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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小册子印有WIPO出版号274,并且有阿拉伯、英、法、德、意大利、葡萄牙、俄或西班牙文各种文本。

中文和日文文本可以从这些国家的主管机构获得。

对于PCT的固定用户来说,推荐订阅公布国际申请的详细情况及与之有关的各种索引的PCT公报。

PCT公报第四部分载有需要普遍告知的通知和信息。

新成员国的加入、费用以及其他规定的变化,都在该部分及时公布。

7、WIPO出版的月刊PCT通讯(仅有英文版)刊登有关PCT的最新消息。

它包括PCT公报中的某些信息和本指南重要变化的通知。

PCT通讯中还含有上述出版物中未包括的内容;

其目的在于补充而不是取代上述出版物。

除了PCT新缔约国及有关局或单位的新要求外,PCT通讯还列有PCT缔约国最新目录,与PCT有关的国际会议报告,PCT细则的修订,PCT表格的变化,国际申请的统计数字,为PCT用户提供的建议,将要举行的PCT研讨班情况及PCT费用表。

有关局和单位的要求中的重要变化将以可撕扯下的临时页的形式用于插在定期的指南替换中未决问题部分。

向PCT的固定用户大力推荐订阅PCT通讯;

可按附件B2(IB)中的国际局的地址去信查询或订购。

(2000年7月)

8、希望了解PCT背景的人,可以参阅“关于专利合作条约的1970年华盛顿外交会议记录”。

该记录以英文和法文出版,长达728页。

WIPO出版号为313。

9、其它有用的材料包括在1998年7月25日公布的依据PCT拟定的“行政规程”(见PCT公报特刊,No.S-03/1998(E)和(F),英文、法文版,可从国际局得到)PCT受理局指南(S-05/1998(E)和(F))、PCT国际检索指南(S-06/1998(E)和(F))和PCT国际初审指南((S-05/1998(E)和(F))中,这些指南准备于1998年下半年公布。

但是,行政规程和这些指南主要寄送PCT委托承担各种任务的单位。

与申请人有关的部分,其内容被及时反映在某些PCT表格的说明和本指南的正文中。

二、什么是PCT?

10、专利合作条约或PCT是1970年在华盛顿签订,1978年生效的一个多边条约。

它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管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总部设在日内瓦(瑞士)。

11、PCT有利于获得在任何或所有PCT缔约国(见附件A中的目录)所寻求的对发明的保护。

它规定提交一份专利申请(“国际申请”)而在几个国家生效,以代替分别提交几份国家和/或地区专利申请。

目前,国际申请可以包括对下列任一种地区专利条约的成员国而指定地区专利:

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框架内的专利与工业品外观设计议定书(下面称作“ARIPO哈拉雷协定书”),欧亚专利公约,欧洲专利公约,建立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协议(下面称作“OAPI协议”)。

PCT并不排除在国家阶段需要在国家局或地区专利局办理国际申请事宜,但它通过在PCT国际阶段程序中首先对国际申请所进行的程序,确实在几个重要方面使这种事宜的办理更为便利。

在国际阶段中进行的形式检查、国际检索和(非强制性的)国际初步审查,以及国家阶段的自动推迟,为申请人决定是否以及在哪个国家进一步继续提出申请提供更多的时间和更好的依据。

三、PCT程序的“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

12、PCT程序由两个主要阶段组成。

该程序自一件国际申请的提交开始,至(在结果对申请人有利时)授予若干国家专利和/或地区专利结束:

即所述的“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

(即使PCT程序发生在一个地区专利局,也采用“国家阶段”来表示),“国际阶段”与“国家阶段”这种术语,实际上在PCT中并未使用,但是已成为大家熟悉的方便、简短的表述,因而在本指南中加以采用。

13、国际阶段,它是本指南第I卷的内容,由四个主要步骤组成(如果完整的话),其中前三个步骤自动发生,最后一个步骤由申请人选择。

前三个步骤包括由申请人提交国际申请和由“受理局”(参见附件C)处理该申请,由一个“国际检索单位”(参见附件D)提出国际检索报告,以及WIPO国际局(以下称“国际局”)将国际申请连同国际检索报告一起公布,并转送申请人希望在其国际申请基础上授予专利的国家(或地区性)专利局(所谓“指定局”)。

14、还有一个选择性的第四个步骤,即由一个“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参见附件E)提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但是,该报告是不公布的)。

在符合某些条件和资格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国际初步审查;

