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用纸包装容器审查细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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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
食品用纸容器
纸袋
9纸质袋
10淋膜纸袋
11涂蜡纸袋
纸罐
12纸板类罐
13圆柱形复合罐
14其它复合罐
纸杯
15淋膜纸杯
16涂蜡纸杯
纸餐具
17纸板餐具
18淋膜纸餐具
19纸浆模塑餐具
纸盒
20纸板盒
21淋膜纸盒
注:
上表中带“*”为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的纸制品。
2工作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2.3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起草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跟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组织培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宣贯师资、生产许可审查员和审查组长;
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生产企业进行实施细则的宣贯;
生产许可工作的抽查;
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
审查机构承担单位另文公布。
2.4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负责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强制检验、与企业的检验能力比对工作。
检验机构承担单位另文公布。
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
在审查机构的配合下对企业进行实施细则宣贯;
组织企业实地核查;
汇总企业申请及审查材料;
生产许可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2.6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3生产许可程序
3.1申请和受理
3.1.1申请生产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3.1.1.1有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
3.1.1.2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1.1.3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3.1.1.4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1.1.5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3.1.1.6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1.1.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3.1.1.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3.1.2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除特别规定外,均为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存一份,审查机构存一份,审查中心存一份):
3.1.2.1《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3.1.2.2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3.1.2.3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自我声明》;
3.1.2.4企业生产管理制度清单;
3.1.2.5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
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的内容应包括产品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使用环境、使用温度等文字、图示及警示内容;
3.1.2.6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1.3申请和受理
3.1.3.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并于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逾期未告知企业的,视为受理申请。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并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2试生产
3.2.1申请企业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可以对申请取证的产品组织小批量试生产。
3.2.2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3.2.3国家质检总局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试生产该产品。
3.2.4根据国务院国发[2005]40号文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要求,不予受理1.7万吨/年以下的化学制浆生产线和3.4万吨/年以下的草浆生产装置的企业申请,2005年12月2日后建设的低档纸及纸板生产企业申请时必须提供齐全的项目建设审批手续。
3.3实地核查
3.3.1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审查组,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和《企业实地核查通知书》,在实地核查前5日内通知企业。
审查组一般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且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企业应当配合审查人员的工作。
3.3.2审查组应当按照《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4.3)进行实地核查,并填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和《企业实地核查报告》,企业负责人应当在《企业实地核查报告》上签字认可。
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3.3.3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后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并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
如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应以书面形式当场告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留存企业备案(复印件),并向企业说明:
该企业被准予生产许可后,企业所取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名称、产品品种等证书明细的内容);
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发出《企业实地核查结果通知书》,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3.3.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
