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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基础复习笔记

判断题

风险管理

●概念:

经济单位透过对风险的认识、衡量和分析,为了降低风险的负面影响而进行决策和实施的过程,

目的是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方法。

●目标:

损失发生前的风险管理目标:

避免或减少风险事故形成的机会。

包括检查线路、维修设备;

损失发生后的风险管理目标:

努力使损失的标的恢复到损失前的状态。

二者有效结合,构成完整而系统的风险管理目标。

●基本程序:

风险识别、风险衡量、风险评价、风险控制、管理效果评价等环节。

 

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

存在着密切关系,表现为:

二者的研究对象都是风险,相辅相成。

主要表现为:

1、风险是风险管理产生和存在的前提。

风险越大,越需要风险管理。

2、风险管理是针对风险负面影响而采取的应对措施。

风险管理做得越好,风险越小。

3、保险是风险管理中一种传统有效的方法,风险管理的范围比保险广。

4、保险属于风险管理基本方法之风险融资中的风险转移方法。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健康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遇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体蒙受伤害而残疾或死亡时,保险人依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

1、只承担意外伤害责任,不承担因病死亡等责任;

2、被保险人面临的风险程度不因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不同而有太大差异;

3、费率厘定不以死亡表为依据,主要根据以往各种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概率的经验统计来确定;

4、高龄者可以投保且不必体检。

(劳动能力完全丧失、精神病、癫痫病患者不能投保。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种类

1、按保险责任分:

意外伤害死亡残废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停工保险;

2、按承保风险分:

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特定意外伤害保险(如旅游伤害保险、交通事故伤害保险、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电梯乘客伤害保险、职业伤害保险等);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风险

(一)不可保意外伤害(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2、被保险人在寻衅斗殴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3、被保险人在酒醉、吸食或注射毒品后发生的意外伤害;

4、由于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造成的伤害。

(二)特约承保意外伤害

1、战争使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

2、被保险人在从事登山、跳伞、滑雪、漂流、赛车、拳击、摔跤等剧烈的体育活动或比赛中遭受的意外伤害;

3、核辐射造成的意外伤害;

4、医疗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

(三)一般可保意外伤害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

1、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和责任期限

只要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90、180、360天)造成死亡或残废,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就是责任期限。

责任期限可以超出保险期限。

2、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责任和派生责任

•基本责任:

意外死亡给付+意外残废给付

•派生责任:

意外医疗补偿(给付)+误工给付+丧葬费给付+遗属生活费给付+医疗护理费给付

3、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的构成要件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

2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废;

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其他

保险合同的概念

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即根据当事人的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于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当约定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按保险标的不同划分:

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二)按保险合同的性质划分:

补偿性合同、给付性合同

(三)根据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

保险价值:

保险标的的实际(市场)价值

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

(四)按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关系不同划分:

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

(五)按承担保险责任的次序不同划分:

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

(六)按承保人数多少划分:

单保险合同、重复保险合同、共同保险合同

(七)按承保风险的多寡划分:

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

(八)按保险期限确定与否划分:

定期保险合同、不定期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主体

●参加保险这一民事法律关系,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或给付责任的人。

条件:

1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2必须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经营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又称要保人。

是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纳保险费义务的人。

条件:

1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3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被保险人

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可保利益。

条件:

1被保险人须是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2被保险人须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投保人为自己利益投保时,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同一人。

投保人为他人利益投保时需遵守以下规定:

1应是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人。

2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3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除非父母)

•受益人

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条件:

1受益人是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

注意:

受益人的资格没有限制,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

2受益人必须是具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金与遗产:

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来自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故受益人获得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既不纳入遗产分配,也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3)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保险代理人

保险人的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根据代理合同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并收取佣金。

•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代理人,是独立于保险人的保险中介人,他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代办投保、续保、交付保险费、索赔,以及保险档案管理等手续。

因此,保险经纪人一般没有约束保险人的权力。

•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补偿限制

1、以实际损失为限

1实际损失是根据损失当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的;

2损失当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与市价有关。

2、以保险金额为限

原因: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已收取的保费为条件确定的最高限额,超过限额影响保险人经营稳定。

目的:

维护保险人的正当权益,使损失补偿遵循权利义务对等的约束。

3、以保险利益为限

1可保利益是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

2保险赔款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对遭受损失的财产所具有的可保利益

(二)损失赔偿方式

1、第一损失(危险)赔偿方式

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2、比例计算赔偿方式

按保障程度计算赔偿金额。

保险保障程度=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100%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1、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中的损失是不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所以人身保险中的保险金额是根据投保人的实际需要及其支付保费的能力。

2、定值保险:

不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大于或小于保险金额,均按损失程度十足赔付(常见于货物运输保险和以艺术收藏品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计算公式:

1损失程度=(保险财产的完好价值-残值)÷保险财产的完好价值×100%

2保险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3、重置保险

含义:

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原因:

因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等因素,有些财产即便按实际价值足额投保。

赔款也不足于重置或重建。

4、施救费用的赔偿

原因:

鼓励被保险人积极抢救保险标的,减少损失。

运用:

详见《保险法》第42条

 

(四)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1、代位原则

含义:

(1)代位:

保险人取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得追偿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2)代位原则:

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意义:

(1)防止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从保险人和第三者责任方同时获得双重赔偿而额外获利,确保损失补偿原则的贯彻执行

(2)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有利于被保险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

内容:

●权利代位

含义:

即追偿权的代位。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的要件:

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受损的标的均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致害人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

追偿金额的确定:

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享有的权益以其对被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为限。

若追偿金额大于赔偿金额,超出部分归被保险人所有。

代位追偿原则的适用:

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中涉及医疗费用的险种

代位追偿的对象:

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物上代位

含义:

又称所有权代位。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赔付保险金之后,拥有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与义务。

推定全损:

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保险标的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损失。

实现形式:

委付

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全数赔偿的行为。

委付成立的要件:

1保险标的推定全损;

2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

3被保险人须就保险标的的全部进行委付;

4委付不得附有条件;

5委付须经保险人同意。

2、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

(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损失金额×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

(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损失金额×该保险人应付的赔偿限额÷所有保险人应付的赔偿限额总和

(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按保险合同的签定顺序来确定赔偿责任。

由第一个出立保单的保险人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首先赔偿,再由第二个保险人对超过第一个保险人保险金额的损失部分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进行赔偿,依此类推,直到被保险人的损失全部得到赔偿为止。

 

企业财产保险的计算

1.赔偿金额的计算

●全部损失:

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时,保险人按保险价值赔偿;

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时,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赔偿。

同时应考虑对施救费用的赔偿,对残余物资的扣除。

赔款=保险价值+应赔施救费用-应扣残值

赔款=保险金额+应赔施救费用-应扣残值

应赔施救费用=施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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