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知识点总结之票据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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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知识点总结之票据法Word文档格式.docx

C.票据的效力不受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行为的影响

D.票据行为的方式若存在瑕疵,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考点】票据的特征

【解析】票据具有设权性,票据属于设权证券。

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先作成证券。

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A项正确。

票据具有流通性,票据通常能够转让,本票、汇票、支票都是如此。

就此而言,可以说“任何类型的票据”都能够进行转让,故B项正确。

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票据都能够转让,《票据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从这个角度来看,B项表述过于绝对,有欠妥当。

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不受基础关系是否存在及其效力的影响。

即便票据行为的原因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票据效力也不受影响,故C项正确。

票据是要式证券,各种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保证都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与方式进行,否则会导致票据行为无效,甚至导致票据无效。

如《票据法》第9条第2款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票据法》第22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据此,D项错误,当选。

3.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的承兑汇票。

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承诺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乙公司持票向丙银行请求付款,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为由拒绝付款。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0/3/29,单)

A.乙公司只能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

B.丙银行拒绝付款不符法律规定

C.乙公司应先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不能得到清偿时方能向丁追偿

D.丁属于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

【考点】票据无因性

【解析】依据《票据法》第46条,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表明“保证”的字样。

《票据法》第61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依据上述规定,当持票人被拒绝付款的,其可以行使追索权,请求出票人、保证人等承担票据责任。

因此乙既可以要求甲承担票据责任,也可以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

故A项错误。

值得注意的是,票据意义上的保证要求必须在票据上有表明保证的字样。

本题中,丁并未在汇票中记载表明“保证”的字样,所出具的保函不构成汇票保证,而是民法意义上的保证。

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法律关系是一种纯粹的金钱支付关系,票据持有人享有的权利只以符合票据法为必要,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

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因此,银行作为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法律关系不得对抗持票人的权利。

丙银行不能以甲公司的信誉问题为由拒绝付款,B项正确。

《票据法》第61条第1款:

”本题中,丁是民法上的保证人,其所出具的担保函并没有表明承担保证的方式,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

故乙既可以对出票人甲行使追索权,也可以对丁行使,且顺序没有限制,C项错误。

票据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是相对于基本当事人而言的。

票据关系的基本当事人,是指票据一经成立即已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是指票据已经成立,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如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付款人、预备付款人等。

丁所出具的担保函不构成汇票保证,其不是汇票意义上的保证人而是民法意义上的保证人,因此不能认定丁为票据关系上的非基本当事人。

故D项错误。

4.潇湘公司为支付货款向楚天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银行为甲银行。

潇湘公司收到楚天公司货物后发现有质量问题,立即通知甲银行停止付款。

另外,楚天公司尚欠甲银行贷款30万元未清偿。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2011/3/74,多)

A.该汇票须经甲银行承兑后才发生付款效力

B.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理,甲银行不得以楚天公司尚欠其贷款未还为由拒绝付款

C.如甲银行在接到潇湘公司通知后仍向楚天公司付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甲银行应承担责任

D.潇湘公司有权以货物质量瑕疵为由请求甲银行停止付款

【考点】票据的无因性

【解析】《票据法》第44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该汇票经甲银行承兑后,甲银行有付款之义务,故A项正确,不当选,C项错误,当选。

《票据法》第13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甲银行可以以楚天公司尚欠其贷款未还为由拒绝付款,因为甲银行与楚天公司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行使票据抗辩之对人抗辩的行为,故B项说法错误,当选。

楚天公司交付的货物质量瑕疵属于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依据票据的无因性,潇湘公司不得请求甲银行拒绝付款,但是可以依据民事合同要求楚天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故D选项错误,当选。

票据瑕疵

1.甲公司为清偿对乙公司的欠款,开出一张收款人是乙公司财务部长李某的汇票。

李某不慎将汇票丢失,王某拾得后在汇票上伪造了李某的签章,并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外地的丙公司,用来支付购买丙公司电缆的货款,王某收到电缆后转卖得款,之后不知所踪。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6/3/74,多)

A.甲公司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B.李某不承担票据责任

C.王某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D.丙公司应当享有票据权利

【考点】票据瑕疵

【解析】《票据法》第14条规定: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7条规定:

“依照票据法第十四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伪造、变造票据者除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行政责任外,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伪造签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

”由此可知,本题中的票据效力不受伪造签章的影响,甲公司作为出票人依然承担票据责任,所以A选项正确;