这在第325段中有详细的论述。

15、在国际阶段完成之际,还需向指定局以及在每一指定局内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特别是,申请人要向上述指定局缴付规定的国家(或地区)费用、向他们提供需要的任何译文,并在要求时指定一名代表(专利代理人)。

申请如果要进入国内程序,必须遵守这些步骤的期限(参见第29-31段,第46和第47段)。

如果在适用的期限内没有采取这些步骤,国际申请在有关的指定国将停止生效。

然后,指定局依据其国家法律对申请进行审查,授予或拒绝授予该国(或地区)专利(在PCT及本指南中,所引用的“国家法律”也包括某一地区条约,如ARIPO哈拉雷议定书,欧亚专利公约,欧洲专利公约和OAPI协议-见第11段)。

在指定局的这些程序即构成通常所称的PCT程序的“国家阶段”,而这正是本指南第II卷的内容。

16、由申请人决定是否以及何时进入每个指定局的国家阶段。

直到进入有关指定局的国家阶段,或直到所适用的进入该指定局国家阶段的期限届满之前,国际阶段将在特定的指定局继续进行。

因为可以在不同的时间进入不同指定局的国家阶段,国际申请可以在某些指定局处于国际阶段而同时在其他指定局处于国家阶段。

在某一特定指定局进行国家阶段程序或审查时,在国际阶段中对国际申请所采取的行动对在该局的程序没有影响。

四、PCT对申请人的用途

17、对就某一发明在几个国家寻求保护的任何个人或公司(“申请人”)来说,使用PCT意味着节省时间、工作量和资金。

18、使用PCT还帮助申请人在国家阶段程序中决定,是否在各个国家专利局继续进行该申请的处理程序。

19、上述节省主要源于下述事实:

根据PCT的规定,申请人在一个地方、以一种文字提交一份申请棗国际申请,并缴付一份起始费用,该国际申请即具有(要符合后面所指出的某些条件)一份国家或地区性申请的效力,如果没有PCT,申请人为此必须向每个国家或地区分别提交申请。

20、对申请人在国家阶段继续进行其申请方面的帮助来自于他从国际检索报告中获得的“意见”。

国际检索报告是由在审查专利申请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并被专门指定执行国际检索的某一个专利局,根据国际规定的高标准为每份国际申请提出的。

这些专利局的目录见附件D(“国际检索单位”)。

21、在多数情况下,从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中还可获得更明确的意见,该报告可从被指定从事该工作的同样有经验的专利局获得。

这些专利局的目录见附件E(“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22、下面将更详细地介绍PCT所提供的方便。

23、依照PCT的规定,一次提交一份国际申请所获得的效果,相当于如果不通过PCT,申请人需提交和他所要寻求保护的国家或地区数目一样多的单独申请。

24、提交国际申请应该使用受理局可以接受的一种语言;

对于许多申请人来说,该语言即为其国家局或地区专利局,或该国委托的国家或地区专利局所使用的语言,或语言中的一种。

25、国际申请在一个地方提交;

一般向申请人所在国的国家专利局提交,或者向申请人所在国委托的地区专利局提交,也可以根据PCT向作为受理局的国际局直接提交。

26、国际申请有统一规定的表格,所有的指定局为国家阶段的目的都必须接受该表格,因此没有必要遵循要寻求保护的许多国家的多种多样、差别各异的格式要求。

27、应缴付的有关国际申请的国际费用,可一次向一个专利局以一种货币支付。

这样便避免了与在许多国家通常以不同货币支付多种费用有关的开支及可能产生的麻烦。

28、在申请人花费精力和资金准备译文,以及向各国缴付国家或地区费用并委托代理人之前,与不通过PCT时相比,其考虑就可能成熟得多,这不仅因为他有更多的时间,而且还因为国际检索报告本身或最好与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一起为其提供了一个能衡量获得保护机遇的扎实基础。

而任何以后由指定局或选定局据其申请授予的专利比未利用国际检索报告和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优点获得的专利相比更令申请人信赖。

此外由于有更长的时间作出决定,申请人可以更好地对专利保护的技术价值及经济效益作出评估,从而选定他希望为发明继续寻求保护的某些特定的国家。

因此,对申请人已不再感兴趣的那些国家的翻译和提交申请的大量费用,就可得以节省。

29、如果既没有使用进行国际检索的国际检索单位的语言,也没有使用一种公布的语言提交国际申请,在提交申请后不久应翻译为适当的语言。

但是,对于申请人希望最终获得保护的国家的专利局或其国家所委托的专利局所要求的译文可以在以后提交。

译文不再必须在12个月优先权期间内提交,一般可以直到优先权日起20个月届满再提交(在某些专利局期限甚至更晚)。

(“优先权日”的意思是,在国际申请包含优先权要求时,为被要求优先权的该申请的申请日;

