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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3、2、6经常听取案件承办人员关于执法工作的汇报,及时检查、研究、部署全局的行政执法工作。

3、2、7在局长的授权下审批、签署有关执法文书。

3、2、8协助局长组织办理受委托的行政执法案件。

3、3稽查室工作职责。

3、3、1在分管执法工作的副局长领导下主持全局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工作,向局长和副局长负责。

3、3、2负责组织办理本局立案案件。

3、3、3组织全局执法人员对相关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学习,对本室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负责。

3、3、4对办理的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并执行处理决定。

对本局其他执法人员局做出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指导和监督。

3、3、5在规定范围内签署执法文书。

对需要提交案审委讨论的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及法律依据,负责向案审委及时汇报案情。

3、3、6在局长、副局长领导下负责听证工作的具体组织工作。

3、3、7在局长、副局长领导下负责复议、诉讼案件的具体组织工作。

3、3、8负责本局行政执法的信息统计工作。

3、3、9组织本局办理案件的立案归档以及执法文书的管理工作。

3、3、10负责消费者产(商)品质量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3、4行政执法人员职责。

3、4、1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区域内,根据本局领导安排,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3、4、2在执法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工作程序,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

3、4、3办理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对局办理案件及执法行为负责。

3、4、4对符合现场处罚规定的案件实施现场处罚。

3、4、5负责制作执法文书且使用文书规范。

整理归档已办完的案卷,做到齐全整齐。

3、5档案员岗位职责。

  稽查室设一名档案员,在室主任领导下负责案件卷宗的管理工作。

3、5、1负责按档案管理规定,将办案人交来的案卷,统一编号归档存档。

3、5、2对内容不齐、不规范的卷宗有权责成案件承办人汇齐。

3、5、3负责科室资料、刊物的收集、整理及保存。

3、5、4加强信息交流,对执法人员局办案件情况及时汇总、统计。

3、5、5自觉遵守档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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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6负责资料、档案的保管、安全、保密工作,不丢失、不遗漏。

3、6抽样人员岗位职责。

3、6、1负责按技术标准规定的方法和数量抽样。

3、6、2负责质量抽样单的填写。

3、6、3负责对局抽样品的包装、封存、运输的费用和办理入库的工作。

3、6、4对不符合标准的批量及随机抽样规定的有权拒绝抽样。

3、6、5廉洁奉公,秉公办事。

3、6、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纤维质量行政执法水平,根据质量技术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纤检法规,了解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法律基本知识;

  

(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从事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二年以上,熟悉纤维检验的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政策水平;

  (四)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能依法办事。

  第三条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综合培训或专项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综合或纤维质量专项行政执法资格。

  第四条本局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在已经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中任命行政执法人员,并颁发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

  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未经任命,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对本局的行政执法人员登记造册,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纤检局备案。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其局取得的专业监督规范和法定的区域、场局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依法查处纤维质量违法的行政案件;

  (三)依法对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纤检法规的行政相对人予以现场处理和现场处罚;

  (四)组织公正检验、委托检验、日常监督检验和仲裁检验;

  (五)履行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授权。

  第六条局长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

每年要集中一定的时间对局属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培训,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第七条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换证工作按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排进行。

  第八条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凡不能胜任执法工作的,及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上交市质量技术监督法规科。

  第九条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借办案之机滥用职权、xx受贿、吃拿卡要、徇私舞弊、违法违纪造成办案失误的,应视具体情节,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申诉案件中涉及的执法人员,两年内连续撤销(败诉)2个案件的,要取消执法资格,收回执法证件。

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消执法资格的人员,待岗一年后,方可参加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重新颁发纤维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资格证书。

  行政案件办理制度

  第一条本局负责办理棉花质量案件,并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办理纤维制品质量案件。

  第二条从事纤维质量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是合法持有纤维质量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第三条本局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纤维及纤维制品案件进行管辖。

  第四条办理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规定的程序。

  第五条现场处罚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出具《质量技术监督现场处罚决定书》。

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必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现场罚款额度为对公民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千元以下。

  第六条立案查处的案件必须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局长批准后方可立案。

  第七条调查取证必须做到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伪造证据。

  第八条案件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办案程序等进行审查,根据审理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制作执法文书要做到:

使用执法文书齐全,适用法律条文准确,叙事清楚,重点突出,语言简洁、准确,字迹工整。

  第十条送达执法文书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本局案审会办公室结合市局政策法规宣传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立案查处的案件一般应在三个月内结案,特殊情况需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第十三条案件办理完毕,应及时填写《结案审查表》报局长审批后结案。

  第十四条上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纤检机构交办的案件,跨行政区域移送的案件,对行政违法行为作出10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涉外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案件,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均需写

