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家族信托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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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家族信托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律师代理家族信托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法律依据

为指导律师从事家族信托法律业务,规范律师在家族信托法律业务中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指引所称家族信托法律业务,是指律师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信托公司的委托,为信托公司开展的境内家族信托业务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与审查、法律尽职调查、法律文件起草与审核、法律意见书出具等以非诉业务为主的法律服务,或者律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承办的其他家族信托相关法律业务。

第三条工作原则

律师从事家族信托法律业务,应当恪守律师执业纪律及职业道德,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律师办理家族信托法律业务,应当确保家族信托方案、法律文件等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且不得违反监管部门对于信托公司及家族信托业务的监管要求。

(二)勤勉尽责原则,律师办理家族信托法律业务,应当恪尽职守,勤勉敬业,按照信托公司的要求完成各项具体法律服务,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制度,完整、真实、准确地记录和留存工作底稿。

(三)诚实守信原则,律师办理家族信托法律业务,应当维护信托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办理具体业务时应当防范利益冲突。

未经信托公司同意,不得将信托公司委托的法律事务进行转委托,亦不得为信托公司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四)信息保密原则,律师办理家族信托法律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约定,充分保护信托公司的信息以及办理业务过程中获悉的家族信托业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家族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个人或家庭信息、家族企业信息、信托财产信息等。

第四条家族信托概念界定

本指引所称的家族信托、家族信托财产、家族信托当事人,具有下列含义:

(一)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以信托公司自身的名义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

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二)家族信托财产,是指在家族信托业务中,信托公司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委托人交付的财产,及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委托人交付的财产应当为委托人合法所有的、确定的财产,且财产金额或价值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委托人交付的财产可以为现金形式财产及有价证券、不动产、动产等非现金形式财产。

(三)家族信托当事人,主要包括家族信托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1、家族信托委托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家族信托受托人应当为经金融主管机关核准的经营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

3、家族信托受益人应当为委托人、委托人家庭成员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主体,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

第五条家族信托分类

本指引所称家族信托,实务中常见的分类方式如下:

(一)根据家族信托设立时,信托公司接受的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形态的不同,家族信托可以分为现金类家族信托、非现金类家族信托和混合类家族信托。

1、现金类家族信托,是指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仅为金钱的家族信托业务,但家族信托存续期间,因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不限于金钱。

2、非现金类家族信托,是指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为不动产、动产、有价证券、非上市公司股权、金融产品受益权等财产权利的家族信托业务。

3、混合型家族信托,是指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既包含现金类资产,又包括非现金类资产的家族信托业务。

(二)根据信托文件中约定的信托财产投资运用决策主体的不同,家族信托通常可以分为委托人决策型家族信托、受托人决策型家族信托和投资顾问决策型家族信托。

1、委托人决策型家族信托,是指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家庭成员对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享有决策权,信托公司根据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家庭成员指令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运用的家族信托。

2、受托人决策型家族信托,是指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享有决策权,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等,自主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运用的家族信托。

3、投资顾问决策型家族信托,是指委托人或者信托公司聘请的投资顾问对信托财产投资运用享有决策权或建议权,信托公司按照投资顾问的指令或经委托人确认的投资建议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家族信托。

信托存续期间,委托人或其指定家庭成员发生身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其他无法履行投资决策权的特殊事件或投资顾问发生无法正常履职情形的,家族信托信托财产的投资决策主体、决策流程等可以进行变更,变更方式应当在信托文件中进行约定。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接受委托

第六条利益冲突审查和项目立案

律师事务所从事家族信托业务,应当建立严格的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律师在接受信托公司委托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并作出是否接受委托的决定。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接受信托公司委托将导致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遵守律师执业利益冲突相关处理规则,并及时告知信托公司。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的,应当与信托公司初步确定服务范围及内容,指定承办律师,并按照律师事务所规定进行立案。

第七条签署法律服务合同

律师接受委托的,应当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与信托公司订立法律服务合同,就服务范围、律师费、委托期限、承办律师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一)服务范围,通常可以包括家族信托方案设计与审查、信托财产或委托人信息的法律尽职调查、法律文件起草与审核、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常法律咨询等。

(二)律师费相关事宜

1、收费方式

律师费可以采用计时收费或固定收费等方式,并根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需工作时间、工作难度、专业技能和经验、人员及差旅费成本等因素确定。

鉴于家族信托存续期间较长,若服务范围既包括信托设立的法律服务,又包括信托存续期间的法律服务的,律师可以根据上述收费方式就两阶段的法律服务分别报价。

2、付费主体

律师接受信托公司委托,为家族信托设立及管理事务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费原则上由信托财产承担,且在信托合同中列明。

信托公司要求以固有财产承担或由委托人另行承担的,应当在法律服务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3、信托未成立时费用支付