在国际申请不包括优先权要求时,为该国际申请的申请日。

在国际申请包含两个或多个优先权要求时,“优先权日”是指被要求优先权的最早申请的申请日)。

30、应向国家或地区性专利局缴付费用的时间比不通过PCT要晚,并仅仅在申请人决定在某国家或地区性专利局继续其国际申请程序的情况下才予缴付。

该国家或地区性费用通常必须自优先权日起20个月内缴付,但某些专利局所规定的期限更晚。

31、在要求国际初步审查并且在某期限内提出要求时,提交译文及缴付国家费用的期限甚至更长(可延长10个月之多),一般可延续到自优先权日起第30个月的月底(某些专利局甚至更长)。

32、从申请人的观点看,对其有利的国际检索报告将强化其与各国家或地区性专利局打交道时的地位,其要求这些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理由也会因此变得更有说服力。

33、在获得有利的国际初步审查报告时,情况尤其如此,因为该报告远比国际检索报告具有更多的材料,在此基础上可作出对获得专利的机遇的评价。

34、如果国际检索报告对申请人部分有利部分不利时,申请人则可以通过修改其权利要求而仅保留那些可能导致授予专利的权利要求。

如果国际检索报告对申请人不利,而申请人也相应决定不再进行任何程序,则节省了在各国办理申请事务的费用。

35、前款所述情况也适用于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36、使用PCT途径的其它主要好处在指南本卷和第II卷中都有陈述。

他们在于在指定局程序中的简便(例如,不需要向每一指定局提供原始附图、经证明的优先权申请的复制件,减少在几个国家和欧洲专利局的国家阶段的费用,等等)。

通过PCT的地区专利

37、对于希望在同时是任一地区专利条约(参见第11段)的成员和PCT成员的国家保护其发明的申请人,把PCT制度与那些地区专利制度结合使用,还另有其重要的好处。

PCT与地区专利制度不仅互相完全协调,而且还为申请人可能结合使用这两种制度提供了便利,不论他在哪一国提交申请。

下面的段落说明将PCT与地区专利制度结合使用并由此通过PCT获得专利的情况,即ARIPO哈拉雷协定,欧亚专利公约,欧洲专利公约和OAPI协议,通过所谓的“ARIPO-PCT途径”,“欧亚-PCT途径”,“欧洲-PCT途径”和“OAPI-PCT途径”。

在欧洲专利公约的情况下,也可以将该公约与PCT结合使用,在欧洲专利可延伸的国家获得专利-参见第41段。

38、提交一份PCT申请并希望在那些地区专利条约之一的成员国获得保护的申请人,例如向日本特许厅或美国专利与商标局提交了PCT申请,如果在PCT请求书说明想获得地区专利的话,则其效果即如为获得地区专利而同时向有关的每一地区专利局提交了申请一样。

在此情况下,该申请人在国外采取行动之前,可以安全地等待直至知道PCT检索(及,任选地,国际初步审查)的结果,并可充分利用被延长的期限(自优先权日起20(或30)个月,对于一些局,甚至更晚)。

如果上述申请不是以地区专利局正式文字之一提交的话(参见第II卷各个国家篇),则申请人在该期限届满之前必须提交PCT申请的译文,并委托在该地区专利局办理各项事务的代理人。

39、即使是在优先权年度的最后一刻,申请人也可以向作为受理局的其本国专利局提交申请,仍然可以自动获得与同时向地区专利局提交申请一样的效果。

还有一个好处是,在提交申请时,申请人只需就每个希望获得的地区专利缴纳一份指定费,而不管对每个地区专利指定了多少国家。

目前可以指定的4个地区包括了50多个PCT缔约国。

如果申请人选择了在向其本国专利局提交首次申请的基础上另外提交不同的地区专利申请,他就必须在优先权年末以前提交该申请,而且在提交申请时必须符合每个地区专利条约关于格式、费用及委托代理人的所有规定。

40、反方向使用ARIPO-PCT、欧亚-PCT、欧洲-PCT和OAPI-PCT途径也会获得类似的好处。

换言之,某个地区专利条约成员国或欧洲专利可以延伸的某个国家(参见第41段)的国民,可以不向其地区专利局和例如日本特许厅和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分别提交专利申请,而是在国家申请的基础上或作为第一次申请,选择提交一份PCT国际申请,其中包括为获得有关地区专利的目的所作的指定以及同时对其它PCT缔约国,如日本和美国的指定。

