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依据法规制定洁净厂房的环境要求与控制文件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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酶联免疫吸附试验试剂、免疫荧光试剂、免疫发光试剂、聚合酶链反应(PCR)试剂、金标试剂、干化学法试剂、细胞培养基、校准品与质控品、酶类、抗原、抗体和其他活性类组分的配制及分装等产品的配液、包被、分装、点膜、干燥、切割、贴膜、以及内包装等工艺环节,至少应在100,000级净化环境中进行操作。

无菌物料的分装必须在局部百级。

普通化学类诊断试剂的生产应在清洁环境(符合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中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在生产过程中涉及多个净化级别的,应分别予以明确,包括控制方法。

如培养基试剂,可能存在不同工序下的十万级和百级的洁净环境。

2、规定洁净环境监控的项目:

《细则》的附录A中已对净化厂房的环境监控项目进行了规定,具体为:

a、《细则》附录A的第一条中,已对不同洁净区的洁净度级别的尘埃粒子数和

微生物限度提出了要求;

如下表:

洁净度级别

尘粒最大允许数/立方米

微生物最大允许数

≥0.5μm

≥5μm

沉降菌数/皿

100级

3,500

1

10,000级

350,000

2,000

3

100,000级

3,500,000

20,000

10

 

b、《细则》的第十五条“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应配备监测静压差的设备,并定期监控。

”,对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提出了要求;

c、细则的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在验证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洁净区环境监测的项目和频次,在静态检测合格前提下,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洁净室(区)内空气温湿度、压差、风速、沉降菌和尘粒数的定期监测,并保存监测记录。

”其中,对洁净室(区)内的空气温湿度、压差、风速提出了监控的要求。

综合以上三条,《细则》中对体外诊断试剂的洁净环境需进行监控的项目应为:

“空气温湿度、压差、风速、沉降菌和尘粒数”

3、规定项目的指标要求:

在第二步骤中,既然确定了监控的项目,那么理所当然应明确其项目的指标要求:

a、同第2步骤中的a,其表中已规定了尘粒数和沉降菌的指标;

b、同第2步骤中的b,其条款中已规定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的指标要求;

c、温湿度的要求在《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主要考虑因体外诊断试剂的种类繁多,生产工艺过程中可能存在有在不同温度或湿度环境要求下进行生产的情况,如胶体金试剂、酶联免疫试剂的工序中可能存在的干燥环境,且《细则》中的第二十九条也规定了“对空气有干燥要求的操作间内应当配置空气干燥设备,保证物料不会受潮变质。

应当定期监测室内空气湿度。

”所以,如何具体规定洁净间里的温湿度,应充分考虑产品生产工艺的需要。

d、风速的要求在《细则》中也没有明确规定,是考虑不同试剂的生产环境以及不同级别的洁净环境需要的风速有不同的要求。

如阴阳性血清试剂的生产需在万级下进行生产,而金标试剂等则需在10万级洁净环境下生产,那么为达到万级或10万级的监控项目指标的要求(从附录A的第一条对万级和10万级的尘粒和沉降菌数的指标中可以看出,二者间存在明显的区别,而要达到这些指标,与换气次数即新送风量有密切的关系),换气次数就有区别;

而换气次数与风速间存在转换关系,则风速就有区别。

所以,如何具体规定洁净间里的风速(换气次数),满足其净化级别的需要是首要因素。

换气次数与风速的转换关系如下:

风速(m/s)×

送风口面积(m2)×

3600

换气次数(次/小时)=

房间容积(m3)

以上c、d条涉及项目的具体指标将在第5步和第6步进一步说明。

4、规定项目的监控方法频次:

在附录A中的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中均提出了需对“压差”和“空气温湿度、压差、风速、沉降菌和尘粒数”进行定期监测,但未明确具体监测的频次。

如何确定监控的频次,应对以下几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a、环境对不同产品生产过程影响的风险大小;

b、产品的符合性;

c、企业的能力和成本。

笔者仅建议企业在规定监测频次时参考YY0033-2000《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附录C要求中关于监测频次的规定方法。

对于规定的频次是否满足环境控制的要求,应予以验证,具体见第6步说明。

5、初步形成洁净厂房的环境要求与控制文件:

洁净厂房的环境要求与控制应形成文件。

(如《细则》附录A中的第18、26、27、28条均规定了应建立的相关制度要求)

综合附录A的环境与控制要求,笔者提出如下参考文件:

a)、洁净厂房的管理制度,内容至少应包括:

①、环境级别以及监控项目、指标及频次(参见《细则》附录A中的第1、2、15、16、29条,以十万级净化厂房为例说明):

监控项目

项目指标要求

监测频次

温度

18-28℃

每班一次

2

相对湿度

30-70%

风速

可由以下换气次数代替

每两个月一次

4

换气次数

万级:

≥20次;

十万级:

≥15次

5

静压差

不同洁净间>5Pa;

与外界>10Pa

6

尘埃粒子数

≥0.5μm,3500000

每季一次

≥5μm,20000

7

沉降菌数

≤10CFU

注:

表中数据仅为举例,不代表企业可以直接使用其数值

2使用规定:

如每天的什么时间开机、关机;

每天的消毒何时进行等等;

3设施要求:

参见《细则》附录A中的第3、4、5、7、8、9、10、11、13、16、17、18(物流的清洁程序)、19、20、30、31条;

应在相关具体实施的条款中加以明确规定;

