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评标方法文档格式.docx
《工程评标方法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程评标方法文档格式.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3、商务性评审对通过技术性评审的标书进行商务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该企业的成本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否决低于成本的报价。
如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未达到招标人期望的下浮率,招标人可否决所有投标人的报价(专指民营项目)。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的有效报价,按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中标人候选人的先后次序,每标段推荐 2 名中标候选人。
三、定标办法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采用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中标人:
1、1、招标人当场确定最终中标人。
2、2、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对不中标的候选人,招标人有权不作任何解释。
评标办法二:
综合评估(业绩)法评标办法本工程采用综合评估(业绩)法,具体评标办法如下:
一、本工程投标报价的大于标底价的 90 %时,即投标下浮率小于 10 %,视为不合理报价,不参与技术标评审,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二、投标报价下浮幅度10%至12%(含本数)时,每下浮1%得2分;
下浮幅度12%至15%(含本数)时,每下浮1%得0.5分;
下浮幅度大于15%,每下浮1%得0.1分。
各投标人可根据自身的管理水平、机械装备情况进行报价,但其报价不得低于成本,招标人有权拒绝低于成本的报价。
独立费及其税金不参与下浮。
下浮率(以百分率表示)保留小数点后三位,第四位四舍五入。
三、施工方案采用符合性评审。
施工方案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具备以下五大项内容即通过符合性评审:
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四、根据投标人取得的工程质量业绩给予加分,具体标准如下:
1、建设工程在建设局备案时,确认为优良等级的,企业加0.1分,项目经理加0.3分,有效期12个月;
2、建设工程被评为县优质工程等级,企业加0.2分,项目经理加0.4分,有效期12个月;
3、获得市级优质工程荣誉,企业加0.2分,项目经理加0.6分,有效期12个月;
4、获得省优质工程(含扬子杯等各类省级奖杯)荣誉,企业加0.2分,项目经理加0.8分,有效期18个月;
五、在实行奖励加分的同时,有下列情况应予扣分,具体扣分标准如下:
1、施工企业所承建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企业最高扣0.3分,项目经理最高扣0.7分,扣分期限为12个月;
2、施工企业所承建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企业最高扣0.5分,项目经理最高扣1分,扣分期限为12个月;
3、企业所承建工程发生特大质量安全事故,企业最高扣0.7分,项目经理最高扣1.3分,扣分期限为18个月。
六、有关执行加分和扣分规定说明1、质量业绩和质量荣誉的加分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计算,扣分期限自作出处罚之日起计算。
2、评标中,以最高质量等级或质量荣誉计一次分,同一项目的不同质量等级或质量荣誉不重复加分。
多个项目的不同质量等级或质量荣誉也不累计加分。
3、为便于招标人对投标人的工程质量业绩进行核实,投标人应同时提供以下文件原件:
施工合同;
竣工验收报告;
有关质量评定、质量获奖的证书或文件。
七、项目经理所获得的工程质量业绩,必须是该项目经理作为投标文件中选派的项目经理时方可给予加分。
项目经理的认定依据可以是以下几项文件、证书;
1、施工合同中注明的项目经理;
2、竣工验收报告上写明的施工负责人;
3、有关质量评定、质量获奖的证书、文件中注明的项目经理。
注:
开标时,投标人应提供上述材料的原件。
八、定标办法评标委员会依据评审情况以及得分的高低,推荐 2 名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当场确定最终的中标人,对不中标的候选人,招标人有权不作任何解释
附件之三:
、定标办法评标委员会依据评审情况以及得分的高低,推荐 2 名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当场确定最终的中标人,对不中标的候选人,招标人有权不作任何解释。
综合评估(方案)法评标办法该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方案)法,具体评标办法如下:
一、评标办法评标从以下五个方面,即报价、质量、工期、施工规划、投标人及项目经理资质信誉进行评议。
先评审三号标书“施工规划”无标志部分。
1.报价基本分为25分独立费不下浮,本工程评标时扣除独立费及其税金后,计算报价下浮幅度。
1.1投标报价与标底价相比下浮幅度小于%(不含本数)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1.2投标报价下浮幅度为%时,得基本分;
下浮幅度%至%(含本数)时,每下浮1%得2分,超过10%每下浮1%得 分(0.1~0.5分);
下浮幅度超过 %后不另行加分。
1.3投标书有重大失误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下浮幅度(即下浮率)保留小数点后三位,第四位四舍五入。
数据格式为:
00.000%。
2、工期基本分为15分承诺招标文件规定工期得基本分。
3、质量基本分为15分承诺招标文件规定质量标准得基本分4、施工规划20分4.1施工准备;
4.2劳动力组合,技术人员配置;
4.3施工机具配置;
4.4主要材料、供应渠道(或品牌等级)4.5重点部位的施工方法、技术措施;
4.6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4.7施工进度计划。
