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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是新闻传播媒体。

它是最重要的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法人主体的资格。

目前,我国新闻传播媒体主要有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以及新近问世的手机等。

二是记者、编辑等新闻传播从业者,包括从事新闻传播行业中采访、编辑、管理、印刷、发行、广告等各个环节的所有人员。

在法律上,新闻传播从业者首先是公民(自然人),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公民的民事权利资格和民事义务资格。

同时,就其职务活动而言,新闻传播从业者受新闻传播媒体的指派而履行其职务行为,因而他们在从事新闻传播活动中享有一定的职务权利和职务义务,以便于更好地完成职务行为。

三是政府、公民、法人和社会团体、群众团体。

作为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公民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具有三种身份:

表达者、被报道对象、普通受众。

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新闻传播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新闻行为和智力成果三种。

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基本原则:

(一)言论出版自由的原则;

(二)“两个服务”方向的原则;

(三)国家发展与行政管理的原则

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基本原则,源自《宪法》中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原则性规定,主要有三条:

一是言论出版自由的原则;

二是“两个服务”方向的原则;

三是国家发展与行政管理的原则。

古代的新闻信息传播活动首先在欧洲大陆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职业,即新闻传播事业。

《人权宣言》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明确规定言论出版自由的正式法律文件。

依法限制言论出版自由的主要原则有:

公共利益原则;

事后限制原则;

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

等等。

新闻传播违法行为,是指新闻传播媒体及其从业者在主观过错的支配下实施的违反法律规范要求和法定行为模式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依据其违反的法律的不同,可以分为新闻传播刑事违法行为和新闻传播民事违法行为两大类。

新闻传播刑事违法行为,又称新闻传播犯罪行为,是指新闻传播媒体及其从业者在新闻传播活动中触犯刑事法律规范、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新闻传播民事违法行为,是指新闻传播媒体及其从业者在新闻传播活动中触犯民事法律规范、不履行民事法律义务、因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的过错行为。

新闻传播民事违法行为,大部分是新闻传播侵权行为,包括新闻传播侵害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以及著作权等不法行为。

“两个服务”,是指“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是《宪法》规定的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基本原则之一。

为人民服务,是因为人民是我们国家的主人,新闻传播事业只能以广大人民群众为自己的服务对象,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为社会主义服务,是对我国新闻传播事业的政治性质和指导思想的规定

第二章

在我国,新闻传播行政管理包括报刊管理、广播电视管理、互联网信息管理和新闻记者管理。

报刊审读制度是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报刊主管单位在报刊出版后,组织有关人员依法对报刊出版质量进行的审阅和评定,是报刊出版事后管理的重要制度。

对于正在审理中的案件,按照司法程序实行进行式报道或连续报道,不得利用新闻报道对司法审判施加舆论影响,以防“媒介审判”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非法出版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出版报刊

(2)假冒报刊名称出版(3)转让刊号和出版权(4)盗印报刊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是主管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制片厂、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审批、建立和撤销以及网络传播音频、视频等工作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

我国广播电视节目管理主要涉及:

禁播规定、审查规定、限制播放规定、转播规定、直播规定等。

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互联网出版,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编辑,登载在互联网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互联网出版准入条件:

有确定的出版范围;

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有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

有适应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

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是指利用摄影机、摄像机、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

新闻采编工作人员从业资格认证可分为新闻采编人员资格认证和新闻记者证认证。

新闻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批准获得出版许可证的报纸和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以及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等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单位。

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国家秘密的密级可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我国法律禁止的传播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包括:

①散布谣言;

②宣扬邪教;

③宣扬淫秽、色情;

④渲染暴力、凶杀。

散布谣言是指行为人以制造社会混乱、扰乱社会秩序为目的,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包括互联网的制作、下载、复制、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构成淫秽出版物的要件:

①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

不是指一件作品的每一段话、每一个情节、每一个镜头都在宣扬淫秽内容,而是指整个作品的制作目的、主体、基本格调和基本倾向是宣扬淫秽行为的,诲淫的;

②挑动人们的性欲。

诱导人走向性自由、性犯罪、发生性错误、性犯罪、甚至出现性变态,而不能自拔,足以给普通人造成腐化堕落的影响,尤其是对生理和精神尚不成熟的未成年人。

③没有艺术价值或科学价值。

“宣扬凶杀暴力”的出版物,是指以有害方式描述凶杀等犯罪活动或暴力行为,足以诱发犯罪,破坏社会治安的出版物。

名誉,是社会或他人对公民品德、才干、信誉、功绩、资历、和身份等方面评价的总和。

名誉权,就是公民享有应该受到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和要求他人不得非法损害这种公正评价的权利。

