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表格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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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至年月日金额单位:

元纳税人名称计算机代码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开发商品房收入类别普通住房其他商品房其他项目合计销售货币金额换取非货币性资产作价金额分配股东作价金额分配投资人作价金额用于职工福利作价金额用于职工奖励作价金额对外投资金额抵偿债务金额取得其他收益金额合计填表说明:

1、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整体转让的清算项目,收入数填入其他项目栏中。

附表5清算中面积审核调整明细表单位:

平方米纳税人名称计算机代码项目名称项目地址项目行次面积数据来源备注一、总建筑面积1=2+61二、可售面积2=3+4+52其中已售面积3已自用面积4未售(用)面积5三、不可售面积6=7+86其中允许扣除的公共配套设施面积7其他面积8四、清算成本分摊比例9=3/19%-五、本期清算面积10=3+7*910-填表说明:

1、只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整体转让的项目不填写此表。

2、数据来源是指获取面积数据依据的资料,如政府主管部门文件、权属证书、规划证书、销售证书、测绘数据、销售合同等。

3、已自用面积指已出租或自用一年以上的房产。

4、如允许扣除的公共配套设施为出让用地,则“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分摊的比例应单独计算,公式为:

清算成本分摊比例=本期清算面积/总建筑面积附表6扣除项目汇总表金额单位:

元纳税人名称计算机代码项目名称项目地址项目有效凭证金额清算成本分摊比例本次扣除金额本次未扣除金额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房地产开发成本其中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按四项成本核定数扣除3.房地产开发费用其中利息支出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其中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5.财政部规定的加计20%扣除数合计附表7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鉴证表金额单位:

元纳税人名称计算机代码项目名称项目地址项目有效凭证金额清算成本分摊比例本次扣除金额本次未扣除金额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支付地价款金额交纳的有关税费其中:

合计附表8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鉴证表金额单位:

元纳税人名称计算机代码项目名称项目地址项目名称有效凭证金额清算成本分摊比例本次扣除金额本次未扣除金额土地征用费用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安置动迁用房支出拆迁补偿款合计纳税人名称计算机代码项目名称项目地址项目名称有效凭证金额清算成本分摊本次扣除金额本次未扣除金额比例规划费用设计费用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水文费用地质费用勘探费用测绘费用七通一平支出合计附表9前期工程费鉴证表附表10建筑安装工程费鉴证表金额单位:

元纳税人名称计算机代码项目名称项目地址项目名称有效凭证金额清算成本分摊比例本次扣除金额本次未扣除金额建筑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用支付给承包方费用其他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其中合计附表11基础设施费鉴证表金额单位:

元纳税人名称计算机代码项目名称项目地址项目有效凭证金额清算成本分摊比例本次扣除金额本次未扣除金额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工程支出供电工程支出供气工程支出排污工程支出排洪工程支出通讯工程支出照明工程支出环卫工程支出绿化费用其他设施工程发生的支出其中合计附表12开发间接费用鉴证表金额单位:

元纳税人名称计算机代码项目名称项目地址项目有效凭证金额清算成本分摊比例本次扣除金额本次未扣除金额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费其他发生的间接费用其中合计附表13公共配套设施费鉴证表金额单位:

元纳税人名称计算机代码项目名称项目地址项目名称有效凭证金额清算成本分摊比例本次扣除金额本次未扣除金额物业管理用房费用变电站费用热力站费用水厂费用居委会用房费用派出所用房费用幼儿园用房费用学校用房费用托儿所用房费用公共厕所费用自行车棚用房费用邮电通讯用房费用其他非营业性公共设施费用其中:

合计附表14利息支出鉴证表金额单位:

元纳税人名称计算机代码项目名称项目地址金融机构名称借款时间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银行同期利率允许列支利息金额清算成本分摊比例本次列支金额本次未列支金额合计附表1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鉴证表金额单位:

元纳税人名称计算机代码项目名称项目地址项目行次普通商品房其他商品房其他项目合计营业税1城市维护建设税2教育费附加345合计填表说明:

1、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整体转让的清算项目,缴纳税款数填入其他项目栏中。

附表16土地增值税缴款情况汇总表金额单位:

元纳税人名称计算机代码项目名称项目地址税款入库日期行次缴款书号码金额合计附件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单位:

平方米纳税人名称计算机代码纳税人地址联系人及电话项目名称项目总建筑面积项目地址可销售总面积已预(销)售总面积已预(销)售面积占应销售面积比例纳税人申请理由:

