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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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Word下载.docx

1.参保个人依法履行缴费义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办理退休,退休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城镇个体劳动者依法履行缴费义务,达到60周岁(女5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可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参保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对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职工在职时死亡或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有余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其余部分并入统筹基金。

退休死亡后,经审批符合者,方可享受一次性怃恤金和丧葬费,其遗属可按规定享受遗属补助金。

领取养老金材料

1.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退休证

2.如确需代领,还需提供代领人身份证。

3.提供照相单据(为防假冒,须本人到社保照相馆拍照留影,以便相片输入计算机存档)

丧葬、抚恤金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

1.死亡职工档案

2.火化证、户口本

3.乡村证明(在校生相应的证明材料)

4.丧葬抚恤金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和减员表

领取流程;

领取养老金流程

以单位参保的退休人员,需由单位劳动人事负责人带领下,前来社保局服务窗口签名领取;

以个人参保退休的,可由本人签字领取并提供相关材料。

每年由社保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照相或采集指纹),在年度审核中,对未能参加认证的退休人员,将暂停发放其养老金,待认证无误后,给予补发。

丧葬、抚恤金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流程

1.企业申报

2.审核、批准

3.社保机构经办、发放

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单位从业人员发生退工、解聘或调离。

市内调动

1.本人有效二代身份证

2.《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增减花名册》(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市外调动

2.接收单位所属社保机构名称、基金帐户、帐号(书面提供)

3.由单位填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增减花名册》(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4.如有欠费需补缴后,方可办理转移

跨省转移

1.参保人员凭身份证

2.《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

4.缴费凭证

5.《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转移流程;

跨省转移办理流程: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未达到领取待遇年龄者,不得提前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个人办理跨统筹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需先由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个人或用人单位持凭证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移。

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经审核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接到函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基金转移并传递转移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二、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

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学生(包括在校大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城镇居民、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及其随行家属都可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

1.本市境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国有、集体、股份制、外资、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限中方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2.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3.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

城乡居民参保材料

新参保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近期免冠照片6张(如特别人群还要三无和低保等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用人单位)职工参保材料

1.新参保单位:

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税务登记证、单位职工上年度末工资表、单位成立文件、单位职工的劳务合同、退休人员的审批文件。

2.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参保需提供工商税务登记证、参保人员工资花名册、身份证、聘用合同。

3.灵活就业人员:

包括自谋职业者、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委托存档人员及托管档案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参保需提供户口本、身份证、聘用合同、委托存档凭据、托管档案证明。

城乡居民参保流程

1城镇居民每年6月1日-8月31日为集中办理参保登记期限,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三无和低保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和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外来务工人员及其随行家属可在居住地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在校中小学生和各类技校、职高及中专学生每年6月1日-9月30日由教育等相关部门组织整体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3.在校大学生参保为每年6月1日-10月15日,由其所在高校组织整体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4.城镇残疾人参保由各区县残疾人联合会集中组织办理,参保时间为每年6月1日-8月31日。

注:

未在当年度规定期限内办理新参保或续保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但不影响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办理

企业(用人单位)职工参保流程

1.新成立的单位,应当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单位印章等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报销指南

报销范围:

什么情况下不给予报销

参保人员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吸毒、自残、自杀等人为因素以及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有明确责任人的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工伤及女性生育费用;

赴港、澳、台及出国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异地报销:

参保人员因公外出或探亲、旅游等在异地急诊抢救住院时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凭异地乡镇以上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等有效单据及参保单位证明等,个人先自付10%,其余部分按市内同级别医院报销比例在其出院后60日内直接到市医保中心结算报销。

三、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因特殊原因受到伤害的证明材料:

1.公安机关或人院针对暴力伤害所作的证明材料或法律;

2.交通事故处理部门针对交通事故所作的证明材料;

3.民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针对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为受到伤害所作的证明材料;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旧伤复发的证明材料;

5.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意外伤害证明材料。

认定流程;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1.组织机构代码证

2.工商税务登记证

3.单位职工上年度末工资表

4.单位成立文件

5.单位职工的劳务合同

6.营业执照

7.《社会保险登记表》

8.《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9.《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用人单位应在本方案施行后60日内,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四、失业保险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户口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按期缴纳失业保险费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未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机构有效批件)

(二)国家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

(四)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

(五)人民银行批准发给《开户许可证》

(六)其他有关证明和材料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淮南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淮南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20元(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1.被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金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市、县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65%,但应高于本市、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培训后持培训证明

2.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身份证

4.户口簿

5.1寸免冠照片3张

1.失业人员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培训通知书》,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市失业保险和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失业待遇审核科报到,参加失业人员职业指导培训。

2.培训后持培训证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户口簿、1寸免冠照片3张,到市失业保险和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失业待遇审核科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3.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

4.失业人员被批准领取失业保险金后,本人应在次月的10--15日(双休日、节假日顺延)持身份证到市失业保险和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失业待遇审核科办理失业保险金的签领手续。

5.签领后,每月月底,可持已办理的农行存折到农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签领手续的,未签领月份的失业保险金视作放弃,不予补领。

