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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缆管理及考核办法最新范本模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6、地面库存的电缆要有标志牌,注明电缆的编号及完好状况。

7、电缆组应做到现场实物与台帐、标志卡相一致,并定期核对,建立核对记录,电管队负责督查。

三、计划和领用管理

1、各单位每月15日前必须向动力部电缆组报电缆月度计划。

电缆组应每月对库存电缆进行一次盘存,并建立电缆的回收、发放及新进的汇报表,每月20日将汇报表报电管队1份。

由电管队根据库存情况和矿月度作业计划,统一汇总报经管部.

2、电缆的增添和更新由电缆组根据库存情况提出申请交电管队,由电管队以报告和计划的形式向矿有关领导汇报,经矿领导审核签字后,交经管部,由供应部门负责采购.

3、电管队每月对电缆组的台帐、报表及库存情况进行核查一次。

4、各单位领用电缆必须提前三天向电管队提出申请(特殊情况除外),经电管队审批后,电缆组凭开据的“电缆领用单”和“领料单”发给,若有变更须通知电管队;

若未通知自行变更电缆使用地点,一经发现,由电管队负责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长度大于10m的电缆必须两头编号,10m及以下的电缆及短接电缆在中间编号,并在编号两侧上红漆,两头编号不一致或模糊不清者,领用单位可以拒绝领用.井下如发现电缆两头编号不一致或模糊不清者,追究领用人责任。

6、电缆使用原则上以旧电缆为主.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优先使用新电缆.电缆组发放时应以旧电缆优先发放,特殊情况必须经矿领导批准.

7、各单位领取电缆后必须在三天内下到安装地点使用,拆除的电缆必须在三日内升井交回电缆库,使用单位当面交清,并办理移交手续,否则造成丢失,由使用单位负责。

8、井下电缆禁止倒装和挪用,如需井下倒装电缆,必须经矿有关领导同意批准后方可使用,否则一律按私自倒装电缆处理.

9、所有编号管理的电缆严禁截断使用,特殊情况必须截断时需经机电领导批准,电管队同意。

煤机专用电缆及煤电钻电缆严禁截断使用。

10、井下使用的电缆若使用编号位置时,应立即更换上井,不准继续使用,编号进入密封圈时,按失爆论处,一头无号或两头无号使用时,按丢失长度加倍罚款。

11、电缆在打运、安装、拆除过程中发现损坏的,将给予相应处罚.

四、电缆过墙管理规定

1、现井下所有单位穿墙电缆都必须加设管、套保护,多家同时穿越墙的电缆应该相互联系加以保护或各家自己加以保护。

2、通防部今后在砌墙时(永久风门)或临时风门,都必须留有足够的敷设电缆穿墙管的绝对距离(多根或单根),必要时提前2天书面申请和动力部联系,然后由动力部牵头进行实施,按规定时间内完成.

3、通防部今后在砌墙施工时,遇有电缆穿越时,负有履行联系职责。

否则,动力部会同安监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追究责任。

五、井下电缆质量标准

1、新安装电缆线路,根据敷设的电缆根数的截面大小配备相应的电缆钩及钩头数,不得出现少配或多出钩头。

2、因生产急需安装的电缆钩一时难以准备相应的电缆钩,可在三天内解决.

3、各机电队根据生产安装需要,提前做好一至多钩头的电缆钩,以备急用,大批量的要有申请计划,由供应或机厂加工解决。

4、各单位在向供电线路增设新的线路,由申请单位负责配备相应根数的电缆钩。

5、拆除电缆后的电缆钩应及时回收上井,妥善保管以旧换新,不准不回收或残留原处.

6、各单位在多根敷设电缆处拆除部分电缆时,原则上剩余电缆在运行供电时,由申请单位配置相适应的电缆根数的钩子吊挂,原钩子负责回收上井或妥善保管。

对非行人巷道侧,允许预留多余钩子,5钩以下的允许预留1个钩,5钩以上的允许预留2个钩,而且多余的钩必须在上方。

7、所有电缆吊挂,必须打眼吊挂固定牢靠。

电缆吊挂必须平直。

8、井下轨道大巷,主要运输机巷及各支巷内的电缆按“谁领用、谁负责”的原则吊挂整理电缆.

9、变电所馈出电缆5米以外属使用单位负责吊挂、整理。

由采区变电所至移动变电站供电高、低电缆,谁使用、谁负责吊挂、整理。

10、井下轨道大巷,主要运输机巷,各支巷的瓦斯监控线、电话线及电视监控线整理属通防部。

井下轨道大巷,各轨道上、下山照明线、信号线整理属运输队;

其他地点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吊挂、整理。

11、各采煤、掘进工作面使用的通讯线、监控线、信号线、照明线及供电电缆的整理属施工单位。

12、主要运输机头15M范围内及采区变电所内的各类线路整理属机电工区。

13、动力部、通防部、调度所分别对施工单位责任范围内的通讯线、监控线、信号线、照明线及供电电缆整理负管理责任.

