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基本级初级执法资格考试案例分析题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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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基本级初级执法资格考试案例分析题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驾驶人A不服,认为行人B未从人行横道内横过道路,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办案人的处理是否正确?

为什么?

(1)办案人的处理是正确的。

(2)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4)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5)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6)由于驾驶人A驾车时注意力不集中,未采取任何措施与未从人行横道内横过道路的行人B发生交通事故,(7)不能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案例3

某天,某市高考状元张某收到了梦寐以求的北京大学录取通知书。

接到录取通知书后,张某骑上自行车,奔向母亲的工作单位——港口货物集散中心,想把这个喜讯告诉她。

行至港口货物集散中心南门时,货运驾驶人曹某正驾驶一辆沃尔沃大货车,由东向西行驶到集散中心的南门,因为要右转弯,所以他借用了其他车道。

由于没有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大货车和同向正常行驶的张某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张某当场死亡、自行车损坏。

问:

驾驶人曹某为什么要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试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分析此案。

(1)驾驶人曹某违反交通规则,没有观察路面情况,借用车道,与正常行驶的张某相撞,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鉴于张某死亡,本案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3)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都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应的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

(4)为了避免浪费、维护交通秩序、提高通行效率,对有限的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和利用,创造一个有序的通行环境,最大限度地避免事故的发生,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必须分道行驶、各行其道。

(5)如果需要借道通行的话,应当让该道内行驶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

(6)在本案中,曹某驾驶大货车由东向西行驶,在货物集散中心南门需要右转借道通行时,应让在非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的张某优先通过。

(7)曹某没有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也没注意骑自行车正常行驶的张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车辆、行人分道通行的规定,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4

李某购买一辆新摩托车,但未考取驾照,因此,车子上完牌照后一直放在家中。

某日,李某的一个同学来看她,李某便驾驶着新买不久的摩托车带同学到郊外去兜风。

当她由南往北行驶、经过一个没有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时,发现刘某驾驶着摩托车从西边的路口过来。

李某认为刘某会让她先行,因而没有避让。

岂料刘某也没减速,结果发生两摩托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双方均受伤住进了医院。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双方在这起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为什么?

(1)在本案中,李某无证驾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关于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李某没有驾驶摩托车的资格,不应驾车上路行驶。

(3)但是这起事故的发生还不完全是由于李某的无证驾驶所致。

(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刘某在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没有给正常行车的李某按规定让行。

(5)李某属非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路是一种违法行为。

(6)同样,刘某没按规定让行也是违法行为。

(7)权衡双方的违法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根据事实和法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双方在这起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

案例5

宫某是私企老板,10月的一天,宫某与生意伙伴刘某等一行四人乘坐一辆丰田越野车从市郊返回市区。

一路上宫某不停地督促驾驶人加快速度,行至某大队一中队管区时,因车速超过该段高速公路的限定速度,被值勤的交通民警拦下,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并提出口头警告。

但宫某的驾驶人对此并未放在心上,继续一路急驰,当车行至该大队二中队管区时,悲剧发生了。

由于宫某乘坐的越野车过快以致车辆失控,一头撞破高速公路边上的护栏,冲到对向车道,与两辆对向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导致丰田越野车翻车,驾驶人受重伤,其他人员受轻微皮外伤。

据交警部门认定,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是由于宫某的车速过快,远远超出了高速公路的限制速度所致。

你是否同意上述意见,说说你的看法。

答: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2)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3)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4)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5)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

(6)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

(7)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8)本案中,宫某督促驾驶人快开,驾驶人不顾违法超速行驶,应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案例6

2003年6月某晚,天空中倾泻着滂沱大雨,赵某驾驶着丰田吉普车,约女朋友刘某一起去听歌剧。

于凌晨l点钟左右送刘某回家,将车驶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虽然雨大,但赵某见路上没人,便将车开得飞快。

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院内有一个水泥砌成的警台,警台的外侧涂有反光的颜色。

当赵某视线中出现警台的时候,已经只有几米之遥,根本来不及采取措施了。

只听一声巨响,赵某驾驶的丰田吉普车撞到了路口中间的警台上。

事故发生时,赵某有安全气囊的保护,没有受伤,同车的刘某两腿及五根肋骨骨折,脑震荡,牙齿脱落四颗,直到第二天晚上,刘某才从昏迷中苏醒过来。

事故发生后,交警队询问过情况后,拒绝受理这起事故。

是不是有关部门不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就没有人应该对刘某所受的伤害承担责任吗?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2)赵某作为一名驾驶人,在雨天路滑的情况下高速驾驶,并撞上了涂有警示涂料的警台,自然对事故负有推卸不掉的责任。