五、生育保险

淮南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具有本市户口的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包括了淮南所有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在本方案施行后60日内,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报销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企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要求,在计划内的(顺产、难产、流产、引产、放环术、取环术、复通术、绝育术)

参保单位办理职工妊娠确认手续材料

1.单位参保缴费情况

2.妊娠诊断证明

3.《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

4.单位证明;

5.本人身份证原件、两寸近期同底照片2张。

6.符合异地生育条件的(配偶为异地户口、夫妻一方在异地工作、双方父母户口在异地等),还应当审核其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结算生育职工产前检查费材料

1.《淮南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申请表》

2.挂账治疗通知单,《生育保险诊疗手册》

3.《孕产妇新生儿保健手册》

4.费用单据(附每次检查报告单)

申请结算职工生育医疗费材料

2.挂账治疗通知单、《生育保险诊疗手册》

3.出院小结

4.诊断证明

5.剖宫产增加手术记录、产科手术知情同意书复印件

6.医疗费用单据(附每日清单)

报销流程;

参保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向经办机构报送生育津贴申请材料,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经办机构次月按核定数额直接支付给参保单位,单位收到后应及时发放给职工本人,同时将发放情况报经办机构备案

六、公积金

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住房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居住的

住房类提取条件

 1、购买商品房

  2、购买二手房

  3、购买拆迁安置房

  4、购买房改房

  5、单位集资建房

  6、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7、翻建自住住房

  8、大修自住住房

9、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以上

非住房类提取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或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5.职工调出或户口迁出本市不能办理账户转移手续的;

  6.发生危重疾病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7.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9.发生危重疾病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共同材料

1.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提取配偶的,需再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3.提取家庭成员(父母、子女)的,需再提供户口本或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购买商品房:

  

(1)本市购房:

提供房产证、契税发票、购房发票或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网上备案确认单等。

  

(2)异地购房:

提供房产证、契税发票、购房发票及缴纳房款的银行票据、单位证明等;

或提供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确认单、购房发票及住房商业(公积金)贷款合同、还款证明或购房发票和缴纳房款的银行票据。

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异地购房提取证明。

  单位集资建房:

  集资建房批文、集资建房人员名单和缴款票据等。

  购买拆迁安置房:

  拆迁安置前有所有权的,提供原房产证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缴款票据等资料提取。

无所有权的,需提供拆迁部门出具的拆迁还原安置人员名单、拆迁安置协议、缴款票据等资料提取。

  购买二手房:

房产证、购房发票、契税发票等。

  购买房改房:

购房发票,房改房审批表或房产证、购房发票。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⑴房产证、契税发票和工程预决算等。

  ⑵在城镇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预(决)算书、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或购买建筑材料的票据等。

  ⑶在农村的,提供户口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或宅基证)、预(决)算书、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或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等。

  大修自住住房:

房产证、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预(决)算书、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或购买建筑材料的票据等。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⑴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提供身份证等办理提取;

  ⑵使用商业贷款的,提供身份证、住房借款合同、银行还款证明等。

  ⑶一次性提前还贷或部分提前还贷的,必须先还款后提取,提取时提供身份证、银行提前还款证明等。

  还贷提取,先提取借款人的公积金,当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还贷的情况下,可以提取配偶或共同还款人(仅限父母、子女)和其他产权共有人(仅限父母、子女)的公积金用以还贷。

  住房毛坯房装修提取。

提取要件参照本市购房提取要件办理。

支付房租:

职工家庭无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房产证复印件,经核实后确定。

非住房类

1、离、退休:

离、退休批文或离、退休证等。

  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一至六级伤残等级的鉴定证明等。

  3、职工账户封存满二年或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满两年未再就业: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下岗证等。

  4、非本市户籍,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籍户口证明等。

  5、出境定居:

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证明或当地户籍注销证明等。

  6、异地调动并户口迁出本市:

户籍迁出证明或户口本、工作调动证明等。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遗赠权证明、公证书等。

  8、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明、近期领取费用的证明。

9、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医疗部门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年度内自负医疗费用凭证,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经审核后提取。

提取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可从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或到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淮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经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员初审同意,并签字盖章;

2.审批

(1)初审:

申请人携带提取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窗口,初审人员进行系统查询、资料收集、留存影像资料。

准予提取的,签署初审意见,向复核人员移交资料。

不准予提取的,当面告知。

特殊情况,3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电话通知提取人,说明原因。

(2)复核:

申请人到复核窗口,复审人员对资料再审核,签字、盖章,联名卡支付,提取人登记签字。

3.支付

未使用联名卡的职工,持提取审批表10日内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提取的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配偶)的储蓄存折(卡),特殊情况转入单位账户。

贷款指南

贷款条件:

1.借款人及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以上

2.信用状况良好,且有稳定的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有合法的购房行为和规定比例的首付资金

4.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办理流程:

借款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2.受理

借款人将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递交管理中心,由信贷人员受理。

3.初审

信贷科负责人对通过受理的资料进行初审。

4.审批

审贷小组对初审的贷款资料进行审查审批。

5.签约

借款人与贷款银行、担保中心、公证等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6.放款

经审批的公积金贷款,由贷款银行根据管理中心委托贷款通知书发放,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转入售房单位或施工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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