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写作理论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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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远不要含糊不清。
如刑事法律文书中的罪与非罪、罪与其他罪、重罪与轻罪的区分;
在民事法律文书中,对是非的区分、责任的区分、过错与无过错的判断等方面所表达的基本观点应当明确、毫不含糊。
(3)集中。
所谓集中,就是一个法律文件只能有一个主要目的,一个基本点,一个基本问题。
只有主题聚焦突出,才能把反映的问题写得深刻透彻,才能充分发挥其有效性。
一份文件不应该超过xx,次要甚至不相关的次要问题和主题也不应该写在同一水平。
更重要的是,文件不能漫无目的,漫无边际,漫无边际。
如果几个xx齐头并进,只能让文档杂草丛生,凌乱破碎,看完不知所措。
我国诉讼法明确规定,不同的问题和程序应当用不同的法律文书来表达,种类繁多、功能各异的法律文书恰恰解决了这一问题。
保持“一文一物”的集中原则至关重要。
此外,对于内容较多的文档来说,划分多级主题是更好的方法。
(二)法律文件材料
素材是指作者从现实生活中收集、摄取、撰写文章,为某种目的表达主题的一系列事实和论据。
法律文书的材料,是指文书制作者出于一定的制作目的,从其办理的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中,经过认真分析、归纳和选择,写成文书的一系列事实、证据、法律规定和法律理论。
法律文书材料主要是指案件或事件的事实和证据材料,其次是用于论证的法律条款和法律理论。
前者属于事实材料,后者属于理论材料。
此外,法律文书的材料还包括:
制作文书的主体、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等。
法律文书的材料不同于其他样式的材料,有其自身的特点:
第一,事实的真相。
法律文书的事实材料要求绝对真实,所反映的情节必须是客观真实的情况和事实的真实面貌;
引用材料必须反复核对,来源准确,用数据说明问题极其准确。
绝对不允许夸大或缩小事实,更不允许歪曲甚至捏造事实。
这是法律文书写作的最低要求。
第二,内容的客观性。
法律文书主要用于处理司法公务活动或解决日常生活中的某一具体法律事务。
它们是一种实用的文件。
解决实际问题的特点决定了其文体内容的客观性,进而决定了所用材料的客观性。
法律文书中的时间、地点、情节、姓名、证据、数据等都是来源于客观事实,绝不能像文学作品一样杜撰出来。
第三,法律权威。
法律文件往往具有高度的政策导向性,以X的方针政策为指导,以xx的法律法规为指引,以合理可行的意见、措施和方法规范下属的行为,告诉下属该怎么做。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证法律文书材料的权威性。
第四,现实应用。
法律文书材料都是用来解决案件具体问题的。
目的是正确适用法律,惩治犯罪,解决纠纷。
其落脚点仅涉及当前法律现象的案件。
它不涉及过去或未来的人或事,因此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法律文书材料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
首先,按照材料来源分,有来自诉讼参与人的材料,有来自其他人的材料,有司法xx主动搜集取证的材料。
第二,按照材料性质分,有诉讼案件材料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材料。
第三,按照材料形式分,有口头材料、书面材料、视听材料和实物材料。
法律文书材料的运用过程大致分为以下四个环节:
第一,要全面地占有材料,其中包括认真阅卷,全面掌握案情,并做好阅卷笔录;
根据案情需要有目的地深入实际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
从法律、法规中获取材料。
第二,要科学地分析材料。
其中包括对材料真伪的分辨;
对材料来源的核实;
对材料性质的确定和判断材料的价值取向。
分析材料还要科学归类,严格把关,确保质量。
第三,要适当地选择材料。
其中包括以主旨为轴心,合理地选择材料,要选择真实的材料;
要选择准确的材料;
处理材料要灵活。
(三)法律文书的结构
所谓结构,是指文书内部各部分内容的组织安排和组织构造,是文书脉络层次和发展顺序的具体方式,是文书内存联系和外在模式的总括。