(3)本案发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以前,交警部门认为道路交通法规是以在公路、交通的通道上发生的事故为调整对象,如果在小区内、庭院内或者是在乡间的道路上发生的事故,就不构成用道路交通法规来约束和调整的对象。

(4)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道路和居住小区内的道路一样,都是属于内部独立管理的,不属于交警部门的管辖范围,所以交警部门拒绝出警。

(5)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所谓“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6)交警部门有权力处理这起事故。

赵某在雨中超速驾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对这起事故负责任。

(7)是不是没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刘某的损失就无法获得救济呢?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刘某的伤是由于赵某的行为直接导致的,所以无论赵某在这起事故中有无过错,他都应该对刘某因车祸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赵某首先应该支付的就是刘某的治疗费用,另外,刘某经法医鉴定如果受的是重伤害,赵某就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8)根据《刑法》的规定:

由于自身行为对他人构成伤害达到重伤以上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应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案例7

一天,王某驾驶载有四名乘客的桑塔纳轿车疾速由东向西行驶,并准备在交叉口处左转。

此时,颜某驾驶一辆满载货物的大货车紧随其后。

由于大货车与前车的距离太近,在临近交叉路口处,颜某没有理会超车是否有条件,便强行超车。

此时的王某正开始转弯,只听一声巨大的撞击声后,大货车压在了桑塔纳轿车的身上,桑塔纳轿车被压扁,严重变形,鲜血、车窗玻璃碴儿抛洒了一地。

从现场看,小车恰巧从大货车右侧前后车轮之间钻人货车车底,被推行了20余米远才停下,两车在碰撞前均没有采取刹车措施。

小轿车驾驶人王某当场死亡,三名重伤男子和一名年仅4岁的女童因抢救无效死亡。

肇事驾驶人颜某因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谈谈你的看法。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2)车辆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不得超车。

(3)本案中,在临近交叉路口,颜某在没有超车条件的情况下,强行超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4)颜某违章驾车,是造成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6)交通肇事造成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颜某的行为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已经触犯了刑法,应对死亡的五人负全部责任,因此,他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8

2010年某日下午2时,卢某徒步去学校图书馆查阅材料。

必经路线上有个十字路口,过街天桥距离路口20米,卢某为少走几步路,在十字路口的人行横道上穿行。

此时,公交118路驾驶人李某驾车行至此十字路口,车前部与横穿道路的行人卢某相撞,致卢某受伤。

交警经现场勘验和多方调查取证后认为,一切责任由行人卢某自行承担。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2)车辆在经过人行横道时,如果有行人在人行横道上通行,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停车让行。

(3)《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以是否遵守交通信号灯为条件,也就是说只要有行人在人行横道上通行,经过该人行横道的车辆就应当停车让行。

(4)卢某经过的十字路口附近有过街天桥,也有人行横道,卢某可以选择走过街天桥或者走人行横道。

(5)而公交车辆在人行横道上没有停车给卢某让行,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卢某应承担次要责任。

(6)这体现了新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的原则。

(7)所以,一切责任由行人卢某自行承担,说法不够准确。

案例9

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沙河口大队,结合本辖区交通秩序状况,在辖区内开展了摩托车、农用车交通秩序专项治理活动。

一天,由沙河口大队民警和辖区安全干部组成联合检查小组执勤,联合小组在执勤时并未着装,而只是随身带有证件。

在辖区一百四十七饲料厂路段执勤时,联合小组查扣了李某驾驶的一辆无号牌农用三轮车,李某未带驾车手续。

执勤民警让李某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但李某以车上装有西瓜为由,拒绝去大队接受处理。

执勤民警帮助李某处理完西瓜之后,将李某带到交警大队进行处理。

此事发生的第二天,李某便写了告状信,分别送到各有关部门。

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谈谈你的看法。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条对交通警察的执法行为作了明确的规定。

(2)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执法机关的纪律应该日益严格,这样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防止野蛮执法的现象发生。

(3)应当说,在本案中,该市的执勤民警在执法的过程中,并没有发生所谓的野蛮执法现象,只是在程序上有所欠缺,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着装。