侮辱,是指新闻报道、公开出版物以污秽、粗鄙、下流语言文字对特定人进行嘲笑、篾视、辱骂等旨在表达一种轻蔑、仇视或丑化他人形象的情绪而有贬损人格,降低他人尊严的行为。

诽谤,是指散布虚假事实,无中生有、无事生非,损害他人名誉造成新闻严重失实或基本内容失实的后果。

新闻传播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实施了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行为人传播的内容直接指向受害人;

行为人传播的内容确有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的事实;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国际上公认的新闻传播纠纷的三大抗辩理由是内容真实、公正评论、特许权。

公正评论是指新闻传播媒体在有可靠的事实来源的情况下,针对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立场公正的、没有恶意的评论,即使某些言辞是片面的、偏激的,甚至具有诽谤性,也不应该追究法律上的责任。

特许权是为了公众利益或者保护他人合法权益,有些特定主体可以作诽谤性的陈述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这种特许权分绝对特许权和有限特许权。

隐私,指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知悉的秘密

隐私权,又称“宁居权”,是公民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

侵害他人隐私的情形:

1、公布、宣传他人的隐私。

2、窃取个人资讯。

3、侵入私生活领域。

4、侵入互联网的私生活区域。

侵害隐私的抗辩原则有:

社会知名人士和公共兴趣原则;

政府官员隐私克减原则;

公众知晓、公共场合、公开记录原则;

权利人同意原则;

使之不可辨认原则;

公共利益原则,是指凡是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事项,或者出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必须公开的事项,不受隐私权保护。

肖像,是公民以面部为中心的形态和神态的客观表现形式。

肖像权,是公民个人形象通过绘画、照相、雕刻、录像、电影等艺术形式,使公民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

著作权也称版权,它是指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基于创作某种作品而享有的署名、发表、出版、获取报酬等权利。

邻接权,又叫“传播者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创造的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司法活动与新闻传播与舆论监督虽然都要求追求真实,但司法活动讲究独立性和程序性,而新闻传播与舆论监督讲究公开性和时效性。

新闻传播媒体监督司法的必要性:

1、满足公众知情权。

2、监督公权力。

3、新闻传播媒体职责所在。

4、司法实践的需要。

媒介审判,是指新闻传播媒体在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造成破坏司法原则的后果。

媒介审判具有两大负面影响:

1、亵渎了法治原则。

2、导致新闻传播媒体角色错位。

防范“媒介审判”J,就要做到:

客观、真实,不煽风点火,不添油加醋。

理性,不偏不倚,忠实记录历史。

公正、平衡,给原被告双方同等说话的机会,甚至于给犯罪嫌疑人发言或为自己辩驳的机会。

维护司法尊严,在法治原则下监督司法。

第三章

从行政行为主体看,对新闻传播机构与媒体实施行政监管的中央机构,主要是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广播电影电视管理总局。

实行批准登L记制的意义有两点:

一是确保媒体切实遵循《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发挥积极的功能;

二是便于对新闻传播媒体的发展规模、总体布局、资源配置进行调整。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是指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并有一名或一名以上人员的分支机构。

外国新闻机构派驻常驻记者和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实行申请批准注册制。

台湾记者来大陆采访,始于1987年。

最先突破台湾当局禁令,首次公开派遣记者到大陆来采访的台湾新闻机构是《自立晚报》社

安全播出,是指在广播电视节目播出、传输过程中的节目完整、信号安全和技术安全。

节目完整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完整并准确地播出、传输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

信号安全指承载广播电视节目的电、光信号不间断、高质量;

技术安全指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和广播电视设施安全。

传播设施主要包括节目发射、接受设施和节目传送设施两大类。

记者站是新闻机构根据新闻采访业务的需要,在其登记地以外地区设立的从事采访、组稿、通联等新闻业务的派出机构。

设立记者站的主体是持有报刊出版许可证、有新闻采编业务的报社和新闻期刊社,出版文摘类或非新闻信息类报纸的报社不设立记者站。

经批准建立的记者站在3个月内仍不公开挂牌开展新闻业务活动的,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记者站的职能只限于专门开展采访、组稿、通联等新闻业务,不得进行与上述新闻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