单位签章:

法人签章:

年月日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签字:

年月日填表说明: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前据实填写本表。

2、本表申请项目应与原填报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项目一致。

3、项目清税终了后,本表与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纳税申报表及清税相关资料一同存档销号。

4、本附表一式两份,送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后,由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申请单位一份。

备注:

本通知单由纳税人留存。

附件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依次监督指导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本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及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申报的信息实施必要审核程序,提出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并出具鉴证报告,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鉴证业务。

第三条纳入税务机关行政监管并通过年检的税务师事务所,均可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

第四条在接受委托前,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

业务环境包括:

业务约定事项、鉴证对象特征、使用的标准、预期使用者的需求、责任方及其环境的相关特征,以及可能对鉴证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及其他事项。

第五条承接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接受委托的清算项目符合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二)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三)税务师事务所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真实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并出具书面鉴证报告。

(四)与委托人协商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见附件1)。

第六条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鉴证对象,是指与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相关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等可以收集、识别和评价的证据及信息。

具体包括:

企业会计资料及会计处理、财务状况及财务报表、纳税资料及税务处理、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等。

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运用职业判断对鉴证对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评价或计量时,应当符合适当的标准。

适当的评价标准应当具备相关性、完整性、可靠性、中立性和可理解性等特征。

第八条税务师事务所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有计划地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获取与鉴证对象相关的充分、适当、真实的证据;

并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

在确定证据收集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应当体现重要性原则,评估鉴证业务风险以及可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

第九条税务师事务所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获取充分、适当、真实证据基础上,根据审核鉴证的具体情况,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税务师事务所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第十一条税务师事务所执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十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要求委托人如实提供如下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预缴)申报表及完税凭证。

(二)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有关帐薄。

(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

(四)银行贷款合同及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

(五)项目工程建设合同及其价款结算单。

(六)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七)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凭证。

(八)转让房地产项目成本费用、分期开发分摊依据。

(九)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的合法有效凭证。

(十)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第十三条税务师事务所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时,应当对下列事项充分关注:

(一)明确清算项目及其范围。

(二)正确划分清算项目与非清算项目的收入和支出。

(三)正确划分清算项目中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收入和支出。

(四)正确划分不同时期的开发项目,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五)正确划分征税项目与免税项目,防止混淆两者的界限。

(六)明确清算项目的起止日期。

第十四条纳税人能够准确核算清算项目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三章的规定审核收入总额。

第十五条纳税人能够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先按照本准则第四章的规定审核扣除项目的金额。

第十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在审核鉴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符合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外,可以终止鉴证: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将开发的房地产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视同销售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审核确认:

(一)按本企业当月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认。

(三)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认。

第二十四条收入实现时间的确定,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对纳税人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一)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应将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

实际支付的代收费用,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二)代收费用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且未计入房地产价格的,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第二十六条必要时,注册税务师应当运用截止性测试确认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核企业按照项目设立的预售收入备查簿的相关内容,观察项目合同签订日期、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款确认收入日期、收入金额和成本费用的处理情况。

(二)确认销售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业务是否真实,内容是否完整,相关手续是否符合规定,折扣与折让的计算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重点审查给予关联方的销售折扣与折让是否合理,是否有利用销售折扣和折让转利于关联方等情况。

(三)审核企业对于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开发的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四)审核按揭款收入有无申报纳税,有无挂在往来账,如其他应仔款,不作销售收入申报纳税的情形。

(五)审核纳税人以房换地,在房产移交使用时是否视同销售不动产申报缴纳税款。

(六)审核纳税人采用还本方式销售商品房和以房产补偿给拆迁户时,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七)审核纳税人在销售不动产过程中收取的价外费用,如天然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等收益,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八)审核将房地产抵债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或被法院拍卖的房产,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九)审核纳税人转让在建项目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十)审核以房地产或土地作价入股投资或联营从事房地产开发,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或联营,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第四章扣除项目的审核第二十七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审核纳税人申报的扣除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范围。

审核的内容具体包括: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二十八条扣除项目审核的基本程序和方法包括:

(一)评价与扣除项目核算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二)获取或编制扣除项目明细表,并与明细账、总账及有关申报表核对是否一致。

(三)审核相关合同、协议和项目预(概)算资料,并了解其执行情况,审核成本、费用支出项目。

(四)审核扣除项目的记录、归集是否正确,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会计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确认扣除项目的金额是否准确。