(4)正是由于这种程序上的欠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可能会被人民法院撤销,所以此事应引起交通警察的高度重视,必须遵守执法程序的规定。

(5)李某在本案中确实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如果依照正常的程序,李某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6)但是,因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的过程中,程序上不健全,所以李某可以就此提起行政诉讼。

(7)在本案中,李某的上访、检举行为,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

案例10

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警员田某和刑警队李某等人执行公务返城途中,途经某大桥,发现三辆面包车停在桥头附近,即下车对其进行罚款。

其中一辆车的司机朱某发现警察查车罚款,即驾车驶离现场。

警员见状即驾车紧跟其后,两辆警车共同追缉,打开警灯,拉响警报器,在农村非道路、乡间土路、村巷中追车达40余分钟。

当追至某村中心路段时,朱母从车上下来,不慎致头部重度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朱某向法院起诉,认为公安局警员罚款行为和追截车辆违法并导致其母死亡,要求赔偿损失。

该市区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违法停车,交警警员有权查处,但不应罚款,而且当该车已驶离桥头并开往农村道路时,应当停止尾追。

被告对面包车在农村非道路上实施长时间的追缉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对朱母之死负有一定责任,并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

最后判决:

确认被告公安局的追缉车辆行为违法;

被告公安局向原告朱某赔偿人民币52320元。

一审宣判后,公安局不服判决,向市中级人民院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决正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1)查处道路交通违法是一项严肃的行政执法工作,应当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进行。

(2)第一,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查处道路交通违法的执法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

(3)根据这一规定,刑警李某等人完全无权查处。

(4)第二,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朱某临时停车行为,交警只是可以指出其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没有规定可以罚款。

(5)同时追车也无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未授权交警可采取追车措施。

(6)第三,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对违法行为应分清情节轻重,轻微违法使用警告后放行,不是上来都要罚款。

(7)而本案警员是在朱某主动驶离现场后,在农村非道路上对该车实施长达40多分钟的尾追,该车慌不择路,仓皇逃遁,使本来已恢复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又混乱起来。

并且发生朱母仓皇下车而摔跌致死的严重后果,这恰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目的背道而驰,是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法院判其违法并予赔偿是正确的。

案例11

2009年3月6日10时05分,本市驾驶员贾某驾驶天津号牌的东风牌大客车沿西马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超过规定时速,行至西关大街交口时遇行人汪某沿路口北侧由东向西行走,贾某发现时因速度过快躲闪不及,车前部右侧撞上汪利民身体右侧,造成汪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何谓刹车距离?

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分析此案。

(1)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机动车超速行驶,已成为众多交通事故的一大诱因。

(2)车辆速度越快,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越高。

(3)据专家研究发现,驾驶人在驾车过程中,从发现情况踩刹车踏板到汽车完全停住所需要的距离主要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驾驶人的反应距离。

二是实际刹车距离。

(4)在干柏油路面上,当机动车以60公里/时的车速行驶时,驾驶人从发现情况到制动停车,刹车距离为29.7米,当以90公里/时的车速行车时,这个距离将延长到58.6米。

(5)如果是大型车辆超速行驶,不仅使制动距离进一步延长,还会对车厢内的乘车人员造成安全威胁。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7)《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案例12

陈某是一个有十多年驾龄的驾驶人,经常参加安全学习,平时爱骑摩托车,注意安全防护。

有一次他驾驶两轮摩托车接儿子放学回家,为了儿子的安全,他把自己的头盔给儿子戴上,自己戴别人的备用头盔。

由于戴着不太合适,就没有系扣袢。

行驶途中接了一次手机,只说了一句话,恰恰遇上交警检查。

交警以陈某不戴安全头盔和驾车打手机为由罚款100元。

陈某很不服,认为自己戴了头盔还要被罚没道理;

同时他还专门查阅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没有发现有关驾驶机动车不准打手机的具体规定,觉得交警罚款没有依据。

带着这些疑问,他走访了几个朋友,他们也都认为处罚不当,替他打抱不平,建议他对交警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谈谈你的看法。

(1)对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分为两种情况:

一般违法和严重违法。

(2)一般违法指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驾驶要求的行为;

(3)严重违法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各有关条文列举的行为。

(4)对一般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应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超出这一种类和限度的处罚,即为不合法。

