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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体现了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

三、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律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法律的作用对象)所产生的影响。

指引作用(本人的行为)、预测作用(一般人的行为)、评价作用(别人的行为)、教育作用(一般人的行为)、强制作用(违法犯罪的行为)。

四、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1.法律制定:

$$$法律制定就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

$$$立法活动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而言,大体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案的公布四个环节。

2.法律执行:

3.法律适用:

司法机关是指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1)指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2)司法的基本要求是:

正确、合法、合理、及时。

(3)司法原则主要有:

司法公正;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法律遵守:

在法律运行过程中守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基本途径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是守法的主体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节我国宪法与法律部门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宪法统帅下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由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

二、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简答):

1.党的领导原则

2.人民主权原则:

3.人权保障原则:

4.法制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国家权力统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三、我国宪法确立的国体和根本政治制度:

1.国体及国家性质,是国家的阶级本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

2.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项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鲜明的特点,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3.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体现国体。

4.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5.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

6.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优越性:

(1)能够有效保证人民享有更加广泛、更加充实的权利和自由,保证人民广泛参加国家政治和社会治理;

(2)能够有效调节国家政治关系,发展充满活力的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外同胞关系,增强民族凝聚力,现成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3)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有效促进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发展,促进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促进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

(4)能够有效维护国家独立自主,有力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维护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福祉。

四、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政治制度:

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3.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五、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经济制度:

1.“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2.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

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控制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决定着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六、我国的实体法律部门:

国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及其调整方法不同,将其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其中,实体法律部门包括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

1.宪法相关法:

我国质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缔结条约程序法,临海及毗连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反分裂国家法和国旗法,国徽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家赔偿法,民族、宗教、信访、出版、社团登记方面的非行政法规。

2.民法商法: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2)商法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秉承保障商事交易自由、等价有偿、便捷安全等原则。

(3)我国制定的民法通则:

合同法、物质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证券法、海商法、票据法、保险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3.行政法:

(1)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政权的行使以及对行政权监督的法律规范,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关系。

(2)我国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

4.经济法:

(1)经济法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者调控的法律规范。

(2)我国制定了预算法、价格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暂行条例、银行业监督管法、反洗钱法、农业法、种子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电力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水法、矿产资源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资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

5.社会法:

(1)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2)我国制定了劳动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工会法、社会保障法。

6.刑法:

(1)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

(2)我国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等基本原则。

(3)规定了刑罚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适用驱逐出境。

(4)(简答)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10类犯罪行为及其刑事责任。

七、我国的程序法律部门:

我国的程序法律部门包括诉讼法和非诉讼程序法。

诉讼法是规范国家司法机关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律规范,非诉讼程序法是规范仲裁机构或者调解组织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律规范。

1.诉讼法:

我国制定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2.非诉讼程序法:

我国制定了仲裁法、人民调解法、引渡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四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意义:

(选择)

1.凝聚思想共识的法治航标;

2.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3.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工程。

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容:

(简答)

1.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2.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3.建设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4.建设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三、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

1.科学立法(法治中国的前提)2.严格执法(法治中国的关键)

3.公正司法(法治中国的防线)4.全民守法(法治中国的基础)

第七章树立法治观念尊重法律权威

第一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选择、简答)

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1.核心要义: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2.含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中国化的理论成果是将普遍性的法治原理同中国具体的法治实践紧密结合的成果。

二、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与依法治国相统一:

1.三者之间的关系:

(1)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2)人民当家做主是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

(3)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当家做主的治国方略。

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1.法治和德治的地位: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德治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

2.法治和德治的作用:

(1)法治发挥作用要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主要依靠法律的预测作用、惩罚作用、威慑作用和预防作用对公民和社会组织的行为进行约束。

(2)德治发挥作用主要通过人民的内心信念、传统习俗、社会舆论等进行道德教化。

3.法治和德治的实现途径:

(1)法制主要依靠制定和实施法律规范的形式来推进和实施。

(2)德治主要依靠培育和弘扬道德等途径来推进和实施。

四、加强宪法实施,落实依宪治国:

第二节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

一、法治思维的含义与特征:

1.法治思维是指以法治价值和法治精神为导向,运用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方法思考和处理问题的思维模式。

2.法治思维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1)法治思维以法治价值精神为指导,蕴含着公正、平等、民主、人权等法治理念,是一种正当性思维。

(2)法制思维以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为依据来指导人们的社会行为,是一种。

(3)法治思维以法律手段与法律方法为依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解决纠纷,是一种可靠的逻辑思维。

(4)法治思维是一种很符合规律、尊重事实的科学思维。

★3.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区别的集中体现:

(1)在依据上,法治思维认为国家的法律是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而人治思维的本质是人高于法或权大于法,它主张凭借个人尤其是掌权者、领导人的个人魅力、德性和才智来治国平天下。

(2)在方式上,法治思维以一般性、普遍性的平等对待方式调节社会关系。

而人治思维漠视规则的普遍适用性,按照个人意志和感情进行治理。

(3)在价值上,法治思维强调集中社会大众的意志来进行决策和判断,是一种“多数人之治”的思维。

而人治思维是个人说了算的专断思维。

(4)在标准上,法治思维以法律为最高权威。

人治思维则奉领导者个人的意志为最高权威。

二、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

法治思维包括法律至上、权力制约、公平正义、人权保障、正当程序等内容。

1.法律至上:

法律至上,具体表现为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优先适用性和不可违抗性。

2.权力制约:

7

(1)权力制约分为权力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四项要求。

(2)权受监督:

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

3.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主要包括:

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救济公平。

4.人权保障:

人权的法律保障包括:

宪法保障、立法保障、行政保护和司法保障。

5.正当程序:

