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餐饮服务单位厨余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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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厨余垃圾收运单位(乙方):
是指厨余垃圾收集运输专业服务单位,包括具有从事厨余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资质的企业和各区承担环境卫生作业的事业单位。
(3)收集运输:
是指乙方将厨余垃圾收集并运送到符合规定的垃圾处理设施的过程。
(4)餐饮服务单位厨余垃圾:
是指餐饮服务单位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
其中,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油水混合物。
混在厨余垃圾中的废弃食用油脂按照厨余垃圾进行管理。
单独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按照厨余废弃油脂管理,并参照《北京市餐厨废弃油脂收集运输服务合同(试行版)》(BF——2012——2722)签约。
(5)餐饮服务单位厨余垃圾处理费:
是指对厨余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所需的费用。
收费目的是促进城市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推进环境污染治理,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落实“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
4.合同编号:
由甲方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编号。
合同编号共分五部分,具体编码规则为:
第一部分:
CYCYLJ(“餐饮厨余垃圾”的首字母大写);
第二部分:
合同签订时的4位年份数;
第三部分:
甲方所在地区和街道的代码,共9位数(如东华门街道办事处代码为110101001),可登陆互联网,输入“最新全国街道乡镇级以上行政区划代码表”查询;
第四部分:
甲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的第9位至第17位主体标识码(即组织机构代码),共9位数;
第五部分:
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的第9位至第17位主体标识码(即组织机构代码),共9位数;
例如,位于东华门街道的餐饮单位与有资质的收运单位,于2020年签订合同,合同编号为:
CYCYLJ-2020-110101001-×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厨余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厨余垃圾收集运输的服务内容
1.服务期限: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2.收集地点:
区街道(乡镇)
。
3.收集时间:
4.处理地点:
5.乙方服务电话:
第二条双方资格信息
1.甲方资格信息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如两个代码均有,请全部填写)
(2)单位性质:
□经营性餐饮服务单位□其他单位
(3)□食品经营许可证号:
有效期至:
年月日
□营业执照号:
2.乙方资格信息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单位性质:
□事业性单位□经营性企业
如为经营性企业,“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文字号:
【】
3.任何一方均有权核验对方证照资质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第三条厨余垃圾收费和缴费约定
1.收费标准:
(现行厨余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为:
以重量计为100元/吨,以容积计为11元/120升桶。
按称重计费的,以称重记录为准,收运车辆具有称重功能或双方共同以台秤称重并记录。
按容积计费的,收集不满半个标准容器的,按半个标准容器记录;
收集超过半个标准容器、不满一个标准容器的,按一个标准容器记录。
如收费政策调整,以发展改革部门公布的收费价格为准)
2.计费方式:
□按称重(□车载称重□台秤称重)计费。
□按容积(□120升□240升)桶计费。
3.计费周期:
□年□半年□季□月。
4.支付方式:
□银行转账□银行汇款□转账支票□现金□第三方平台支付(微信、支付宝)。
乙方账户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5.缴费和结算方式:
按照以下第种方式执行。
(1)预缴费结算方式。
每计费周期开始前,甲方将厨余垃圾核定费用金额:
人民币(小写)元(大写)元支付给乙方,本计费周期届满后日内,甲、乙双方根据共同确认的《北京市餐饮服务单位厨余垃圾收集运输三联单》(附件1)记载的厨余垃圾收运量,计算并结清实际发生的厨余垃圾处理费。
预缴费用不足的,甲方应补足费用,预缴费用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甲方。
(2)后缴费结算方式。
每计费周期届满后日内,甲、乙双方根据共同确认的《北京市餐饮服务单位厨余垃圾收集运输三联单》记载的厨余垃圾收运量,计算并结清实际发生的厨余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做到从厨余垃圾产生时就与其他品类垃圾分开,投放前沥去水分。
2.甲方应当将分类好的厨余垃圾装入专用的收集容器内,不得将分好的厨余垃圾混入其他垃圾,并保证装载不外露,保持收集容器外观干净、整洁、无破损;
如出现收集容器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补设。
3.甲方应当保证收集容器的专门存放地点无争议,收集时间不扰民,满足乙方车辆作业需求并为乙方人员提供便利条件,保证收运作业正常进行。
4.甲方应当指派专人协助乙方完成厨余垃圾装车工作,在乙方提供的《北京市餐饮服务单位厨余垃圾收集运输三联单》上签字确认,并留存一联。
5.甲方应当将分类好的厨余垃圾全部交由乙方收集运输,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6.乙方收集运输车辆不符合甲方所在地政府管理部门要求,或将厨余垃圾与其他垃圾“混装混运”,或作业时不注意保护环境的,甲方有权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
7.其他:
第五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规范、及时的厨余垃圾收集运输服务,每次收集完毕后应当将收集容器交还甲方人员或归位至专门存放地点。
2.乙方应当具备符合甲方所在地政府管理部门要求的收集运输车辆,分类收集厨余垃圾,并分类运输至本合同约定的处理设施,不得以任何理由“混装混运”,作业时应当注意保护环境,做到密闭运输,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
3.甲方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或收集容器未放在专门存放地点,不能满足乙方车辆作业需求,或交付的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改正;
甲方拒不改正的,乙方有权拒绝收集运输,并应当向甲方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
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北京市餐饮服务单位厨余垃圾收集运输三联单》上签字确认,并将其中一联交甲方留存。
5.甲方缴纳厨余垃圾处理费后,乙方应当开具等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
6.乙方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应当做好安全提示、设置警示标志、开启警示灯等安全防范工作。
7.其他:
第六条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不收运的约定
1.乙方作业人员通过现场目测或采用工具翻查的方式对甲方拟交付的厨余垃圾分类质量进行判定。
在拟交付的厨余垃圾中明显混有其他类别生活垃圾的,即判定为分类质量不合格。
甲方对乙方判定结果存有异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提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2.乙方发现拟交付的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的,应当主动与甲方联系,要求甲方改正。
