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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1类车乘员质量按多少计算

篇一:

车辆分类_L类_M类_N类_0类_G类

车辆分类L类M类N类0类G类一.按用途分类

按GB/T3730.1--201X《汽车和汽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汽车类型的划分

1.乘用车

定义:

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运载乘客及其随行行李和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

它也可以牵引一辆汽车。

2.商用汽车

定义:

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运送人员和货物的汽车,并且可以牵引挂车。

乘用车不包括在内。

二.按用途以符号分类

按GB/T15089--201X《机动车辆和挂车分类》标准将机动车辆和挂车分为M类.N类.G类.O类.L类。

1、M类

M类车辆是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

2、N类

N类车辆时至少有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

3、G类

G类可概括为越野车,包括在M类N类之中。

4、O类

O类挂车【包括半挂车】。

车辆按最大设计总质量分为O1、O2、O3(大于

3.5吨且小于10吨)、O4(大于10吨)类。

5、类

两轮或三轮机动车类。

L类车辆分为L1、L2、L3、L4、L5类。

一、L类

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

L1类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不超过50mL,且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的两轮车辆。

L2类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不超过50mL,且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具有任何车轮布置形式的三轮车辆。

L3类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50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km/h的两轮车辆。

L4类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50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km/h,三个车轮相对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为非对称布置的车辆(带边斗的摩托车)。

L5类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50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km/h,三个车轮相对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为对称布置的车辆。

二、M类

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

M1类

M1类车辆——至少有4个车轮,或有3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t,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

注:

对于M1类中的多用途乘用车(定义见GB/T3730.1-201X中2.1.1.8),如果同时具有其定义中规定的两个条件,则不属于M1类而是根据其质量属于N1、N2或是N3类。

M2类

M2类车辆——至少有4个车轮,或有3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5t,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个,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载客车辆。

A级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不多于22人,并允许乘员站立。

B级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不多于22人,不允许乘员站立。

Ⅰ级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允许乘员站立,并且乘员可以自由走动。

Ⅱ级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只允许乘员站立在过道和/或提供不超过相当于两个双人座位的站立面积。

Ⅲ级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不允许乘员站立。

M3类

M3类车辆——至少有4个车轮,或有3个车轮,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个,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5000kg的载客车辆。

A级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不多于22人,并允许乘员站立。

B级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不多于22人,不允许乘员站立。

Ⅰ级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允许乘员站立,并且乘员可以自由走动。

Ⅱ级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只允许乘员站立在过道和/或提供不超过相当于两个双人座位的站立面积。

Ⅲ级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不允许乘员站立。

说明

.1包括两个或多个不可分但却铰接在一起的铰接客车被认为是单个车辆。

.2为挂接半挂车而设计的牵引车(即半挂牵引车)。

车辆分类所依据的质量是指处于可行驶状态的牵引车的质量,加上半挂车传递到牵引车上最大垂直静载荷,和牵引车自身最大设计装载质量(如果有的话)的和。

三、N类

至少有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

N1类

N1类车辆——至少有4个车轮,或有3个车轮,且厂定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

N2类

N2类车辆——至少有4个车轮,或有3个车轮,且厂定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201Xkg的载货车辆。

N3类

N3类车辆——至少有4个车轮,或有3个车轮,且厂定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01Xkg的载货车辆。

说明

.1对于为挂接半挂车而设计的牵引车辆(半挂牵引车)。

车辆分类所依据的质量是处于行驶状态中的牵引车的质量,加上半挂车传递到牵引车上最大垂直静载荷,和牵引车自身最大设计装载质量(如果有的话)的和。

.2某些专用作业车(例如:

汽车起重机、修理工程车、宣传车等)上的设备和装置被视为货物。

四、O类

挂车(包括半挂车)。

O1类

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750kg的挂车。

O2类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750kg,但不超过3500kg的挂车。

O3类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0000kg的挂车。

O4类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0000kg的挂车。

3.4.5O2类、O3类、O4类挂车是GB/T3730.1-201X中2.2中的一种。

说明

就半挂车或中置轴挂车(见GB/T3730.1-201X中2.2.2和2.2.3)而言,对挂车分类时所依据的质量是半挂车或中置轴挂车在满载并且和牵引车相连的情况下,通过其所有车轴垂直作用于地面的静载荷。

五、G类

指依据3.5.4提出的检测条件和3.5.5的定义和图示,满足本条要求的M类、N类的越野车。

.1M1类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201Xkg的N1类车辆,如满足以下条件就认为是G类车辆:

至少有一个前轴和至少有一个后轴能够同时驱动,其中包括一个驱动轴可以脱开的车辆。

至少有一个差速锁止机构或至少有一个具有类似作用的机构。

单车计算爬坡度至少为30%,此外还必须满足下列六项要求中的至少五项:

接近角≥25°;

离去角≥20°;

纵向通过角≥20°;

前轴离地间隙≥180mm;

后轴离地间隙≥180mm;

前后轴间的离地间隙≥200mm。

.2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201Xkg的N1类、N2类、M2类或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1201Xkg的M3类车辆,如果所有车轮设计为同时驱动(包括一轴的驱动可以脱开的车辆)或者如果满足下列三项要求,则认为是G类车辆。

至少一根前轴和至少一根后轴同时用于驱动,其中包括一轴的驱动可以脱开的车辆;至少有一个差速锁止机构或至少有一个类似作用的机构;

单车计算爬坡度至少为25%。

.3N3类或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01Xkg的M3类车辆,如果所有车轮设计为同时驱动(包括一轴的驱动可以脱开的车辆)或满足下列要求,则被认为是G类车辆。

至少有半数车轮用于驱动;

至少有一个差速锁止机构或类似作用的机构;

单车计算爬坡度至少为25%;并且

必须满足下列六项要求中的至少四项:

接近角≥25°;

离去角≥25°;

纵向通过角≥25°;

前轴离地间隙≥250mm;

后轴离地间隙≥250mm;

前后轴间的离地间隙≥300mm。

.4载荷和检测条件

.4.1M1类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201Xkg的N1类车辆必须处于可行驶状态,即带有冷却液、润滑液、燃油、工具、备用车轮和一位驾驶员。

.4.2除3.5.4.1中的车辆,其他车辆必须加载至最大设计总质量。

.4.3通过简单的计算来验证是否具有要求的爬坡能力(25%和30%)。

必要时,可以要求提交相关型式的车辆,以进行实际试验。

.4.4当测量接近角、离去角和纵向通过角时,不考虑后下部防护装置。

组合符号

符号M和N可以同符号G组合使用,例如,N1类越野车可以表示为N1G。

篇二:

机动车的分类

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

L1类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不超过50mL,且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的两轮车辆。

L2类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不超过50mL,且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具有任何车轮布置形式的三轮车辆。

L3类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50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km/h的两轮车辆。

L4类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50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km/h,三个车轮相对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为非对称布置的车辆(带边斗的摩托车)。

L5类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50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km/h,三个车轮相对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为对称布置的车辆。

M类

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

M1类车辆——至少有4个车轮,或有3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t,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

注:

对于M1类中的多用途乘用车(定义见GB/T3730.1-201X中2.1.1.8),如果同时具有其定义中规定的两个条件,则不属于M1类而是根据其质量属于N1、N2或是N3类。

M2类

M2类车辆——至少有4个车轮,或有3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5t,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个,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载客车辆。

A级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不多于22人,并允许乘员站立。

B级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不多于22人,不允许乘员站立。

Ⅰ级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允许乘员站立,并且乘员可以自由走动。

Ⅱ级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只允许乘员站立在过道和/或提供不超过相当于两个双人座位的站立面积。

Ⅲ级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不允许乘员站立。

M3类

M3类车辆——至少有4个车轮,或有3个车轮,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个,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5000kg的载客车辆。

A级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不多于22人,并允许乘员站立。

B级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不多于22人,不允许乘员站立。

Ⅰ级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允许乘员站立,并且乘员可以自由走动。

Ⅱ级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只允许乘员站立在过道和/或提供不超过相当于两个双人座位的站立面积。

Ⅲ级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不允许乘员站立。

说明

.1包括两个或多个不可分但却铰接在一起的铰接客车被认为是单个车辆。

.2为挂接半挂车而设计的牵引车(即半挂牵引车)。

车辆分类所依据的质量是指处于可行驶状态的牵引车的质量,加上半挂车传递到牵引车上最大垂直静载荷,和牵引车自身最大

设计装载质量(如果有的话)的和。

N类

至少有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

N1类

N1类车辆——至少有4个车轮,或有3个车轮,且厂定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

N2类

N2类车辆——至少有4个车轮,或有3个车轮,且厂定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201Xkg的载货车辆。

N3类

N3类车辆——至少有4个车轮,或有3个车轮,且厂定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01Xkg的载货车辆。

说明

.1对于为挂接半挂车而设计的牵引车辆(半挂牵引车)。

车辆分类所依据的质量是处于行驶状态中的牵引车的质量,加上半挂车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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