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串讲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12页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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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2】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

财政部门

“具体”编制、“具体”组织执行、提案、报告对象

【注意】财政部:

向国务院报告;

地方财政部门:

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

各部门的职权

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

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

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各单位

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

上缴收入;

安排支出;

接受监督

  知识点四、预算编制

时间

“国务院”规定的时间

具体要求

举债规定

国债

财政部负责,不得超过“全国人大”批准的限额

地方债

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不得由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不得突破“国务院”批准的限额

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能用于“经常性支出”

地方政府偿还,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

“财政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三金一费

扶助金

扶助革命老区、民族、边疆、贫困地区

预备费

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1%至3%”设置,用于自然灾害等难以预见的开支

周转金

用于本级政府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

稳定调节基金

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

上年结转

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

连续“两年”未用完,作结余资金管理

细化要求

预算收入

编制到“目”

预算支出

“按功能”分类

编制到“项”

“按经济性质”分类

编制到“款”

  知识点五、预算审批

初审

中央

“财政部”→“45日前”→提交“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地方

本级财政部门→30日前→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

审批

备案

向“上级政府”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注意一头一尾)

批复

自本级人大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2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

各部门

自接到本级财政部门批复“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

  知识点六、预算执行

审批前可安排支出

(1)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

(2)必须支付的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

(3)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

组织执行

组织者

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

管理者

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收钱者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法,及时、足额征收

【注意】不得下达收入指标

花钱者

各级政府“财政支出部门”必须依法,及时、足额拨付预算支出资金

管钱者

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一级预算一级国库,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核算基础

收付实现制

二金一费

动用方案由“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

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超收:

“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结余资金:

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短收:

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经省级人大或常委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并报国务院财政部备案,在下年预算中予以弥补

  知识点七、预算调整

原因

“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增加”举借债务数额

【理解】一般情况下,花冒了才调整,收多了不用调整

【注意】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程序

编制方案

说明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

【注意】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动支预备费→先安排支出→列入调整方案

财政部→30日前→全国人大经济委员会

同地方预算草案的初审规定

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知识点八、决算

编制时间

按“国务院”规定,由“财政部”部署

同预算调整

财政部编制→国务院审计部门审计→国务院审定→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批

县以上地方

财政部门编制→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本级政府审定→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批

乡镇

乡镇政府编制→“本级人大”审批

同预算草案

  知识点九、预算监督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常委会

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

乡、镇人大

本级预算、决算

【注意】与预算管理职权中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进行区分:

人大只能执行事前及事后监督

政府

上级监督下级,下级定期向上级报告

监督

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

报告

“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

审计部门

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其他监督

政府各部门;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第二节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知识点一、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履行出资人职责

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国家安全、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自然资源

各级政府

其他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国资委

大多数

财政部

“金融类”国家出资企业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人事任免权

独资企业

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高管”

独资公司

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非职代)

控股、参股公司

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董、监、高的“兼职”限制

未经“任免机构”同意,董事、高管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未经同意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管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重大事项决定权

“一般”的独资公司和独资企业

董事会或负责人集体讨论

重大投资、担保、转让财产、捐赠

增、减注册资本;

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

改制;

发行债券;

分配利润

“一般”的控股公司和“所有”的参股公司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的事项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依法行使权利

“重要”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控股公司

“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须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关联方”交易

关联方

禁止

绝对禁止

“无偿”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以“不公平的价格”进行交易

相对禁止

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提供“担保”、“共同出资”设立企业、向关联方企业“投资”需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

企业国资交易监管

监管对象

适用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国有控股企业+最大股东为国资;

国有控股“子”企业;

国有非控股企业+最大股东为国资+实际控制

不适用

国有控股企业+最大股东“非”国资;

国有“非”控股“子”企业、国有非控股企业+最大股东“非”国资+“不能”实际控制

产权转让

国家出资企业→国资监管机构→失去控制权报本级政府批准

子企业→国家出资企业→重要的须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企业→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协商确定

信息披露

一般情况

≥20个工作日

导致“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信息预披露≥20个工作日

正式披露≥20个工作日

确定受让方

(1)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

(2)“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意向受让方的登记

(3)“信息披露期满”无意向受让方的,可延期或在降低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披露,“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应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

确定价格

首次披露

转让底价≥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重新披露

新底价<评估结果90%,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确定受让方后

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价格进行调整

付款

一次付清

合同生效日起5个工作日内

分期支付

首期:

≥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其余:

提供担保,支付利息,付款期限≤1年

非公开转让

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

该国家出资企业批准

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

转让价格

“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内部重组

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企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

增资

≥40个工作日

非公开增资

(1)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

(2)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

(1)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

(2)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3)原股东增资

资产转让

100<转让底价≤1000

公告期≥10个工作日

转让底价>1000

公告期≥20个工作日

董、监、高责任

反省5年

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

反省一辈子

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知识点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纠纷处理

内部矛盾

协商→同级或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政府

外部矛盾

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协商→司法

应当评估

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合并、分立、清算

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可以不评估

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

【记忆提示】对外转让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应当评估(不能便宜外人)

内部转移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可以不评估(可以便宜自己人)

第三节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一、专利

主体

一般发明

发明人

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认定“不看民事行为能力”

【注意】不包括只负责组织工作、辅助工作或提供方便的人

权利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均属发明人

职务发明

判定

(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

在“本职工作中”或履行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作出+退职、退休或调动后“1年内”作出的与原工作“有关”的