(5)陈某的行为即属于一般违法,交警对陈某的处罚完全正确。

(6)《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对驾驶人的交通行为作了明确规定:

摩托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7)戴头盔指的是妥善戴好,而未系头盔扣袢,实际上等于未戴安全头盔,属违法行为,应负相应的责任。

(8)《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打手机的问题确实没作具体的条文规定,但是,如果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时拨打手机就会分散注意力、妨碍安全行车,从而构成了交通违法行为,也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

(9)因此交警对其罚款100元,完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陈某认为处罚无依据的想法是错误的。

案例13

某局小车驾驶人小李,平时每餐必饮酒,喝白酒七八两根本不成问题,不但一点醉意都没有,而且开车照样稳稳的,领导出门都喜欢带他。

中秋节,小李开车陪局长白某去市里办事,当时正是该市交通集中整治期间,车过收费站时遇上交警检查。

交警当场发现车里酒气熏天,遂进行盘问。

小李满不在乎地告诉交警,今天午餐时只不过喝了一瓶啤酒,这点酒对自己来说是小菜一碟,“漱漱口罢了”。

白局长也在一边作证,说小李是“酒仙”,喝这点酒不影响开车,绝对不会出事,就别难为他了,罚50块钱放我们走吧,还要回去过中秋节呢。

白局长特别强调,我们酒后开车从没出过事,小李酒量好这件事在我们县谁都信,包括县交警队都知道,不信可以问。

交警说,真要是那样问题就更大了,非得多罚你不可。

(1)所谓“饮酒后”,一是指不论饮量多少,只要饮用了含有酒精的酒,包括白酒、啤酒或果酒等,时间在8小时以内的,均为饮酒后;

(2)二是酒精检测器检测,看血液中是否含有酒精成分,含有酒精成分的则为“酒后”。

(3)小李虽只喝了一瓶啤酒,但已构成酒后驾车。

(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分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两种情况予以重罚。

(5)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6)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7)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8)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9)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0)因此,交警应对小李处以1000至2000元罚款,同时暂扣其6个月以下驾驶证。

案例14

某县农民张某,弄辆客车跑运输,拉客赚钱,由于根本不懂交通法规,平时都是既拉客又拉货,可谓多多益善。

春运期间,租车的人较多,有一天他又揽到一个活,拉某村的一群小贩到邻省某县的集贸市场卖年货。

虽然人多,还有行李及各种货物,但这难不住张某。

他将车上的12个座位都卸了下来,把所有的行李往车厢一放,当作座位,然后一股脑地塞进了24个人。

虽说挤了点,但硬座换成了“软座”,还别说,比原来坐着舒服多了。

就这样他们一路摇摇晃晃,好不容易来到了两省交界处。

由于春运期间检查较严,邻省高速交警总队某县大队交警在站口对过往的车辆进行例行检查时查获了这辆客车。

交警从打不开的门缝里一看,这哪是客车呀,狭窄的车厢里堆满了行李、物品,男男女女就像货物一样横七竖八地挤在上面。

交警认为该车严重超员,客货混装,当场将该车扣下。

(1)严重超载、混载行为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两种情况:

(2)一是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

(3)二是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4)对超过20%、30%界线的严重超载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孔留其机动车直至违法状态消除,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5)在本案中,张某违法的表现一是超载,二是客货混载。

(6)客车上原来只有12个座位,经非法改装,硬是塞进24个人,多装了一倍,构成严重超载,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式于“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7)同时,其客车载货的行为还违反了《遣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之规定。

(8)张某既超载又混载,情寺严重,交警应当依法对他重惩,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继续扣留其客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案例15

孙某是某市局机关的驾驶人,经常开车为局领导办事。

一天,在外出办事的过程中,将车牌丢失,于是孙某向单位领导汇报,想到交通部门重新做一个车牌。

但是,该单位的领导认为,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牌照时间太长,这样会耽误很多事情。

所以让孙某可以想一想办法,快一点。

单位领导认为车牌是真的,只不过丢了,没什么大不了的,如果实在有问题,到时候,局里的领导再出面。

得到了局里的指示后,孙某找地方做了一个假的牌照,但不巧在行驶的过程中,被交通警察发现。

交通警察认为应当扣留该车,而孙某认为,罚款无所谓,但是扣车不行,因为还有很多事情要办,于是孙某自恃有正当理由,将车开走。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或行驶证及其他合格标志;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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