即如何将收集来的材料组织起来,包括这篇文书分几个写作层次,先写什么,后写什么,详写什么,如何开头,怎样结尾等等,所有这些问题,都要根据主旨的要求,从全局着眼,统筹安排结构,合理组织材料。
结构安排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文书的质量高低。
法律文书不同于普通文章,法律文书结构的特殊性表现为“程式化”,即法律文书在结构形式上有相对固定的格式,内容安排上有比较固定的顺序。
这种格式化既是执法的需要,也是我国长期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总结。
1.基本结构格式
法律文书的制作主要有写作式和表格填写式两大类。
其结构一般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构成。
每一部分的内容都有其特定的要素构成。
三部分各自的内容,在不同种类的法律文书中不完全一致,每一种文书都有各自的必备要素,即必备的几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但总体来说,法律文书结构中三部分及每部分包含的内容相对固定,大致如下:
首部:
(1)文书制作xx名称、文种名称、编号
(2)当事人身份事项
(3)案由、案件来源等情况
正文:
(1)事实
(2)理由
(3)处理结论
尾部:
(1)交代有关事项
(2)签署、日期、印章
(3)附注事项
2.正文部分结构形式
法律文书的正文的结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三段论式结构
即事实、理由和处理结论。
首先,事实是形成理由的基础和依据。
事实的叙述一般承接首部的案由,边叙事,边列举论证分析,也可在叙述事实之后,集中陈述,分析论证。
xx要把握好两点:
一是法律上构成案件的要素(时间、地点、人物、过程、目的、结果等)叙述清楚;
二是从语言上把事实表达清楚。
其次,理由是对事实的概括升华。
论述理由离不开事实的叙述,离不开对照法律的具体规定。
即理由要与事实保持高度一致;
理由与适用的法律条款高度一致。
x后,根据事实和理由得出处理结论。
它与理由有着内在的密切联系,但与理由的论述又有明显区别。
这种首先叙述案情事实,然后以法律衡量事实的是非对错,有罪或无罪,x后得出正确判断的方式,就叫“三段论法”。
三段论式结构是法律文书正文写作中x为基本,x为普遍的结构形式。
(2)纵向式结构
纵向式结构又分为直叙式和递进式两种,直叙式指文书的内容按照从重到轻,从大到小,从主到次的一种纵深方向发展。
如法律文书中主犯在前,从犯在后;
主罪在前,次罪在后。
直叙式的方法,使文书看上去脉络清晰,主次分明,轻重有别。
递进式是指文书内容按照事理的层递关系或认识的过程安排结构,多采用因果结构,由外到内,到浅入深,由易到难,摆情况,找原因,下结论,说理透彻,论辩性强,符合人们认识思维的过程,一些报告类文书多采用此结构方式。
(3)横向式结构
横向式结构是指文书内容沿横向展开,一是按照事物的组成部分展开;
二是按照事物的空间分布展开;
三是按照事物的归纳关系展开。
横向式一般有条款式和并列式两种。
条款式也称“简单列举法结构”。
其特点是内容单
一、眉目清晰、简洁明了。
一般用来规范人们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和具体行为。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等多采用此结构。
并列式结构是指文书正文有多个分论点,各自独立、互不关联,但它们又同时围绕总论点去布局和论述。
其特点是理由充分集中,说服力强。
辩护词、词等法律文书常采用此结构。
(4)纵横结合式结构
纵横结合式结构是指文书在组织材料时既考虑到时间发展顺序,又顾及到事物的性质及事物间的内在联系。
它包括先横后纵式和以纵带横式两种。
先横后纵式的特点是能将复杂的案件事实叙述清楚,责任明晰,可用于复杂的刑事案件中多个犯罪嫌疑人多种罪名的叙述。
以横带纵式的特点是以时间发展为经,以事件矛盾焦点为纬,适合于民事案件,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总之,法律文书的结构安排一是要准确地反映诉讼案件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客观规律及其内在联系;
二是结构要服从文书主旨的需要;
三是要适合各文种的特点和要求。
安排结构一定要结合文种,从所写内容的实际情况出发,选择使用恰当的结构形式。
(四)法律文书的表达
法律文书的表达主要有叙述、议论和说明,一般禁用描写或抒情的表达方式。
因为法律文书具有高度的严肃性,旨在以理服人,而非以情感人,这是法律文书表达的重要特点。
1.叙述