(2)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单位权利

专利申请权

【注意】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并定有合同的,有约定从其约定

发明人权利

署名权、获得奖励权、优先受让权

继受取得

继承

通过继承取得

受让

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外国人

在中国申请专利或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客体

类型

发明

产品发明+方法发明

实用新型

小发明

外观设计

区别于商标

不授予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商标;

(7)违法发明

【注意】用于智力活动和疾病治疗的“设备用具”、药品、动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

授予条件

新颖性

均要求

不丧失

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在“规定的学术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他人未经同意”泄露

创造性

发明、实用新型要求

实用性

申请

原则

书面申请

一申请一发明

先申请

两个申请人在同日就相同的发明申请专利,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无法授予专利权

申请日

一般

专利局“收到”申请文件之日

邮寄

“寄出”的邮戳日

优先权

优先权日

外国

发明、实用新型:

12个月;

外观设计:

6个月

本国

12个月

审查

全部

申请日起满“18个月”

实审

申请日起“3年内”,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

复审

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自收到通知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对复审不服,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生效

实、外

初审→发证、登记、公告

自“公告日”起生效

初审→实质审查→发证、登记、公告

期限

20年

自“申请日”起算,不能续展

10年

强制许可

未充分实施

“授予日起满3年”+“申请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

垄断、紧急情况、公共健康、从属专利

侵权

属于

假冒专利

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之前取得的专利产品,不属于假冒专利

不知道是假冒+能证明来源合法:

属于侵权,停止销售,但不罚款

未经许可实施

不属于

权利穷竭

支付的买价包括专利使用费,可以使用、销售但不得制造

在先权利

“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或做好准备,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

临时过境;

非营利实施;

药品及医疗器械强制审查

终止

期限届满;

未缴年费;

书面放弃

无效

专利权

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溯及力

对在宣告前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溯及力”

  知识点二、商标

分类

标示对象

商品、服务

是否注册

注册、非注册

【注意】遭抢注可异议撤销,但不属仿、假冒

构成要素

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组合、声音

特殊作用

证明商标

“组织以外”的单位使用

集体商标

“组织成员”使用

等级商标

同一经营者对同类商品因规格、质量不同而使用的系列商标,可以一并申请、转让、许可;

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某一个被注销或撤销,不影响其他

防卫商标

联合商标

“同一商品”上注册若干个“近似商标”

必须一并转让

防御商标

“不同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

自愿、强制相结合

“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生产经营者,必须申请商标注册

诚信

不得抢注

在先权利保护

姓名权

字号或企业简称

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

显著

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且不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

显著性的判定

含有描述性要素

描述性标志以独特方式加以表现,公众能够以其识别商品来源

外文标志

公众对该外文固有含义的认知程度较低,能够以该标志识别商品来源

仅商品自身形状的三维标志

该标志经过长期或者广泛使用,公众能够通过该标志识别商品来源的

公众一般不易将其识别为指示商品来源标志

×

申请→使用→协商→抽签

外国优先权,6个月

合法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缺乏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9类,常识判定)

驰名商标

认定机关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

认定因素

知晓程度;

使用、宣传的持续时间;

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使用限制

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包装或容器、广告、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保护

未注册

同类保护

【特别提示】所谓“全面保护”并非在全部商品类别上均禁止注册,而是指并不局限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可能造成市场混淆即禁止

已注册

全面保护

认定易导致混淆的考虑因素

【“未注册”驰名商标】

【“已注册”驰名商标】

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

商标标志是否足够近似

商品的类似程度

指定使用的商品情况

请求保护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

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

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

相关公众的重合程度及注意程度

方式

“书面”方式或“数据电文”方式

提出

“一份申请”可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注意1】“改变标志”,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注意2】在“核定范围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应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审核

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9个月内”审查完毕

公告期

3个月

有效期

“核准注册日”起“10年”

续展

“期满前12个月”,在此期间未能提出,可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则“注销”

可以无限制的重复进行,每次有效期为“10年”

转让

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

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注意】专利权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许可

许可人

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报商标局“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被许可人

必须在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并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撤销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称、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

(2)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

(3)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

【注意】自撤销、宣告无效或注销之日起,冷冻期“1年”

(1)未经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未经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

(3)“销售”侵权商品

【注意1】不包括“许诺销售和使用”

【注意2】不知道侵权+能证明合法取得+说明提供者,仍属侵权行为,停止销售,不承担赔偿责任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销售上述标识

(5)未经同意,更换注册商标又投入市场(反向假冒)

(6)“故意”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侵权

第四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知识点一、政府采购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国有企业、私营企业、集体企业

资金

财政性资金

集中采购目录

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级政府或其授权机构确定并公布

对象

货物、工程和服务

【注意】原则上应当“支持国货”

(1)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已达成协议

(2)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

(3)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

(4)军事采购

当事人

采购人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可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

供应商

条件

“前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要求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除单一来源,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

性质:

非营利事业法人

设置:

“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根据需要设立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不特定”的供应商

达到标准“必须”采用公开招标,不得“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

邀请招标

≥3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

(2)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

竞争性谈判

(1)招标后无供应商投标或无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单一来源

唯一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注意】该“情况”非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

(3)需要添购,且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询价

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而且价格变动幅度比较小

对“一次性”报价进行比较

招标时间

自招标文件发出日起至截止日止,≥“20日”

自招标文件发出日起至截止日止,≥“5个工作日”

废标情形

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

出现违法、违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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