽堵作业

在设备、管道上安装和拆卸盲板的作业。

5.3.1.应根据管道内介质的性质、温度、压力和管道法兰密封面的口径等选择相应材料、强度、口径和符合设计、制造要求的盲板及垫片。

5.3.2.作业单位应按规定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并对每个盲板设标牌进行标识。

所属部门应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5.3.3.作业时,降低系统压力,使作业点压力为无压,并设专人监护。

5.3.4.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并应使用防爆灯具和防爆工具;

距盲板抽堵作业地点30米内不应有动火作业。

5.3.5.介质温度较高、可能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5.3.5.不应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5.3.7.盲板抽堵作业结束,由作业单位和所属部门专人共同确认。

5.4.高处作业

在距坠落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度进行的作业。

5.4.1.作业分级

5.4.1.1.作业高度h分为四个区段:

Ⅰ级:

2米≤h<5米;

Ⅱ级:

5米<h≤15米;

Ⅲ级:

15米<h≤30米;

Ⅳ级:

h>30米。

5.4.2.作业要求

5.4.2.1.作业人员应配戴符合要求的安全带。

Ⅳ级高处作业(30米以上)宜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5.4.2.2.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不应在作业区域休息。

5.4.2.3.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符合标准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挡脚板、跳板等,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5.4.2.4.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5.4.2.5.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等场所进行作业时,应预先与作业所在地有关人员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5.4.2.5.雨天和雪天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

遇有五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应进行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暴风雪、暴雨后,应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5.4.2.7.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不应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5.4.2.8.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应上下垂直作业,如果确需垂直作业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5.4.2.9.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审批人员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5.4.2.10.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5.4.2.11.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不应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5.5.吊装作业

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5.5.1.作业要求

5.5.1.1.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5.5.1.2.不应靠近输电线路进行吊装作业。

确需在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大于起重机械的倒塌半径的要求;

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作业。

吊装场所如有含危险物料的设备、管道等时,应制定详细吊装方案,并对设备、管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5.5.1.3.遇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风以上时,不应露天作业。

5.5.1.4.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5.5.1.5.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不应超负荷吊装。

5.5.1.5.不应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

未经土建专业审查核算,不应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5.5.1.7.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

5.5.1.8.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

5.5.2.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5.5.2.1.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

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

5.5.2.2.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吊起。

5.5.2.3.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应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5.5.2.4.下放吊物时,不应自由下落(溜);

不应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5.5.2.5.不应在起重机械工作时对其进行检修;

不应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5.5.2.5.停工和休息时,不应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5.5.3.以下情况不应起吊

5.5.3.1.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

5.5.3.2.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5.5.3.3.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绳打结,绳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

5.5.3.4.重物质量不明、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

5.5.4.司索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5.5.4.1.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5.5.4.2.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5.5.4.3.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吊斗等不应装满。

5.5.4.4.起吊重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伸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

5.5.4.5.起吊重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

5.5.5.作业完毕应做如下工作

5.5.5.1.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的电源开关应断开

5.5.5.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吊车,应将吊车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5.5.5.3.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位置,并对其进行例行检查。

5.5.临时用电作业

临时用电作业:

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作业。

5.5.1.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

5.5.2.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应接入电网。

5.5.3.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5.5.4.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

5.5.5.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

5.5.5.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器元件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及作业现场环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符合有关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临时用电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5.5.5.1.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应有良好的绝缘,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

5.5.5.2.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不应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5.5.5.3.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

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米,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米。

5.5.5.4.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

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米,穿越公路时应加设标志。

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5.5.5.5.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能上锁。

5.5.5.5.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5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5.5.5.7.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5.5.7.临时用电单位不应擅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或增加用电负荷,以及变更用电地点和用途。

5.5.8.临时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应超过一个月。

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5.5.9.所有临时用电接线,必须经过所属部门电气工程师指定接电点,由所属部门电工进行接电作业。

5.7.动土作业

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米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5.7.1.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5.7.2.作业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警示灯。

5.7.3.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地面水渗入作业层面造成塌方。

5.7.4.作业前应首先了解地下隐蔽设施的分布情况,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部门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5.7.5.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5.7.5.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逐层挖掘,不应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

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应堆放在距坑、槽、井、沟边沿至少0.8米处,挖出的泥土不应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5.7.5.2.不应在土壁上挖洞攀登。

5.7.5.3.不应在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站立、行走。

5.7.5.4.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

作业过程中应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相应措施。

5.7.5.5.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5.7.5.6.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

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5.7.5.7.不应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5.7.6.作业人员在沟(槽、坑)下作业应按规定坡度顺序进行,使用机械挖掘时不应进入机械旋转半径内;

深度大于2米时应设置人员上下的梯子,保证人员快速进出设施;

两人以上作业人员同时挖土时应相距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5.7.7.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5.7.8.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石,并恢复地面设施。

5.8.断路作业

在生产单位内交通主、支路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5.8.1.作业前,作业申请单位应会同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交通组织方案,方案应能保证消防车和其它重要车辆的通行,并满足应急救援要求。

5.8.2.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等交通警示设施。

5.8.3.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小时、夜间不超过1小时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域设置了相应的交通警示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5.8.4.断路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清理现场,撤除作业区、路口设置的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等交通警示设施。

申请断路单位应检查核实,并报告有关部门恢复交通。

5.9.特殊作业证及特殊作业证审批登记台账要求

5.9.1.特殊作业必须经过审批,现场持有特殊作业证,同时做好特殊作业证审批登记台账。

5.9.2.特殊作业证编号规定

5.9.2.1.特殊作业证字母代表部门规定:

AQ:

公司安全环保科,LJ:

炼胶车间,BC:

半成品车间,CL:

成型硫化车间,DL:

动力车间,SC:

生产部,SD:

设备动力部,JS:

技术质量部。

5.9.2.2.特殊作业证类别与数字序号对应规定:

DH:

动火,DG:

登高,YD:

临时用电,DZ:

吊装,KJ:

受限空间,MB:

盲板抽堵,DT:

动土,FL:

断路。

5.9.3.现场特殊作业证编号必须与特殊作业证审批登记台账编号一致,所有特殊作业证一式一份,获批后由作业负责人现场持有,作业结束验收后,交由审批部门留存,留存期限为1年。

6.有效性评审

6.1.负责人:

过程所有者。

6.2.内容:

检查特殊规范是否适宜。

6.3.频次:

12个月。

6.4.绩效指标:

有效性100%。

7.相关文件

无。

8.相关记录

无。

附件

附件1.特殊作业证审批登记台账。

附件2.动火作业证。

附件3.

附件4.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附件5.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附件6.高处安全作业证。

附件7.吊装安全作业证。

附件8.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

附件9.动土安全作业证。

附件10.断路安全作业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教育 > 幼儿读物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