程序的正当,表现在程序的合法性、中立型、参与性、公开性、时限性等方面。

三、培养法治思维的途径:

1.学习法律知识;

2.掌握法律方法:

(1)正确理解法律的方法,

(2)正确运用法律的方法;

3.参与法律实践;

4.养成守法习惯。

第三节尊重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一、尊重法律权威的重要意义:

1.法律有无权威,取决于四个基本要素:

(1)法律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2)法律本身的科学程度;

(3)法律在实践中的实施程度;

(4)法律被社会成员尊崇或信仰的程度。

2.尊重法律权威的重要意义:

(1)尊重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的核心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

(2)尊重法律权威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极为重要;

(3)尊重法律权威是实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保障人民权利的基本途径;

(4)尊重法律权威,是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根本保障。

二、尊重法律权威的基本要求:

1.信仰法律;

2.遵守法律;

3.服从法律;

3.维护法律。

第八章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

第一节法律权威与法律义务

一、法律权利:

1.法律权利:

可以将法律权利概括为权利主体依法要求义务主体做出某种行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资格。

2.法律权利的特征:

(1)法律权利的内容、种类和实现程度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

(2)法律权利的内容、分配和实现方式因社会制度和国家法律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3)法律权利不仅由法律规定或认可,而且受法律维护和保障,具有不可侵犯性。

(4)法律权利必须依法行使,不能不择手段地行使法律权利。

3.法律权利的分类:

(1)基本权利(大方面的)和普通权利(具体的):

①基本权利是指宪法以及宪法性法律规定的权利。

②普通权利是指宪法以及宪法性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所规定的权利。

③基本权利进一步分类:

政治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权利、人生权利、财产权利(政治、社会经济、文化、人身、财产)

(2)一般主体享有我的权利和特定主体想要的权利:

①一般主体享有的权利是指全体公民普遍享有的权利。

②特定主体享有的权利是指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特定人群专门享有的权利。

(3)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

4.法律权利与人权:

(1)人权是指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

(2)2004年我国修改宪法,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3)人权与法律权利的关系:

①人权是法律权利的内容和来源,法律权利是对人权的确认和保障;

②法律权利只有符合人权保障的精神和要求,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③人权只有上升为法律权利,才能得到有效的尊重和保障。

5.树立正确的人权观念:

(1)人权是个体人权和集体人权的统一;

(2)人权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

(3)人权的评价标准也是多元的;

(4)人权的保障水平和实现程度则取决于各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二、法律义务:

1.法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履行的对他人的责任。

2.法律义务的履行表现为两种形式:

(1)作为;

(2)不作为。

3.法律义务具有法定的强制性,违反法律义务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4.法律义务的特点:

(1)法律义务是历史的;

(2)法律义务源于现实需要;

(3)法律事务必需一发设定:

法律义务必须由具有法律职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设定。

(4)法律义务可能发生变化。

三、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1.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1)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相互依存的关系,法律权利的实现必须以相应法律义务的履行为条件,法律义务的设定和履行也必须以法律权利的行使为根据;

(2)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

(3)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还具有二重性的关系,即一个行为可以同时是权利行为和义务行为。

2.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平等,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

(1)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平等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确立为基本原则;

(2)在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具体设定上要平等。

第二节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一、政治权利与义务:

1.政治权利:

(1)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活动和权利的自由的统称。

(2)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政治表达的自由、民主管理权、监督权。

(3)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一些犯罪,可以剥夺犯罪者的政治权利,包括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4)表达权利: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2.选举权利与义务:

(1)选举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罢免权是选举权的延伸)。

(2)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姓别、职业、家族出生、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依照法律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3)(选择)我国选举法所规定的选举原则和制度主要包括:

平等选举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秘密投票原则、自由投票原则以及地域代表制、职业代表制、混合选区制、多数代表制、委托投票制。

(4)(选择、判断)选举义务是指公民在选举活动中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

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②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③仿照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④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因上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3.表达权利与义务:

(1)表达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表达自己对国家公共生活的看法、观点、意见的权利。

典型的表达方式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等。

表达权利的前提是思想自由。

(2)言论自由对于一个国家的民主政治具有以下作用:

①言论自由可以促成个人自我价值、成就的是实现;

②言论自由可增进知识及追求真理,从而增强公民行使政治权利的能力;

③保障公民自由且公开发表意见,可凝聚民意,形成舆论,以监督国家机关权力的行使。

(3)根据我国宪法法律的规定,公民使言论自由权利时必须遵守以下义务:

①不能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②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其他公民;

③不能用言论侮辱、诽谤、诋毁其他公民的人格尊严;

④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⑤不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⑥不能发表猥亵性、淫秽性的言论;

⑦不能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4)根据我国出版管理条例,行使出版自由权利要遵守相应的法律义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①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②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③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④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⑤宣传邪教、迷信的;

⑥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⑦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⑧侮辱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⑨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⑩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5)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实现一定的目标而依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

(6)结社自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①个人是否结成团体、是否加入团以及是否退出团体,完全出于个人的意愿;

②团体通过内部的意见交流形成团体的共同意志,并为实现其意志而进行外部活动。

(7)我国宪法法律规定,公民在行使结社权力时要遵守以下义务:

①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②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③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

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⑤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⑥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8)集会、游行、示威是公民表达政治意愿的重要方式。

①示威是指在露天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9)根据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及其实施条例,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权利应当遵守以下义务:

①不得利用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来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煽动民族分裂,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破坏社会秩序;

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依法必须事先经过公安机关许可;

③除非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10米内至300米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在地,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施以及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④禁止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集会、游行、示威;

⑤特定人员的禁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集会、游行、示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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