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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刑法考试试题

司法-刑法考试试题

、一(共案例分析问答题小题,18共分)36.0

第1题

   甲某系个体工商户。

一天,甲身带1万余元和旅行袋,前往车站乘车,途中遇到便衣民警谢某和阮某。

二人见甲形迹可疑,便上前拉住甲的旅行袋要进行检查,甲不允。

纠缠中,阮某表示自己的身份,并将公安局的工作证在甲眼前晃了一下,但甲仍拒绝检查。

二人便将甲拉人路边一屋内进行检查。

检查中,谢、阮二人对甲进行殴打,又用手铐将甲的双手扣上,随后从甲的身上搜出证件、小刀等物,并将小刀放在台桌上,要继续检查甲的下身,甲提出去派出所才让搜查,二人不理睬,强行解开甲的裤带,甲误以为二人是歹徒,要抢他藏在小腹部的1万余元,于是抓起放在台面上的小刀,向二人乱刺,致1人重伤,1人轻伤。

  问题:

对甲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及解析]  过失致人重伤罪。

甲某把便衣警察对他的搜查误认为是歹徒对他的抢劫而实施了防卫,致1人重伤。

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没有犯罪的故意,不构成故意犯罪,有过失构成犯罪的,以过失犯罪论,无过失的,不负刑事责任。

甲在主观上出于过失,客观上造成了重伤的后果,完全符合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特征。

第2题

甲某所持的心理态度是哪一种?

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及解析]  疏忽大意的过失。

甲在被检查的过程中,警察既曾表明身份,而且出示了工作证,虽然只有一晃,但甲也应当预见搜查自己的可能是民警,却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致使一位民警身受重伤。

第3题

如果谢、阮二人始终没有表明身份,对甲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正确答案】:

[答案及解析]  假想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一个人由于想象和推测,在认识上产生了错误,把实际上不存在的侵害行为误认为存在,因而错误地实行正当防卫,造成他人无辜的损害,这在法律上称为“假想防卫”。

对于因假想防卫而造成损害的责任问题,适用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解决,即如果属于行为人主观上能够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应按过失犯罪处理;如果属于行为人当时不能预见的,则按“意外事件”对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对没有表明身份的便衣警察,又是在半路途中被拦劫,不能要求甲某预见到他们是警察在执行公务,因此,不应追究甲某的刑事责任。

第4题

如果谢、阮二人在劫取财物,而非执行公务,对甲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正确答案】:

[答案及解析]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不论是真警察还是假警察,也不论是否表明其警察身份,只要意在劫取财物,即为不法侵害,甲某的行为就是正当防卫,而且属于无过当防卫的范围,致不法侵害者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冒充警察抢劫属于抢劫罪的加重罪状。

警察利用自己真实身份抢劫,也同样是抢劫罪中的严重情节。

“抢劫”属于无过当防卫的范围。

第5题

   甲(27岁)和乙(15岁)经过预谋,于2002年4月16日下午伺机行窃。

当见到被害人李红在摊位上买菜时,乙示意甲掩护,甲即站在李红跟前假装买菜,乙从李红的裤兜里窃取了200元钱,然后迅速离去。

当李红发现被窃时,就将站在身后的甲抓住。

甲为了逃脱,就掏出尖刀朝李红连刺数刀,将李红刺伤。

甲逃到他的朋友丙家躲藏。

丙知道甲犯罪事实之后,就将甲送往外地隐藏。

在甲躲藏期间,丙三次前去看望,并资助他500元的生活费用。

  问题:

甲与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及解析]甲与乙不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是: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8种犯罪负刑事责任,故两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一个已满16周岁的人与一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共同实施该8种犯罪之外的行为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本案中乙仅15岁,不具备承担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同时乙又无抢劫的故意和行为,不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第6题

丙与甲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及解析]丙与甲也不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是二个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所谓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共犯人通过犯意联系,明知自己与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本案中丙与甲事先并无通谋,不符合共同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因此,不构成共同犯罪。

第7题

甲、丙构成什么罪?

清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及解析]

(1)甲构成抢劫罪。

本案中甲在实施了盗窃行为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对被害人李红实施了暴力伤害,故应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丙构成窝藏罪。

本案中甲实施犯罪行为后,逃到他的朋友丙家躲藏。

丙知道甲的犯罪事实之后,就将甲送往外地隐藏。

在甲躲藏期间,丙3次前去看望,并资助他500元生活费用,完全符合刑法第310条的规定。

第8题

   1999年8月17日晚6时许,甲某在其父经营的田园租书屋中接待还书的顾客乙某后,发现书中夹有一张活期存折,即将存折抽出藏在身上,没有告诉其父等人。

随即,甲打电话将其夫丙某叫来,告知他有关存折一事。

夫妻二人经商议后,即一回前往工商银行取款,由丙某持户名为乙某的活期存折,填、写取款凭证,冒领了人民币5万元。

乙某发现自己因疏忽大意把夹于书中的存折随书一起还给书屋后,便于次日来到书屋查找。

甲某的父亲因不明真相,答复乙没有此事。

8月19日,甲某、丙某得知乙某到书屋查找后,即以化名将人民币5万元邮寄给本区公安派出所。

8月20日,甲某、丙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另查明,自1998年6月至1999年12月间,丙某在其成立的天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获经营出版、印刷、发行业务许可的情况下,以该公司名义,从明达出版社非法购买书号后,非法出版、印制、发行《世界文学名著》、《官商史话》等10余部图书,共计1060套,非法经营额人民币150万余元。