(1)甲方现场改正合格的,应当予以收运。
甲方拒不改正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
(2)甲方不能及时改正的,乙方应当在交付点或垃圾桶盖上张贴《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不收运告知单》(附件2),注明改正要求和改正期限,拍照留证,并告知甲方改正。
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3天。
改正期限内,对分类质量不合格的厨余垃圾暂不收运;
甲方采取改正措施,经乙方确认分类质量合格的,恢复收集运输服务。
甲方有特殊情况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3.改正期限结束后,乙方发现甲方所交运的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仍不合格的,乙方应拍照留证并向甲方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收集容器未放在专门存放地点,不能满足乙方车辆作业需求,且拒不改正的,甲方应当每次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
(2)甲方交付的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且拒不改正的,甲方应当每次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
(3)如有证据证明甲方未将每日产生的厨余垃圾全部交由乙方收集运输的,甲方应当每次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
(4)乙方服务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但甲方人员未在《北京市餐饮服务单位厨余垃圾收集运输三联单》上签字确认的,甲方应当每次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
(5)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缴费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应付费用的%向乙方计算支付违约金。
(6)其他:
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收运厨余垃圾的,应当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2)如有证据证明乙方“混装混运”的,乙方应当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3)如有证据证明乙方未将甲方交运的厨余垃圾分类运输至约定的处理地点的,乙方应当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4)乙方未能提供《北京市餐饮服务单位厨余垃圾收集运输三联单》或未将双方签字后其中一联交甲方留存的,应当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5)乙方在作业过程中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八条转让限制
甲、乙双方均不得将基于本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及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双方以外的任何人。
第九条合同解除
任何一方依法解除本合同的,均应当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解除协议。
合同解除后未有新收运单位承接的,乙方应当继续提供收运服务,直至新收运单位提供服务为止。
甲方应当依据共同确认的《北京市餐饮服务单位厨余垃圾收集运输三联单》记载的继续提供服务期间的厨余垃圾收运量,向乙方缴纳厨余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保密
对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知悉的对方任何保密信息,甲、乙双方均负有保密的义务。
否则违约方应当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本条规定不因合同终止而失效。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产生影响时,受影响的一方应当立即将事件情况通知对方,并在10日内提供事件详情以及本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
按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部分免除或变更本合同责任,或延期履行本合同。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服务期限届满后如双方同意继续合作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
3.本合同签订后如出现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变化的,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规定执行。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正文、附件、补充协议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在签订后由甲方将全部合同正本报至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为合同编号并进行登记。
登记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留存贰份,并将其中壹份交区城市管理委留存,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各份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其他:
附件:
1.北京市餐饮服务单位厨余垃圾收集运输三联单
2.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不收运告知单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合同签章页)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月日签约日期:
附件1
北京市餐饮服务单位厨余垃圾收集运输三联单
区城市管理委监制
年月日
餐饮服务单位:
收运服务单位:
车号:
时分双方经办人对此次送交的厨余垃圾作如下确认:
1.数量:
桶数:
(□120升□240升)桶重量:
(kg)
2.分类质量:
□合格(不含木筷、塑料、纸类、金属、玻璃、织物、灰土、炊具、餐具、建筑垃圾等杂质),□不合格(含□木筷□塑料□纸类□金属□玻璃□织物□灰土□炊具□餐具□建筑垃圾□其他),收运服务单位不接收。
餐饮服务单位经办人:
收运服务单位经办人:
第一联:
收运服务单位留存
第二联:
餐饮服务单位留存
第三联:
区城市管理委留存
附件2
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不收运告知单
(两联单)(黄色)
本单位在年月日时分为贵单位提供厨余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过程中,发现所交付的厨余垃圾不符合分类质量要求,暂不予收运,特殊情况请与我单位协商解决。
请在日内予以改正,在改正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并经本单位确认分类质量合格的,可向本单位申请恢复收集运输服务。
对超过改正期限,分类仍不合格的,本单位有权依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厨余垃圾产生点
单位名称:
具体地址
不合格桶(站)
点位描述或编码
改正要求
产生的厨余垃圾,应清除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以外的其他废弃物。
对上述告知内容有异议的,可提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联系电话: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电话:
区城市管理部门监督电话:
收集运输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