施工规划部分由评委独立评定打分,得分系数分别为:
0.85~1,以0.01为一个记分单位,在有效票中去掉一分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或进行计分、汇总。
评委须在评分表上签名,未签名者作废标处理。
5、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信誉10分基本分为9分5.1符合投标条件的均得基本分;
5.2评委根据各投标单位的资质、项目经理等级、资信材料等给予独立签名记分,得分范围为0~1分,在有效票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后进行计分、汇总(精确到0.01)。
以上1-5项每项分值保留三位小数,1-5项合计后保留二位小数。
二、定标办法评标委员会依据评审情况以及得分的高低,推荐 (1~3)名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当场确定中标人。
附件之四:
招标文件目录标书编号:
项目单位:
招标内容:
第一部分:
招标书........................................3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4(招、投标的主要程序及规定)第三部分:
设备投标标书(格式)..............................7附:
投标设备名称、数量及报价明细表第四部分:
合同书..........................................14第五部分:
合同条款........................................15 第一部分招标书我中心是负责以招标方式安排生产的专业机构,受的委托,对其进行招标。
1.标书编号:
2.招标内容:
1.本标书招标设备共种,具体数量、规格、技术参数要求见《投标设备名称、数量及报价明细表》及图纸。
2.设备标准按国家现行规定(国标、部标或行业标准)。
三、有关说明1、设备所需的原材料、外协、配套、外购件等均由制造厂负责。
2、投标总报价应一次性报定,应包括外购、外协、配套件、原材料及生产制造、检验、油漆、包装、保险、利税、管理、运杂等全部费用。
3、质量及验收:
本招标书中的设备按国标、部标行业标准要求制造、验收。
4、设备制造完毕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能发货。
5、运输方式:
。
6、交货地点:
7、交货期:
。
8、设备的表面涂漆颜色:
9、设备包装按国家或部颁标准有关执行。
10、凡涉及报价的补充说明或修正,均以招标中心书面依据为准。
11、付款方式:
11、验收12、日程安排:
12.1发标时间:
发标地点:
招标中心驻地。
12.2投标时间:
(北京时间),逾期不予受理。
投标地点:
12.5开标时间:
(北京时间),开标地点: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招、投标的主要程序及规定)1.招标文件1、招标文件包括本标书目录所列五个部分及其附件。
2、投标方应向招标中心购买标书,承认并履行标书中的各项规定及要求,否则投标无效。
二、招标文件的解释建设单位或招标中心于年月日至日在招标中心驻地对投标方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
三、招标文件的补充或修正1、在标书发出20天内任何时间,招标中心可对招标文件进行一次性补充或修正。
2、对招标文件的补充或修正,招标中心将用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投标方。
3、对招标文件的补充或修正,均以招标中心书面依据为准。
四、投标文件的组成1、投标资格文件(于投标报到时交齐)⑴、投标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局处复印并加盖工商局鉴定章);
⑵、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身份证原件);
⑶、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资质证明;
⑷、各种试验报告、鉴定报告复印件,产品的样本说明书等技术资料,获奖产品的证明复印件;
上述⑴、⑵、⑶项为必备的资格文件,⑷项为投标补充性文件。
2、设备投标书(格式见本招标文件第三部分)⑴、投标方应按照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建设项目设备投标书”的内容填写齐全,其综合说明部分可根据要求对应阐述。
⑵、投标方可对“投标设备报价总表”中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只投其中部分者,则标书无效。
⑶、投标方将上述明细表中各单项报价明细逐项填清,并算出合计单项价及总报价,填入表内右下栏内。
当总报价与合计单项价不符时,则以合计单项价为准。
五、投标文件的签署及份数1、投标文件(含表格部分及综合说明)由投标方按规定栏目填写贰份加盖企业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企业法人授权代表签章后方为有效。
2、投标书不应有涂改、增删之处;
如必须修改时,修改处必须有授权代表的签字。
3、投标书自招标中心决定开标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
六、投标书的密封与标记1、投标方应将投标书装入信袋内加以密封,并在封签处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如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需被授权人签字方能生效。
2、装投标书的信袋上应写明:
(1)招标人:
(2)招标项目名称:
(3)标书编号:
(4)投标企业名称:
(5)注明“开标时才能启封”字样。
七、投标1、投标方必须在第一部分招标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派法人授权代表参加会议2、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投标方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3、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方均无向投标方解释其中标/未中标原因的权力和义务。
