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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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Word文件下载.docx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

资料的。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条例》第50条

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

造成传染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调度的。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41条》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一万元一下的罚款:

(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测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监测、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传染病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9条)

第三十九条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三、由于医疗质量、医疗行为、医疗服务等方面的过错、过失引发医疗纠纷,且处理不积极,造成严重社会群体性事件或者恶劣的社会影响;

四、遗弃患者,或因收费等原因延误危重患者治疗造成严重后果;

五、抗拒卫生行政执法监督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六、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七、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擅自改变名称、类别、经营性质、服务方式或执业地点;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八、发生一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发生重大医疗事故;

(二)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采取有效防护范措施;

(三)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部善因素;

(四)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疗安全;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疏于管理,致使麻醉、精神药品流失;

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一)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二)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业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

(三)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

(四)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十、违反医院消毒管理有关规定,造成严重的医疗机构内感染性疾病爆发、传播;

十一、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需经审批的有关医疗技术(包括器官移植造血干细胞移植、人工受精、心血管介入技术、产前诊断等;

十二、未经批准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根据《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有九种情形,一次性记6分

一、医疗废物未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存放、运输和无害化处理,对未经过处理的医用废水直接排放;

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示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部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二、医疗机构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开展诊疗活动中使用的医疗文书为非本医疗机构标识;

四、违反规定购买、保管、使用、销毁毒麻和精神类药品;

五、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擅自配制和使用医疗治疗用制剂;

违反《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剂许可证》配制制剂的,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六、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或者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及违禁药品;

七、雇佣“医托”;

八、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患者延误诊治,或出具虚假医学检查报告;

九、发生一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次要责任或发生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根据对患者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疗机构有4种情形,一次性记4分

一、买卖、出借或转让标有本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病历、处方笺以及各种检查的报告单医学证明等文书及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行为;

二、发生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

或发生三级、四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

三、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

四、不按期主动向卫生行政部门提请效验申请。

医疗机构有4种情形,一次性记2分

一、擅自提高服务收费价格、分解收费、重复收费;

二、非卫生行政部门安排。

或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擅自组织义诊活动

三、发布医疗广告不符合《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受到“警告”处罚;

四、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责任。

医疗机构有8种,一次性1分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未按规定悬挂在醒目位置;

二、处方的印刷书写不符合相关规定;

三、对医师外出会诊疏于管理;

四、未按规定对医疗机构相关信息、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情况等进行公开,或者医疗机构未规定和执行医务人员佩戴胸卡上岗;

五、使用的大型医疗设备及工作人员无《大型医用设备上岗合格证》等资质;

违反《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程序是;

(一)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由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由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医疗机构获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后,方可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第二十一条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包括医生、操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要接受岗位培训,取得相应的上岗资质。

依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责令其停止使用,封存设备。

处理情况应通过媒体公布。

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有权没收其所获取得相应检查治疗收入,并处以相应收入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聘用不具备资质人员操作、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封存其大型医用设备,并吊销《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六、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

依据《医疗事故》第十四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接待和处理投诉、信访等工作;

八、违反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行为。

记分管理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累积记分周期以年为单位,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计算,12个月为一个周期。

周期满后,效验期为一年的医疗机构,该机构周期内的记分分值清零,重新开始积分;

效验期为三年的医疗机构,该机构周期内的记分应累积三年后方可清零,并重新开始积分。

在本《办法》施行之前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效验期为一年的医疗机构,其第一个记分周期从《办法》施行之日起到下次效验之日止。

在本《办法》施行之前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效验期为三年的医疗机构,其第一个记分周期从最后一次通过效验之日起计算。

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应制作有关执法文书,要求医疗机构签字确证,并告知医疗机构立即或者限期改正;

在7个工作日内向医疗机构送达《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通知书》,将《通知书》送达其登记机关作为效验依据存档。

医疗机构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应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制作《通知书》,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其登记机关作为效验依据存档。

不能以记分替代行政处罚。

一个记分周期内,医疗事故鉴定最终结论为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负责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机构应将所受理并办结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抄送医疗机构的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应在收到报告的7个工作日内应制作《通知书》送达当事医疗机构,同时作为效验依据存档。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不良行为日常监督档案,每一个记分周期内应对医疗机构进行至少两次不良记分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年度累积记分接近或达到10分以上的医疗机构,应作为卫生监督的重点对象,加强监督管理。

效验期为一年的医疗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不良记分超过12分的,登记机关在效验时应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给予该医疗机构1至6个月的暂缓效验期。

效验期为三年的医疗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不良记分超过12分,或三年内累计超过24分的,登记机关在效验时应给予该医疗机构1至6个月的暂缓效验期。

给予暂缓效验期的医疗机构,如为等级医疗机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报批准其等级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医疗机构等级警告或降等处理。

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应提请相应部门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暂缓效验期内,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

设有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效验期内累计不良记分超过6分者,则认定其不能通过效验,应当按照相关程序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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