设施的要求一般都应在文件中表述,但个别设施要求不必表述,如附录第二条“厂房应当具有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因为这条要求在厂房设施建设时即已考虑、满足。

除非需要单独安装灭蚊仪等设施的情况,则也应在文件中加以规定。

重要的设施应制定相应的维护保养规定,如空调系统等的维护保养。

4培训要求:

《细则》附录A中的第28条

b)、洁净厂房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

①、空气消毒,工作台、屋内墙面、工位器具清洗消毒,洁具管理要求等,参见《细则》附录A中的第6、12、14、27条。

2工作服的清洁消毒要求,参见《细则》附录A中的第21、22条

应至少规定每个步骤的具体实施方法,频次,使用消毒剂以及更换频次等;

c)、洁净室人员的卫生管理制度,参见《细则》附录A中的第23、24、25、26条,其内容应至少规定每个条款具体要求的具体实施方法,包括频次等;

d)、环境监测实施管理规定:

应能明确规定净化厂房的每一监测项目的具体实施办法以及每一项目监测结果的阶段性统计分析等。

如尘埃粒数的检测方法等。

具体的监测方法可参考JGJ71-1990标准。

需要强调的是,尘埃粒子、沉降菌的检测均应有平面示意图。

同时,笔者认为,对于细则附录A中的环境要求和控制形成的文件不在于多少,更重要的是,形成的文件中是否均包括了附录A中的全部要求以及这些要求的具体实施办法。

6、对环境的控制是否满足规定的控制要求进行验证:

在附录A中的第二十九条要求中提出:

“企业应当在验证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洁净区环境监测的项目和频次,在静态检测合格前提下,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洁净室(区)内空气温湿度、压差、风速、沉降菌和尘粒数的定期监测,并保存监测记录通过验证确定监督频次和项目,并保存监测记录。

”那么如何实施验证呢?

通过第5步骤后,在形成初步的环境控制文件要求下进行洁净厂房的试运行,并策划多种情况下对环境的监控项目进行监测,以验证监测的结果是否满足规定监控指标的要求,尤其是未明确的温湿度、风速(即换气次数)的指标以及这些监控项目的监控频次。

策划监测(即验证方案)时,应考虑:

a、连续运行状态下;

b、暂停多长时间(如二天、七天),重新启用状态下;

c、静态下;

d、动态下;

e、实施验证的期限(与频次相关);

f、其它,如换气次数在低限、适中、高限区域内的环境监测结果等,以通过验证的结果明确最佳的换气次数。

验证时应制定验证方案,验证过程的记录应予以记录和保存,并形成验证报告。

至于验证报告的格式要求可参考细则中的第39-42条的内容要求。

一般而言,通过验证的证实中应有自检和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合格的报告。

如果监测的结果不能满足规定的监控指标,则:

a、评价按要求实施是否受控;

并采取改进措施;

b、评价环境控制的要求是否合理;

c、评价规定的指标是否合理;

并采取改进措施。

如果监测的结果满足规定的监控指标,不但最初规定的监控项目的指标和频次均已得到验证,且所有环境要求和控制措施均可以得到确认。

对于原已有洁净厂房并实施相应控制的,且满足细则附录A的要求,可通过回顾性的验证方式进行验证,形成验证报告。

7、形成最终的环境要求与控制文件:

通过第6步骤的过程,如果监测的结果满足规定的监控指标的要求,则将第5步初步形成的环境要求与控制文件经批准后确定为最终的要求文件,并在以后的环境控制过程中按此要求加以实施和控制。

当然,如果随着环境要求和控制的因素相应变化,则应对变化的因素进行评价,必要时重新进行验证,满足要求后,确定最终的环境要求和控制文件。

附: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附录A中环境要求与YY0033-2000标准的关系

审核中发现,有些体外诊断试剂(IVD)的生产企业的环境要求规定按YY0033-2000《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标准实施,但控制情况却不尽符合其标准的要求。

那么,这二者之间到底有什么关系呢?

我们通过二者间对环境的监控项目及其指标、频次来加以比较,见下表:

(仍以10万级净化级别为例)

监控指标

监控频次

YY0033-2000

IVD

相同

有要求,但未规定指标

1次/班

有要求,无具体频次规定

相对温度

45-65%

1次/月

不同洁净间≥5Pa;

与外界≥10Pa

≥0.5μm,≤3500000

1次/季

≥5μm,≤20000

浮游菌数

十万级≤500CFU

无要求

8

十万级≤10CFU

1次/周

通过以上表格内容的对比,我们可以发现:

1.监控项目:

IVD要求中少YY0033-2000中的浮游菌数项目的要求;

2.监控指标:

IVD要求中仅规定了三个具体指标,而其他4个指标均未规定;

需由企业在验证的基础上自行规定;

3.监控频次:

IVD中没有具体规定,仅要求定期进行监测,需由企业在验证的基础上自行规定监测的频次。

同时,YY0033-2000标准中对生产环境、设施及布局、设备与工装、卫生管理等的要求也比IVD中的相关要求更具体,且要求更多,因为毕竟这个标准是对无菌医疗器械的生产提出的要求。

总之,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企业,应结合产品情况、环境控制情况,按细则附录A中的环境要求制定净化厂房的环境和控制要求(必要时,也可引用YY0033-2000标准中的相关条款);

如果企业声称按YY0033-2000标准要求对环境实施控制,则应符合其标准的全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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