善意第三人丙公司能够取得票据权利,所以D选项正确;

伪造签章者承担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而不是票据责任,所以C选项错误;

被伪造者李某可以主张瑕疵抗辩,不承担票据责任,所以B选项正确。

2.甲公司签发一张汇票给乙,票面记载金额为10万元,乙取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丙,丙取得该汇票后又背书转让给丁,但将汇票的记载金额由10万元变更为20万元。

之后,丁又将汇票最终背书转让给戊。

其中,乙的背书签章已不能辨别是在记载金额变更之前,还是在变更之后。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2/3/74,多)

A.甲应对戊承担10万元的票据责任

B.乙应对戊承担20万元的票据责任

C.丙应对戊承担20万元的票据责任

D.丁应对戊承担10万元的票据责任

【解析】《票据法》第14条: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

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甲在金额变造之前签章,对原金额即10万元承担责任;

不能确定乙的签章是在变造前还是变造后,故依变造前的金额承担责任。

所以,甲、乙应承担10万元的票据责任;

丙、丁则承担变造后的20万元的票据责任。

故AC正确,当选。

票据行为

 

1.甲从乙处购置一批家具,给乙签发一张金额为40万元的汇票。

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

丙请丁在该汇票上为“保证“记载并签章,随后又将其背书转让给戊。

戊请求银行承兑时,被银行拒绝。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3/32,单)

A.丁可以采取附条件保证方式

B.若丁在其保证中未记载保证日期,则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C.戊只有在向丙行使追索权遭拒绝后,才能向丁请求付款

D.在丁对戊付款后,丁只能向丙行使追索权

【考点】票据保证

【解析】票据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A选项错误。

票据保证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为确定票据保证的效力,保护票据交易安全。

B选项正确。

票据保证为连带保证,基于票据法原理,所有在票据上签章的前手都是票据债务人,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戊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丁追索,C选项错误。

票据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向其所有前手追索,D选项错误。

2.甲未经乙同意而以乙的名义签发一张商业汇票,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为丙银行。

丁取得该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戊。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3/3/31,单)

A.乙可以无权代理为由拒绝承担该汇票上的责任

B.丙银行可以该汇票是无权代理为由而拒绝付款

C.丁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不知情时,丁对戊不承担责任

D.甲未在该汇票上签章,故甲不承担责任

【考点】票据行为的代理;

背书行为

【解析】《票据法》第5条第2款: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甲为无权代理人,应承担票据责任,乙可以拒绝承担票据责任,故A项正确,D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6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一)出票人签章不真实的;

(二)出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出票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即使出票人乙的签章不真实,但丁的背书的签章真实,这种情况下,丙银行作为付款人,有见票无条件支付之义务,不能以该票据无权代理为由拒绝支付,故B项错误。

《票据法》第37条: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70条、第71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无论票据背书人丁对于甲的无权代理行为是否知情,都不影响对于被背书人戊承担保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故C项错误。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1.亿凡公司与五悦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亿凡公司向五悦公司供货;

五悦公司经连续背书,交付给亿凡公司一张已由银行承兑的汇票。

亿凡公司持该汇票请求银行付款时,得知该汇票已被五悦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但法院尚未作出除权判决。

A.银行对该汇票不再承担付款责任

B.五悦公司因公示催告可行使票据权利

C.亿凡公司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D.法院应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考点】公示催告程序

【解析】从题目交待的案情来看,五悦公司和亿凡公司之间票据背书应该发生在公示催告之前,亿凡公司基于连续背书享有票据权利,且不受公示催告程序影响,所以C项正确。

在程序上,亿凡公司可以向法院申报权利,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五悦公司和银行,所以D项错误。

《票据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申请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五悦公司不属于适格的公示催告申请人,不会因为除权判决而取得行使票据权利的资格,更不会因为公示催告本身而可以行使票据权利,所以B项错误。

无论票据是否被判决宣告无效,银行作为已经承兑的汇票的付款人,都应承担付款责任,所以A项错误。

2.甲向乙购买原材料,为支付货款,甲向乙出具金额为50万元的商业汇票一张,丙银行对该汇票进行了承兑。

后乙不慎将该汇票丢失,被丁拾到。

乙立即向付款人丙银行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

(2014/3/75,多)