  出《结案报告》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纤检局备案。

其中后三类案件必须将《结案报告》及案卷材料,上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十五条受委托执法的纤维制品立案案件,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案审会审理。

  第十六条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移送的案件要及时移送。

  执法人员工作守则

  

一、认真学习,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盛市局关于加强党风、行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方针、指示、规定,做到令行禁止。

二、遵守国家法律,坚守工作岗位,贯彻执行中央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热爱纤检事业,贯彻执行有关纤检法规、规章。

四、加强学习,熟悉从监督检验到法制管理各个环节的专业知识,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五、严格执法,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效率性原则,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六、深入实际调查取证。

在办案过程中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七、在执法过程中,坚决杜绝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权钱交易,办人情案,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罚没款额,不得随意变动。

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需提交案审会审议。

  八、严格使用和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证件及各类执法文书。

  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

  第一条纤维质量执法案卷是反映纤维质量行政执法严肃性、有效性、规范性的文件,正确制作科学的、规范的纤维质量执法案卷,对于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为提高执法案卷的制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反映纤维质量行政案件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文书、文件及材料、样本照片、录像等,均应归档。

  第三条纤维质量执法文书,要根据现场处罚、立案查处、行政复议案件的类别,按年度分别按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

  第四条执法文书书写不得用铅笔、圆珠笔,必须按档案管理要求使用钢笔或毛笔,不得使用不规范的简化字,更不得出现错别字和病句。

在特定的条件下,出现文字错误,又不能重新书写的文书,要在更改涂抹处加盖与文书内容有关人员的印章或按手樱

  第五条文书书写有单位量时,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第六条执法文书书写语言要通顺、精练、明确、具体、恰当,字迹工整,不得潦草。

  第七条执法文书应按照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整理归档。

  第八条在纤维质量执法案件办案之初,承办人即应开始收集案件有关的各种执法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案件办结之后,要认真检查立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若发现法律文书不完备的,应及时补正,并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排序整齐。

  第九条执法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应按照执法程序的客观进程和形成文书时间的自然顺序,兼顾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

  第十条立案查处案件的必用文书:

  

(1)行政执法案卷;

(2)卷内文件目录;

(3)现场检查笔录;

(4)立案审批表;

(5)调查笔录;

(6)行政案件审理记录;

(7)通知书;

(8)行政处罚告知书;

(9)行政处罚决定书;

(10)送达回证;

(11)行政案件结案报告。

  第十一条现场处罚案件的文书有:

(4)当场处罚决定书;

(5)行政案件结案报告。

  第十二条立案查处案件的择用文书有:

  

(1)行政案件移送书;

(2)案件办理报批书;

(3)听证笔录;

(4)检验(检定)委托书;

(5)产品质量检查结果告知书;

(6)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

(7)解除登记(封存)(扣押)决定书;

(8)涉案物品清单;

(9)强制执行申请书;

(10)涉案物品处理记录;

(11)责令改正(更正)通知书;

(12)笔录续页;

(13)检查抽样单;

(14)封条;

(15)行政案件指定管辖决定书;

(16)变更(暂停)委托决定书;

(17)行政执法委托书;

(18)行政案件登记簿。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执法文书有:

(3)行政复议申请书;

(4)行政复议通知书;

(5)立案审批表;

(6)调查笔录;

(7)案件讨论笔录;

(8)行政复议决定书;

(9)送达回证;

(10)结案报告。

  第十四条执法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页编号。

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

行政执法案卷、卷内目录、备考表不编号。

  第十五条卷内目录按执法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齐全。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案卷按规定项目逐项填写齐全,结案日期按结案审查表日期填写。

  第十七条案卷保存期限:

现场处罚案卷为三年保存卷;

立案查处的一般性案件为五年保存卷;

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大案为永久保存卷;

行政复议卷应视具体情况确定保存期限。

  第十八条案卷装订前,要对执法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材料不完整的要补齐,破损或退色的要修补、复制。

订口过紧或有字迹的要粘贴衬纸。

纸张过大的材料要修剪折叠。

加边、加衬、折叠均以十六开办公纸为准。

对于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附上抄件。

  第十九条案卷必须用线绳三空一线装订。

订卷绳要系紧、打暗结,长度以160毫米为宜,并在卷底装订线结扣处粘贴封志,由立卷人及档案管理部门加盖骑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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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案件结案后10日内或最迟不能超过一个月由承办人编写归档清册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归档。

接受人要逐卷检查验收。

卷宗质量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退回立案单位重新整理。

  第二十一条已经归档的案卷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确需增添材料的应征求档案管理员的同意后,按立卷要求办理。

  第二十二条查阅案卷时,查阅人需经局长批准后并履行查阅登记手续。

  案件审理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保证xx市纤维质量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正确、及时审理纤维质量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案审会依法负责对本局立案查处案件进行审理,不受其他机关、团体、个人干涉。

