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社会公益科研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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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社会公益科研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Word文档格式.docx

为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195号)和《深圳市宝安区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宝府〔2005〕9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社会公益项目资助计划主要支持包括区内涉及资源环境、人口健康与保障、公共安全与公共管理和社会与社会发展等领域的社会公益问题研究。

第三条 

申请社会公益项目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在我区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对于

(一)人员费:

指为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

(二)仪器设备费:

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软件平台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能源材料费:

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四)试验外协费:

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五)差旅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六)直接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下列费用开支,不得作为研发经费享受资助:

(一)单位的开办费用;

(二)生产经营场地的购置或租赁开支;

(三)生产设备的购置开支;

(四)大宗原材料的采购开支;

(五)广告和销售费用;

(六)行政办公开支。

第八条 

对社会公益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

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申请资助单位须从下载并安装申报系统,通过系统填写《深圳市宝安区科技计划社会公益项目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上年度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三)项目实施的可行性报告或实施方案;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合格的,应当发给受理回执。

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作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者。

申请者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本规程第四章的规定组织专家评审。

有必要时,可组织现场考察或答辩。

第十二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审结果和本年度全区科技研发资金安排计划,确定本年度享受资助的项目名单以及核定资助额,经区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10天。

第十三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对有异议的公示项目,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主管部门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 

获得资助的申请单位与区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

项目合同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资金监管、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的归属、效绩考评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五条 

享受资助的项目承担单位凭项目合同书及相关拨款凭证到区财政主管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区财政主管部门按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将资助款拨入项目单位的监管帐户。

项目单位收到无偿资助,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

项目完成后,形成固定资产部分,结转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未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开支,经项目验收或评估后进行核销,冲减相关费用。

第四章 

评审规则

第十六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资助申请的专家评审工作。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咨询专家库中抽取5位或以上的科技、管理、财务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其人数应为单数。

并邀请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先采取单人独立评审,评审专家必须对评审的项目或企业出具评审意见并签名。

所有经专家评审的意见和签名必须交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与申请企业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经发现不申请回避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评审专家与申请企业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专家回避。

第十九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回避申请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

对情况属实的,应通知该专家进行回避,并由区科技咨询委员会另行抽取评审专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回被骗取的资助款和相应的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区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

第二十三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已获资助的社会公益项目进行检查评估,对于未按项目合同书完成任务或者没有取得明显进展的项目,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停止给予资助。

区财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地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整体情况进行绩效检查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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