记者证是新闻机构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使用的有效工作身份证件,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编号并核发。

第四章

关于重大政务新闻的发布与报道,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一直实行由新华通讯社统一发布的制度,以确保重大政务新闻的权威性、真实性与准确性。

设立新闻发言人的目的是:

加强同外国驻京记者或临时来访记者的联系,向他们提供中国的情况,阐明中国的立场和方针、政策,并解答他们提出的问题,以扭转西方媒体多年来丑化、歪曲中国形象的行为,树立、维护社会主义中国的形象,增进世界人民对中国的了解。

国务院率先设置新闻发言人

中国政府对外宣传的最高机构——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关于新闻发布会的类型,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六种:

例行新闻发布会、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会、重大活动新闻发布会、宣告性新闻发布会、首脑新闻发布会和网络新闻发布会。

例行新闻发布会具有定期召开的特性,是新闻发布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体现。

重大活动新闻发布会是指在重大社会活动之前、之中或结束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

它的特点是:

有充分的准备和材料,具有宣传、动员的性质,也有树立活动组织者形象的目的,新闻发布会往往和活动相配合,活动的内容也是新闻发布会的内容。

宣告性新闻发布会内容集中,时间较短

2000年3月20日,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北京艺百网络举办了“中国首次网上新闻发布会”。

审判公开,包括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等程序与内容。

审判是一项极其严肃的活动,庭审既要高度透明,又要严格有序。

司法新闻的采访与报道,尤其重要的是,必须尊重司法独立,维护法制尊严。

新闻报道凌驾于司法之上、干预和影响司法的行为,被称为“媒介审判”(trialbymedia)。

媒介审判”,通常发生于案件审理过程之中,主要表现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刑期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其事实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以至是失实的,其语言往往是煽情的,其后果足以影响法庭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公正性。

而且,“媒介审判”还直接违反了有关司法独立的法律规定。

监督的前提就是公开,公开本身就意味着监督。

因此,公开报道事实,是新闻舆论监督的基本方式,是既实现舆论监督又避免干预司法独立的立足点。

1987年,上海出版的《新闻报》率先刊登证券行情,每月一次,1990年7月创办“证券市场专版”,是国内第一个定期的证券新闻专版(专栏)。

1991年6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主办的内部专刊《上海证券》创刊,7月1日正式出版,为全国第一张专业性的证券类报纸。

1993年1月2日起,上证所与新华社上海分社联合主办的正式报纸《上海证券报》创刊

证券信息的发布与报道,要做到如下几点:

一要公开、公平、公正。

二要真实、准确、完整。

目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刊物有“七报一刊”:

《经济日报》、《金融时报》、《中国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改革报》和《证券市场周刊》。

在证券新闻、特别是证券评论中,要反映不同的观点并力求使这些不同观点保持平衡,不得片面诱导。

西方四大通讯社(指合众社、美联社、路透社、法新社)

各电视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影视剧,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影视剧总播出时间的百分之二十五。

广告,是客户利用一定的媒介向公众传播商品信息和其他信息,以达到某种特定目的(如推销商品、介绍服务事项等)的宣传方式。

对广告来说,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是广告宣传最有力的载体,是广告客户联系消费者最经常利用、最有效果的工具。

报纸、电视、广播、杂志四大媒介,因其受众多、影响大而成为我国最重要的广告发布媒体。

1979年1月28日,上海《解放日报》刊登《上海工艺美术工业公司所属部分工厂产品介绍》,在国内率先恢复刊登商业广告。

翌日,上海电视台播出中国电视史上的第一个电视广告“参桂补酒”以及第一部由外商提供的瑞士雷达表电视广告片。

在我国,广告法制建设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

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新中国第一个有关广告的行政法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

广告必须真实,这是我国广告发布的首要原则。

广告的真实性,是提高商品生产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的商业信誉、树立企业良好形象的客观要求。

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者之间的各种关系中,广告必须真实这一基本原则可具体化为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广告合法性,是指广告内容和形式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必须符合强制性的法定要求,不得违背社会秩序和社会利益的要求。

广告内容的合法性,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不得对国家禁止生产的商品或开展的服务事项作广告;

二是虽然属于允许生产的商品或开展的服务,但国家禁止作广告宣传的,不得在广告中去宣传上述商品或服务;

三是广告内容与其所推销的商品或所介绍的服务相一致,不得含有虚假的成份;

