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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米,土地证号为 

规划建设项目的总面积 

平方米,共建商品房 

幢,其中住宅 

幢,面积 

平方米,非住宅 

幢,面积平方米。

项目分期开发建设。

二、项目申请预(销)售情况

本次申报预(销)售的商品房为第 

期,共计 

幢。

其幢号为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幢,套,面积 

平方米,非住宅幢,面积平方米。

开盘日期(取得预售许可后,不得超过10日):

,竣工交付日期:

销售价格为:

住宅从元/㎡

至元/㎡;

商业从元/㎡至元/㎡;

车库从元/㎡至元/㎡;

地下储藏室从元/㎡至元/㎡。

具体每套(间)销售价格见第十四项销控表。

三、销售机构、销售人员情况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填写。

1、该项目的销售是委托进行代理销售的,该销售代理公司已于年月日通过市建设局房管处审核予以备案。

本项目共有营销人员名,分别为,销售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编号分别为:

2、该项目的销售由我公司自行销售,我公司共有营销人员名,分别为,销售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编号分别为:

四、成本认证及价格备案情况

本次申请预(销)售的商品房已委托

进行成本认证,并取得

出具的成本认证报告,项目核定的成本是元/㎡。

(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同时,本次申请预(销)售的商品房已取得物价部门出具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表。

五、预售款监管情况

我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中,

幢商品房已按照《宿迁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规定,签定了监管协议,实行了预售款监管,监管银行为,监管账户名称为

,监管账号为

且该监管协议已于年月日到备案,备案号为。

六、两房情况

按《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解决市区住宅小区社区“两房”问题的会议纪要》(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第25号)的文件要求,应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平方米,通过规划部门审批的规划方案中“两房”配备在 

期,设置于 

幢 

单元 

室,规划面积平方米。

其中物业管理用房位于 

室,面积是平方米,社区办公服务用房位于 

室,面积是平方米。

七、前期物业管理情况

1、该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采用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并向区建设局进行备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于 

签订, 

服务标准等级为级,暂定物业收费标准为商业:

,住宅:

,(最后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以物价部门批复的为准)。

前期的物业服务企业为 

,其资质等级为,资质证号为 

(前期招投标证明原件验审,复印件留存。

2、该项目在2008年10月1日《宿迁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实施之前已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服务标准等级为级,物业收费标准为商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原件验审,复印件留存。

八、自留房情况

本次申报的

为本公司保留房源(具体自留房源情况可以见附表),总共套,占本次申报总套数的10%以下。

(若开发企业不存在保留房源,取得预售许可的房源要一次性全部对外公开)

九、合同中的主要条款约定

(一)商品房建筑面积构成及分摊说明

1、商品房建筑面积分为套内建筑面积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2、分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2-2000房产测量规范》、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面积计算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

(2)分摊面积的构成:

外半墙、楼梯间等。

3、本公司委托宿迁市诚信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对“”(项目名称)的商品房面积进行测量,该商品房面积的测算及公用分摊面积的构成,由被委托方同开发建设单位共同负责解释。

(二)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1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根据买受人付款之日起至退还全部已付款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

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

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三)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住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非住宅项目经综合验收合格,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1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已付房款之日起至退还全部已付款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2.买受人不退房,合同继续履行,自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第91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五)两书的交接

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后,我公司于业主拿钥匙时一并发放《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合同附件,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我公司将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装饰、设备最低标准

1、外墙:

墙面为混合沙浆粉刷,刷外墙涂料;

2、内墙:

为毛墙;

3、顶棚:

钢筋混凝土现浇板;

4、地面:

毛地面;

5、门窗:

进户门为防盗安全门(国标丙级以上),内门预留门洞,彩铝窗;

6、厨房、卫生间:

给水管安装到设备标高,太阳能安装到户;

7、其他:

预留水、电、电视、电话、宽带接口

(注: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合同中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应高于此标准。

十、关于销售管理、阁楼管理和房屋销售“一价清”的承诺

根据相关规定,为规范我公司诚信经营行为,提高销售价格透明化,切实履行“为业主服务,对业主负责,让业主满意”的宗旨,我公司对所开发项目的销售管理、阁楼管理和销售价格实行“一价清”制度等做出如下承诺:

1、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宿建发【2010】92号)第五条要求,我公司将在售楼部的明显位置对相关信息包括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建设方案、销售人员、物价局的成本认证报告、投诉举报电话(建设部门12319,物价部门12358)和本方案中所有房源的销控表(包括销售价格)等予以公示、公开。

并按照本方案中出具的销售价格销售商品房,绝不超过最高备案价销售,不分批、分次销售,不捂盘惜售、囤积房源。

否则,愿意接受主管部门任何查处,包括停办一切相关手续。

2、按照《宿迁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规定,我公司已在监管银行开设了监管账户,对此,我公司承诺将预售款及按揭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且按规定支出使用,保证预售款用于工程建设。

3、阁楼属隔热层或结构层,设计时不做为独立使用的居住空间,不设厨、卫,单独入户的楼梯等。

阁楼不具备成套房屋使用条件,也不具备合格商品房的标准,不单独销售,不单独办理权属登记。

4、我公司在申请预(销)售许可证前,到物价局申请成本认证和取得项目销售备案价,对所有配套设施和费用(包括天然气和太阳能等)进行成本认证,计入商品房的建筑安装成本之中,不再另行收取。

同时,对所开发的项目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不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之外收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任何费用。

特此承诺。

法人代表(签章):

年月日

十一、特别要求

1、根据《宿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宿政办发〔2008〕72号)的文件精神,业主应当在领取房屋钥匙前,按照50元/㎡的标准缴纳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否则开发企业不得将钥匙交于业主。

2、交房时,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交钥匙,且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应在取得物价部门批准文件后方可收取。

3、交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成立售后服务部。

4、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投诉电话为:

5、该预售方案在领取预(销)售许可证后在售楼部显要位置予以公示。

十二、项目总平面图(附图)

要求:

1、项目总平面图应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方案图,并在图中标明两房的位置和面积。

2、项目总平面图应注明幢号、单元号、房号及户型,并以此作为销售及权属登记的依据。

3、前期办理预(销)售许可证时已提供过平面图,无须再提供。

十三、分层平面图(附图)

分层平面图应含地下室、车库、阁楼的平面分布。

十四、销控表(附图)

销控表中应标明房源每一套(间)的户型、规划用途、房号、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共分摊面积)、销售单价和总房款。

(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司公章)

附件:

1、宿迁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证报告》

2、物价部门出具的价格备案表

3、土地出让合同

4、前期物业招投标证明

5、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备案资料

6、自留房源情况表

7、项目建设进度计划

8、项目销售计划、销售方式以及价格调整方式

9、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10、与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或开发建设协议(若有,请提供)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处审查意见表

资料审查情况

审查人:

年月日

现场勘查情况

勘查人:

房管处审批意见

审批: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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