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牲畜屠宰厂各项制度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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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帐管理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3质检部、屠宰车间、无害化处理工作室等各相关部门,实行每天一报,当天生产情况当天报送至办公室。
4台帐保管人应当对报送的各登记表格进行审核后,进行存档。
5台帐保管人应当及时上报屠宰检验信息、无害化处理信息等各项信息。
6台帐的保管期限一般为2年,无害化处理信息的台帐保管期限为5年。
7台帐过了保管期限后,应向企业法人报告,经企业法人批准,记录相关重要数据后,实行销毁。
8台帐保管人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数据,未报送的,给企业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三次的,给予开除处分。
9相关部门未及时做好登记记录,或未及时送至办公室的,给企业造成影响的,按照相关款项,对责任人进行处分。
畜禽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
1质检部负责畜禽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负责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各项规章制度应当上墙公示。
2质检部应当按照畜禽屠宰、检验操作工艺,制定工艺流程图,并上墙公示。
3屠宰厂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提倡文明屠宰。
4应当明确各个屠宰操作及检验环节的责任人及职责,将各个屠宰及检验环节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
5各屠宰、检验环节工作人员失误,造成肉品质量下降或者影响肉品质量卫生安全的,应当给予警告处分。
并对其进行重新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对企业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质检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6复检员应当认真做好记录,负责填写有关表格。
7对在屠宰、检验过程中,发现疑似传染性疾病的,应立即报告相关负责人,进行会诊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制度
1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由质量部负责。
具体责任人由经培训合格的无害化处理工作人员负责。
2定点屠宰厂应当按照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在厂区的下风口处设置无害化处理间,配备符合规定的无害化处理设备。
3对检出的病害畜禽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销毁、化制、高温等无害化处理。
4对病害畜禽的运送,应当采用密闭、不渗水的容器运送,每次盛装后,应当进行消毒处理。
5每次无害化处理后,应当立即填写无害化处理的相关登记表,保存相关资料。
6由于工作人员失误,造成企业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屠宰厂日常消毒制度
1屠宰厂质量负责人负责厂内的日常消毒管理。
发生疫病后,消毒处理应在牧业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2屠宰车间、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运肉车、病害畜禽产品运送车实行当日消毒;
待宰圈及其他环境实行定期消毒(周期不得超过半个月);
隔离圈实行一批畜禽一消毒。
3畜禽验收门口应当设置与门同宽的消毒池或喷淋装置消毒。
冬天可用生石灰代替。
4对于屠宰车间、急宰间可采用碱性消毒药品进行消毒;
屠宰工具中的刀叉等,采用82度的热水消毒;
地面采用消毒液消毒;
排泄物可采用堆放发酵消毒;
其他废弃物可采用焚烧炉进行焚烧。
5质量部应当制定发生疫情时的消毒处理预案。
质量追溯制度
1企业建立质量审核管理部门,并明确审核管理部门的责任人,有相对独立的工作环境,直接受企业负责人的领导:
2应当建立一套较为完整的质量审核管理系统,配备熟悉企业生产、检验流程的业务人员,也可以从其他部门抽调;
3应当定期对企业生产的产品及生产工艺、生产环境、各项记录进行监督检查;
4对生产工艺流程及检验流程中,可能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5对生产出不合格的产品,进行追溯:
对上市销售的应当及时召回,对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查出产生不合格产品的原因后,提出修改意见,以确保不再发生同样的错误。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1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产品有问题,应当实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2企业应当暂停生产该类产品,对已销售的产品实行追回。
3企业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在媒体上发布公告,召回相关产品。
4对消费者退回的缺陷产品,应当实行无条件退换。
5企业应当认真查找,对存在的问题给予立即整改,报相关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销售。
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1车间内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对无证或未带证人员,不得进行生产车间。
2对新上岗的车间人员,应当参加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对特殊岗位人员,还应当参加相关部门的培训后,方可上岗。
4进入生产车间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洗手,装待企业统一配发的工作服、鞋、帽后,进入车间。
5生产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6生产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衣、勤理发,不留长指甲和涂抹指甲油。
7进入车间后不得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严禁从事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活动。
8对于非生产车间工作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前,应当由车间主任审批,并按要求,进入车间。
9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对生产的肉品质量发生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
对肉品质量发生重大影响,或影响企业形象的,给予开除处分。
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管理制度
1肉品品质检验证章应当有专人负责保管,按照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分别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无害化处理印章等相关标志。
2《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应当留有存根,存根数应当与《宰后检验登记记录表》相符。
3严禁将肉品品质检验标志放任给屠宰业户自行出具。
4严禁买卖、租借、转让肉品品质检验标志。
5对于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的,将给予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对违反相关款项的,将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依法处理。
屠宰企业各种标志牌
卸畜台;
赶畜道;
待宰间;
隔离间;
检疫、检验员办公室;
出入口消毒池;
急宰间;
致昏放血间;
剥皮间;
胴体加工间;
副产品加工及暂存间;
检验室;
更衣室;
休息室;
淋浴室;
卫生间;
无害化处理间;
屠宰车间;
消毒室;
同步检验;
企业按照下列内容验收,参照该表,请逐项完善。
不懂之处请电话联系。
牛羊驴犬禽类屠宰企业(Ⅱ级)设施验收评估表
县市:
企业:
序号
验收内容
点评
验收内容
一
厂址选择
15
剥皮间
1
厂址合理性因素评价
16
屠宰间净高不宜低于牛5米羊4米
二
平面布置
17
胴体加工间
2
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划分
18
副产品加工及暂存间
3
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分开
19
检验室(必须有旋毛虫检验)6㎡
三
环境卫生
20
宰后兽医工作室
4
厂区路面、场地平整、无积水
七
生活设施
5
道路采用混凝土或沥青铺设
21
更衣室
6
污染物、污水处理设施
22
休息室(包括业户休息室)
四
宰前设施
23
沐浴室
7
卸畜台
24
卫生间
8
赶畜道
八
给排水
9
待宰间(牛80㎡-羊60㎡)
25
给水及热水供应
10
隔离间(不小于5㎡-3㎡)、出入口消毒
26
排水
11
宰前兽医工作室、药品间
九
其它设施
五
急宰间
27
排气设施
12
急宰间(含不可食用肉处理间)下风口处
28
采暖设施
13
出入口设消毒池
29
供电设施
六
屠宰车间
(不小于150㎡)
30
照明设施
14
致昏放血间
31
冷藏设施
牛羊驴犬屠宰企业(Ⅱ级)设备验收评估表
致昏放血
凝病畜专用密闭运输车(或轨道)
电击工具(包括盐水箱)
热水消毒装置
悬挂输送机(也可手推式)
车间内废弃物专用运输装置
刀具消毒器
车间内副产品运输装置
放血槽(8-10米)
副产品加工
集血池
工作台、池
浸烫脱毛(犬)
浸烫、清洗设备
烫池(池体宽度宜取0.6-0.75米)
各种容器
脱毛机
冷却设备
预干燥机
其它设备
燎毛炉(人工操作设备也可)
检验设备
清洗刷白机(人工操作设备也可)
清洗消毒设备
胴体加工
无害化处理设备
胴体加工悬挂输送机
焚烧炉
同步检验设备
运载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