四是广告内容不得含有法律明文禁止使用的表现方式。

广告形式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三个方面:

一是广告发布符合法定程序,必须通过合法的媒介或其他法律允许的形式;

二是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不得采用有偿新闻报道形式作变相广告;

三是广告形式本身应当符合法律允许的设置要求,如户外广告不得置于法律、法规禁止设置的场合或场所。

媒体是广告发布的最终出口

我国广电广告经营管理容易高发六种违法违纪行为。

这六种行为主要有:

一是收受广告经营人员、广告客户送的钱物;

二是以各种方式占有广告款物,包括将广告款存入小金库或者个人账户,将冲抵广告款的实物据为己有;

三是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广告公司牟利;

四是兼职取酬;

五是不受监督滥用职权,个人说了算;

六是利用职务之便,让亲友开办广告公司从中谋取私利。

关于广告播出的时限,《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明确要求,今后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

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

第五章

在新闻传播活动中,主要有两种情况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问题:

一是以言论煽动危害国家安全,二是非法窃取或泄露国家秘密。

1966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CovenantonCivilandPoliticalRights),并于1976年3月生效。

与新闻传播活动有关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主要是“煽动罪”和“泄密罪”。

煽动罪是指通过演讲、文字乃至广播电视、书画等方式公然散布虚假的信息,以蛊惑人们的反常情绪,采取某种不利于社会和他人的行为罪名。

所谓泄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公民行使批评、建议权的最有效和最直接的手段是通过新闻媒体即借助于舆论监督来实现的。

新闻传播媒体的舆论监督具有影响大、约束力强等特点,是广大普通公众实现对公权力进行监督的重要方式。

英国和加拿大的保密制度都构建于19世纪末,官方信息保密已经成为人们的习惯。

英国的《官方保密法》制定于1889年

保密工作,就是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出发,将国家秘密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和时间内,防止被非法泄露和利用,使其自身价值得到充分有效地实现所采取的一切必要的手段和措施

泄密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新闻出版单位有必要实行以下四项保密制度:

1、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保密审查制度2、通过内部途径反映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的制度3、采访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批准制度4、新闻发布制度

新闻泄密行为可分为故意泄密行为和过失泄密行为两种。

故意泄密行为。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国家机密失控、国家的安全利益受到损失的结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

这是一种自觉地有意识的违反保密法规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过失泄密行为,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泄露国家机密的后果,却因思想麻痹、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或者虽已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后果的行为。

在实践中,信息公开尤其是政府信息公开与国家安全之间始终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

第六章

公共秩序以维护社会秩序为核心,善良风俗以维护社会伦理为核心。

在德国民法中,与公序良俗相当的概念是善良风俗;

英美法中,与公序良俗相近的概念称公共政策;

我国在法律层面则称为社会公德、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

以美国为例,制裁淫秽出版物品的司法准则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希克林准则”时期;

第二阶段,“罗思—梅莫瑞斯准则”时期;

第三阶段,“米勒准则”时期。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侵犯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传播隐晦色情内容的法律责任L:

第一,刑事处罚。

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行为的,按照现行《刑法》规定的有关罪名进行处罚。

其中与新闻传播活动密切相关的有如下三项:

一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二是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三是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二,治安管理行政处罚。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或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公安机关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第三,文化行政处罚。

根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重申严禁淫秽出版物的规定》,淫秽出版物应一律查禁。

对出版、印刷、贩卖、出租、窝藏淫秽出版物者,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在公安、司法机关惩处之前,可先按本规定中关于对“色情出版物”的处罚内容,给予经济的、行政的处罚。

对于色情出版物,也应该根据有关行政法规处理。

根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重申严禁淫秽出版物的规定》,虽不属于淫秽物品,但是色情内容突出,毒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一律不得出版、印刷、贩卖、出租、窝藏。

美国因有1000余个邪教组织,故被称为“邪教王国”。

邪教通常以“超自然能力”招徕信徒;

以批判社会现存问题和拯救人类为口号吸引信徒;

建立封闭的组织控制信徒。

邪教组织的特征是:

其一,邪教不是宗教、气功而又常常冒用宗教、气功的名义。

其二,邪教疯狂进行造神活动。

其三,制造、散布歪理邪说,蛊惑人心,欺骗群众。

其四,发展、控制信徒,秘密结社。

新闻传播媒体要注意将邪教从宗教信仰自由中区分开来,不能假借“宗教自由”之名而行违法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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