4、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方的投标文件均不退还。
八、开标招标中心将于第一部分招标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开标大会。
九、投标书解释为利于评标审查,招标中心公开开标后,在评标过程中,可随时请投标方对其投标书进行咨询和必要的解释说明,但不得对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加以修改。
十、评标、定标1、建立评标组织,评委名单在开标会议上宣布;
2、招标中心应向评委汇报的内容及提供的资料:
(1)关于收集投标方资格文件的情况;
(2)备齐有关上述文件供评委查阅;
(3)将开标结果复印成表供评委使用。
3、评委根据投标方资格审查情况,投标书的资信内容及开标结果等综合因素,初步推荐中标的候选单位;
4、最后采取民主集中的原则确定中标单位;
5、评标组织有权选择和拒绝投标者中标。
十一、中标的标准1、资格审查文件完整无缺;
2、已交纳投标保证金;
3、报价合理;
4、产品比较先进,满足技术要求,保证质量和交货期;
5、提供最佳的服务。
上述1、2两项应作为投标的投标书能否进入评标阶段的先决条件。
十二、中标通知招标中心在月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方。
十三、签订合同1、中标方收到中标通知后,应于两天内与需方签订经济合同。
2、签订合同书及条款应以本标书第四、五部分的格式为基础,并根据投标、答疑情况进行修改补充。
3、如需方或中标方拒签合同,则按违约处理。
对违约方处以按中标金额的2%作为违约罚款,其中1%赔偿给非违约方,1%赔偿给招标方。
十四、其它事项1、招标中心如遇中标方违约,可从候选中标单位中重新选定中标单位。
组织供需双方签订经济合同。
2、所有有关本标书的函电请按下列通讯录联系招标单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第三部分投标文件(格式)目录一、投标资格文件(于投标报到时提交审验)1、投标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局处复印并加盖工商局鉴定章);
2、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身份证原件);
3、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资质证明;
二、设备投标书1、投标书(格式)2、《投标设备名称、数量及报价明细表》。
3、综合说明(由投标方自制)A.质量标准和保证期限。
B.随机附件、易损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供应方式。
C.技术及售后服务。
D.运输方式。
E.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的配合。
F.对招标文件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偏离说明。
G.其它。
注:
所投报的灯具型号、品牌、产地、单价、总价及配套辅件填于《投标设备名称、数量及报价明细表》中 附件1:
项目设备投标书招标中心:
我们收到你们号招标文件,经详细研究,我们决定参加投标,并:
1、愿按照招标文件中的一切要求,提供招标设备。
总价格为(大写):
万元人民币(小写:
万元),明细见投标设备名称、数量报价表。
2、如果我们投标书被接受,我们将履行中招标文件规定的每一项要求,按期、按质、按量完成交货任务。
3、我们同意按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本投标标书的有效期为开标后三十天。
4、我们愿意提供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所有资料。
5、我们认为你们有权决定中标者。
还认为中标的依据最低价是主要的选择标准,但不是唯一的选取标准。
6、我方愿意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邀标函及招标文件中的收费标准。
7、该项投标在开标后的全过程中保持有效,不作任何更改和变动。
8、我们同意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9、所有有关本标书的函电,请按下列地址联系:
单位: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挂: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帐号:
投标单位(署名并盖章):
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日期:
年月日
第四部分合同编号:
本合同于年月日由(以下简称需方)与(以下简称供方)签订,供方愿以总价格(大写)(小写)万元,向需方提供种设备,并经双方协商同意下列条文:
1、本合同供需双方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合同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并各自履行应负的全部责任。
2、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1)合同书;
(2)合同条款;
(3)供方中标的设备投标书;
(4)招标文件。
3、供方保证全部按照合同条款规定和交货期向需方提供上述合格的设备和服务。
4、需方保证按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付给供方到期应付的货款。
本合同书共六份,供需双方各执二份;
招标中心二份。
需方全称:
供方全称:
(盖章)(盖章)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帐号:
税号:
税号:
招标单位:
代表签字:
200年月日
第五部分合同条款合同号:
根据招标中心号招标书和该标书的中标通知书,(以下简称需方)与(以下简称供方)就此次中标的设备、安装调试、培训等有关问题,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规定执行该合同。
一、合同内容及图纸1、需方委托供方完成的设备详见“投标设备名称、数量及报价明细表”。
2、设备有关技术要求详见技术附件。
二、价格与支付1、合同总价格按此次中标价执行,包括设备、外购、外协、配套件、原材料及生产制造、检验、保温、油漆、包装、保险、利税、管理、运杂、安装调试等全部费用。
2、合同款结算付款的办法:
3、因需方变更造成的供方经济损失时,如已制成半成品而无法变更和挽回时,应按实核算由需方承担,其交货期也相应顺延。