  问题:

甲某和丙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及解析]甲某和丙某占有存折,冒领存款后又寄回派出所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丙某非法出版发行图书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为侵占罪。

据此可知构成侵占罪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拒不退还或交出。

在本案中,丙某和甲某在得知乙某到书屋查找后,即以化名将钱邮寄给公安派出所,这就不存在本罪成立所必需的“拒不退还或交出”这一要件。

因而在这种情况下,甲某和丙某不构成侵占罪。

但丙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9题

丙某的公司成立后一直从事非法出版、印制、发行活动,是否构成单位犯罪?

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及解析]不构成单位犯罪。

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成员为单位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依法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据此我们认为丙某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不是单位犯罪,因为其单位成立后,以实施犯罪为其主要活动。

第10题

如丙某购买的书号是用于出版淫秽书刊,对此明达出版社也是明知的,则对该出版社应怎样处罚?

【正确答案】:

[答案及解析]如果明达出版社明知丙某购买书号是用于出版淫秽书刊,那么根据刑法第363条第2款,明达出版社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对该出版社应以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第11题

   甲某、乙某与丙某、丁某(均在逃)四人经事前合谋,欲在长途汽车上行窃。

2003年1月14日上午,四人乘上青阳开往石狮的客车不久,丁某便扒走乘客戊某的人民币2万元。

汽车继续行驶一段路后,戊某发现被窃,即要求驾驶员将车开往公安局。

此时丙某突然拔出随身携带的短刀,朝售票员的腹部刺了一刀,造成轻微伤;甲某也立即用手卡住乘客周某的脖子,并拔出随身携带的短刀逼住周某,以此胁迫驾驶员停车。

车停后,四人夺门逃跑,稍后甲某、乙某被追赶的群众抓获。

  问题:

本案中归案的甲某、乙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及解析]乙某构成盗窃罪、甲某构成抢劫罪。

在本案中,乙某与其他三名同案人都是共同实行犯,他们原本是共谋行窃,所以,本案原来是一起经过事先预谋欲行盗窃的共同犯罪案件。

乙某参与了预谋,并且与其他同案人一起实施了盗窃行为。

虽然在具体作案时,盗走乘客戊某2000元人民币的是同案人丁某,乙某没有盗到钱财,但乙某作为共同犯罪的一分子,其行为自然也构成盗窃罪,这是没有异议的。

但在共同行窃时,甲、丙二人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了暴力,使盗窃转化为抢劫。

但甲某、丙某使用暴力的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的故意范围,属于过限行为,对此过限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只能由甲、丙二人自己承担刑事责任,不应由乙某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对乙某的行为只应定盗窃罪而不应定抢劫罪。

第12题

如乙某带领公安机关将在逃的丁某在住处抓获,则乙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

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及解析]乙某的行为构成立功。

根据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等都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本案中乙某带领公安机关到同案犯的住处将其抓获,完全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为立功。

第13题

如甲某在审讯的过程中向警方供述自己曾参与一起重大杀人案件,经查属实,对甲某应该如何处罚?

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及解析]甲某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其中故意杀人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当数罪并罚。

本案中,甲某主动向警方供述的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以自首论。

所以,甲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14题

如慑于法律的威严,在逃的丁某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但是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又翻供,则其行为能否构成自首?

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及解析]丁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本案中,丁某的行为在自动投案这一点上是没有任何异议的,关键的问题是如何认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因此,丁某的行为不能构成自首。

第15题

   甲某1998年8月1日因盗窃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罚执行3年后被假释。

假释后,甲某长期未能找到一个令自己满意的工作,而自己从事的工作太辛苦,挣钱又太少,为过上有钱的日子,于是自2002年10月至2004年3月,甲某多次参与赌博,以此作为自己的第一职业。

近2年间,就获利达3万多元,均用于个人挥霍,由于甲某的赌友乙某欠其赌债2万余元,日久不还,2004年5月的一天,甲某等候在小学门口,将乙某刚放学的8周岁男孩骗歹车上强行带走,送到邻县一亲戚丙某家,然后请丁某代其写给乙某一封措辞严厉的信,威胁说:

乙某必须在3天内送还5万元(2万元赌债并且另加3万元的利息),否则,将其儿子卖掉抵债。

乙某向公安机关告发,小孩被解救。

另外,在案发后被逮捕羁押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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