3.3.5对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经受理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3.3.6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审查工作终止,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4产品抽样与检验
3.4.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应当根据《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抽样方法》(见4.4.1),抽、封样品,填写《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抽样单》一式四份,告知企业所有承担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送达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4.2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审查机构、企业、审查中心各一份)。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3.4.3对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经受理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封样品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封样品和检验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3.4.4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5审定和发证
3.5.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等申请材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将申报材料寄(送)审查机构。
3.5.2审查机构根据每家企业所有上报材料的复核结果填写《审查意见书》。
3.5.3审查机构将同批企业材料汇总复核的结果填写《审查报告书》。
审查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将企业申请材料、《企业实地核查报告》、《检验报告》、《审查意见书》、《审查报告书》原件各一份报送审查中心。
3.5.4审查机构应当将企业的申请材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检验报告》等原始材料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为3年;
3.5.5审查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0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完成对上报材料的审查,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3.5.6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做出是否准予生产的决定,准予生产的,应当自做出准予生产的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
不准予生产的,应当自做出不准予生产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5.7国家质检总局统一以公告、网络()方式向社会公布获证企业名录。
4审查要求
4.1基本生产流程和关键工艺控制
4.1.1食品用纸包装基本生产流程
申证企业应制定生产流程,并制订相应的程序文件。
对购买半成品加工制成品的企业,应制定相应的生产流程。
对于按照其他工艺流程生产的企业,申请时应在申请书中注明其生产流程。
4.1.2食品用纸容器基本生产流程
4.1.21纸盒
(1)纸板盒
覆膜
纸板印刷模切成型包装
(2)淋膜纸盒
纸板淋膜印刷模切成型包装
4.1.3食品用纸包装关键工艺控制
企业应对以下关键工艺制定控制程序,对关键工艺实施严格监控,并建立可追溯性记录。
4.1.3.1食品包装纸板
调料过程的控制。
印刷过程工艺参数的控制。
淋膜(覆膜)工艺参数的控制。
4.1.4食品用纸容器关键工艺控制
4.1.4.1纸盒
(1)纸板盒及淋膜纸盒
a.原辅材料和助剂的控制。
b.成型工艺参数的控制。
4.2 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
4.2.1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4.2.1.1食品用纸容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食品用纸容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表3食品纸容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序号
必备生产设备
1
纸质袋
1.分切机2.制袋设备3.印刷机
淋膜纸袋
1.淋膜机2.分切机3.制袋设备4.印刷机
涂蜡纸袋
1.涂蜡设备2.分切机3.制袋设备4.印刷机
2
纸板类罐
1.印刷机2.卷管切割设备3.罐成型(封盖)设备
圆柱形复合罐
1.分切机2.复合卷管设备3.切割设备4.印刷机5.圆罐成型(封盖)设备
其它复合罐
3
淋膜纸杯
1.淋膜机2.印刷机3.模切机4.成型设备
涂蜡纸杯
1.上蜡设备2.印刷机3.模切机4.成型设备
4
纸板餐具
1.印刷机2.模切机3.成型设备4.覆膜机
淋膜纸餐具
1.淋膜机2.印刷机3.模切机4.成型设备5.覆膜机
纸浆模塑餐具
1.制浆机2.模压机3.烘干机4.喷涂机
5
纸板盒
1.印刷机2.模切机3.成型设备4.覆膜机
淋膜纸盒
对购买半成品加工制成品的企业,应具备相应工序规定的生产设备。
4.2.2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
4.2.2.1食品用纸容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
食品用纸容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见表5。
表5食品纸容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
检验设备
1.定量取样器(±
1.0%) 2.天平(精度0.01g/0.001g)
3.紫外分析仪4.直尺(精度1mm)
1.紫外分析仪2.直尺(精度1mm)
1.卡尺(精度0.02mm)2.紫外分析仪
卡尺(精度0.02mm)
1.量筒或天平(精度0.01g)2.规格量具(精度0.02mm)
3紫外分析仪
纸板餐具
1.0%) 2.天平(精度0.01g)
3.紫外分析仪
1.量筒2.直尺(精度1mm)3.紫外分析仪4.恒温烘箱(±
1℃)
3.紫外分析仪4..直尺(精度1mm)
1.紫外分析仪2.直尺(精度1mm)
4.4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检验规则
4.4.1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抽样方法
4.4.1.1食品用纸包装生产许可抽样方法
从生产企业成品库房中抽取经检验合格的产品。
以相同原料、同一工艺条件生产的同一规格的成品为一个检验批次。
同一个企业生产多种产品时,应按产品品种分别抽样,抽样品种最多不超过3个。
按表6中规定的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进行抽样。
抽样时避免用手直接接触样品,并用清洁塑料袋密封。
将所抽样品分成2份(3组/份),一份送检验机构,一份留生产企业。
审查组抽样人员与所抽查企业陪同人员对所抽样品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抽样单上签字、企业加盖公章,并当场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字、企业人员签字、企业盖章和抽样日期。
生产企业在7日内将样品寄/送达检验机构。
4.4.1.2食品用纸容器生产许可抽样方法