叙述一般用于人物的经历、行为或事件的发生、发展、变化的过程的表述。
法律文书中关于案情事实的叙述,x基本的方法是顺叙,即按照案件性质的要求,客观地将案情事实叙述清楚。
在立案报告和破案报告中,常使用倒叙,即先从犯罪的结果写起,然后再追述犯罪过程;
对于案情复杂者也采用插叙或补叙;
对于集团犯罪案件,也可根据不同案情,或以不同角度分叙,或以不同罪犯分叙,或以不同罪行分叙。
总之,由于案情事实的特点、性质不同,文书主旨不同,从而形成了下面几种常用的法律文书叙述方式。
(1)自然顺序法:
常用于各类案件的案情叙述。
即以时间为线索,按照案件的发生、发展、结果来叙述事实。
(2)争议事实、判决认定事实分叙法:
此方法适用于各类案件。
一般先写争议事实,并与争议理由结合起来写,内容概括,文字简练;
后写法律判决认定的事实,内容详细,表述具体。
(3)结合归纳法:
也叫概括叙述法,一般不宜单独使用,应配合各种具体叙述的方法使用。
如一人多次犯罪案件及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多用此法进行综合归纳、概括叙述。
(4)突出主犯法:
这是叙述共同犯罪案件事实的方法。
适用于多人一次犯一罪、多人一次犯多罪、多人多次犯一罪及多人多次犯多罪的刑事案件。
(5)突出主罪法:
此法适用于一人多次犯一罪、一人多次犯多罪及多人多次犯多罪的刑事案件。
叙述案情打破自然顺序,先详写主要犯罪事实,再略写次罪的事实。
(6)先总后分法:
此法适用于案件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即先总括叙述多名犯罪嫌疑人所犯的一种或多种共同犯罪的罪行事实,然后再按主犯、从犯的顺序,逐次分别叙述每一被告人各自所犯罪行。
(7)纵横交错法:
这种方法多适用于民事、经济、行政纠纷案件事实的叙述。
即一方面从纵向叙述案情的发展变化及来龙去脉;
另一方面交错叙述事物的横断面情况,如双方争执的意见和焦点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各种叙述方法并非孤立使用,而是根据案情灵活掌握,对于比较复杂的案件,往往是几种方法综合使用。
总之,案情事实是制作法律文书的基础。
只有事实叙述清楚准确,才能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说理,从而得出合理合法的处理结论。
法律文书中案情事实叙述的总要求是:
案情的来龙去脉、发展变化过程、因果联系及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要叙述清楚。
还要做到:
事实要素完备、关键情节具体、因果关系明确、脉络层次清楚。
2.说理(议论)
说理,就是讲述道理,论说是非曲直,一般文章也叫议论。
它是作者通过事实材料和逻辑推理的方式来表明自己观点的一种表达方式。
法律文书中的“理由”即说理的过程。
理由是法律文书结构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它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上承事实,下启结论,是文书的灵魂。
它主要包括两大方面的内容:
一是认定事实的理由,证明司法xx认定的案情事实是确凿无疑的;
二是适用法律的理由,证明对案件的处理决定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总之,法律文书的说明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法律文书说明的方法灵活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事实论证法:
这是法律文书说明的x基本、x重要的方法。
即作者将经过查证属实的事实列举出来,运用铁的事实说话,从而具有不可辩驳的说服力。
(2)法理论证法:
这是运用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作为论据,以证实论点正确的一种立论方法。
这种方法在抗诉案件、上诉案件、申诉案件等案件中使用相当普遍。
(3)因果论证法:
这是利用因果的辩证关系进行论证的方法。
这是法律文书常用的论证方法。
(4)反驳论点法:
即针对对方错误的论点进行批驳,指出它是错误的、虚假的、不符合实际的,从而将它驳倒。
(5)反驳论据法:
即利用驳倒论据来推倒对方论点的方法。
如各类判决书理由的批驳部分,抗诉书、上诉书、答辩状、申诉状、辩诉词等文书的理由,都常用反驳论据法,或反驳其论据虚假,或批驳其论据不足。
(6)反驳论证法:
即分析对方论证方法中存在的逻辑错误,达到证实对方论点错误的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各种说理方法并不是孤立使用的,往往是交错使用,相辅相成。
不破不立、立中有破、破中有立;
反驳论点势必涉及反驳论据,反驳论点和论据又势必涉及到反驳论证,而反驳论据、反驳论证,其目的都是为了反驳论点。
法律文书的说理往往是多种说明方法的综合运用。
总之,法律文书的说理要求做到:
事实证据确凿无疑;
公平严肃、依法说理;
就事论事,针锋相对;
逻辑严密、无懈可击。
3.说明
说明是对客观事物的性质、状态、特征、成因、关系、功用或发生发展的解释、介绍,使人们对事物有着明晰的、完整的了解和认识的一种表达方式。
说明的叙述方法在法律文书中的应用也非常广泛。
一是部分文书全篇以说明为主,如有些表格填写式的送达回证、传票、拘传票、执行通知书等的填写以及现场勘查笔录、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等文书,几乎全用说明。
二是在叙述、议论之间,穿插使用说明的方法,如判决书中关于处理决定的说明等。
法律文书中说明的应用通常涉及对人、现场及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
首先对人的说明,绝大多数法律文书都有涉及。
如破案报告中,要介绍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自然情况,还要写明因本案所受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情况(如被拘留的日期、地点等)。
另外犯罪嫌疑人有绰号、化名的也要写上。
公司、团体涉嫌犯罪的,要写明公司、团体全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其次,现场勘查笔录是典型的说明性文书,它是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依法对犯罪分工作案的场所和有关的痕迹、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或人民检察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对现场或物证进行勘验时所作的文字记录。
现场的说明,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现场地点、即案发现场具体地点的名称;
现场位置,如所在地点是室内的话,是楼房或平房、幢数、层数和具体房间;
周围环境,如地形、道路、交通、建筑物等情况;
现场状况和勘查发现情况,这是说明的xx,如室外出入口情况、室内布置情况、罪犯活动痕迹、现场保护情况等等。
民事勘验情况记明物证的名称、种类、质量、规格、外形、大小及现场其他有关情况。
现场说明要做到真实、清楚、准确,说明要有一定顺序,详、略得当。
另外,单项勘验如尸体检验、人身检查、物证检验、侦查实验等,都需单独制作笔录,其说明更加细致入微。
x后,在各类法律文书中,还有许多事项要使用说明的叙述方法。
如刑事判决书中正文部分判决结果的表述;
尾部中的上诉权、上诉期限和方式等都使用说明性的文字。
总之,法律文书中的说明要做到把握特点、真实客观、言简意赅、言而有序。
以上我们主要介绍了叙述、说理(议论)、说明三种表达方式在法律文书中的运用。
至于描写和抒情这两种表达方式,在法律文书中应用的范围比较狭小,但并非绝对不用,而是限制使用。
例如,讯问笔录、调查访问笔录、法庭审理笔录等,对于被问者在陈述、答问时所表现出的沉默、沉思、哭笑、手势眼神等重要神态,就需要运用恰当的描写方法如实予以记录,并对该项内容加注括号。
又如,词、诉讼词、辩护词、诉状等,适当使用几句抒情句点缀全篇,关键时刻往往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能使文书在合法的基础上又合理、合情,从而增强文书的说服力。
但是,切记,由于法律文书独特的个性特征,法律文书制作者往往较难掌握描写和抒情的方法,在法律文书写作中,描写和抒情一定要慎用,不会用时不用,切切不能滥用。
(五)法律文书的语言
语言是思想的外在表现,一切文字的材料都离不开语言,法律文书也是如此。
由于法律文书是法律实施的依据和手段,它的实施直接关涉xx、集体及有关当事人的利益乃至个人身家性命。
法律文书的制作又要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法律文书的语言运用显得尤为重要。
特别是,目前针对各种法律文书都有相对完备固定的文书样式,但没有也不可能就文书的语言表达作出具体的规范。
所以,当前法律文书存在的问题是:
格式的规范性基本可以,但语言表达效果甚让人担忧。