  第三条案审会审理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规定的程序。

  第四条案审会审理案件,必须坚持集体审议原则。

对较重行政处罚及属于听证范围案件,应请示主管局长并邀请局案审会人员参加案件的审理,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的意见允许保留。

其他一般案件,可以由三人以上委员集体审议。

  第五条案审会审理案件,实行首长负责制原则。

在案件办理、审批中,局长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或处理不当时,有权予以否决,并退回案审会重新审理。

局长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案件和办理、审批时,可委托副局长负责。

  第六条案审会审理案件,实行回避原则。

案件承办人员不参加案件审理工作。

案审会成员遇到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情况时,应当自行退出对案件的审理,当事人也有权按规定申请其回避。

案审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审议纪律,并有义务对案件的审理情况及有关材料、内容保密。

  第七条案审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处理案件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本局立案查处的案件,在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承办人填写《承办单位行政处罚意见》,交案审会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违法主体是否准确;

(二)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依据法律、法规条款是否正确;

(五)应使用的执法文书是否齐全、文字制作是否符合要求;

(六)是否越权管辖。

  第九条案审会有如下权利:

  

(一)有权要求案件承办人补充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文件材料和对案情及查处情况进行汇报。

  

(二)根据案件审理情况,有权进行休会调查。

  (三)有权改变案件承办人局提出的处理意见,提出新的处理意见。

  第十条案审会办公室应当将案审会处理意见告知行政相对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其中依法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同时告知相对人听证权利。

  举行听证的,听证工作按国家总局《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进行。

  第十一条案审会办公室应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案审会办公室应当在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或听证结束后的3日内,将有关情况及笔录报送案审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第十三条案审会办公室应当组织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并严格核准程序。

  第十四条案审会办公室负责督促案件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整理归档,上报备案。

  听证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本局能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听证的权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局案审会办公室负责听证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三条本局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一的,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记录在案: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的;

2、罚款数额较大的。

  第四条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本局处理意见告知书后3日内提交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逾期不交的,视为弃权。

  第五条局里应在接到申请听证材料之日起15日内组织听证,案审会办公室应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行政相对人。

  第六条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有关办案人员回避,可以撤回听证申请,如不参加听证视为撤回。

听证如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持书面委托书。

  第七条听证主持人由局案审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担任,亦可委托局案审会委员担任,负责听证会顺利进行。

  第八条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会场纪律;

  

(二)核对听证参加人姓名、年龄、身份,告知听证参加~利、义务;

  (三)案件承办人提出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证据以及处理意见;

  (四)行政相对人申辩和质证;

  (五)对争议的事项进行辩论;

  (六)案件承办人、行政相对人最后陈述;

  (七)主持人宣布听证会中止、延期或结束;

  (八)案审会办公室负责制作《听证笔录》,交相关人员审核、签字。

  第九条案审会办公室将听证笔录及案件有关材料提交案审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审议。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正确行使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

  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中,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三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责任自负、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执法人员承担的过错责任,应与其主观过错程度、过错行为局产生的后果相适应。

  第四条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确定其存在的行政执法过错:

  

(一)玩忽职守,对依法应当立案处理的案件不予立案,或者滥用职权,对不应立案的擅自立案处理的;

  

(二)非法拘禁或滥用封存(登记保存)、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调查取证时隐瞒事实~或伪造、篡改证据材料的;

  (四)错误认定案件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的;

  (五)没有法定依据或者违反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实施罚款、没收财物不使用法定票据,或者违法自行收缴罚款的;

  (八)截留、私分罚没款物,利用职务之便索娶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使用、损毁扣押财物,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九)以收代罚或者以罚代刑的;

  (十)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确定属于行政执法过错的行为。

  第五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承担。

过错责任依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构成错案的,该执法人员承担责任。

  

(二)立案查处的案件,因证据失实导致行政处罚决定错误的,案件调查人员承担责任;

因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不履行审理职责导致行政处罚错误的,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共同承担责任,其中作出决定的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人负主要责任,主张错误意见的其他人员负次要责任,主张正确意见的人员不负责任;

经过审核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有过错的案件承办人员或者批准人承担责任。

  (三)因非法干预导致错案发生的,追究干预者的责任。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追究具体行为人的责任。

  第六条行政执法过错认定、责任追究,原则上有本局负责。

  第七条本局案审会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协调本单位有关人员认定执法过错,追究错案责任。

  第八条对行为人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自过错被确定之日起30日内,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责令改正,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政执法工作或者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四)给予行政处分、党纪处分;

  (五)因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金额;

  (六)涉嫌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重追究行为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阻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

  

(二)对控告、揭发、举报人或其他知情人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三)两年内有两次以上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

  其中有上述第三项情形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第十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承担者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上一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申诉。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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