14、各单位入井电缆必须按供电设计的要求敷设,并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469条的规定悬挂:

井筒和巷道内的通信和信号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

在井筒内,应敷设在距电力电缆0.3米以外的地方;

在巷道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米以上的地方。

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的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大于100mm。

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

15、按《煤矿安全规程》第490条规定,动力部负责每年3月15日之前做高压电缆的泄露和耐压试验一次,并有记录.固定铺设的电缆,其绝缘和外部检查,由使用单位每季度一次,并有记录。

电管队每天应由专职机电工巡查,内容包括电缆吊挂是否整齐、外部是否损伤、标志牌是否齐全,接线盒零件是否完好、外表是否锈蚀。

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的绝缘检查,由使用单位每月一次,并有记录。

16、井下所有煤电钻电缆接头要定期(半个月)割掉一节(长度200—300mm),割掉的一节交电管队保管。

17、井下使用的电缆严禁有“鸡爪子"

、“羊尾巴"

、“明接头”。

电缆的连接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72条的规定。

18、所有井下四小线的接线必须配置相应的接线盒,杜绝明接头和冷包头:

(1)127V照明线和36V~127V信号线,必须配用防爆接线盒;

(2)瓦斯监控线必须配用本安型接线盒;

(3)电话线必须用胶木接线盒;

(4)井下电话线路严禁利用大地作回路.

19、凡对井下电缆包括四小线出现冷包头、明接头者,一律按失爆论处。

20、工作面的电缆应加强防护,工作面的电缆在放炮时,必须防护好,确保安全,杜绝电气事故的发生。

否则由于防护不当造成的电缆损坏,按失爆处理。

21、加强特殊施工巷道中电缆的防护,施工中应制定完善的电缆防护措施并执行到位.

22、井下使用的电缆严禁挤、砸、埋、压、炮崩、剥皮、截断、丢失等情况发生,否则应追究责任。

23、耙矸机、综掘机、采煤机负荷线及操作线必须加护套保护且护套长度不小于15m.

24、井下电缆不得落地,严禁在水中浸泡。

25、电缆吊挂所需电缆钩由各单位申请,电管队负责汇总、审批、管理,由经管部考核。

26、需在采区变电所吊挂电缆与工作的必须提前一天通知电管队。

电管队安排相关人员进行现场监护。

27、井下电缆必须按规定吊挂整齐,禁止脱钩、铁丝吊挂;

严禁电缆与管路、棚梁交叉;

穿风门时,必须用穿墙套管保护好。

电缆悬挂高度:

大巷电缆1.6米以上,采区巷道电缆1.4米以上(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每隔0。

8m设一电缆勾;

在巷道维修或进行可能损坏电缆的作业时,在作业规程中应有保护电缆的措施,否则不准施工,若造成后果,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要按照要求重新整理吊挂

28、电缆不应搁置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

电缆与电缆钩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

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时应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分挂在巷道两侧。

29、带电的电缆不得盘圈或“∞"

字形(采、掘机组供电电缆除外)。

30、加强特殊施工巷道中电缆的防护,施工中应制定完善的电缆防护措施并执行到位,施工队伍负责在施工结束后按要求恢复电缆吊挂,并经电管队验收合格方可。

31、井下使用的电缆严禁挤、砸、埋、压、炮崩、剥皮、截断、丢失等情况发生,否则应追究责任。

32、各生产单位不用的电缆要及时上缴到动力部,各生产单位库房及井下不允许存放电缆,否则给予相应处罚。

33、工作面需要变更或移交别队工作的,除设备正常移交外电缆也要进行移交与确认。

六、电缆走向牌管理

1.全矿电缆走向牌由动力部统一制作发放。

2.井下所有电缆必须粘贴电缆走向牌(不包括负荷线及串短接线),并按照规定填写打印过塑。

填写内容如下:

电缆的型号、用途、电压、截面、长度等,同时注明供电负荷、维护单位及责任人。

3.井下两根及两根以上吊挂的电缆在粘贴电缆走向牌时,必须上下对齐(包括井下变电硐室出线、多台配电点出线等)。

4.电缆走向牌粘帖位置:

1)距电缆两端连接头各1米处;

2)过风门、挡墙等处的电缆在距风门、挡墙1米处;

3)在巷道拐弯或分支点处;

4)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处。

5)线路过长,以开关出线处电缆走向牌为准,每隔50米处。

5.电缆走向牌的箭头方向必须是电缆供电负荷的走向。

6.井下所有电缆走向牌必须保证清洁、无破损,否则及时更换,尤其是潮气、粉尘较大的巷道.