律师可以与信托公司就家族信托未成功设立时律师费的承担主体、收费标准等内容进行约定。

(三)委托期限由律师与信托公司根据服务范围协商确定,通常可以约定委托期限截至家族信托成立日、家族信托终止日或双方确定的其他日期。

(四)法律服务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承办律师及其更换情形、更换程序等事宜。

第八条约定保密事项

应信托公司要求,律师接受委托后可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与信托公司签署保密协议或在法律服务合同中设置保密条款,就保密信息范围、保密期限等进行明确约定。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的规定,不得将从事家族信托法律业务过程中获悉的保密信息向第三人泄露。

第九条承办律师的更换

律师从事家族信托法律业务应尽量避免随意更换主要承办律师,以确保法律服务的连贯性和私密性。

发生法律服务合同约定的需更换律师的情形,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及时告知信托公司,并按照法律服务合同约定进行律师的更换。

更换律师后,承办律师之间要及时移交材料、交接工作,并通过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更换律师过程中,律师事务所和相关律师应当注意信息保密,保护家族信托、家族信托当事人的隐私。

第三章家族信托设立阶段的法律服务

第一节材料接收

第十条材料接收

律师接受信托公司委托后,应当对信托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妥善接收及保管。

律师可以对接收材料进行编号并制作材料接收清单,要求信托公司业务人员在材料接收清单上签字确认。

信托公司前期提交的材料一般包括委托人及受益人基本信息(如身份证明、婚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拟交付信托的财产信息、家族信托初步方案等。

第十一条材料初步审查

律师接收信托公司提供的材料后,可根据信托公司要求对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若信托交易结构存在违反法律或相关监管规定的,应当及时与信托公司进行沟通和提示。

第十二条协助信托公司与意向客户沟通

律师可以根据信托公司要求与家族信托意向客户进行前期沟通,为意向客户就信托方案涉及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

律师参与家族信托意向客户前期沟通过程中,应当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并在信托公司业务人员在场或者知晓的情形下与意向客户接触。

第二节尽职调查

第十三条尽职调查范围

律师接受信托公司委托,为家族信托提供法律尽职调查服务的,应当首先与信托公司确定尽职调查目标、范围和方法。

家族信托业务一般涉及对家族信托委托人主体信息及拟交付信托的财产的尽职调查。

律师进行尽职调查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第十四条尽职调查清单

律师应当根据尽职调查范围,拟定尽职调查清单。

尽职调查清单除列明所需资料名称外,还应对专业文件或行业术语进行必要释明,同时应明确资料的提供方式,如是否要求出示原件、需留存的复印件份数、是否需要相关主体签字或加盖公章等。

第十五条家族信托委托人尽职调查

律师对于家族信托委托人相关信息开展尽职调查,一般采用对委托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必要审核的方式。

律师可以通过书面审查、网络查询、委托人访谈等必要方式对家族信托委托人提供的下列信息进行核查:

(一)身份证明信息

委托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提供的大陆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委托人具有港澳台籍的,提供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委托人具有外国国籍的,提供的护照以及其他根据其所属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二)税收居民身份信息

委托人为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的,对于其提交的相应声明及证明材料,律师应当提示信托公司根据《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等规定判断委托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收集并报送账户相关信息。

(三)婚姻状况

委托人已婚的,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等能够证明婚姻法律关系的证明文件,及按照本条第

(一)款提供的配偶身份证明信息材料;委托人配偶死亡的,提供的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及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能够证明配偶死亡(含宣告死亡)的证明文件。

委托人离婚的,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证》等能够证明婚姻法律关系终止的证明文件(如有)。

(四)子女情况

委托人提供的子女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及其他可以证明委托人与子女关系的材料,以及委托人按照本条第

(一)款提供的子女身份证明信息材料。

(五)信用状况

委托人提供的委托人及配偶(如有)的个人信用报告或其他能够证明委托人信用状况的文件。

律师可以通过网络查询委托人是否存在纳税失信信息、失信被执行信息、限制消费信息及其他个人失信信息等。

(六)涉诉及被执行信息

委托人就委托人及配偶(如有)是否存在涉诉(作为原告或被告)及被执行情况提供的书面说明,以及涉诉或被执行情况(如有)的相关裁判文书、被执行材料等。

(七)民事行为能力调查

委托人年龄较高或患有严重疾病的,律师可以提示信托公司视情况要求委托人提供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信托财产尽职调查

律师对于信托财产进行尽职调查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财产权属、权利负担、转让限制、涉诉及行政处罚、其他法律风险等方面的如下证明文件,律师可以通过书面审查、实地调查、网络查询、政府部门查询、访谈等必要方式对上述信息进行核查。

(一)信托财产权属合法性

委托人应当提供拟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是其合法、有效所有财产的证明文件。

常见的信托财产类型涉及的证明文件如下:

信托财产为金钱的,委托人提供的委托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账户存款余额证明及存折等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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