按表7中规定的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进行抽样。
表7食品用纸容器抽样基数和抽样方法
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
抽样基数大于1000只,
每批不多于100000只。
随机抽取3个大包装,
每个大包装各抽取2×
60只
纸板类罐
抽样基数不少于1000只,
40只
50只
抽样基数不少于1000个,
每批不多于150000只。
当生产企业同时生产淋膜纸杯和淋膜纸餐具时,可以仅抽取淋膜纸餐具;
当生产企业同时生产圆柱形复合罐及其它形状的复合罐且构成罐体的原材料完全相同时,可以仅抽取圆柱形复合罐;
当生产企业同时生产纸板盒和淋膜纸盒时,仅抽取之一的主导产品。
当生产企业同时生产纸质袋、淋膜纸袋、涂蜡纸袋多种纸袋产品时,可以仅抽取之一的主导产品。
4.4.2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4.4.2.1食品用纸包装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如客户要求,可生产其他定量的食品用纸包装,其强度指标可以相应地换算。
1)判定标准
a.单项判定
生化指标*:
从三组样品中分别取样组成生化指标测试样品。
生化指标检验全部合格时,判定样品的生化指标合格;
否则判定样品的生化指标不合格。
非生化指标:
从三组样品中取其中一组进行非生化指标的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时,判定该样品非生化指标合格。
有不合格项时,再对另外二组样品进行相同项目的检验,全部合格时判该样品非生化指标合格,否则判该样品不合格。
*注:
以上所指生化指标为:
铅、砷、荧光性物质、脱色试验、大肠菌群、致病菌(包括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溶血性链球菌)。
b.综合判定
全部检验指标都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否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4.4.2.2食品用纸容器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1)食品用纸容器的发证检验项目和关键控制检验项目。
纸盒产品检验项目
项目名称
发证检验
关键控制检验
标准值
铅(以Pb计)
√
≤5.0mg/kg
砷(以As计)
≤1.0mg/kg
荧光性物质
合格
脱色试验
(正己烷浸泡)
阴性
大肠菌群
≤30个/100g
6
致病菌
不得检出
7
霉菌
≤50个/g
(2)判定标准
生化指标检验全部合格时,判定样品生化指标合格;
从三组样品中取其中一组进行非生化指标的检验。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时,判定样品非生化指标合格。
有不合格项时,再对另外二组样品进行相同项目的检验,全部合格时,判样品非生化指标合格,否则判该样品不合格。
以上生化指标包括蒸发残渣、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铅、砷)、荧光性物质、脱色试验、氟、大肠菌群、致病菌(包括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溶血性链球菌)、霉菌。
5 生产许可证书
5.1《生产许可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生产许可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
5.2《生产许可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
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品种、型号、规格。
当企业实地核查确定的范围与产品抽样检验确定的范围不一致时,最终发证范围按同时满足企业实地核查确定的范围和产品抽样检验确定的范围确定。
5.3《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
重新申请办理生产许可的,其申请、审批程序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5.4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企业拟增加产品单元、产品规格或者产品升级的,拟增加部分产品生产许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5.5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情况,另文公布实地核查补充要求、产品质量检验以及证书变更要求等规定。
5.6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生产许可。
5.7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生产许可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遗失或者毁损证书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变更或补领证书申请。
5.7.1申请变更或补领证书的企业,应当填写《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变更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或《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申请变更证书的企业,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申请补领证书的企业,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企业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5.7.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3.1.3.1的规定执行。
5.7.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对企业变更或补领证书申请材料的审查结果填写《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审查意见书》,并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和《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审查意见书》上报审查中心,并抄报相关产品审查机构。
5.7.4审查中心自收到企业变更或补领证书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符合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准予变更或补领,颁发新的《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不变。
不符合规定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通知书》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5.8《生产许可证书》的注销
企业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不再从事该产品生产的,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销手续。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收回企业《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以书面形式报审查中心备案,并抄报审查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布注销企业名录。
6生产许可标志和编号
6.1生产许可证编号由英文字母sc和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sc**-*****-*****。
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