(五)实地查看、询问调查和核实。

剔除不属于清算项目所发生的开发成本和费用。

(六)必要时,利用专家审核扣除项目。

第二十九条审核各项扣除项目分配或分摊的顺序和标准是否符合下列规定,并确认扣除项目的具体金额:

(一)扣除项目能够直接认定的,审核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

(二)扣除项目不能够直接认定的,审核当期扣除项目分配标准和口径是否一致,是否按照规定合理分摊。

(三)审核并确认房地产开发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可售面积,是否与权属证、房产证、预售证、房屋测绘所测量数据、销售记录、销售合同、有关主管部门的文件等载明的面积数据相一致,并确定各项扣除项目分摊所使用的分配标准。

如果上述性质相同的三类面积所获取的各项证据发生冲突、不能相互印证时,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追加审核程序,并按照外部证据比内部证据更可靠的原则,确认适当的面积。

(四)审核并确认扣除项目的具体金额时,应当考虑总成本、单位成本、可售面积、累计已售面积、累计已售分摊成本、未售分摊成本(存货)等因素。

第三十条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审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是否获取合法有效的凭证,口径是否一致。

(二)如果同一土地有多个开发项目,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分配比例和具体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三)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是否含有关联方的费用。

(四)审核有无将期间费用记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情形。

(五)审核有无预提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

(六)比较、分析相同地段、相同期间、相同档次项目,判断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是否存在明显异常。

第三十一条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审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核征地费用、拆迁费用等实际支出与概预算是否存在明显异常。

(二)审核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所需的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并与相关账目核对。

(三)审核纳税人在由政府或者他人承担已征用和拆迁好的土地上进行开发的相关扣除项目,是否按税收规定扣除。

第三十二条前期工程费的审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核前期工程费的各项实际支出与概预算是否存在明显异常。

(二)审核纳税人是否虚列前期工程费,土地开发费用是否按税收规定扣除。

第三十三条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审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包方式。

重点审核完工决算成本与工程概预算成本是否存在明显异常。

当二者差异较大时,应当追加下列审核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真实的证据:

1从合同管理部门获取施工单位与开发商签订的施工合同,并与相关账目进行核对;

2实地查看项目工程情况,必要时,向建筑监理公司取证;

3审核纳税人是否存在利用关联方(尤其是各企业适用不同的征收方式、不同税率,不同时段享受税收优惠时)承包或分包工程,增加或减少建筑安装成本造价的情形。

(二)自营方式。

重点审核施工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管理费支出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是否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第三十四条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的审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核各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

(二)如果有多个开发项目,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是否分项目核算,是否将应记入其他项目的费用记入了清算项目。

(三)审核各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是否含有其他企业的费用。

(四)审核各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是否含有以明显不合理的金额开具的各类凭证。

(五)审核是否将期间费用记入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

(六)审核有无预提的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

(七)获取项目概预算资料,比较、分析概预算费用与实际费用是否存在明显异常。

(八)审核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应负担各项开发成本是否已经按规定分摊。

(九)各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的分摊和扣除是否符合有关税收规定。

第三十五条开发间接费用的审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核各项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二)如果有多个开发项目,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分项目核算,是否将应记入其他项目的费用记入了清算项目。

(三)审核各项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含有其他企业的费用。

(四)审核各项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含有以明显不合理的金额开具的各类凭证。

(五)审核是否将期间费用记入开发间接费用。

(六)审核有无预提的开发间接费用。

(七)审核纳税人的预提费用及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是否在本项目中予以剔除。

(八)在计算加计扣除项目基数时,审核是否剔除了已计入开发成本的借款费用。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开发费用的审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核应具实列支的财务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除具实列支的财务费用外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是否按规定比例计算扣除。

(二)利息支出的审核。

企业开发项目的利息支出不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审核其利息支出是否按税收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开发项目的利息支出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应按下列方法进行审核:

1审核各项利息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

2如果有多个开发项目,利息费用是否分项目核算,是否将应记入其他项目的利息费用记入了清算项目;

3审核各项借款合同,判断其相应条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审核利息费用是否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第三十七条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审核,应当确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及附加扣除的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有关规定,计算的扣除金额是否正确。

对于不属于清算范围或者不属于转让房地产时发生的税金及附加,或者按照预售收入(不包括已经结转销售收入部分)计算并缴纳的税金及附加,不应作为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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