41、“欧洲-PCT”的另一个优点是在可能的情况下使用“欧洲专利的延伸”程序。

在欧洲专利局和许多不是欧洲专利公约成员国的国家间已经缔结了欧洲专利延伸保护协议。

只要该国际申请包括对该国的国家专利的指定及对欧洲专利的指定(对欧洲专利指定和对该国国家专利指定的指定费都必须缴纳),申请人可以利用欧洲-PCT途径将以后据其国际申请授权的欧洲专利延伸到该国(参见第89段、第I卷、附件B2(EP)和第II卷(EP))。

42、什么是国际申请?

依据并参照PCT而提交的申请就是“国际申请”。

这是向在或适于在某一PCT成员国获得专利迈出的第一步:

“在”某一国,寻求的是国家专利;

而“适用于”某一国,寻求的则是地区性专利(ARIPO、欧亚、欧洲或OAPI专利)。

43、国际申请的主题可以是什么?

国际申请必须是保护发明的申请。

PCT包括提交发明专利、发明人证书、实用证书、实用新型和各种增补专利和增补证书(参见条约第2(i)条)的申请,因此提交不属“发明”范围之内的某些其他形式的工业产权的国际申请,例如,纯装饰性外观设计,是无效的。

44、国际申请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任何国际申请都有两个主要的作用。

一般说来,其中一个作用与某一国家(或地区性)申请的作用相同,体现于被确认为国际申请日的日期(参见第222段)。

该日期产生于或适用于“指定国”,即申请人希望在或适于在某些国家获得专利时,在其国际申请中明确指定的那些国家。

关于在美国国际申请的现有技术的作用,请参见第II卷国家篇(美国)。

45、当指定国使用由申请人要求的国际初步审查结果时,指定就被称为PCT术语中的“选定国”条约22

(1)23

(1)国际申请的另一个主要作用是,通常在自优先权日起20个月届满前,任何指定局均不得对该国际申请进行处理或审查,而且,应向指定局缴纳的费用以及应向其提交的国际申请的译文,相应地也仅需在该20个月期限届满前缴纳和提交(关于更详细的情况,参见第II卷。

在某些专利局该期限更晚)。

国际申请的这个作用,一般被称为国家(或地区性)专利局专利审查和批准程序的“推迟”作用。

47、如果要求国际初步审查,则期限一般还要延长10个月,从而向某一选定局缴纳费用和国际申请的译文,相应地也仅需在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届满以前缴纳和提交(关于更详细情况,参见第II卷。

在某些专利局该期限更晚。

)。

48、已给予国际申请日的任何国际申请,等同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含义中的“正规国家申请”,并因此可在该公约规定的期限内,以及依据其规定的条件,被援引为某一国家、地区性或其他国际申请的优先权请求的基础。

49、国际申请应在哪里提交?

附件B1和B2标有每个缔约国的国民和居民作为申请人可提交国际申请的机构。

在PCT术语中,这些机构被称为“受理局”(因其受理国际申请)。

在附件B1和B2里还列出了他们的全称、地址、电话号码,以及如果有的话还包括电报、电传及传真地址。

附件C列出了各个受理局的要求。

当有几个申请人而他们又并非都是同一缔约国的国民和/或居民时,则至少有其中一个申请人为其国民或居民的缔约国的或其委托的受理局,有权受理上述申请人提交的国际申请。

另一方面,对于申请人是其居民或国民的缔约国,不管该缔约国是哪个国家,按申请人的选择,国际申请也可以向作为受理局的国际局提交。

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其中至少有一个申请人是缔约国国民或居民时,国际申请也可以向国际局提交。

同时是PCT也是ARIPO哈拉雷协定,欧亚专利公约或欧洲专利公约成员国的国家的居民或国民也可以分别向ARIPO专利局,欧亚专利局或欧洲专利局提交国际申请。

维护国家安全和遵守国家法律是申请人的责任,受理局也规定与此相关的措施,见第226段。

50、申请人可以在若干个受理局间选择受理其国际申请的受理局,比如当有两个或多个申请人,他们是一个以上缔约国的国民和居民时,或者当只有一个申请人,而他是一个以上缔约国的国民和/或居民时。

51、国际申请由哪些部分组成?

任何国际申请均应包括以下几部分:

请求书、说明书、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一幅或多幅附图(当附图有助于理解该发明时)、摘要。

下面将就各部分进行详细介绍。

52、国际申请的各部分顺序如何?