7.井下供电线路电缆在供电负荷更改后,必须及时更换电缆走向牌,并注明现有供电负荷。

七、电缆移交和修复

1、移交电缆时,必须双方共同到现场核实后,认真填写移交单,移交双方签字,电缆组签字,并在两日内办理转帐手续,不认真移交造成电缆丢失的,追查交接双方责任。

2、各单位应加强对电缆的维护和管理,井下在用电缆应悬挂整齐,严禁埋压、无护套放置在地上以及浸泡在水里.固定敷设的电缆每周应由专责电工检查一次外部和悬挂情况,每季度摇测一次电缆绝缘;

移动电缆每班应由当班司机或专责电工检查一次外皮有无破损,每月摇测一次电缆绝缘.

3、电缆组负责井下高、低压电缆的修补工作。

电管队每月25日前给电缆组下达电缆修补计划,凡未在规定时间组织完成的,将按规定处罚。

4、地面修补的电缆必须工艺合格,浸水耐压试验符合要求,电缆绝缘要求:

10000V电缆,绝缘值不小于100MΩ/Km;

3300V、1140V电缆,绝缘值不小于50MΩ/Km;

660V电缆,绝缘值不小于10MΩ/Km,符合此要求方可下井使用,否则造成事故或影响生产,追究修补人员责任。

5、对于旧电缆必须标明电缆的回收状态如完好、损坏情况,对于已修复电缆必须明确标示出修复人、修复日期和修复状态,并建立对损坏电缆的修复台帐。

6、电缆禁止冷包,护套损坏的电缆必须立即更换或联系冷补。

露出芯线的电缆,严禁冷补,特殊情况下使用单位必须写出书面报告,经机电领导批准,方可进行现场冷补.

八、电缆发放流程

 

九、考核办法

1、私自存放电缆,每米罚责任单位100元;

2、私自挪用电缆,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3、电缆领用后不及时安装,或拆除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回收的,超过一天罚责任单位1000元;

4、私自截断电缆,按原值的50%罚款;

5、拆除电缆时,从接线嘴处截断者,每处罚款1000元;

6、使用单位责任不强,造成电缆丢失或报废的按原值的2倍罚款,对于责任单位部长、书记,分别按照丢失电缆价值的20%进行处罚;

7、电缆护套损坏,每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挤断电缆,给予5000元罚款;

8、使用单位发现电缆损坏而隐瞒不报,一经查出罚款1000元;

9、使用中的电缆一头无号,罚责任单位500元;

两头无号的,罚责任单位2000元,并按丢失论处;

压号不清楚的,领用下井的给予领用人员200元罚款;

10、未经批准在井下私自进行电缆冷补,每次罚款1000元;

11、对在2日内未按规定时间内办理电缆移交手续的单位,给予1000元罚款;

12、发放故障电缆入井使用,要追查电缆发放人、领用人责任,每人罚款500元;

13、未按规定加设电缆走向牌,每处罚款50元。

14、电缆吊挂间距大于0。

8米的,每处罚款50元。

15、电缆(信号线、通讯线、照明线)之间交叉吊挂的,每处罚款200元.

16、电缆过风门墙没使用加装穿墙管的,两侧外露少于15mm的,每处罚款200元。

17、工作面电缆及耙矸机负荷线没使用套管保护的,或套管保护距离不够的每处罚款100元。

18、多根电缆(含2根)加单钩吊挂的,每处罚款50元。

19、电缆严禁用铁丝吊挂。

每处罚款100元。

20、领用电缆米数与实际现场电缆使用米数超过规定的,给予相关单位1000元罚款并打上井从新领用合适的电缆。

(300米以下的电缆领用余量10米。

300米以上至500米电缆领用余量15米。

500以上至1000米电缆领用余量25米。

21、大巷修护时电缆没加以保护、沾有浆灰不及时清洗的,每处罚款1000元。

22、大巷刷帮扩修电缆保护未按规定执行的,每处罚款2000元。

23、电缆在带电使用中,因地质条件变化、巷修埋压等不能及时处理的,每处罚款1000元。

24、领用后或在使用不当碰伤的,没经有关领导同意私自锯断的,罚款1000元。

25、拆除电缆后,电缆钩不拆除、拆除后不回收的,每个电缆钩罚款50元。

26、原地拆除后的电缆随意乱丢、乱放的,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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