A.乙因丢失票据而确定性地丧失了票据权利

B.乙在遗失汇票后,可直接提起诉讼要求丙银行付款

C.如果丙银行向丁支付了票据上的款项,则丙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乙在通知挂失止付后十五日内,应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考点】票据的丧失和补救

【解析】《票据法》第15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A项,票据丧失并不必然导致票据权利的丧失,失票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对自己的票据权利进行救济。

对于B项,丙银行已经对汇票进行了承兑,确定地负有票据义务,故乙可以直接起诉要求丙银行付款,B项正确。

对于C项,乙在丢失票据后立即办理了挂失止付,如果丙银行向丁支付票款,则应当向乙承担责任,故C项正确。

对于D项,乙应当在挂失止付后3日内申请公示催告,故D项错误。

3.关于票据丧失时的法律救济方式,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12/3/32,单)

A.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

B.申请法院公示催告

C.向法院提起诉讼

D.不经挂失止付不能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

【解析】《票据法》第15条第3款: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题是法条的直接考察。

需要注意的是,票据丧失后,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民事诉讼这三种救济方式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失票人可以随意选择。

但是,最为稳妥的救济方式是先申请挂失止付,然后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

汇票

1.关于汇票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3/3/75,多)

A.汇票可以质押,当持票人将汇票交付给债权人时质押生效

B.如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在承兑之前即已破产,出票人仍须承担付款责任

C.汇票的出票人既可以是银行、公司,也可以是自然人

D.如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该汇票无效

【考点】汇票出票行为;

汇票质押行为

【解析】《票据法》第35条第2款: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

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汇票质押必须在票据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否则质押不生效,故A项错误。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如果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在到期日前发生特定情形的,也可以直接向出票人、背书人及其他债务人进行追索,故B项正确。

《票据法》第21条:

“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汇票对于出票人和付款人,没有特别的限制,既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公司、企业或者个人,故C项正确。

《票据法》第22条: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可见,汇票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汇票无效,故D项正确。

2.甲公司开具一张金额50万元的汇票,收款人为乙公司,付款人为丙银行。

乙公司收到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

(2011/3/32,单)

A.乙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即退出票据关系

B.丁公司的票据债务人包括乙公司和丙银行,但不包括甲公司

C.乙公司背书转让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D.如甲公司在出票时于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则乙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依然有效,但持票人不得向甲行使追索权

【考点】汇票背书行为;

汇票追索权

【解析】依据《票据法》第27条,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因此,乙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并没有退出票据关系,故A项错误。

”《票据法》第68条第1款: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票据法》第37条:

”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规定的金额和费用,丁公司的票据债务人包括乙公司和丙银行,也包括甲公司,故B项错误。

《票据法》第33条: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故C项正确。

《票据法》第27条第2款: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甲公司作为出票人,在出票时于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故D项错误。

支票

1.东霖公司向忠谙公司购买一个元器件,应付价款960元。

东霖公司为付款开出一张支票,因金额较小,财务人员不小心将票据金额仅填写了数码的“¥

960元”,没有记载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

忠谙公司业务员也没细看,拿到支票后就放入文件袋。

关于该支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7/3/74,多)

A.该支票出票行为无效

B.忠谙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

C.东霖公司应承担票据责任

D.该支票在使用前应补记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

【考点】支票

【解析】虽然确定的金额是支票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欠缺可能导致支票无效,但是《票据法》第85条又规定:

“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由此可知,出票时未记载金额的支票不得使用,但是不影响出票行为的效力。

举重以明轻,如果支票记载了规范的小写金额但是没有记载大写金额,更不影响其效力,只不过在使用之前应当补记规范的大写金额。

所以,本题A、B项均错误,C、D项正确。

实际上,支票金额空白或者封顶的做法,在实务中是非常普遍的。

本题也提示考生,仅仅机械记忆法条,或者仅仅依靠答题技巧,难以应对现代司法考试中等以上难度的题目,还需要理解法条背后的原理,并且关注实务。

2.关于支票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5/3/74,多)

A.现金支票在其正面注明后,可用于转账

B.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C.支票上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否则该记载无效

D.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该支票无效

【解析】《票据法》第83条规定:

“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

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支票中专门用于转账的,可以另行制作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A错误。

《票据法》第83条规定:

“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空头支票,银行无法支付票面的金额,B正确。

《票据法》第90条规定: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C正确。

《票据法》第86条:

“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支票属于典型支付票据,相当于付款凭证,具有更强的流通功能和支付功能,经出票人授权,收款人可以补记,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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