国际申请的各部分应以下列次序排列:

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摘要、附图(如果有的话)。

对于包含序列表的申请,参见490段。

53、国际申请的页应如何编号?

国际申请的所有各页都应以分别具有三组数码的连续阿拉伯数字标示,或者当国际申请包含序列表时,用4种不同系列的数字:

第一组标示请求书,第二组标示说明书、权利要求和摘要部分(参见第121段),第三组则用于标示附图(参见第172段),最后,如果有的话,标示说明书的序列表部分(参见第118段)。

54、国际申请必须使用什么语言?

必须递交使用什么语言的国际申请取决于受理局的认可。

某些受理局允许申请人在两种或更多的语言中选择。

向某一特定受理局提交国际申请可使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已在附件C中标明。

如果国际申请不是以中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俄文或西班牙文(即,国际申请公布时可使用的语言-参见第309至312段)提交的或者如果进行国际检索的国际检索单位不接受国际申请提交时使用的语言(参见268段和附件D),则需要为了国际检索和/或国际公布的目的提交国际申请的译文。

(注意,如果进行国际初审的国际初审单位不接受国际申请提交时和公布时的语言,则也要求提交译文(见附件E),对语言和提交译文的要求在第229至236,309至311和332段中有较详细的解释。

多数情况下,这些要求规定在国际阶段的程序中只需提交一种译文,国际申请的所有部分通常必须使用同一种语言。

但是,请求书必须使用受理局(见附件C)可以接受的,而且,是一种公布的语言,附图的文字部分(如果有的话)和摘要可以使用国际公布使用的语言(见第234和235段)

55、有关国际申请不是使用接受该申请的受理局的语言的情况,参见第241段。

附:

请求书

56、请求书的格式是什么?

请求书必须(a):

按照规定的要求填写在印刷的表格(PCT/RO/101表)上,(b):

按行政规程用计算机打印出,(c):

使用PCT-EASY软件从计算机打印出的请求书格式。

在附件F中有一份完整的样表,而且在附件X中有可以复印用于提交国际申请的空白的印刷表格PCT/RO/101表。

未来的申请人也可从其打算提交国际申请的受理局,或从国际局,免费获得请求书表格PCT/RO/101的复制件。

在附件J中有打印出的PCT-EASY格式的空白表,(该表不能用来提交国际申请;

它只能作为使用PCT-EASY软件提交国际申请的样本;

细则参见第497至504段),未来的申请人可以从免费从国际局得到PCT-EASY的软件。

57、请求书包含按PCT规定处理国际申请的请求,而且必须包含明确的说明。

它必须包括发明名称。

它必须注明申请人,(通常指)发明人、代理人(如果有的话)以及至少指定一个缔约国。

如果申请人对于某一或某几个指定国希望获得地区专利而不是一个或几个指定国的国家专利,请求书必须包括对每一有关地区专利的指定。

请求书还必须包括,如果适用的话,在指定国对保护种类的选择,优先权要求,申请人选择主管国际检索单位以及对任何相关的在先国际、国际型或者其他检索的说明。

请求书必须有签名。

下面按该表所列各栏次序,逐栏介绍请求书表格填写的细节。

关于请求书的文字,参见第54段。

58、建议申请人在请求书表格第1页专用的栏目中注明其申请档案号(如果有的话),其长度不超过12个字符。

在与申请人通信中,受理局、国际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将使用该申请档案号(也参见第120、144、336和473段对提交国际申请的其他部分或与国际申请有关的文件的申请档案号的说明)。

第一栏:

发明名称

59、对发明名称的要求是什么?

发明名称必须简短(在使用英文或译成英文时,最好二到七个词)而准确。

申请人在请求书表格第一栏以及在说明书的开头必须填写同样的发明名称(参见第113段)

第二栏和第三栏:

申请人;

发明人

60、谁可能提交国际申请?

任何缔约国的居民或国民均可提交国际申请。

在有两个或多个申请人的情况下,至少他们中的一个人必须是缔约国的国民或居民。

附件A载有缔约国国名。

关于居民和国民的概念,参见第63段。

61、任何指定国的法律均可能规定,为指定该国的目的,申请人必须是发明人。

目前,美国就是有这种规定的国家。

在发明人去世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参见以下第432至435段。

62、在任何国际申请中,对于不同的指定国可以填写不同的申请人。

当指定美国时,这种可能性就具有极为重要的实际意义。

如在第61段所说明的那样,为指定美国,申请人必须是发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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