三、质量与检验1、供方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定提供设备及安装调试。
2、设备的验收包括:
数量、外观质量、随机备件备品、装箱单、随机资料(质量检验合格证)及包装完整无破损。
3、每台设备上均应订有铭牌(内容包括:
制造单位、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出厂日期等)。
4、设备制造质量出现问题,供方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供方负责。
5、设备质保期:
四、交货条件1、交货日期:
2、交货方式:
3、交货地点:
施工现场。
4、供方发货时,应事先用函、电通知需方以便配合。
运输及到货地点:
由供方负责运输,直接送到需方施工现场。
5、设备的油漆、包装、运输应按国家规定或部颁、行业标准执行,如因供方包装不当等原因造成损坏和丢失,应由供方负责修复或补缺。
6、设备交货时必须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装箱单、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不是供方生产的,供方仍应对其负责。
7、设备到货后,双方即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代表签章办理移交手续,此时的移交不能代表供方设备质量保证责任的转移。
五、技术服务及售后服务:
1、系统移交后在运行中如发现质量问题,供方收到需方的函、电后,应于接到需方通知起小时内派人赴现场处理。
2、需方应给予供方赴现场服务人员提供食宿条件,费用由供方负责。
3、设备在质保期满前如因供方质量问题,供方应免费修复、更换;
如因需方问题(或在质保期后),供方也应及时修复和更换,但费用由需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
1、如供方延期交付,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供方应向需方偿付延期违约金,按合同价值每日0.3‰支付,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价值的5%。
2、需方延期付款时(有正当拒付理由者除外)应向供方偿付延期付款违约金,每日按应付金额的0.3‰计算。
3、由于需方的原因要求延期交付时,需方应按规定承付合同款,并承担供方所提供的代为保管费用(按有关仓储规定另议)。
4、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出现纠纷,由需方所在地有关部门处理。
七、合同生效及其它:
1、合同经供需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即行生效。
2、合同签订后供需双方即直接产生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按照经济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3、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双方在不违背本合同和标文件的原则下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纪要”形式盖章记录在案,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供参考.
目前建筑市场上的评标方法主要有无标底法、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本文通过对这几种评标方法进行对比分析,从而优化工程招投标的评标方法。
1、无标底法。
所谓无标底评标就是指在建设工程招标中,业主不编制标底,而将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取剩余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衡量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合理的标准。
无标底评标是国际招标中通用的作法,存在如下优点:
(1)施工企业要想在激烈的招投标市场竞争中获胜,就不得不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素质,降低投标报价,从而节约建设投资。
(2)由于没有标底,也就不存在标底泄漏的问题,可以遏制腐败现象,使人为因素的干扰降至最低。
(3)将主观评价因素从评标条件中剥离出来,增加了评标标准的透明度,保证了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但是在我国现阶段采用无标底评标法还存在以下缺点:
(1)价格最低,不能保证质量最优。
许多施工企业为了能够中标而盲目降低报价,一旦中标后,为了保证自己的经济利益,要么在施工时偷工减料,为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
要么以各种理由要求业主追加资金,使招投标失去了本来意义。
(2)由于不设标底,评标时缺乏参考值,可能导致投标方走价格联盟,人为抬高或降低投标报价,产生围标、串标现象,使其他企业的报价因远离基准价而被淘汰。
(3)在投标各方竞争激烈的情况下,施工企业为了能中标而互相攀低报价,可能会加剧不正当竞争,使本来就不太规范的招投标市场更不规范。
因此,无标底法评标不适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但它是一个前进方向,是一种理想模式,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2、合理低价法。
合理低价评标法就是在各商务条款满足招标文件且各项报价在基准价的合理区间内,选择投标报价较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该方法对招标前期的工作质量要求比较高,应加强对投标企业的资格预审,确保入围企业都是资质较高、信誉优良、能独立完成项目的企业。
在定标过程中应建立“澄清制度”,给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人一个澄清机会。
投标人如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认定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