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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行政法规

财务经济制度汇编

一、国家行政法规

(一)《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财行[2013]286号)

为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现就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提出如下要求:

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涉及外事、港澳台事务、侨务等工作需要不在此限,但也要提倡节俭。

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相关费用不准转嫁摊派,一律不予公款报销。

(二)《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中纪发[2013]9号)

元旦、春节将至,遵照中央指示,要继续落实好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

节日期间,公款赠送节礼现象普遍,不正之风易发多发,广大群众反映强烈。

现提出如下纪律要求:

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相关费用不准转嫁摊派,一律不予公款报销。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

公务活动承办单位不得提供烟草制品,公务活动参加人员不得吸烟、敬烟、劝烟。

要严格监督管理,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

(四)《水利部党组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实施办法》(水党[2013]4号)

严格控制会议经费:

会议活动现场布置要简朴,工作会议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

会议不安排合影照相。

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推行节约型机关建设。

节假日期间,要从简安排各种活动,严禁用公款相互走访、送礼、宴请、旅游等。

要千方百计节约水、电、煤、气、油等能源资源,工作人员下班要及时关闭照明、空调、计算机等电源,养成良好的节约习惯,降低机关运行成本。

(五)《湖北省国有企业加强资金运用监管试行办法》(鄂纪发[2011]43号)

加强对经营环节的资金运用监控。

一是资金入账的监控。

企业所有的资金收入应及时、全部纳入账内核算,并及时归集到内部资金平台运用与管理,防止“体外循环”和私设“小金库”。

二是应收账款的监控。

企业对客户应实行严格的信用资质评估和管理,对新建立业务(或交易)关系的客户实行赊销,应履行报批手续,对赊销金额应实行限额控制。

企业应建立严格的销售货款的收账程序和货款回笼制度,对客户的赊销总额、已付货款、现金折扣以及未付货款等情况应进行定期分析,及时控制货款回笼,降低和减少坏账风险。

三是预付货款的监控。

预付货款应与供应方订立购货合同,企业要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货款支付应按购货合同的限额和用款进度支付;财务部门对已付出的货款及购货合同的执行情况应进行跟踪、监管和检查。

四是生产经营成本的监控。

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各种原材料、能源消耗定额,建立跟踪市场价格的内部价格核算体系。

加强材料采购过程中的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的控制,做到比质比价采购、对主要原材料的采购、外发加工等应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

(六)关于印发《关于开展2015年“四项专项整治”的方案》的通知(鄂纪文[2015]19号)

(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号1988年9月8日发布)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

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二、集团公司2015年下发的有关财务管理文件

 

三、近期与公司有关的税务政策

公告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消除重复征税。

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998年以来,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给予了一系列税收扶持政策,特别是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了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扩大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对于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该政策于2013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

根据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和就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

   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2015年7月★财税(2015)77号文,调整为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现行缴纳营业税的服务业税目: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

 三、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二)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四、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五、本通知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六、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另行制定。

 

   各地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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