正像x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在*年6月14日《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作报告时指出的那样:
“现在有些司法文书,包括x高法院的一些司法文书,水平不高。
有的文理不通,甚至有错别字;
对事实的叙述逻辑性不强,层次不明;
对适用法律的理由表达不充分,有的不准,有的甚至出现严重差错。
”x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年做的一次调查中发现:
法院诉讼文书质量不高,有的层次不明,结构不清,内容、要素不完备,叙事语义含糊不清,或者是中间转移话题。
概念使用不准确,遣词造句不符合语法规范,并且方言、土语、秽言、黑话什么都有,很不严肃。
因此,法律文书的语言技巧的强化显得尤为重要。
1.法律文书的语体特征
语体,即语言的体式,是根据语言风格的区别划分的语言类别。
正像人们在不同的社会领域进行交流时,根据其不同的目的、内容、对象和环境而选择语言材料及表达手段,并形成其特定的语言风格体系。
现代汉语语体类型的划分一般为两大类,即口头语体与书面语体;
书面语体又可以分为文艺语体、政论语体、科技语体和公文语体。
法律文书是以公文语体为主体的书面语体。
公文语体以实用为目的,其语言运用有特殊标准,正象叶圣陶先生指出的那样:
“公文不一定要好文章,可是必须写得一清二楚,十分明确,句稳词妥,通体通顺,让人家不折不扣地了解你说的是什么。
”“为节省看公文人的精力和时间,公文就该尽可能写得简介得要。
”因此,明确性和简要性是公文的x基本的要求。
但法律文书因其自身特点的原因,除具有一般公文语体的共性外,还有其自身特点。
我们把法律文书的语体特征概括为以下几点:
(1)明确。
即明白、准确。
指法律文书遣词造句要准确,语义要单一。
显然,任何语体都讲究用词准确。
但法律文书写作中对字、词、句的准确性要求更为严格。
因为法律文书是依法办案的重要凭证,它往往关系到当事人的荣辱福祸及生杀予夺。
法律文书中使用的每个字、每个词、每句话都应是意思明确,恰如其分。
既不能模糊不清,也不能模棱两可。
如“违法”与“犯罪”,“不起诉”与“免予起诉”,"
无罪释放”与“免除刑罚”,每组词都是前者表示无罪,后者表示有罪,这涉及到非罪与罪的界限问题,含糊不得。
而“抢劫”与“抢夺”,“盗窃”与“贪污”,“强奸”与“奸污”均构成不同的罪名和案由,写作中应认真对待。
“坦白”与“自首”,涉及到行为的方式与程序的不同。
“结果”和“后果”涉及到侵权或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不同;
“传唤”、“拘传”、“拘留”、“逮捕”等反映了案件性质及对当事人处理方法的差别。
诸如此类具有法律属性的词语在公安应用写作中都要做到各司其职,准确无误。
因为词语的失之毫厘,带来的可能将是对当事人处理结果的差之千里。
(2)规范。
即标准。
法律语言的规范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指法律文书的组词造句、表情达意要遵守汉民族共同语——普通语的词语含义及语法规则;
二是使用规范正确的法律术语;
三是不使用方言、土语,不滥用外来词语;
四是不生造词语,不使用已废用的古语词;
五是不乱用异体字、xx及未经xx批准公布的简化字。
但是,在少数民族聚属地及多民族共同居住地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司法xx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可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但也要求符合该语言文字的使用规则。
(3)简朴。
即简要、质朴。
一是指语言要简明扼要,言简意赅,在表意明确的前提下,不重复、不罗嗦,不写废话、空话、套话,做到惜墨如金。
二是指语言要质朴平易,朴实无华,通俗易懂。
力戒华丽词藻;
不用过分的修辞、描写和抒情;
不搞弦外之音;
不事渲染铺陈夸张;
不故作高深。
对于案件中的一切事实、情节都恰如其分、实事求是地反映,不作人为的夸大或缩小,尤其是归纳概括表述时,不能改变案件的性质,必须完全符合法律要求,无懈可击。
(4)庄严。
即庄重、严肃。
指法律文书的语体特色必须与法律的权威性和庄严性一致。
言必有据,不言过其实,不带个人情感色彩,不引用秽语、黑话、行话。
法律文书常常涉及社会的阴暗面,如反映奸情类案件的文书,语言应着力克服叙述可能给社会带来的副面影响,x好用概括叙述,尽量避免原始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